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线上能力认定流程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14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示范区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X办发〔X〕5X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令〔X〕第6X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X〕第6X号)等有关法规,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区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网约车是出租汽车的组成部分,应当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要求,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示范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有权对网约车运价实施临时行政管制,确保道路运输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网约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部门联动,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示范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示范区管委会领导下,负责网约车管理。
示范区交通运输局授权X区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X区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X区人民政府、示范区公安局、发改局、经贸和安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质监局、工商局、网信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约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示范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制定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济南市网约车平台、车辆审批及管理

三、平台许可
2.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国家
三、平台许可
2.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国家
一、网约车平台数据库接入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工作按以下流程开展 (一)拟从事网约车经营业务的企业,应按照《总体技术要求》相关内容做好 数据库对接技术准备工作,具备接入条件后,应填写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 库接入联系函(附件2),提交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提供 企业基本信息表(附件3)、网约车平台数据库接入准备情况表(附件4)。 (二)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对拟申请服务区域 为全国的平台,应在2日内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将企业提交材料(附件2、 3、4)报部,同时抄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部接到企业提交材料后,具备技术接入条件的,应在3日内组织技术支持单位与 企业进行技术对接,并出具情况说明;不具备技术接入条件的,将原因告知受理材 料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对拟申请服务区域为某个城市的平台,由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 3日内组织技术支持单位与企业进行技术对接,并出具情况说明;企业不具备技术 接入条件,应通知企业并告知原因;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如不具备数 据库接入能力,应在2日内将企业提交材料报部,同时抄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企业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或不具备技术接入条件的原因,由受理材料的出租汽车行 政主管部门及时转送或告知企业。
附件1,篇幅较长且很专业,不再赘述
三、平台许可
2.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国家
三、平台许可
2.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国家
三、平台许可
2.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国家
三、平台许可
线 上 服 务 能 力 认 定 材 料 国 家
三、平台许可
3.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申报材料-省级
网约车线上服务能力申请流程

网约车线上服务能力申请流程
主要流程如下:
1、通过当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向交通部运输服务公司,申请交互能力认定,取得信息交互情况说明书。
具体规定见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交办运〔2016〕180号)(附件1)。
2、通过当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向山东省交通厅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取得《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具体规定见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等《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鲁交运〔2017〕12号)(附件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等《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16〕143号)(附件3)。
3、取得《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后,再向总公司驻地所在地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请到济南市行政服务审批大厅、提交。
具体规定见《济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济政办法发〔2017〕61号)(附件4)、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关于济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许可业务事项办理流程的通告》(济客管字〔2018〕6号)(附件5)。
南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办理流程指南【模板】

XX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办理流程指南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优化服务、规范操作,方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者,现制定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流程。
一、材料受理(一)注册地为本市拟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企业,应向XX市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窗口(以下简称“行政审批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一式两份,分别用于线上、线下能力审核);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由经办人经办的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一式两份,分别用于线上、线下能力审核);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的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一式两份,分别用于线上、线下能力审核);4.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用于线上能力审核);具体材料包括:(1)技术研发和维护部门架构及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技术能力证明及工作合同等材料;拟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服务器及网络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协议,服务器托管协议或互联网接入协议;平台软硬件及最大处理能力、数据库最大存储能力等情况说明。
(2)面向乘客和驾驶员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的信息内容和服务功能。
5.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用于线上能力审核);具体材料包括:配合依法查询、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功能设计、工作制度和责任机构、责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6.数据库接入情况(用于线上能力审核);具体材料包括:提供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库具备接入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
只为本地提供服务的平台公司,可提供由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具备数据库接入当地监管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
7.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用于线上能力审核);具体材料包括:网络应用、数据等所有服务器机房地址、接入地址、IP地址、用途分工等情况说明。
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管理办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6年7月14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工商总局局长张茅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国家网信办主任徐麟2016年7月27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通信主管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通信主管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申请材料模板整体要求:填写完整,不留空白栏;字迹工整,清晰可辨,提交申请时留下申请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法人代表签字:申报单位:全称,与营业执照保持一致(盖章)申报日期:年月日材料1:公司基本信息公司名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法人代表联系方式通信地址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负责人手机技术负责人固话(区号-电话号码)技术负责人电子邮箱联系人姓名联系人手机联系人固话(区号-电话号码)联系人电子邮箱公司业务介绍填表说明1.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应真实有效。
附件: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材料2:技术部门及人员信息技术部门名称及职责(可填多个)公司技术及安全负责人名单(至少应包括专人专岗的技术负责人、网络及信息安全负责人)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学历联系电话职称/资质证明公司主要技术人员名单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专业学历联系电话职称/资质证明填表说明1.技术部门应包括技术研发部门和维护部门。
2.技术及安全负责人应不少于2人,至少应包括专人专岗的技术负责人、网络及信息安全负责人。
3.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应与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信息完全一致,且其职务和联系电话真实有效。
4.职称/资质证明包括行业认证、职业技能鉴定等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附件:技术负责人、网络与信息安全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社保部门出具的境外人士工作证明,技术能力证明材料复印件(职称、资质证明等),正式劳动合同复印件,公司近期为员工所上的社保证明(至少三个月,应加盖社保机构红章)。
材料3:服务器、网络设备清单设备类型设备型号数量制造商主要性能指标采购或租赁协议附件:服务器、网络设备等设施的采购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材料4:线上服务功能说明(可另附页)平台线上服务简介业务内容描述、服务范围、目标用户、收费模式等平台服务功能介绍面向乘客和驾驶员功能介绍平台信息内容1.信息种类、内容。
通信主管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通信主管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申请材料模板整体要求:填写完整,不留空白栏;字迹工整,清晰可辨,提交申请时留下申请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法人代表签字:申报单位:全称,与营业执照保持一致(盖章)申报日期:年月日材料:公司基本信息公司名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法人代表联系方式通信地址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负责人手机技术负责人固话(区号电话号码)技术负责人电子邮箱联系人姓名联系人手机联系人固话(区号电话号码)联系人电子邮箱公司业务介绍填表说明.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应真实有效。
附件: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材料:技术部门及人员信息技术部门名称及职责(可填多个)公司技术及安全负责人名单(至少应包括专人专岗的技术负责人、网络及信息安全负责人)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学历联系电话职称资质证明公司主要技术人员名单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专业学历联系电话职称资质证明填表说明.技术部门应包括技术研发部门和维护部门。
.技术及安全负责人应不少于人,至少应包括专人专岗的技术负责人、网络及信息安全负责人。
.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应与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信息完全一致,且其职务和联系电话真实有效。
.职称资质证明包括行业认证、职业技能鉴定等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附件:技术负责人、网络与信息安全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社保部门出具的境外人士工作证明,技术能力证明材料复印件(职称、资质证明等),正式劳动合同复印件,公司近期为员工所上的社保证明(至少三个月,应加盖社保机构红章)。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材料:服务器、网络设备清单设备类型设备型号数量制造商主要性能指标采购或租赁协议附件:服务器、网络设备等设施的采购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材料:线上服务功能说明(可另附页)平台线上服务简介业务内容描述、服务范围、目标用户、收费模式等平台服务功能介绍面向乘客和驾驶员功能介绍平台信息内容信息种类、内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网约车线上能力认定流程
网约车新政在各地全面出台后,网约车经营者线上能力认定等配套操作也在逐步确立、推出。
交通运输部网站11月4日消息,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为优化服务、规范操作,方便网约车经营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对外发布《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
全文如下:
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网信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的规定,为优化服务、规范操作,方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者,现将网约车经营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1.技术研发和维护部门架构及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技术能力证明及工作等材料;拟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服务器及网络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协议,服务器托管协议或互联网接入协议;平台软硬件及最大处理能力、数据库最大存储能力等情况说明。
2.面向乘客和驾驶员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的信息内容和服务功能。
(二)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
3.配合依法查询、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功能设计、工作和责任机构、责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三)数据库接入情况。
4.提供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库具备接入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
只为本地提供服务的平台公司,可提供由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具备数据库接入当地监管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
(四)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
5.网络应用、数据等所有服务器机房地址、接入地址、IP地址、用途分工等情况说明。
(五)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
6.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专家评审、备案证明及测评报告。
7.网络安全防护水平、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措施满足通信行业网络安全管理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
8.具有完备的用户真实身份认证管理制度、措施,个人隐私数据保护措施和数据跨境流动情况说明。
9.网络服务平台后台的用户信息、日志记录、留存技术措施,有害信息屏蔽、过滤等安全防范技术措施的说明材料。
10.为依法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的说明材料。
11.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文本、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制度文本、应急处置预案文本,企业保证服务质量、信息和数据安全的承诺书。
12.网上内容处置能力证明材料,网约车平台是否具备信息发布、评论跟帖、动员能力的群组等功能的情况说明。
企业保证不应用网约车平台发布有害信息,不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承诺书。
(六)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范本。
13.企业与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业务模式的详细描述,包括企业与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文本、企业是否设立资金池、是否为用户开立支付账户等情况的说明。
二、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从事网约车经营申请后,应在2日内将线上服务能力材料以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中规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证明材料后,负责审核第2、3、4项证明材料,并在2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转送同级通信、公安、税务、人民银行、网信等部门,同时将第1、2、3、5、7、9、11项证明材料转送同级通信主管部门审核,将第3、5、6、8、9、10、11、12项证明材料转送同级公安机关审核,将第3项证明材料转送同级税务机关审核,将第13项材料转送同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核,将第12项证明材料转送同级网信部门审核。
各地可探索通过网上办理、联合办公等多种形式提高审核效率。
三、各省级通信、公安、税务、人民银行、网信等部门应当在10日内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馈正式书面审核意见。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各相关部门均反馈通过审核意见的,出具具备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格式见附件1),对有反馈未通过审核意见的,出具不具备线上服务能力意见告知书(格式见附件2)。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企业注册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18日内,将认定结果或意见告知书提供给受理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上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送国务院通信、公安、税务、人民银行、网信主管部门。
因申请人补充材料造成的时间延误不计算在相应部门审核材料的时间要求内。
因企业注册地和服务器所在地不属同一省份等情况,各部门内部对线上服务能力审核工作需跨省份协同配合的,按各部门要求办理。
四、对于企业注册地和服务器所在地不属同一省份的或者证明材料情况较为复杂的,认定时间可以延长10日,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五、建设全国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统一接入网约车经营者的数据(具体数据内容和格式见附件3),方便网约车经营者与各城市监管平台的信息交换,并实现相关部门间和各部门内部信息共享,提高服务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网信办秘书局
2016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