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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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演唱会、体育比赛、庙会、游行游乐活动、集会等。

组织者应当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备,并取得相关许可。

第三条组织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组织能力和经验,具备安全管理专业知识,并配备专业人员参与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组织者应当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活动方案中应包括人员组织、场地布置、安全设备、消防安全、医疗救援等内容。

第五条活动场地应具备安全、通畅、整洁的条件,保证观众进出场的安全。

特别是应注意防止踩踏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主办方应当根据活动规模和参与人数配备足够的安全人员,确保观众的秩序和安全。

安全人员应经过培训并具备相应的岗位技能。

第七条活动场地应配备消防器材,并设有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主办方应当组织观众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主办方应当根据活动的特点和参与人群的需求,合理设置医疗救援点,并配备足够的医疗人员和急救设备,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主办方应当与安保、消防、医疗等相关部门建立紧密的联系和协调机制,确保活动期间各相关部门的快速响应和协作。

第十条主办方应当加强对参与者的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特别是对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群体,应给予特殊关注和照顾。

第十一条组织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超出法定参与人数、违规使用场地等方式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对组织者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办活动等。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群众性活动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何确保群众性活动的安全。

针对这一问题,制定和执行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展开详细分析,以使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这一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实施方法。

首先,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应当从活动前的筹备工作开始,包括活动申报、场地选择、人员组织等方面。

活动申报环节是确保群众性活动秩序井然进行的重要步骤。

主办方应提交详细的活动计划和相关材料,包括预计参与人数、活动目的、场地选择等。

同时,政府部门应当对申报活动进行审核,确保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此外,场地选择也是确保活动安全的关键因素。

主办方应考虑场地周围的交通状况、紧急疏散通道以及消防设备是否齐全等问题,以确保活动场地安全。

其次,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还应关注活动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

在活动进行时,应设立安全防护区域,确保参与人群的安全。

组织方应设立警戒线、安排安保人员,并提供必要的急救措施,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此外,主办方还应设置信息发布点,及时向参与人群传递有关安全事项的信息,提醒大家保持警惕,避免人群踩踏事件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最后,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还应包括活动后的安全整改和评估工作。

活动结束后,主办方应对活动的安全问题进行整改。

例如,对于活动期间发现的安全隐患,主办方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以避免类似事故在未来再次发生。

同时,主办方还应进行安全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以进一步提高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水平。

综上所述,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对于确保活动的安全以及参与人群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从活动前的筹备工作开始,到活动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再到活动后的整改和评估工作,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应对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

只有制定和执行科学的管理办法,才能保障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确保人们在参与活动时能够放心、安心。

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群众性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内所有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群众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展览展销、庙会、灯会、游园会等活动。

第三条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责任制。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活动主办单位(以下简称“主办单位”)为活动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以下工作:1. 制定活动安全方案,明确安全责任分工;2. 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场所符合安全标准;3. 对参与活动的相关人员(包括工作人员、志愿者、观众等)进行安全教育培训;4. 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活动期间安全无隐患;5. 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6. 在活动期间,确保现场安全秩序,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第五条活动协办单位、承办单位、参与单位等,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安监部门、卫生部门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七条活动主办单位应确保活动场所符合以下安全要求:1. 依法取得相关证照;2. 建筑结构安全可靠;3. 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安全;4. 通道、出口畅通,无障碍物;5. 消防设施齐全、有效;6. 防雷、防静电设施齐全。

第八条活动主办单位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1. 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 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如安全警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器材等;3. 制定应急预案,包括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火灾扑救等;4. 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活动期间秩序井然;5. 对参与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四章应急处理第九条活动主办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应急程序、应急措施等。

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7.09.29•【文号】公通字[2007]62号•【施行日期】2007.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公通字[2007]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9月14日由国务院第505号令公布,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贯彻实施工作。

《条例》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范围、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的安全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职责,安全许可的条件、程序、时限,安全管理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是规范和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部十分重要的法规,其核心是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即由承办者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负责,公安机关代表政府对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确保《条例》顺利贯彻实施。

治安等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加强组织、协调,推动《条例》贯彻实施工作顺利开展。

二、迅速采取措施,大力开展培训和宣传工作。

各地公安机关要迅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活动,使大型群众性活动参与各方准确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熟练掌握有关规定,自觉遵守有关要求,严格按《条例》规定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要通过制定培训计划,采取集中培训、远程教学、以会代训和专家指导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学习培训工作。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确保活动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本制度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展销等活动;(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三、安全管理原则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四、安全责任(一)承办者的安全责任1. 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2. 承办者应当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活动场所及相关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3. 承办者应当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4. 承办者应当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5. 承办者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政府监管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3. 政府监管机构应当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安全许可(一)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前30日向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

(二)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承办者应当在获得安全许可后,方可举办活动。

六、安全管理措施(一)活动现场设置安全检查站,对进入活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群众大型活动安全规则方案[管理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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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大型活动安全规则方案感谢到访:/word5201314(企业文档助理)本文档格式为WORD最新最全的企业管理制度企业管理各行业规章制度下载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市和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安全许可,指导、监督、检查大型活动承办者和场所管理者落实安全管理工作措施,依法查处活动现场发生的各类违法犯罪和处置突发安全事件。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动向本级人民政府演讲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遇有涉及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机关请示演讲,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主动会同安监、建设、公安消防、教育、工商、经贸、质监、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气象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同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大型活动承办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五条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由承办者全面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是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承办者是指具体负责组织举办大型活动,并以其名义申报安全许可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是指承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

第六条《条例》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措施”包括:票证种类、票证发售及现场查验方式、现场进出人员的统计方式和票务纠纷的处置措施;安全检查措施”包括:现场安全检查的方式、安全检查设备的来源和相关技术规范、现场安全检查区域、安全检查人员配备情况和对发现禁限带物品的处置措施。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第八项“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包括:(一)对水、电、气、热等重点部位的看护措施;(二)对桥梁、涵洞、窄路、水域等危险区域的控制措施;(三)对出入口、安全通道的疏导措施;(四)入退场人员和车辆的导向措施;(五)入场人员达到安全容量时的控制措施;(六)广播疏导宣传方案;(七)其他相关安全疏导管理措施。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1.为加强学校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维护校园秩序,保护学校集体及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各类活动顺利进行,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05号)、《上海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及其他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园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对所属师生在校外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也应参照本规定,履行相应的安全审批审查程序。

3.本规定所称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是指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学校场所、场地,面向师生或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庆典活动、体育比赛等群众性活动。

符合下列条件的群体性活动属于大型活动:(1)由学校、校内各单位、学生团体组织在校内举办的参加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活动。

(2)(2)由学校、校内各单位、学生团体组织在校内举办的参加人数在100人以上、有校外重要来宾参加的活动。

(3)校外人员参加人数在100人以上的活动。

(4)进校机动车在30辆以上的活动。

(5)跨校举办的活动。

(6)其他有必要进行严格管理或危险性较大的群众性活动。

4.对学校内单场次参加人数1000以上的大型活动须实行安全许可,公安机关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

5.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

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校内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沟通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大型活动组织单位(或校方联络者、出租联系者)负直接管理责任,安全保卫办公室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校内有关其他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学校确定的工作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学校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有关单位、个人及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总则
为保障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管理机构
1.主办方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活动前、中、后的安全工作。

2.安全管理机构应有专业的安全管理团队,具备应急处理能力和协调能
力。

第三条安全责任
1.主办方对活动安全承担全面责任,应制定详细的安全预案,并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2.安保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应急处理流程,确保能够及时、有效
地应对突发事件。

第四条安全防范措施
1.在场馆周边设置警戒区域,禁止随意进出。

2.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应急设备,保持日常维护。

3.加强入场安检,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尖锐物品等危险品进入。

4.设立紧急疏散通道和应急出口,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五条突发事件处置
1.一旦发生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疏散和
救援工作。

2.安保人员应配合执法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与处理,保护现场证据和维护
秩序。

第六条惩罚条款
1.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法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2.主办方不为安全管理不周到导致的后果负责,且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附则
1.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所有大型群众性活动适用。

以上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此规定,如有
违反,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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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前款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展销等活动;(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五)人才招聘会、彩票销售等活动;(六)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及其部门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安监、质监、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园林、建设、交通、工商、卫生、城管、文物、气象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与其职责有关的安全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知识,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 (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

大型群众性活动由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的,承办者应当签订承办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并确定主要安全责任人。

第九条鼓励承办者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聘请安全保卫、电力、通讯保障等专家从事安全工作。

第十条承办者履行下列安全责任:(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制定并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三)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四)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检查,保障活动场所内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六)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七)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措施并组织演练;(八)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九)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物资、经费等必要的保障;(十)接受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场所管理者履行下列安全责任:(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并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五)保证场地的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六)不得向未取得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提供活动场所。

临时搭建的设施,场所管理者应当组织安监、质监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超出场所使用范围临时占用的场地、临时增加的辅助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人员承担下列安全责任:(一)实施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二)启动应急照明、广播和指挥系统;(三)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第十三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履行下列安全责任:(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秩序;(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不得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其他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三)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出入场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安全检查;(四)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等人员,不得向场内投掷杂物。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范;(二)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三)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四)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实地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六)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活动场所及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七)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八)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进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二)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审批、审核;(三)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与其职责相关的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不满1000人的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主动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依法履行相应安全责任。

第三章安全许可第十七条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大型群众性活动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超过5000人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县、市(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承担安全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安全责任人,制订安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承办者应当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提交下列材料:(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申请书;(二)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三)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

活动方案载明活动的承办者,举办的日期、内容、规模、时间、地点、人数、入场券发售办法等;(四)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五)场所管理者提供活动场所的场所租赁、借用协议等证明;(六)按照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交审核、审批的文件;(七)其他与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的相关材料。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九条承办者制订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一)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规模、内容及组织方式;(二)安全工作人员情况、数量、任务分配、岗位职责和识别标志;(三)活动场所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措施;(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六)入场票证管理、查验措施及入场人员的安全检查措施;(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九)安全工作经费预算;(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十一)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二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提交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收到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之后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公安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决定,书面说明理由。

大型群众性活动情况复杂、影响重大,在7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同一承办者申请年度内预计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的多场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一次许可。

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各场次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安全许可:(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承办者提交安全保卫能力证明;(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德;(四)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五)依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审核;(六)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条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时间,推迟举办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举办日期的7日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提前举办的,应当在新定举办活动举办日期的7日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二十五条作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需要,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承办者。

承办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大型群众性活动许可的,由公安机关撤销许可,但撤销许可对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不予撤销。

第二十六条大型群众性活动获得安全许可后,承办者方可进行广告宣传,发放、销售证件、门票。

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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