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年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天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政策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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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住房公积⾦缴存额调整政策有什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9年补充住房公积⾦缴存额的通知》各有关单位:补充住房公积⾦制度是住房分配制度改⾰的重要内容,根据天津市进⼀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全市2019年补充住房公积⾦缴存额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2019年7⽉1⽇起,企业、事业单位可将职⼯补充住房公积⾦缴存基数调整为2018年职⼯个⼈⽉均⼯资总额;补充住房公积⾦缴存⽐例仍按原有规定执⾏,即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调整缴存⽐例,但最⾼不超过30%。
各单位填写《天津市单位补充住房公积⾦调整表》,经上级主管区房改(住建)部门或局(集团公司)签章批准后,到市住房公积⾦管理中⼼区管理部,办理调整补充住房公积⾦缴存额⼿续。
⼆、市级机关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将新职⼯补充住房公积⾦缴存基数调整为2018年职⼯个⼈⽉均⼯资总额(新参加⼯作⼈员按⾸⽉⼯资总额),缴存⽐例仍按30%执⾏。
三、区级机关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将新职⼯补充住房公积⾦缴存基数调整为2018年职⼯个⼈⽉均⼯资总额;缴存⽐例仍按原有规定执⾏,即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上调缴存⽐例,但最⾼不超过30%。
四、调整后的补充住房公积⾦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我市2018年度在岗职⼯⽉平均⼯资的3倍(即25983元)。
调整补充住房公积⾦缴存额关系职⼯切⾝利益,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径核定职⼯⼯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
要准确把握、认真落实⽂件要求,积极创造条件,确保此项⼯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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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3.08.03•【文号】国机房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关于做好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国机房资〔2023〕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各中央企业人事劳资部门: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办〔2023〕8号),为做好中央国家机关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请各部门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相关规定,确定每位职工的工资总额,将职工2022年月平均工资作为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基数。
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基数上限为33891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420元,领取基本生活费职工的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694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比例为5%-12%,单位可自主选择。
具体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上限见附件。
三、缓缴及降低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规定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提出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的申请。
经批准后,单位可以办理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
四、工作要求(一)及时传达布置。
请各部门高度重视,及时向所属单位传达布置相关工作,并抓好组织落实,确保归口管理范围的单位和职工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切实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
(二)完善基础信息。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总结5篇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总结5篇第1篇示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总结近年来,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有关政策措施,依法依规运行管理,积极服务广大缴存职工和用公积金购买住房的家庭。
在过去的一年里,中心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总结如下:一、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做好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用人单位和职工合理调整缴存基数,提高了缴存比例,确保了住房公积金的收缴工作。
二、缴存单位监督检查工作中心加大对缴存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和整改,保障了公积金的正常收支及使用。
对违规操作的单位进行处罚,提升了单位管理的规范化和规范化水平。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中心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核提取申请,确保提取用途合法合规。
在提取管理中,强化风险防范意识,避免风险事件的发生,维护了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中心加强了信息化建设,完善了公积金信息系统,提高了信息管理的精准性和准确性。
对职工、单位及相关部门的信息进行统一管理,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五、住房公积金服务体系建设中心积极开展公积金知识宣传活动,提高了缴存职工和家庭对公积金政策的了解和认识。
加强了服务渠道建设,为缴存职工提供便捷的公积金服务,提升了服务水平和质量。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继续秉承服务宗旨,加强队伍建设,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更好地服务广大缴存职工和用公积金购房的家庭做出更大的贡献。
感谢市委、市政府的关心和支持,感谢广大职工和单位的信任和配合!愿我们共同努力,共同发展,共同进步!【完】第2篇示例:近年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直在积极开展工作,为广大职工提供了可靠的住房公积金服务。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认真贯彻国家政策,务实创新,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绩,现就近期工作进行总结如下:一、强化制度建设,规范管理流程。
2019年福建省直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说明
缴存比例:缴存比例范围5%-12%,具体比例按公司情况而定,确认 缴存比例后,单位及个人均按确定比例进行划缴,月缴存额(按最高比 例缴存):缴存基数*12(个人)+缴存基数*12(公司) 例:张某2016年10月入职,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按住房公 积金缴存基数规定,则张某在2018年的月缴存基数为3000元,个人及单 位月缴存比例各为12%,则张某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3000*12(个人) +3000*12(公司)=720元。这720元进行张某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果及借款合同签订事宜
(六)贷款回收
(五)贷款资金 划拨
(三)签订借款
合同
借款人接到贷款承办银行通知后, 与参与还款人、其他共有权人一 同持身份证、还款存折等办理借 款合同签订手续,并将借款合同 送开发商签字盖章后交承办银行。
(四)办理抵押
登记
借款须办理抵押登记手 续,抵押登记费由承办 银行承担,其他相关费
贷款办理程序
借款人还清借款本息后, 由承办银行出具贷款结清 证明并负责办理抵押登记 注销手续。
借款人自放款次月起按借款合 同的约定逐月归还借款本息。 借款人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
承办银行申请提前还款。
贷款承办银行在确认借款合同 生效、抵押登记完结后,按合 同约定日期将贷款转入借款人 与售房人共同指定的账户,并
2019年福建省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启动,2019年度(2019年7月1日至 2020年6月30日)在省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 20793元,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为4990元。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标准,按福 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即1650元)执行,即最高月缴存基数为1650 元
江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的公告

江门关于xx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的公告根据《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方法》和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数据,我中心定于xx年7月1日起开展xx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xx年7月1日起,缴存基数或比例发生变化的单位和职工可以申请调整xx年7月1日至xx年6月30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二、缴存基数。
xx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xx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且不能低于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350元/月),不能高于xx年度我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月缴存基数上限)。
xx年度,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2249.15元。
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xx0元。
职工xx年度月平均工资在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月缴存基数上限之间的,按实计缴,高于月缴存基数上限的按月缴存基数上限计缴。
三、缴存比例。
xx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能高于20%。
四、缴存限额。
xx年度,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均为4449.83元。
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均为4014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均为67.5元。
五、调整要求(一)单位应当根据职工本人xx年度月平均工资、xx年度月缴存基数限额在规定的缴存比例内一次性为职工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并告知职工本人,承受职工监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需调整缴存基数或比例的,请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再送我中心。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定调整事项后,执行期限为xx年7月1日至xx年6月30日。
xx年7月份不能完成调整工作的,应在调整时补缴xx年7月1日至调整日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9.04.28•【字号】青住金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职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已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
本办法施行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9年4月28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三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账户变更与注销、缴存、转移、集中封存等业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市)管理处负责承办所辖区(市)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业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结算等金融业务。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以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与本市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籍、港、澳、台人员,所在单位和个人可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01•【字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其他规定正文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第三章缴存第四章账户转移、封存、启封第五章网上缴存第六章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重新印发〈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2〕3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汇缴、转移、封存等具体措施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定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
(二)单位聘用的农村户籍劳动者可以参照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四)在本市就业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实行与本市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
上海公积金调整单位财务操作步骤

上海公积金调整单位财务操作步骤
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二、上海公积金怎么调整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每年的六月份调整,七月份开始执行。
《关于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通知》明确,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自2018年7月1日起开始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6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7年月平均工资。
《通知》指出,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从2019年1月至3月申报缴存基数,4月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请各单位注意提前做好经费和预算安排,与社保明年基数调整工作在时间上同步安排,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看完本文之后,对于这个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在实际中我们也需要弄清楚在公积金政策调整方面的详细规定,才能在相关的公积金业务上知道如何来调整处理。
这也是很实际也很重要的问题,需要大家做好相关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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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9年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和省、州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12%,职工和单位按1∶1的比例缴存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2018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但最高缴存上限按《关于公布2018年贵州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黔人社发〔2019〕9号)规定的黔东南州在岗职工67822元/年的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最高月缴存基数不超过16955元,最高月缴存额为4069.20元。
缴存基数下限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7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7〕279号)规定,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680元,最低月缴存额为168元。
2019年新调入或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当月工资收入或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保留整数,缴存额保留两位小数。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审核和执行时间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2019年基数调整审核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调整后的执行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五、基数调整审批工作要求及流程
(一)请各缴存单位按表册(见附件)要求及项目内容认真填写相关信息,不得缺漏。
表册电子版由各单位按附件表格格式自行编制。
(二)送审资料包含:附件表册(一式4份,含电子文档)、2018年度12月工资发放清册2份(以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为准)、工资册外计入缴存基数的各种津贴补贴文
件材料及发放清册复印件2份。
送审材料均需加盖各缴存单位公章。
(三)审批流程:按财政和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审批的方式。
州直机关事业单位先将相关送审材料报州财政局综合科审核,再报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州直管理部审核。
六、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渠道
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按年初财政预算口径由各级财政承担,超过年初财政预算口径的由单位自筹解决;差额(定额)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其自筹经费解决。
七、其他规定
(一)各县市机关事业单位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单位在执行年度中因人员变动引起缴存公积金数额发生变化的,按以上规定及时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缴存网点申报审批后执行。
(三)其他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审核和执行时间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