卫生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我部制定了《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活动中发生执法过错,按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卫生监督执法过错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执法不当的行为。
第四条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主管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指定专门的机构负责本部门的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章监督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执法的;(二)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导致行政行为有过错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六)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有过错,并予以追究责任:(一)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决定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有过错的;(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有过错的;(三)其他方面反映并经核实,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有过错的。
第八条检验、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检验或鉴定报告,造成行政行为过错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检验、鉴定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工作职责

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工作职责1. 背景介绍卫生监督执法大队是负责卫生监督和执法工作的专业部门,属于地方卫生健康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的下属单位。
其主要职责是保障公众的健康与安全,维护社会卫生秩序。
2. 工作职责概述卫生监督执法大队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2.1 监督检查•负责对医疗机构、食品经营者、餐饮企业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遵守相关卫生法规和标准。
•检查内容涵盖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医疗设施设备等方面,对存在问题的场所进行整改指导,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确保监管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2.2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及时组织人员前往现场,开展调查和处置工作。
•协助相关部门进行疫情防控、食品安全溯源等工作,确保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3 投诉举报处理•接受公众的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投诉举报属实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2.4 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卫生法规和标准的认知度。
•制作宣传资料、开展培训讲座等形式,向医疗机构、食品经营者、餐饮企业等普及相关知识和要求。
2.5 法律法规制定和政策建议•参与制定卫生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体系。
•针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难点,积极提出政策建议,为提高监管水平和效果提供参考。
3. 工作流程卫生监督执法大队的工作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3.1 定期计划制定•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制定年度、季度或月度的监督检查计划。
•综合考虑区域特点、重点领域和风险情况,确定检查对象、时间和范围。
3.2 监督检查实施•按照计划,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采取现场检查、抽样检测、记录取证等方式,全面了解被监督对象的卫生状况。
3.3 处理意见反馈•对于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及时向被监督对象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责任制

邹城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执法人员管理,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卫生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把执法任务、责任、权限、范围、依据、程序进行明确并逐级分解到科室及具体卫生监督员,明确规定执法责任、违法行政行为和错案追究、依法赔偿损失、考核评议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所内科室及全体卫生监督员。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实行执法工作考核评议、过错追究、依法赔偿制度。
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制与推行岗位职责及岗位目标责任制相结合, 实行综合执法、卫生监督网格化管理,使之得到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第六条监督所法制督察科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及考核评议。
第二章执法责任第七条执法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七)《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相关规章;(八)《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九)《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及相关规章;(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十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十二)《消毒管理办法》;(十三)《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十四)其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十五)与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相关的法律。
第八条行政执法责任实行所长负责制。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6.09•【文号】卫监督发[2005]233号•【施行日期】2005.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将《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九日附件: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各项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以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高效为基本要求,以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为保障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卫生行政执法的内容应当包括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及卫生行政处罚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实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建立卫生行政执法激励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并组织实施;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职能调整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明确执法范围和工作任务;(二)划分执法责任,具体内容有:1、明确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2、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3、执法的目标和要求;4、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根据卫生行政执法范围和工作任务建立卫生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分别落实到各级负责人、各处室(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
卫生行政执法名词解释

卫生行政执法名词解释一、卫生行政执法的定义卫生行政执法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卫生行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的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的行为。
其目的是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维护卫生行业的秩序和正常运行。
二、卫生行政执法的目标卫生行政执法的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卫生行政执法通过规范卫生行业各个环节的行为,确保公众在就医、用药、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权益得到保障,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
2. 维护卫生行业的秩序和正常运行卫生行业是一个具有特殊性和敏感性的领域,卫生行政执法能够对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和打击,维护行业的秩序和正常运行。
3. 防范和化解卫生风险卫生行政执法通过对卫生行业中潜在的风险进行监测和处置,早发现、早处理各种卫生风险,防范和化解卫生安全事件的发生。
三、卫生行政执法的主要职责卫生行政执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职责:1. 监督检查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对卫生行业中的医疗机构、药店、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等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的要求。
2. 处罚违法行为对违反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的行为,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和处理,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3. 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在卫生突发事件发生时,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疫情防控、食品中毒事件处理等。
4. 法律宣传教育卫生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开展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卫生法规的认知度和遵守意识。
四、卫生行政执法的工作流程卫生行政执法具有一定的工作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执法部门会通过接到举报或自行巡查等方式,发现潜在的违法行为。
2. 实施调查取证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3. 开展听证程序在需要对涉案当事人进行听证的情况下,卫生行政执法部门会组织听证程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执法,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根据卫生部《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建立卫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并将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工作责任目标和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1、基本原则本制度所称监督执法过错,是指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执法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过错责任,是指执法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不良结果应承担的责任。
按照职责及管理权限,区卫生局负责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2.1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监督执法过错责任:(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9)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或者不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违法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代行许可管理权的;(14)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在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15)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或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卫生行政执法与卫生法律法规

卫生行政执法与卫生法律法规在现代社会,卫生行政执法被认为是维护公民健康的重要手段之一,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卫生法律法规以保障公民权益。
本文将就卫生行政执法与卫生法律法规这个话题进行探讨。
一、卫生行政执法概述卫生行政执法是政府机构与卫生利益相关人员的资格,其权力范围包括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其他卫生部门。
行政执法机构主要通过行政管理手段来保障公民健康,如对违反卫生法规的机构或者个人进行处罚并强制执行卫生规定。
二、卫生法律法规概述卫生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维护公民健康,保障公共卫生,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卫生行业从业人员必须遵循的标准和要求,也为卫生行政执法及惩罚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卫生行政执法与卫生法律法规的关系卫生行政执法必须严格依照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违反卫生法规的行为除了被行政处罚外,还有可能会面临法律诉讼。
同时,卫生行政执法在工作中如果存在过错或者不当行为,也可能会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遭到处罚。
四、卫生行政执法与卫生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运用在卫生行政执法实践中,执行机构必须深入了解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在处理卫生事件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开所有执法情况和处罚决定。
同时,执法机构还应该向违规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宣传教育和卫生知识普及,以达到卫生教育和健康促进的效果。
五、总结卫生行政执法与卫生法律法规是卫生领域中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卫生执法机构必须遵循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工作任务,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健康和安全。
同时,必须注意卫生执法和卫生法律法规的有机结合,使其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起到积极的作用,提高卫生监管和服务的水平。
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该案例反映了个别卫生监督执法部 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疏于监管、执 法不严等问题,导致发生安全事故 。
案例二
背景介绍
为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某省建立了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 究制度。
实施效果
该制度实施后,全省卫生监督执法部门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得 到提高,有效减少了执法过错和事故的发生。
案例分析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是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具体执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卫生监督 执法工作。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 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是具体负责实施卫 生监督执法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当具 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检查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标准、条件开展 卫生监督执法检查,或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举 报的。
不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示有关卫生行政 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的。
违规执法行为
违反法定权限
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
违反法定事实和证据
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性
01 02
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通过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 进行惩处,能够更好地保障公共卫生安全,防止因执法不当或违法行为 导致疫情或公共卫生事件的爆发和传播。
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责任追究制度能够有效地约束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确保其依法、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从而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根据认定的责任大小,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如警告 、罚款、吊销执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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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及风险防范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农华丽主要内容一、卫生执法人员责任追究现状及原因分析二、卫生执法人员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三、有关风险防范措施的一些思考卫生执法人员责任追究现状及其原因分析(主要分析渎职罪的刑事责任追究现状)◆2007年1月至2008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卫生系统渎职侵权案件199人,其中其中玩忽职守罪105人;滥用职权罪19人。
◆2009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卫生系统渎职侵权案件105人,其中其中玩忽职守罪65人;滥用职权罪19人;非法搜查罪4人;受贿罪4人;传染病防控失职罪2人。
◆2010年我区卫生监督执法领域首次出现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渎职侵权案件。
卫生系统渎职侵权犯罪主要特点:1.发生在履职过程中;2.涉及犯罪罪名较为集中,其中前三位是: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非法搜查罪;3.刑事责任追究案件主要集中在医疗服务监管领域;4.基层卫生监督负责人涉及渎职犯罪较多;5.刑事问责呈上升趋势。
沉痛的教训——案例回放[案例1]因对非法行医处罚执行不到位卫生执法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案[案例2 ]无证黑诊所医死患者卫生监督官员成被告案[案例3]陕西西安灞桥区卫生监督员因无证诊所致人死亡被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立案。
▪[案例1]因处罚执行不到位被追究刑事责任案案情简介▪某县卫生监督机构王××(副所长)、陈××(副所长)、张××(工作人员)从2005年-2008年3月分别对41起非法行医案件作出没收药品、器械、罚款(共计罚款数额1027000元)的行政处罚。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三人擅自改变xx县卫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实际执行罚款数额223300元,未执行罚款数803700元,且对其中30起非法行医案件未执行没收药品、器械的行政处罚。
另外,2007年县卫生局对21名非法行医者作出没收药品、器械、罚款累计494000元的行政处罚,但实际只履行罚款111000元,尚有383000元罚款未执行到位,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经集体研究,意欲结案,后县卫生局在法定申请期限内将上述案件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同时,2006年—2008年期间,已经被行政处罚的5名非法行医者均多次非法行医,后发生就诊人的死亡、伤害结果。
▪××省××县检察机关以“滥用职权罪”对该县卫生监督机构王××(副所长)、杨××(副所长)、张××(工作人员)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王××(副所长)、杨××(副所长)、张××(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和《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及《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超越职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减免行政处罚幅度,致使国家罚没款损失803700元,多数非法行医者在缴纳部分罚款后仍继续非法行医,给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造成隐患和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构成滥用职权罪。
▪法院认为:一、王××、杨××、张××在被处罚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时,由张××提出结案意见、经集体讨论,王××、杨××分别签字同意,予以结案,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结案程序违法,但不属于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减免行政处罚幅度。
二、2007年行政处罚款虽申请强制执行,其主要结案工作程序已经完成,对非法行医行为和医疗市场已经产生影响。
三、王××、杨××、张××的行为致使803700元行政处罚款不能继续执行或执行不到位,客观上造成来了部分非法行医者在缴了部分罚款后仍在非法行医,并多次发生非法行医致患者伤亡事件,给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造成隐患和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显已触刑法,支持公诉机关提出的“滥用职权罪”,但三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于刑事处罚。
沉痛的教训——案例回放[案例4]浙江温州龙湾区卫生监督员因职业病防治监管不力、企业尘肺病多发被追究玩忽职守罪。
[案例5 ]广西某县某镇一无证人员在一家药店非法行医致患者死亡,该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将该县卫生监督所监督科科长以¡°玩忽职守,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其他案件,如:●卫生行政部门医政管理人员帮非法行医者伪造执业医师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行医者乱审批构成渎职犯罪的案件。
●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不作为、对处罚决定书未送达导致非法行医者一直未被处罚案件。
“首问不罚”不罚缺乏法律依据,存在法律风险!应收不收(高罚低收),应罚不罚存在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程序,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义务所在。
*相关案件对卫生监督员的执法积极性造成负面影响,在社会上也有反向示范作用。
--网上评论*河南省某区卫生监督员考核考试交白卷。
*陕西当事卫生监督员信函:希望相关案例引起卫生部重视,并表示愿意为卫生监督工作以后顺利发展做铺路石。
*广西当事卫生监督员寻求法律援助。
原因分析一、非法行医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
一是流动人口数量大,医疗保障体系不完善,非法行医存在市场;二是院校无序扩招,毕业生无法进入正规医疗机构;三是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一部分乡村医生违反规定进入城镇范围内行医;原因分析四是都市村庄管理难度大,提供了生存土壤和保护;五是药品流通管理存在漏洞,为非法行医者的药物供应提供方便;六是基层卫生执法力量薄弱,行政处罚手段缺乏强制力,在对非法行医者刑事责任的追究方面还相对较少,非法行医违法成本相对较低。
打击非法行医是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的职责!原因分析二、卫生监督机构基层执法力量相对薄弱。
在发生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卫生监督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某市城区,卫生监督所有卫生监督员16人,负责全区辖区6220户食品及公共场所经营单位、228家医疗机构、3230余户有害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治以及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承担着全城区无证诊所和无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还承担政府创建以及其他临时性工作。
河南某县卫生监督员因渎职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其所在的县卫生监督所一线卫生监督员只有6人。
原因分析三、卫生监督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执法水平尚不能完全适应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需要 卫生监督人员基础素质参差不齐;卫生监督执法领域广、法律法规规定复杂,法律性、专业技术性兼备;卫生监督工作需要一定经验的积累;卫生监督不断面临新情况、新挑战。
原因分析四、依法履行卫生监督法定职责的意识和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承担着职业病防治、放射卫生、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化妆品、公共场所等卫生监督执法任务,同时还担负着传染病防治、医疗机构、母婴保健和采供血机构执业活动监督等医疗卫生监督职责。
履行六部卫生法律、三十多部行政法规赋予的法定职责,职责范围广,任务繁重。
依法履行卫生监督法定职责的意识和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原因分析五、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能力有待提高 对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相关培训不足;对出现的追责案例涉及的法律风险研究和应对措施不足;与司法领域的沟通不够;卫生监督员在执法实践中应对法律风险的能力不足;卫生监督面临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挑战的应对措施不足。
卫生执法人员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法律责任的含义及特点★法律责任认定原则及种类★有关的法律责任规定何为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广义:与“法律义务”同义。
狭义:指违法行为和法律制裁相联系的法律责任,即违法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
通指狭义。
特点:-违法是承担的根据;-责任的大小、范围、期限等由法律明确规定;-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由专门机关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承担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
法律责任认定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2.责任自负原则;3.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4.责任平等原则。
法律责任的种类(通常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分类)◆违宪责任。
最特殊,主要是政治上、领导上的责任。
◆刑事责任。
由于刑事犯罪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最严重、制裁最严厉的,主要是人身责任。
◆民事责任。
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上的责任。
◆行政责任。
由于行政违法而承担的法律责任,主体较宽泛,以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为主,还可是公民和其他组织、团体。
有关法律责任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六十二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的法律责任规定有关卫生法律规定★《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本法第六十条所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法律责任规定★《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本级政府、上级卫生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法律责任规定★《献血法》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