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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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提示语篇一1.少一支灰色的烟,多一片蓝色的天。

2.为健康,为家人,为自己,拒绝吸烟。

3.为了您的爱人,您的孩子,请不要吸烟。

4.拒绝香烟――给自己养成个好习惯,为别人留下个好环境。

5.每天一枝,少活十年。

(香烟广告)6.不戒香烟,只戒烟油。

7.珍惜生命,远离香烟。

8.为了让人类多繁衍几代,让我们从今天起就戒烟吧!燃烧的是香烟,消耗的是生命。

9.请不要让你的自私点燃我的大楼――请勿吸烟10.曾经有一堆烟摆在我面前,我没好好珍惜,现在后悔莫及;如果上天,再给我一次机会,我会对那鬼东西吆一声“get out”。

11.吸烟几时止?美景几时还?青春何能驻?生命何与共?只愿君能禁吸。

12.如果你想吸烟,定时炸弹在身边!13.千万别点着你的烟,它会让你变为一缕青烟14.也许,你的指尖夹着他人的生命――请勿吸烟。

15.尊重他人,珍惜健康,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天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全文篇二第一条为控制和减少吸烟危害,净化公共场所卫生环境,保护公民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全民参与、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并参与此项工作。

教育、文化、卫生、新闻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劝阻吸烟和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卫生防病机构负责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病房区;(二)托儿所、保育院、幼儿园;(三)学校的教学场所;(四)图书馆(室)、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文化馆(宫)、青少年宫公众活动的室内场所;(五)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六)商场(店)、书店和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厅;(七)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售票厅、等候室;(八)会议厅(室);(九)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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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控烟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1月28日 第一条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

对吸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第五条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

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八条本市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烟草法律法规

烟草法律法规

烟草法律法规1. 国内烟草法律法规的概述烟草行业是一个具有重要经济影响力的行业,也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行业。

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和促进烟草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国内制定了一系列的烟草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旨在限制烟草制品的销售和使用,并规范烟草生产和经营的行为。

本文将介绍国内主要的烟草法律法规,以及它们的主要内容和影响。

2. 《控制吸烟条例》该条例从1991年起实施,是国内最早的关于烟草控制的法律法规之一。

它规定了公共场所的吸烟限制和烟草广告的禁止。

根据该条例,公共场所包括室内场所、交通工具、教育机构和医疗机构等。

在这些场所,吸烟者必须在指定地点吸烟,并禁止在儿童活动场所吸烟。

烟草广告也在该条例中被明确禁止。

3. 《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于1992年颁布实施,旨在规范烟草生产和销售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法律,烟草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严禁无证烟草生产和销售。

该法律还规定了烟草产品的质量和标签要求,以及烟草价格的管理。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草产品的侵害,该法律还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禁止购买和吸烟。

4. 《卷烟税法》卷烟税法于1994年颁布实施,主要用于调控烟草市场和增加财政收入。

根据该法律,卷烟生产企业需要按规定缴纳卷烟税。

政府还可以根据需要对烟草产品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

这些税收的增加可以减少烟草消费,从而起到控制烟草使用量的作用。

5. 《禁止吸烟条例》禁止吸烟条例是国内最新的关于烟草控制的法律法规之一,于2023年实施。

该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对吸烟的限制和禁止。

根据该条例,公共场所包括室内和室外场所,禁止在这些场所吸烟。

该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对违反吸烟禁令的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

6.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上述主要的法律法规之外,国内还有一些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烟草控制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都对烟草市场和烟草广告的合法性提出了明确要求。

还有一些地方性的法规,如北京市的《控制吸烟条例》和上海市的《非吸烟环境保护条例》,在各地区进一步加强了烟草控制的力度。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11.28•【分类】修改意见的报告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14年11月 28日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小娟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14年9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修改稿)》。

会上,有13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4位列席代表发表了审议意见。

会后,为扩大立法民主,凝聚社会共识,广泛听取代表的意见,10月13日至22日,法制委员会在海淀、朝阳、西城、东城、昌平、丰台、通州七个区县召开市人大代表座谈会,听取了代表对本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对市政协立法协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

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条例的修改给予充分肯定,普遍认为制定控烟条例非常必要,条例的内容比较成熟,符合本市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应当尽快出台。

同时,还就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烟草广告和促销赞助禁止、行政执法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11月1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代表、政协委员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提出了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具体内容符合国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精神,兼顾本市实际,基本成熟可行。

现将修改意见报告如下:一、关于进一步明确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草案修改稿第九条、第十条分别规定了禁止吸烟的室内场所和室外场所范围。

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此规定发表了意见。

有的认为,条例中规定的室内禁烟场所的范围较窄,应当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一致;还有的认为,应当为吸烟者留出一定的空间,以利于法规的执行。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是一项旨在保护公众健康的重要法规。

随着人们对健康意识的提高,吸烟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逐渐为人们所认识,并且也日益引起了社会的重视。

根据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除了一些特定的区域,例如专门的吸烟室和特定的室外公共场所,所有的室内公共场所都严格禁止吸烟。

这些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商场、餐厅、宾馆等。

这个举措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吸烟者自身的健康,更重要的是为了保护不吸烟者免受二手烟的危害。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的出台,对公众健康的保护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它帮助提高了公众对吸烟危害的认识,使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戒烟或者限制吸烟,充分体现了人们对健康的关注。

其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减少了二手烟的暴露,对不吸烟者的身体健康具有积极的影响。

再次,条例对于卫生部门的监管提出了要求,使得各类公共场所的管理更加规范,也为公共卫生工作提供了更多的依据。

当然,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对条例的执行需要加强,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对各类公共场所的检查力度,对于违反禁烟规定的场所予以严厉的处罚。

其次,更多的宣传教育工作需要展开,通过媒体和社会组织的努力,提高公众对吸烟危害的认知水平,引导人们积极参与到禁烟的行动中去。

总的来说,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规,它在保护公众健康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条例的执行和宣传教育需要继续加强,只有通过多方合作,我们才能让北京市成为一个更加健康、洁净的城市。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的实施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并减少吸烟带来的危害。

尽管一些人可能会对吸烟限制产生一些负面情绪,认为这是对公民个人自由的侵犯,但我们不能忽视吸烟对个人身体健康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首先,吸烟对吸烟者本人的健康有着明显的危害。

吸烟是一种行为上的瘾,其中的尼古丁成分对人体具有强烈的依赖性,因此吸烟成为很多人减压、放松的方式。

然而,吸烟会导致许多严重的健康问题,包括心脏病、癌症和呼吸系统疾病等。

北京市控烟管理条例

北京市控烟管理条例

北京市控烟管理条例前言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控制烟草的使用和传播。

北京市控烟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和加强烟草控制工作而制定的一项地方性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北京市控烟管理条例的内容和实施情况。

条例内容北京市控烟管理条例共分为10章,包含了以下重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是条例的基本概述部分,包括了控烟的法律依据、目的和适用范围等。

第二章室内公共场所控烟第二章主要围绕室内公共场所禁烟问题展开,规定了哪些场所需要禁烟,以及违反禁烟规定的处罚措施。

第三章公共交通工具控烟第三章规定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控烟要求,例如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禁止在禁烟区域内销售烟草制品等。

第四章建筑物控烟第四章规定了建筑物内的控烟要求,包括禁止在建筑物内吸烟、设立独立的吸烟室等。

第五章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控烟第五章规定了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控烟责任和措施,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

第六章公共场所控烟的监督管理第六章规定了对公共场所控烟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机制,包括控烟督查员的职责和权限等。

第七章控烟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第七章规定了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和提供控烟咨询服务的要求,包括开展宣传活动、提供咨询热线等。

第八章相关责任追究第八章规定了对违反控烟规定的个人和单位的相应责任和追究方式。

第九章执法第九章规定了条例的执法机关和执法程序,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章附则第十章包含了补充性的规定,例如对其他法规的影响和解释等。

条例实施情况自北京市控烟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大型建筑物内的吸烟行为显著减少,对烟草控制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也得到了加强。

然而,在一些高风险的场所,如夜店、娱乐场所等,仍存在一些违反禁烟规定的情况。

此外,个别单位和个人也存在对控烟条例的理解不足以及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烟草控制工作,北京市政府将继续加强对控烟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北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最新解读

北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最新解读

北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最新解读北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最新解读京版控烟条例草案本周三将进入第三次审议,2014年11月24日,国版控烟条例开征意见。

相比京版拟规定的个人违规吸烟最高罚款额度200元,国版提高到500元。

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

据记者统计,2008年以来,京、沪、杭等13个城市相继出台控制吸烟地方性法规。

此次,国版控烟条例草案的出炉是全国层面首次对于控制吸烟作出法律规定。

“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相较于此前京版条例草案几经修改的禁烟范围,国版草案明确作出上述规定,这意味着“带盖儿”的公共场所一律禁烟。

□焦点:吸烟不听劝拟最高罚500元除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全部禁烟外,国版控烟草案规定六类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草案还列举了四类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但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国版控烟草案原则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和索要烟具,要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顾客在禁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怎么办?根据国版控烟草案,如果顾客吸烟不听劝阻而被要求离开,无权向经营者索回已消费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支付费用的,还应当支付费用。

国版控烟草案还赋予公民个人禁止他人吸烟的权利,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发现吸烟行为,可以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也可以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

同时,禁烟场所(区域)的商家应履行控制吸烟职责,对违规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

对于在禁烟场所(区域)吸烟者,国版控烟草案明确,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了解到,京版条例草案二审稿规定,公民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拒不改正的最高罚款200元,这低于国版最高500元的罚款标准。

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赞助国版控烟草案对于烟草源头加以控制,拟规定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北京吸烟举报电话

北京吸烟举报电话

篇一:《北京最严控烟令》北京最严控烟令明实施个人违规吸烟最高罚200元来源:中国新闻网6月1日起,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将正式施行。

图为5月29日,两名工人在北京海淀区街头设置控烟提示横幅。

中新网记者阚枫摄北京最严控烟令明日实施超六成受访者不会劝阻吸烟中新网5月31日电 (种卿)今天是第28个“世界无烟日”,不过更受烟民关注的是,明日起,被称为“史上最严控烟令”的《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也将正式实施,届时,北京市包括写字楼、餐厅在内的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彻底叫停所有烟草促销活动。

按照规定,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违规吸烟的,最高将被罚款200元。

此前不久,官方刚刚宣布再度上调烟草税,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元/支加征从量税。

同时,对国产卷烟和进口卷烟的批 1发价格、建议零售价格进行调整,中国政府希望通过“税价联动”的手段促进控烟。

此次北京“最严”控烟令的实施,不仅受到烟民重视,更被认为有望成为其他城市的控烟样板,因此受到各方关注。

不过,一向被认为重在落实的控烟政策,此次效果如何尚待观察。

北京1000多万人受二手烟毒害控烟任重道远数据显示,中国现有吸烟人数超过3亿,占世界吸烟总人数的近30%,约有亿非吸烟者遭受二手烟暴露。

5月20日,北京市爱卫会发布的北京市吸烟现状调查结果显示,当前北京成人吸烟率为%,成人吸烟者约419万,但不吸烟却深受二手烟毒害的有1000多万人,控烟任重道远。

北京市卫计委发布的最新调查结果显示,北京市成人综合吸烟率总体呈下降趋势,14年间从%下降到%。

但由于本市常住人口总数一直处于上升态势,所以总体吸烟人数不降反升。

数据显示,从1997年到2011年,本市男性吸烟率从%下降到%,女性吸烟率从%下降到%,综合吸烟率由%下降到%。

据了解,吸烟和二手烟暴露导致癌症、心血管疾病和呼吸系统疾病等大量发生,每年全国死于吸烟相关疾病的人数超过100万,吸烟产生的医疗费用不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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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11月28日第一条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

对吸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第五条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

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八条本市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第九条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十条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第十一条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

吸烟区的划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二)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依法划定禁止吸烟区域,制止违法吸烟和不文明吸烟行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实施全面禁烟。

第十三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下列责任:(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四)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记录;(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

第十四条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和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第十五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三)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吸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建立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登记。

第十七条本市提倡减少和戒除吸烟行为。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服务。

第十八条全社会都应当支持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吸烟行为、监督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开展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戒烟服务等活动。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学生吸烟,对学生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帮助吸烟的学生戒烟。

教师不得在中小学生面前吸烟。

第二十条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禁止烟草制品销售者从事下列行为:(一)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二)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三)通过自动售货机或者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二)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三)设置户外烟草广告;(四)各种形式的烟草促销、冠名赞助活动。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控制吸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权进入相关场所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有权查看相关场所的监控、监测、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等证据材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乱扔烟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烟草专卖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通过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通过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构成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同时废止。

条例重点《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明确所有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室内区域及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吸烟,约定文保单位、体育场及部分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室外场所禁止吸烟。

基于保护妇女儿童的目的,该条例对室外禁烟区域做出更严格的规定,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等均被列入室外禁烟范围。

该条例明确规定,个人不得在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否则将被处以50元人民币罚款,拒不改正的最高可处200元罚款。

同时,禁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也要肩负起禁烟责任,违者将受到处罚。

保障实施2015年5月12日北京市卫计委宣布成立控烟监督执法协调小组,负责整合资源和相关执法力量,协调组织北京市控烟监督执法。

同时市民发现违规吸烟行为可以进行举报。

2015年6月1日起,公众发现有人在“禁烟区域”吸烟,可以拨打北京市统一举报电话12320,也可通过“无烟北京”微信进行投诉。

北京市控烟监督执法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北京市爱卫办、北京市卫生监督所以及北京市公共卫生热线服务中心等。

北京市还将让有条件的党政机关、宾馆、饭店等利用烟雾报警器、浓度检测设备、视频监控等手段监控吸烟行为。

对学校、医疗机构、党政机关等重点控烟场所,逐步推行不良记录公示制度,违反《条例》被查处过3次及以上的重点控烟场所,将把不良记录在这些单位的醒目位置或政府机关网站上公示1个月。

2015年5月,为落实6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北京市旅游委发出通知,要求景区设立控烟巡查员,要求饭店对已有的“吸烟楼层”“雪茄吧”进行整改。

北京市旅游委行业监管处要求景区讲解员在向游客讲解过程中说明该景区落实《条例》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并说明违反规定会带来的后果,让游客自觉执行控烟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要求景区设立控烟巡查员,对随处吸烟游客进行劝阻和监督,必要时向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违法游客。

除景区外,饭店控烟工作任务艰巨。

针对“饭店已设置的吸烟房(吸烟楼层)可否保留”的问题,北京市旅游委行管处建议饭店行业对已设置的吸烟房(吸烟楼层)进行整改,如客房带有室外区域(如开放式阳台)可按照规定划定吸烟区。

此外,有自营或外包雪茄吧的高星级饭店也应将已有的雪茄吧进行整改,整改过程中涉及的合同纠纷等问题由饭店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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