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安全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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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工厂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化工工厂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化工工厂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化工工厂厂区内的动火作业安全行为,以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厂区的安全生产。

所有在厂区内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程的要求。

2. 术语定义•动火作业:指在厂区内进行焊接、切割、火焰喷射等与明火相关的作业行为。

•厂区:指化工工厂的整体区域,包括厂房、车间、储罐区等。

•动火作业申请:指工作人员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向相关部门提交的动火作业申请表。

3. 动火作业申请与审批3.1 动火作业申请的流程:•工作人员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向安全管理部门提交动火作业申请表。

•动火作业申请表中需要填写动火作业的具体内容、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

•动火作业申请表需由申请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提交。

3.2 动火作业申请的审批:•安全管理部门将对动火作业申请进行审批,审查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审批通过后,安全管理部门将核发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将信息通知给相关部门。

•如申请未通过审批,安全管理部门将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要求整改后重新提交申请。

4. 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4.1 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动火作业前,必须对作业区域进行检查,确保没有可燃物、易燃气体等危险物质存在。

•检查动火设备和工具的完好性,确保其正常运行。

•加装防护设备,如阻隔板、防火毯等,以防止火势蔓延。

4.2 动火作业中的安全措施:•动火作业期间,必须配备专人监护,确保作业的安全进行。

•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防火服、防火手套、防毒面具等。

•作业现场必须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他人注意,并设置安全警戒线,限制非作业人员进入。

•动火作业时,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设备和急救设备,以应对突发情况。

4.3 动火作业后的处理:•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断开所有燃气和电源,并彻底清理作业现场。

•检查动火设备和工具是否完好,并妥善存放。

•动火作业申请表和动火作业许可证必须妥善保管,并按规定时间存档。

化工企业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化工企业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化工企业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一、动火作业的定义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或者温度超过着火点的设备进行的作业,包括火焰、电弧焊接、电割、割炬、金属切割、喷灯、切削、热风枪、焊接机等操作。

二、动火作业的分类1. 热作业:包括氧焊、电焊、喷灯等操作;2. 切割作业:包括氧炮、喷枪、电割、割炬等操作;3. 涉及明火的作业:包括炉前作业、针线、沥青熔化等操作;4. 高温热喷涂:包括火焰喷涂、等离子喷涂等操作。

三、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1. 原则上禁止在厂区进行动火作业,如确有必要,需通过审批手续后,由专业人员组织进行;2. 动火地点必须远离易燃易爆物品、气体管道、油罐等危险场所,周围必须设置警示标志;3. 在厂区内组织动火作业前,必须对周边区域进行强制清理,防止火源向四周蔓延;4. 动火作业必须由专人进行,动火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杜绝火源可能引起的爆炸事故;5. 动火作业时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具和防护装备,应急预案必须做好,确保出现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救援;6. 遵守防火规定,不能随意乱扔烟蒂、火柴等易起火源,防止引燃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四、动火申请审批的程序1. 填写《动火申请书》,必须详细说明动火作业的时间、地点、作业内容等,在申请书上签字确认;2. 提交《动火申请书》至安全办,由安全办向主管部门申请批准;3. 获得动火作业批准后,需通知厂区内相关责任人员,负责组织安排人员进行动火作业;4.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和记录,通知安全办审核备案。

五、动火作业的注意事项1. 动火作业必须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妥善处理好动火产生的高温及火花,严禁违规操作;2.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措施,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确保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够及时处理;3. 在动火现场,必须妥善保管好易燃易爆物品,做好灭火器械的检查和备用;4.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保证在必要时能够及时扑灭火源;5. 动火现场禁止观望和聚集人群,所有人员不得离开扑灭火源的岗位和职责;6. 动火结束后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问题彻底解决,确保安全;六、动火作业的责任1. 动火作业的相关责任人员必须认真负责,确保安全,如发生事故,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2. 具体组织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能够熟练操作,正确使用灭火器械;3. 如有违反安全规定或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一、目的控制动火作业行为,使之风险降至最低,减少和避免火灾事故和其它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的生产安全。

二、定义1、动火作业:指在厂区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主要指公司涂装及喷油組、油库、气瓶存放處、各危险品仓库、材料库、油品及油漆稀料等化学品储存及使用场所、易燃易爆气瓶储存室、变配电室、相互禁忌作业可能引起火灾的区域。

三、职责1、担当部门:主要指在公司内进行的维修、改造、施工等临时性作业的部门,如鐵工組、电工組、設備維修組等。

负责动火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对担当的承包方在公司区域内动火时,由安全組負責對其《安全作业许可书》的初审及动火作业状况监督,由中級安全主人行負責批准。

2、外來施工單位(承包方):负责动火作业时的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负责配合、落实總務部提出的安全防范及整改、预防措施。

3、安全組:接受动火申请,负责審核《安全作业许可书》;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状况及督促现场改善。

四、动火作业的分类1、动火作业分类:公司内的动火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三类;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场所指本规程第二款第2条规定的区域。

3、二级动火作业:在公司区域内除易燃易爆场所外,有关部门或承包方进行的临时性的维修、改造、施工等动火作业。

4、三级动火作业:主要指在公司焊接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的长期性动火作业。

5、遇节假日、双休日或特殊情况时,除三级动火作业外,公司内进行的其它动火作业一律按一级动火作业升级管理。

五、安全操作规程1、三级动火作业要求、二级和一级动火作业基本要求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doc 45页)

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doc 45页)

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doc 45页)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1 – 1999)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16 - 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HG 23012 - 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3.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3.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1.13.1.2 5.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3.1.3 5.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3.1.4 5.1.4凡在处于GBJ 16 - 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3.1.5 5.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3.1.6 5.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一、厂区固定动火区的划分:1、车间维修室内。

2、临时规定的区域。

二、固定动火区,要有醒目标志,道路要畅通,严禁堆放易燃杂物,并配置一定量的灭火器材。

三、厂内除固定动火区外,其他生产区域均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动火时,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四、从事下列工作,均属动火工作。

1、一切产生明火的工作:如电焊、气焊、喷灯、生火炉、电钻、砂轮等。

2、危险区内,一切能产生火花和强烈折射的工作。

五、动火类别的划分:1、特殊动火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类动火○1仓库、易燃品存放处。

○2其他需办理一类动火的。

3、二类动火:一类、特殊动火范围以外的动火。

六、动火许可证的审批权限:1、二类动火由作业人员办理,车间主任或车间安全员批准。

2、一类动火由车间安全员办理,车间主任审核,安全科审批。

3、特殊动火由动火部门制定动火方案,安全科制定安全措施,总经理审批。

七、根据维修工作需要,禁火区可设临时动火区。

八、动火执行人在动火前,应认真检查,确认审批手续齐全,措施落实,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九、易燃、易爆的设备、管道,安全处理防护措施,由设备所在部门负责进行,要指定专人处理,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十、从事设备检修的动火工作,除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外,还应按规定办理“检修许可证”、“设备交出证”,严格执行“安全检修”有关规定。

十一、“动火许可证”只能在批准的期间和范围内使用,每次审批动火时间:特殊、一类最大不超过24小时。

二类有效期为72小时。

十二、一切动火工作,每次动后前必须做好下列安全措施。

1、设备、管道经化工处理合格。

2、动火分析合格。

3、动火现场内的易燃和可燃危险物品清除干净。

4、清除附着在动火工件内外及其附近的可燃、易燃物质。

5、备有合适有效的消防器材。

6、配备必要的监火人员。

7、保持现场通道、消防道路畅通。

十三、设备管道的化工处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应切断气体或液体来路。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1、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为动火作业。

2、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3、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a、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容器、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

动火作业前应消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爆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8、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9、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10、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11、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b、特殊危险动火作业1、在生产不稳定、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厂主管安全防火部门人员、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 - 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 - 1999

ICS:71 . 020备案号:4109 - 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HG 23011 - 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The Safety Code for Hot Work in Workplace(出版稿)1999 - 09 - 29 发布 2000 - 03 - 01 实施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发布HG 23011 - 1999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对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制定的。

本标准的附录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原化学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技术归口。

本标准由吉林化学工业集团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镭。

本标准委托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1 - 1999 The Safety Code for Hot Work in Workplace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1 - 1999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16 - 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HG 23012 - 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

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

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1 – 1999)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16 - 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HG 23012 - 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3. 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3.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3.2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4.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24.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4.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44.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54.5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5.15.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5.1.1 5.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HG 23012、HG 2301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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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化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产区域和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焦化厂其他生产区域的动火作业。

2定义
2.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2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Jl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公司级动火作业、厂级动火作业。

3.1公司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3.2厂级动火作业
公司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其他作业。

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厂级动火作业
4.1.1厂级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
火作业,还应执行设备内作业和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

4.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厂级动火作业管理。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公司级动火作业管理。

4.1.3凡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1.4凡在化产区域、焦炉炉底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1.10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4.1.11凡在有可燃物或易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
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4.1.12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2公司级动火作业
公司级动火作业在符合4.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2.1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动火作业时,车间及厂安全科安全员、公司煤气防护站有关人员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2.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2.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Pa(100mm水柱)正压。

低于980Pa(100mm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动火分析应由煤气防护站工作人员进行。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5.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5.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5.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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