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区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数字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数字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26•【字号】烟政办发〔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数字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烟政办发〔2024〕1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国家、省关于数字贸易发展的决策部署,着力优化数字营商环境,提升贸易数字化水平,加快培育服务贸易数字化发展的新动能,助力对外贸易稳规模优结构,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立足毗邻日韩、海陆双向开放区位及制造业强市优势,加快贸易全链条数字化发展,培育数字贸易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打造数字贸易合作示范新高地,推动数字贸易业态全面发展、贸易主体持续增长、质量不断提升、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带动能力显著提升,数字发展生态更加优化,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全面赋能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空间布局全市实施“一核引领,多点支撑”的数字贸易发展布局,旨在全力提升对外贸易效率,降低对外贸易成本,赋能传统外贸发展,培育外贸新增长点。
(一)中心城区建成数字贸易核心引领区。
推进赋能中心、孵化基地、数字贸易产业园等重点项目建设,打造贸易数字化技术与应用场景创新策源地及数字贸易发展聚集区,加快数字技术在外贸领域的应用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依托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开展跨境电商、数字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工业互联网等领域合作,形成数字贸易与数字经济相互支撑、联动互促的发展格局。
(二)周边城市形成数字贸易多点支撑格局。
以贸易数字化为核心,推动海洋化工、海工装备、汽车、农特产品等重点产业数字化改造,重点培育发展跨境电商、工业设计、软件与信息技术、数字文旅、数字供应链、智慧农业等领域,推动形成数字贸易更多新增长点。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烟政办发〔2019〕4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烟政办发〔201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各县市区要全面梳理统计辖内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编制本区域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清单,并于6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
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于5月底前将本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清单和依据报送市司法局审核、汇总,由市司法局报市政府统一公布。
未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清单的部门(单位)不得制发规范性文件。
严禁以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
禁止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规范性文件。
二、明确合法性审核内容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鲁府法发〔2016〕23号)要求,严格界定规范性文件范围,严格控制规范性文件数量,对经界定不是规范性文件的,不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所制发文件不能包含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容;对界定为规范性文件的,全部纳入审核范围,确保应审必审。
要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构),负责对本部门(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农药经营使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函〔2015〕92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农药经营使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农药经营使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函〔2015〕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全市农药经营使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9日全市农药经营使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农药监管工作,规范农药经营使用行为,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政府决定从现在开始到明年5月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药经营使用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规范农药市场经营行为,依法清理取缔无证照农药经营单位和个人。
加强农药市场监管,全面落实农药经营告知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等制度。
健全规范农产品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等用药记录档案,建立农药使用可追溯制度,杜绝违规使用高毒、禁限用农药的行为。
健全县级农业综合执法工作队伍,实现县、乡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全覆盖。
确保每村(社区)配备1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农药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二、重点工作(一)清理整顿农药经营主体。
对全市农药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重点检查经营单位和个人是否有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人员、设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但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要限期办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逾期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取缔。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二)落实农药经营告知制度。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整建制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整建制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8•【字号】烟政办字〔2016〕63号•【施行日期】2016.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整建制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字〔2016〕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整建制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28日烟台市整建制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消费安全,着力打造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城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48号),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国家和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标准为依据,以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为重点,以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为核心,坚持“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抓,市县两级用一年多的时间同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县)创建活动,整体提升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创建目标(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食用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本地生产销售的农产品中禁用药物监测合格率达到100%。
农产品质量全面实现可控、可管、可追溯,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显著加强。
市县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监管、综合执法、检验检测体系完善,乡镇监管机构和村级监管员队伍健全,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明晰、执法到位、运转高效,做到村里有人看、乡里有人管、县里有人查。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机制健全完善。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发展阶段稳定粮食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2021—2025年)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发展阶段稳定粮食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2021—2025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03•【字号】烟政办字〔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发展阶段稳定粮食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2021—2025年)烟政办字〔2021〕2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粮食生产形势,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全市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总体要求,扛牢稳定粮食生产重任,调整优化粮食作物种植结构,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落实落地,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资金投入上加大倾斜,全力扭转粮食种植面积下滑势头,稳定全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粮食总产量。
(二)工作目标。
2021年全市粮食种植面积稳定在440万亩以上,产量稳定在170万吨以上,到2025年全市粮食面积稳步增长到450万亩、产量达到175万吨以上。
二、突出重点,切实稳定粮食生产根基(三)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
深入实施“藏粮于地”战略,建设好175万亩粮食生产功能区,确保区内地块数据100%建档立卡、上图入库、到村到户。
加大粮食生产功能区政策支持力度,相关农业资金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种植目标作物,加快把粮食生产功能区建成“一季千斤、两季一吨”高标准粮田。
全面落实各级管护责任,严格保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属性,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烟台市区城市更新行动的实施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烟台市区城市更新行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2.08•【字号】烟政办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烟台市区城市更新行动的实施意见烟政办发〔2021〕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环境面貌和功能品质,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市双修”工作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城市品质提升三年行动”的部署要求,市政府决定利用三年(2020—2022年)时间在市区开展城市更新行动,并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以“生态修复、城市修补”为抓手,推动城市结构调整优化和品质提升,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按照市委、市政府打造“宜业宜居宜游现代化国际滨海城市”的目标,对标先进、高点定位,解放思想、改革创新,通过在市区开展城市更新行动,着力解决城市环境秩序突出问题,全面提升城市发展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使城市焕发新的生机和活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一)生态环境更加美好。
打造10个城市山体公园或海滨(湿地)公园,形成中心城区生态绿岛组团。
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8%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1%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8平方米以上。
建立完善的再生水利用体系,建成区25%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要求,黑臭水体整治达到100%。
(二)绿化品质更加精美。
建成50条以上绿化改造提升示范路(区域),带动市区园林绿化绿量整体增加10%以上。
调整优化城市绿地结构,实现“四季见绿、三季有花”。
(三)景观特色更加突出。
完成100个重点单元内道路、绿化、立面、广告等全要素的一体化设计和改造提升,形成各具特色的景观风貌。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农贸市场是农产品流通的重要场所,对于保障农产品质量、促进农产品流通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农贸市场的建设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在农贸市场建设中,需要考虑市场的规划布局、设施设备、卫生环境、管理制度等方面,以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营和农产品的安全质量。
首先,农贸市场的规划布局需要科学合理。
市场的位置应选择在交通便利、人流密集的地方,便于农产品的流通和销售。
市场的规划布局应合理划分不同的区域,包括蔬菜水果区、肉禽蛋区、水产品区等,以便于顾客的购物和商户的经营。
同时,市场内部的道路、通道等也需要合理设置,确保人流、货物流畅。
其次,农贸市场的设施设备需要完备。
市场内部需要配备充足的货架、冷藏设备、秤台等,以便于商户陈列和保存农产品。
此外,市场还需要配备充足的停车位、卫生间、消防设施等,为顾客和商户提供便利的服务。
再次,农贸市场的卫生环境需要严格把控。
市场内部的卫生应保持干净整洁,垃圾及时清理,防止蚊蝇滋生。
农产品的陈列、销售也需要符合卫生标准,保证农产品的新鲜和安全。
此外,市场的卫生管理制度也需要健全,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加强市场的卫生监管。
最后,农贸市场的管理制度需要规范完善。
市场管理方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商户准入管理、价格监管、纠纷处理等方面。
同时,市场管理方还需要加强市场的宣传和服务,吸引更多的顾客和商户进驻市场。
综上所述,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涉及多个方面,需要从规划布局、设施设备、卫生环境、管理制度等多个方面全面考虑,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营和农产品的安全质量。
希望各地相关部门能够重视农贸市场建设,加强监管,提高市场的建设标准,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农产品购物环境。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提升农产品流通和质量安全的水平。
下面是一些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内容:1. 市场位置和面积:农贸市场应建设在交通便利的地点,方便居民和农民前来购买和销售农产品。
市场面积应当根据当地的需求进行合理规划,以满足市场的发展需求。
2. 市场布局和设施:市场布局应合理,分区设置,满足农产品展示、交易、加工和储存等不同功能需求。
基本设施包括市场主体建筑、通道、消防设施、卫生设施等,应符合安全、卫生和防火的要求。
3. 卫生标准:农贸市场应满足卫生要求,包括卫生设施的设置、垃圾、污水和粪便的处理等。
市场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的日常卫生监督,确保市场的卫生状况良好。
4. 市场管理和服务:市场管理者应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管理和服务措施,包括市场秩序管理、商品质量监督等。
同时,要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如提供市场信息、法律咨询、技术指导等服务。
5. 安全标准:市场要符合安全标准,包括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设施完备、电力安全、用气安全等。
市场管理者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确保市场的安全性。
6. 环保标准:农贸市场应注重环保,采取措施减少噪音和尾气排放。
禁止在市场周边进行污染性工业活动,严禁倾倒有害废物。
7. 市场品牌建设:农贸市场应注重品牌建设,提高市场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可以通过改造市场环境、提升市场服务水平、加强市场监管等方式,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
总之,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提高农产品的流通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农民和居民的利益。
各级政府和市场管理者要加强市场建设的监管和管理,营造安全、卫生、便捷的市场环境,提升农贸市场的竞争力和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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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区农贸市场建设标
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烟政办发[2004]78号
【发布部门】烟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8.20
【实施日期】200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烟台市区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通知
(烟政办发[2004]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财贸办公室、工商局、规划局、建设局四部门拟订的《烟台市区农贸市场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
按照统一的标准对农贸市场进行建设或改造,使其硬件设施和经营环境上档次、上水平,有利于优化市场交易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
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各市场主办单位要充分认识制定和执行《标准》的重要意义,把抓好农贸市场建设改造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贯彻实
施好《标准》,全面提高市区农贸市场的发展水平。
今后,市区凡是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农贸市场都要按照《标准》要求,完善配套设施,提高建设档次,改变农贸市场规模小、档次低、设施简陋、服务不配套的状况,努力创造清洁、卫生、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同时,要积极引导现有农贸市场有计划地进行升级改造,鼓励大型连锁经营企业在市场内开办生鲜副食品超市,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农贸市场向超市化经营方向发展。
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提高市场整体建设水平,改善市场经营与购物环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规定了市区农贸市场建设的规模指标、规划与建设、配套工程设施、场内经营设施等要求。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烟台市区(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开发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农贸市场。
第四条本标准所指农贸市场是指依法开办的,为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以经营蔬菜、水产品、粮油、肉禽蛋、果品等农副产品为主,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
第五条农贸市场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合理布局、设施配套”的原则。
第六条农贸市场上市商品的布置分区明确、划类归市。
上市商品主要分为以下类别:蔬菜类、水产品类、粮油类、肉禽蛋类、果品类、熟食类及其它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