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书之上海黄浦区拆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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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123地块、132北块)-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123地块、132北块)-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123地块、132北块)
正文: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123地块、132北块)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123地块房屋征收范围:西藏南路310-324号;356弄1-9号;自忠路16-24号、28-36号(包括18弄1-26号);东台路1-7号、9弄1-15号(包括过街楼11号)、13-29号、29弄1-3号、31-33号、47-81号、85-87号、101-113号;浏河口路7-25号、4弄1-2号、6-8号、10-14号、18-20号、28-34号。

132街坊北块房屋征收范围:西藏南路276-296号(包括292弄1-19号);寿宁路69弄1-6号、71弄7-13号、73弄过街楼;柳林路109-129号。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2014年9月9日
——结束——。

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案例

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案例

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案例最高人民法院8月29日公布了10件有代表性的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这批案件均为2013年1月1日后作出的“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件生效裁判。

这10大案例中,有5件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件涉及房屋征收决定,2件涉及房屋强制拆迁,1件涉及违法建筑拆除。

其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法院判决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有6件。

六、霍某某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一)基本案情上海市顺昌路281-283号283#二层统间系原告霍某某租赁的公有房屋,房屋类型旧里,房屋用途为居住,居住面积11.9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18.33平方米。

该户在册户口4人,即霍某某、孙某某、陈某某、孙某。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2012年6月2日,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作出黄府征[2012]2号房屋征收决定,原告户居住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因原告户认为其户经营公司,被告应当对其给予非居住房屋补偿,致征收双方未能在签约期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

2013年4月11日,房屋征收部门即第三人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被告报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被告受理后于2013年4月16日召开审理协调会,因原告户自行离开会场致协调不成。

被告经审查核实相关证据材料,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沪黄府房征补[2013]01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原告户被征收房屋为居住房屋,决定:一、房屋征收部门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公有房屋承租人霍某某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东兰路121弄3号204室,霍某某户支付房屋征收部门差价款476,706.84元;二、房屋征收部门给予霍某某户各项补贴、奖励费等共计492,15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按实结算,签约搬迁奖励费按搬迁日期结算;三、霍某某户应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搬迁至上述产权调换房屋地址,将被征收房屋腾空。

原告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2.05.31•【字号】黄府规[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黄府规〔2012〕2号)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黄浦区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已经第1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黄浦区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本区实际,现提出以下若干意见:一、关于旧城区改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比例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

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

本区签约比例确定为不低于85%(本意见发布前已启动第一轮征询的项目除外)。

二、关于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涉及的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系数、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折算单价等标准(一)本区确定套型面积补贴为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价格补贴系数为0.3。

(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的标准,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具体征收地块补偿方案中提出,并报区政府审核同意后一并公布。

(三)居住困难户认定按照征收公告公布之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为标准,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涉及的折算单价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征收地块异地配套商品房供应价格进行综合测算,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在具体征收地块补偿方案中公布。

黄浦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黄浦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黄浦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近年来,随着城市发展的不断推进,黄浦区房屋征收成为城市改造中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征收过程公平、合理,并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黄浦区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本文将详细介绍黄浦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具体内容。

一、征收范围黄浦区房屋征收范围主要集中在城市更新、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福利设施建设等方面。

其中,城市更新项目包括老旧商业地块改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道路拓宽、交通枢纽建设和水、电、气等公用设施建设;公共福利设施建设主要指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二、补偿标准1. 房屋补偿标准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面积等因素,黄浦区采用公式计算房屋补偿标准。

具体补偿标准如下:(1)商品住宅:采用市场价格评估,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2)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市场价格评估,然后进行拆迁补偿。

(3)普通住宅:按照市场价格评估,再加上一定的搬迁补助。

(4)商业用房:按市场价格评估,再加上一定的补偿费。

(5)其他非住宅用房:按照市场价格评估,然后进行拆迁补偿。

2. 生活补贴除了房屋补偿标准外,黄浦区还给予被征收人一定的生活补贴。

被征收人可以享受一次性安置补助、搬迁交通费和临时生活补助等福利。

3. 就业安置针对因征收而失去工作的居民,黄浦区政府将予以就业安置补助,帮助他们重新就业。

被征收人可以优先享受当地就业机会,并享受相应的就业培训和就业援助服务。

三、征收程序黄浦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了一套完善的征收程序,确保征收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1. 征收公告黄浦区政府在征收前会发布征收公告,并向被征收人进行告知。

征收公告包括征收范围、补偿标准、申诉程序等信息。

2. 征收调查在征收前,政府会派遣专业人员进行征收调查,了解被征收房屋的详细情况,包括面积、年限、性质等。

3. 补偿协商征收调查结束后,政府将与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协商,确保补偿方案得到双方的认可和接受。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建设交通委制订的黄浦区房屋征收(拆迁)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建设交通委制订的黄浦区房屋征收(拆迁)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建设交通委制订的黄浦区房屋征收(拆迁)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3.01.05•【字号】黄府办发[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建设交通委制订的黄浦区房屋征收(拆迁)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黄府办发〔2013〕1号)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区建设交通委制订的《黄浦区房屋征收(拆迁)基地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3年1月5日黄浦区房屋征收(拆迁)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区房屋征收(拆迁)基地的管理,维护房屋征收(拆迁)基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征收(拆迁)基地”包括:(一)正在实施房屋征收(拆迁)的基地;(二)已核发过房屋拆迁许可证且部分居民已签约搬迁,但目前停滞的基地;(三)已完成房屋拆迁工作但尚未开工建设的基地;(四)本区认定的其他基地。

第三条管理原则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对房屋征收(拆迁)基地实施分类管理,区旧改办牵头统筹推进,区政府各部门根据分工各负其责,实现管理全覆盖。

第四条管理内容房屋征收(拆迁)基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屋征收(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操作规范,措施有效,安全有序,文明整洁。

(一)杜绝火灾、房屋坍塌等重大群死群伤案件,防止偷盗等不安全事件的发生。

(二)房屋拆除工程择优选用施工企业,严禁分块发包;施工过程中要按规范要求搭建施工围挡围护,实施封闭式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噪音对居民的影响,确保文明施工;坚持每日清扫制度,垃圾处理日产日清,消除脏、乱、差现象;确保基地内未签约居民日常的水电煤供应和房屋维修管理。

周浦动迁计划

周浦动迁计划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周浦动迁计划篇一:上海2030市区规划图上海2030市区规划图(20XX-10-2307:09:39)上海市域2030年远期的整体布局。

一个主城区:北侧以富锦路(绕城高速北段)、翔浏公路、蕰藻浜为界,西侧以嘉金高速、吴淞江、绕城高速西段、规划沪湖客运专线、嘉金高速为界,南侧以黄浦江、大治河为界,东侧以申江南路、迎宾大道、三甲港至狮子林段长江口岸线为界,面积约1620平方公里左右;主城区在外环线以内的660平方公里,可以分为浦西苏州河北、浦西苏州河南、浦东三片;浦东外环线以外,主要是川沙老城区和曹路、合庆、唐镇新城区及外高桥港区,以及康桥园区及航新、浦江、周浦新城区;浦西外环线以外,分为虹桥商务区、宝山-江翔地区,闵行及九新车地区。

主城区范围的划定,主要是覆盖了东西向和南北向两条发展轴线的主体部分,加上江湾五角场、大场、张江科学城、召稼楼、莘庄七宝、真如桃浦地区等六个城市副中心所涵盖的直接影响区。

同时,根据不与省市边界过度接触和与北京对齐的惯例,不把白鹤地区与川沙以南地区、浦东机场周边划入主城区。

三个辅助城区(即内部不能实现自体循环,主要是与主城区采取生态屏障隔离开的、采取组团化城市向乡村形态过渡区域):青浦辅城区,北起吴淞江,东至绕城高速西段,南起沪湖客运专线及练塘、金泽地区上海湖区规划线南侧,西至省市边界,面积约250平方公里;空港辅城区,西起申江南路、东至大海、北至迎宾大道、南至大治河,面积大于300平方公里(涨滩因素);宝山北部辅城区,即翔浏公路以东、长江口以西、省市边界以南、绕城高速北段以北的三个镇和宝钢地区,面积约150平方公里。

三个支撑性的重点新城:南汇、松江、嘉定。

南汇新城除了东海湖工程区域向东不断拓展以外,向西拓展到海港综合开发区西侧的洪庙附近,向北包括大团地区,拓展到大治河一线,远期约450平方公里以上;嘉定新城向西、向北与昆山太仓两地连为一体,面积在280平方公里;松江新城向南拓展到黄浦江,西南的新浜和石湖荡地区与上海湖区联动发展,面积在300平方公里左右。

黄浦区动迁乱象后续

黄浦区动迁乱象后续

黄浦区动迁乱象后续
摘要:
1.黄浦区动迁问题的背景和现状
2.动迁过程中出现的乱象
3.政府对动迁乱象的应对措施
4.动迁乱象的后续影响和解决建议
正文:
黄浦区作为上海市的核心区域,拥有着独特的地理优势和丰富的历史底蕴。

然而,随着城市化的推进,黄浦区的一些老旧建筑和棚户区亟待改造和更新。

因此,黄浦区的动迁问题成为了当地居民和政府部门关注的焦点。

动迁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到居民的切身利益和政府的公共利益。

在黄浦区的动迁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乱象,如违规拆迁、不合理补偿、暴力拆迁等。

这些乱象不仅损害了居民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针对这些乱象,政府部门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

比如,加强对拆迁公司的监管,规范拆迁行为;组织专项调查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拆迁政策的宣传和解释,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等。

然而,动迁乱象的后续影响仍然值得关注。

一方面,动迁问题涉及的居民数量较大,他们的生活和权益需要得到妥善解决。

另一方面,动迁过程中的乱象可能会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和谐。

为此,解决动迁乱象需要政府和居民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动迁工作的监管,确保拆迁行为的合规合法。

同时,居民也应积极配合政府的
动迁工作,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黄浦区“十二”旧区改造地块一览表

黄浦区“十二”旧区改造地块一览表
确诚房产
方浜路、侯家路、旧校场路
商业
662
9060
13260
331
4530
13260
2015年
2016年
已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和动迁手续,动迁许可证失效
32
中房南阳基地
中房置业
方浜路、会嵇路、西藏南路、人民路
办公
1050
16331
30000
525
8165
30000
2013年
2015年
已办理土地划拨手续
33
28000
65435
143
28000
65435
2014年
2015年
由土地储备中心先行对单位进行置换,再拉开居民动迁实施土地储备
30
豫泰基地
豫园房产
沉香阁路、侯家路、旧校场路
商业
932
6338
16740
466
3169
16740
2015年
2016年
已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和动迁手续,动迁许可证失效
31
确诚基地
中华路,紫霞路,规划南仓街、王家码头路
居住
455
9061
14172
455
9061
14172
在拆项目
2013年
5
市二医院地块(幸福摩托车厂地块)
外滩投资开发集团、申江集团、土地储备中心
中山南路、油车码头街、外马路、会馆街
商办
696
0
107920
696
0
107920
2013年6月
2014年
外滩金融集聚带土地开发项目
2012年
2013年
吉安路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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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浦区拆迁公告【篇一:黄浦区拆迁补偿安置标准】黄浦区人民政府印关于黄浦区2003年拆迁补偿安置(黄府发[2003]10号)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黄浦区2003年拆迁补偿安置同区域范围和相关标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关于黄浦区2003年拆迁补偿安置同区域范围和相关标准规定为了加强黄浦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同区域同区域a:淮海东路—人民路—新开河路以北,至苏州河南岸;同区域c:同区域b以南。

二、本区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面积的最低标准(一)被拆除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下列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1、未出租私有居住房屋的所有人;2、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但被拆迁人选择房屋调换的除外;3、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房屋、由房管部门依法代管房屋的承租人。

(二)上述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中,每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的均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每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5平方米以内的,可以按25平方米计算。

2001年11月1日《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第111号令)实施之后的私房析产户,不享受此规定。

应安置面积标准见下表:每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5平方米以上的,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三、本区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平均市场单价和价格补贴标准(一)本区实行下列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平均市场单价(即被拆除房屋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同区域a: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4500元。

同区域b: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4100元。

同区域c: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4050元。

上述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平均市场单价适用至2003年12月31日止,以后每年定期公布。

(二)价格补贴标准为20%。

四、其他(一)本规定适用于2003年1月1日以后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2002年12月31日之前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动拆迁基地,按原定单价标准执行。

(二)本规定所称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本规定所称以上,不包括本数。

(三)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黄浦区2004年上半年度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标准的规定关于黄浦区2004年上半年度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标准规定的通知黄府发〔2004〕8号 2004-09-28为了加强黄浦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本区被拆除房屋区域的划定区域a:淮海东路—人民路—新开河路以北、至苏州河南岸地区;区域b:陆家浜路以北、区域a以南地区;区域c:区域b以南地区。

二、本区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规定(一)符合《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二)每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的,应当按25平方米计算。

2001年11月1日之后的私房析产户,不适用本项规定。

(三)适用上述第(二)项规定、安置房屋位于四、五、六类地段的被拆除房屋增加安置面积的标准,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执行。

三、本区最低补偿单价的标准(一)最低补偿单价即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平均市场单价为:区域a: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5900元。

区域b: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5150元。

区域c: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5100元。

(二)价格补贴标准为20%。

四、其他(一)本规定适用于2004年1月1日以后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2003年12月31日之前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动拆迁基地,按原定标准执行。

(二)本区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每半年公布一次。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黄浦区2004年下半年度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关于黄浦区2004年下半年度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标准的规定为了加强黄浦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本区被拆除房屋区域的划定区域a:淮海东路-人民路-新开河路以北、至苏州河南岸地区;区域b:陆家浜路以北、区域a以南地区;区域c:区域b以南地区。

二、本区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规定(一)符合《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二)每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的,应当按25平方米计算。

2002年11月1日之后的私房析产户,不适用本项规定。

(三)适用上述第(二)项规定、安置房屋位于四、五、六类地段的被拆除房屋增加安置面积的标准,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执行。

三、本区最低补偿单价的标准(一)最低补偿单价即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平均市场单价为:区域a: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7800元。

区域b: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7100元。

区域c: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7200元。

(二)价格补贴标准为20%。

四、其他【篇二:上海市动迁新政策】上海市动迁新政策市政府近日发布《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规定动拆迁安置的人口必须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等符合《办法》规定的标准认定。

1、应安置人口的认定对象: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2、符合特殊情形七种人: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七种人可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3、无其他住房的六种人: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六种人可以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动迁补偿:推行套型保底关于旧区改造,刘海生透露,今年会试行事先征询制,只有多数居民同意改造并接受动迁方案,才能开展旧区改造。

通常是两轮征询:第一轮通过问卷调查等形式看居民是否愿意改造,如果绝大部分居民提出愿意接受改造,政府要提出几个改造方案,进入第二轮征询意见。

对市民来说,会有怎样的安置条件,或货币补偿条件,如果大部分人支持就会推进。

上海拆迁政策什么叫“数砖头+套型保底”“数砖头+套型保底”,是上海旧区改造一种新机制,目前正在卢湾区390基地、黄浦区东元坊、杨浦区河间路改造地块和闸北区桥东等试行。

它有别于过去单纯“数人头”(户口)、“数砖头”(面积),甚至是“数砖头+数人头”、给居民确定一个居住面积底线的安置方式。

即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以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基础,增加一定的价格补贴和套型面积补贴。

假设1,甲家面积11.7平方米,安置人数为4人,评估单价为1.45万元/平方米,基地评估均价1.5万元/平方米,市属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5000元/平方米。

假设2,乙家面积19.4平方米,安置人数为8人,评估单价1.45万元/平方米,基地评估均价1.5万元/平方米,市属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5000元/平方米。

第1页:旧区改造新机制什么叫“数砖头+套型保底”第2页:提要:“数砖头+套型保底”,是上海旧区改造一种新机制,目前正在卢湾区390基地、黄浦区东元坊、杨浦区河间路改造地块和闸北区桥东等试行。

假设2,乙家面积19.4平方米,安置人数为8人,评估单价1.45万元/平方米,基地评估均价1.5万元/平方米,市属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5000元/平方米。

动迁新政(也称试点政策)的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是指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

显然,甲家不能享受套型面积补贴。

对居住困难家庭的补偿安置办法是指,对旧改基地内人口多、面积小,通过补偿安置仍然居住困难的被拆迁人,采取货币补贴办法。

被拆迁家庭的应安置人口是指,按照本市住房保障的条件和标准认定,将“他处有房”人口排除,进一步剥离“人头”因素。

人均22平方米建筑面积,是指按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简称“111令”)的相关规定计算所得(旧里建筑面积为居住面积的1.54系数,从一、二、三类地段安置到六类配套商品房地段应增加100%建筑面积,因此,按廉租标准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米计算,安置到六类地段配套商品房建筑面积约为22平方米)。

鉴于最近有朋友咨询动迁政策,杨不过本着为天涯服务的原则,特此献出。

四点声明:第一、请大家勿在本帖下有任何辱骂政府或者反动言论,谢谢第二、拆迁,老百姓肯定是得益的。

如果有被动迁过的网友的话,请摸着良心说话。

第三、实际操作中,各动迁方案不同,但主旨是相同的。

第四、本动迁解答,仅针对居民房屋,对于个体户等非居住房屋,请另行咨询。

一、主要适用政策1、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市房地资源局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3、市房地资源局沪房地资拆[2005]260号《关于实施房屋拆迁面积标准调换指导意见》的通知二、动迁的主要原则从111号文发布后,上海市动迁从“数人头”过渡到了“数砖头”,即:动迁主要按照被拆迁人的房屋面积,而不是户口数!实际操作中,动迁毕竟带有一定的解困意义在其中,所以实际操作的原则是:以数砖头为主,兼顾数人头,即主要是依据被拆迁人的房屋面积,兼顾户口三、居住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主要是分为:货币补偿、价值标准和面积房屋调换安置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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