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征收管理体制

(一)市政府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直接负责昆嵛山保护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保税港区管委负责各自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指导、检查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昆嵛山保护区管委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保税港区管委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自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各县市区应明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各级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城管、规划、审计、环保、文物保护、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和职责分工,配合联动,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在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组织下,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

(一)房屋征收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就拟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书面征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意见,确定该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类项目已经纳入市或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已按照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二)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有关批准文件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用地红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新建、改建、扩建、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产权分割、分立承租、营业登记、税务登记和补办土地出让等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暂停期限内违反上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房屋征收时不予增加补偿费用,仍按原房屋和土地的用途、功能进行征收补偿。

(三)市或县政府(管委)组织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有关权利人出具权属证明。对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由规划部门或城市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协商、投票、随机选定等方式选定征收评估机构。

(五)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评估机构等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六)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政府(管委)。

(七)市或县级政府(管委)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八)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50%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市或县级政府(管委)应组织召开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九)市或县级政府(管委)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

(十)市或县级政府(管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500户以上的,应当经政府(管委)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一)市或县级政府(管委)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十二)市或县级政府(管委)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三)依法选定的征收评估机构开展征收评估工作,须出具并送达分户评估报告。

(十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征收补偿协议,并收回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书(权属证明)和土地使用权证书。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或县级政府(管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六)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或县级政府(管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十七)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八)征收工作完成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到房屋登记机构和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并交回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书(权属证明)和土地使用权证书。

(十九)安置房建设完成,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办理房屋安置和登记发证等手续。

三、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市或县级政府(管委)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不得低于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

(三)征收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均按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征收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给予货币补偿。

(四)用于安置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

面积;就地回迁的安置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

(五)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且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应按45平方米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被征收人选择按原登记面积实行货币补偿,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经被征收人申请,市或县级政府(管委)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六)临时安置费标准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同区位同类型房屋的平均房租水平确定,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结合周转过渡期计发。

芝罘区、莱山区范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月20元/平方米。

(七)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被征收人3个月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周转过渡期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房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房屋面积。房屋征收部门不得擅自延长周转过渡期限,周转房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房屋征收部门责任延长周转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加1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对周转房使用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费。

(八)周转过渡期为房屋征收部门接收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房屋征收部门交付安置房屋之日止。协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就地回迁安置房为多层住宅的,周转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小高层住宅不得超过24个月,高层住宅不得超过36个月。易地安置房为多层住宅的,周转过渡期不得超过12个月,小高层住宅不得超过18个月,高层住宅不得超过24个月。

(九)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根据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规划用途、土地性质、区位和效益不同,结合停产停业期限确定。按被征收房屋的有证建筑面积,生产、仓储类房屋每月30元/平方米,办公、公益类房屋每月40元/平方米,商贸、服务类房屋每月50元/平方米。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在过渡期内支付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10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对于征收时实际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非住宅房屋承租人,应从上述费用中支付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但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被征收的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房的,按住宅补偿。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营业至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且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40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被征收人利用住宅营业补助费。

(十一)住宅房屋搬迁费为每户1000元,需要周转过渡的,应计算2次搬迁费。非住宅房屋搬迁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设施,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的金额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或实施司法强制执行的不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费。

(十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搬家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搬迁奖励费。奖励费标准为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单户奖励费低于10000元的按10000元计发。逾期取消搬迁奖励费。

(十三)因房屋征收造成的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电话移机以及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网、空调、热水器移装等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时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十四)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树木补偿标准按照《关于调整我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烟价〔2008〕40号)执行。

(十五)以上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住宅房屋搬迁费、搬迁奖励费、利用住宅营业补助费标准,在市中心区(芝罘区、莱山区)范围内施行,并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其他县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由当地政府(管委)结合各自实际公布施行。

四、房屋征收评估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由依法成立的具有三级(含)以上资质的房地产

评估机构承担。同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

(二)市、县房屋征收部门应每年向社会推荐一批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但不得限制其它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参与评估活动。

(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拟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征收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征收评估机构的期限为15天。

(四)公告的协商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可采取逐户征询或集中投票方式统计被征收人的协商意见。逐户征询或集中投票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五)采取逐户征询方式统计被征收人意见的,单一评估机构获得超过5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的可直接确定为该项目征收评估机构。若无任何一家评估机构单独获得超过5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则将得票数前3名的评估机构确定为候选评估机构,再通过抽签或摇号方式在候选评估机构中确定一家为该项目的征收评估机构。

(六)采取集中投票方式统计被征收人意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将集中投票选择征收评估机构的相关事项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房屋权属证书,按一个被征收人(产权证)一票的原则,到指定地点参与投票,得票最多的评估机构当选为该项目的征收评估机构。逾期不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视为自行放弃投票权利。

(七)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收评估机构名单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同时书面告知被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八)采取集中投票、抽签或摇号等方式确定征收评估机构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公证机关、被征收人代表和有公信力的人员等进行现场监督。

(九)估价人员应当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房地产估价师、被征收人和征收部门人员签字认可。因被征收人原因不能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征收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评估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十)房屋征收评估应当选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选用其他评估方法,但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原因。被征收房屋室内外装修装饰及房屋附属设施补偿金额由征收评估机构一并评估,评估金额在分户评估报告中单列。

(十一)市和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

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或上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专家委员会的鉴定意见为最终结果。

五、房屋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保证被征收人获得公平补偿;征收补偿费用严禁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确保征收补偿款及时足额发放到被征收人手中。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严禁采用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电、供气和道路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房屋征收与补偿完成后的房屋拆除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实施。

各级政府(管委)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房地产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依据行政处罚相关规定并处罚款,同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发布前,已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发布后、本意见施行前,已经依规定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仍按照公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三)本意见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本意见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8.03.01

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建设用地 (3) 第三章建筑间距 (9) 第四章建筑退让 (14) 第五章空间形态 (18) 第六章公共空间 (23) 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 第八章特别规定 (44) 第九章附则 (48) 附录1名词解释 (50) 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 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 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 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 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 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 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 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 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 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 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 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 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

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 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 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 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318 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 2018 年1 月23 日 ― 1 ―

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有关问题的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 更新日期:2004-12-30 阅读次数:306次 (2004年6月12日烟政发[2004]86号) 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 计价格 〔 2001 〕 585 号 ) 和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 2001 〕 301 号、鲁价费发〔 2002 〕 176 号文件精神 , 经研究确定 , 取消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 , 将原收取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集资、管道煤气工程建设资金、管道燃气表后管设计和安装费、供水增容费等单项收费 , 调整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统一收取。现就有关问题 , 提出如下意见。 一、收取范围 凡在烟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 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用途及收费标准 ( 一 ) 用途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管网 ( 含主干网至用户楼前入口阀门 ) 、管道燃气管网 ( 含主干网至用户室内 ) 的配套设施建设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干网衔接的城市配套设施( 包括道路、给水、排污水、排雨水、环卫设施 ) 建设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环卫等设 施建设 ( 详见附件 1) 。 ( 二 ) 收费标准 1. 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253 元收取。 经审核 , 不需要配套供热管网和管道燃气管网的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74 元 收取。 2. 新建工业建筑等建设项目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37 元 ( 不含供热、管道燃气、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配套设施 ) 收取。 3. 旧城区过去没有缴纳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集资的用户 , 现需集中供热的 , 用户应与供热企业签订 相关协议 , 缴纳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宅供热 , 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80 元 ( 含室内部分 )公共建筑供热 , 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20 元。 4. 旧城区过去没有缴纳管道煤气工程建设资金的用户 , 现需安装管道燃气设施的 , 用户应与供气 企业签订相关协议 , 缴纳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宅供气 , 收费标准为每户 2652 元。 三、收取办法 根据征费与工程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 , 新开发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在 办理施工许可证时 ,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不得核发 施工许可证。旧城区单项供热、供气工程的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收取。 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 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 所收资金 , 纳入同级财政专户 , 实行 " 收支两条线”管理 , 专款专用 , 不得挪作他用。具体执收方式按财政部 门的统一要求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国家、省政府有规定外一律不予减免。

烟台市总体规划(2006-2020)

第1章总则 第1条规划目的 为促进烟台市经济社会发展,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建设,编制《烟台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2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 (2)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 (3)《山东省城镇体系规划(1996-2010年)》; (4)《山东半岛城市群总体规划》(2005年); (5)《山东省海岸带规划》(2005年); (6)《烟台市城市总体规划(1993-2010年)》; (7)国家、省、市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第3条指导思想与规划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五个统筹”的基本原则,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烟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第4条规划重点 (1)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 (2)科学合理地调整市域城镇体系结构,统筹城乡健康发展。 (3)调整、优化中心城区空间结构,培育区域性中心城市。 (4)明确城市绿地系统、结构和布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5)做好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和综合防灾规划。 (6)统筹规划社会服务设施,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7)发展高效便捷的城市交通体系。 (8)塑造城市特色。 第5条城市规划区 烟台城市规划区的范围为:烟台市五区(芝罘区、莱山区、牟平区、福山区、开发区)的全部行政区划范围和桃村镇,总面积约为3002平方 公里。 第6条规划期限 本规划的期限为2006-2020年,其中,近期为2006-2010年,远期

为2011-2020年,远景为2020年以后。 第7条强制性内容 文本中黑体字加下划线的内容为强制性内容。 第2章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 第8条城市发展目标 大力推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和社会全面进步,把烟台建设成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的区域性中心城市、港口城 市和富有历史、人文、山海特色的滨海旅游城市。 到2010年,烟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预计全市生产总值达到4000亿元左右,年均增长13%左右,人均生产总值达到7000美元左右,综 合经济实力显著提升,经济增长方式明显转变,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 城镇化水平达到60%,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和谐社会初见成效。 到2020年全市生产总值力争达到10000亿元,年均增长9%左右,人均生产总值达到1.6万美元左右,城镇化水平达到70%。全市社会、 经济等各项主要指标达到现代化水平。 第9条城市总体发展战略 (1)港口带动战略:建设大型港口,发展临港产业,积极承接外来产业辐射,带动城市和区域发展。 (2)集聚发展战略:突出北部滨海城市带建设,为承接外来产业辐射、打造山东半岛制造业基地提供一体化的空间保障。 (3)中心强化战略:促进烟台制造业集群化、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强化烟台中心城市的产业带动能力和中心服务职能。 第10条经济发展战略 (1)努力培育支柱产业簇群,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建立以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的产业体系,提升产业结构,强化中心城市的功能。 (2)积极接受外来产业转移,主动融入全球经济。 (3)统筹城乡经济与产业,推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4)加强教育,提高劳动力素质,为未来经济发展做好人才储备。第11条社会发展战略 (1)积极应对老龄化、新一轮婚育高峰和外来人口增加等人口结构

重庆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蒲海清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 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 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二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 烟政发[2004]86 ──────────────────────────── 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1〕301号、鲁价费发〔2002〕17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确定,取消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将原收取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集资、管道煤气工程建设资金、管道燃气表后管设计和安装费、供水增容费等单项收费,调整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收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收取范围 凡在烟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二、用途及收费标准 (一)用途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管网(含主干网至用户楼前入口阀门)、管道燃气管网(含主干网至用户室内)的配套设施建设,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干网衔接的城市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排污水、排雨水、环卫设施)建设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环卫等设施建设(详见附件1)。 (二)收费标准 1.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3元收取。经审核,不需要配套供热管网和管道燃气管网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74元收取。 2.新建工业建筑等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7元(不含供热、管道燃气、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配套设施)收取。 3.旧城区过去没有缴纳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集资的用户,现需集中供热的,用户应与供热企业签订相关协议,缴纳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宅供热,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含室内部分),公共建筑供热,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 4.旧城区过去没有缴纳管道煤气工程建设资金的用户,现需安装管道燃气设施的,用户应与供气企业签订相关协议,缴纳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宅供气,收费标准为每户2652元。 三、收取办法 根据征费与工程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新开发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收取。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旧城区单项供热、供气工程的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执收方式按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执行。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国家、省政府有规定外一律不予减免。 四、职责划分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修建道路(含供热、管道燃气、给水、排污水、排雨水和环卫等)、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等年度配套费工程建设收支预算的编制,下达年度配

2020烟台保险补缴新政策有什么

2020烟台保险补缴新政策有什么 为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后烟台市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根据山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相关文件通知,烟台市人社局出台《关于贯彻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全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企业因各种原因未给在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曾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或中断缴费的人员及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均可按规定补缴社保费。 什么人具备补缴条件?补缴区分企业职工身份和个人身份 补缴的范围、年限和条件,主要区分企业职工身份和个人身份办理补缴。 对于企业职工身份补缴的,规定为烟台市企业职工与企业存续劳动关系期间,企业因各种原因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经法院判决(调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调解)以及劳动监察和社保稽核部门检查的,企业应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整改通知书等为职工补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对于个人身份补缴的,明确规定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缴。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要求具有烟台市户籍,曾在烟台市机关、企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未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或中断缴费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请补缴。 个体工商户补缴,要求具有烟台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本人(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姓名为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家人及其雇工)可以个人身份申请补缴。 补缴有无年限?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最多15年 个人身份补缴的,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0年,自2011年6月30日按“自后向前”原则倒序补缴,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按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再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年限最多15年,自办理补缴时间按“自后向前”原则倒序补缴,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再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所有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人员,补缴时间均不得早于1998年1月,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还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时间;有过机关和企事业工作经历的,补缴时间还不得早于其本人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最早工作时间。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和已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人员不再按照通知办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渝府令第 202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一月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发展环境,切实推动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创建,按照市委、市政府开展“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部署,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333项市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以下同)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取消、停止实施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一)取消或停止实施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共57项,具体项目见附件1。 (二)拟取消或停止实施22项行政审批项目,具体项目待国务院批准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另行公布。 二、改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 (一)改审批项目为备案项目。将12项许可审批项目改为备案项目(即告知性备案)。具体项目见附件2。

附件2所列项目中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改为备案项目的生效时间,以国务院批复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为准。 (二)明确备案项目的性质。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在我市实施的所有备案项目,法律性质均为告知性备案,不再具有许可审批的性质。实施部门在接件后只对送备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查验,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只能要求补正备案材料,不得以备案为名行许可审批之实。 三、对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合并审批 (一)实行合并审批。将11个部门的108项行政审批与本部门的其他审批项目进行合并。对合并的多个审批项目,由审批部门按照“同时申请、同时审查、同时批准”的原则,一并予以实施。实行合并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3。 (二)实行并联审批。以4个部门(主办部门)的8项行政审批为主体,将其他14个部门(协办部门)的24项行政审批与其进行并联,由主办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组织相关协办部门实施并联审批。实行并联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4。 四、授权或委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权限给区县(自治县、市)行使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16个部门的89项行政审批权限,以授权(限非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或委托(限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方式下放给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行使。授权或委托的具体项目及其权限见附件5。 除附件6所列项目及其权限外,市人民政府对万州、黔江、涪陵、江津、合川、永川6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有关行政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附件5所列项目,市级部门采用授权方式下放的,其授权应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采用委托方式下放的,委托的市级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签订委托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并对受委托方实施审批的行为负责监督;受委托方应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市级部门的名义实施审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五、简化行政审批的办理程序 (一)创新建设项目审批方式。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4项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片区办理了审批手续的,片区中的具体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但若具体建设项目位于片区内地质灾害中易发区以上区域的,该项目仍需单独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手续);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以具体建设项目未取得该审批手续为由,对项目业主、开发商、施工单位等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有关部门也不得以此为由拒办项目的相关后续手续。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征收管理体制 (一)市政府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直接负责昆嵛山保护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保税港区管委负责各自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指导、检查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昆嵛山保护区管委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保税港区管委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自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各县市区应明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各级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城管、规划、审计、环保、文物保护、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和职责分工,配合联动,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在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组织下,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 (一)房屋征收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就拟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书面征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意见,确定该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类项目已经纳入市或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已按照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二)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有关批准文件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用地红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新建、改建、扩建、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产权分割、分立承租、营业登记、税务登记和补办土地出让等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暂停期限内违反上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房屋征收时不予增加补偿费用,仍按原房屋和土地的用途、功能进行征收补偿。 (三)市或县政府(管委)组织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有关权利人出具权属证明。对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由规划部门或城市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协商、投票、随机选定等方式选定征收评估机构。 (五)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评估机构等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019-2020年烟台市高三期末考试科试卷(含答案)

2019-2020学年度第一学期期末学业水平诊断

高三数学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D 3.C 4.A 5.C 6. D 7.B 8.A 二、多项选择题 9.AC 10.AC 11.ABD 12.ABC 三、填空题 13. 34π 14. 0.1 15. 16. 52π,4π 四、解答题 17.解:若选①: 由正弦定理得 ()()()a b a b c b c +-=-, ………………………………2分 即222 b c a bc +-=, 所以2221cos 222 b c a bc A bc bc +-===, ……………………………………4分 因为(0,)A π∈,所以3A π= . …………………………………………6分 又2222()3a b c bc b c bc =+-=+-, a =6 b c +=,所以4bc =, …………………………………………8分 所以11sin 4sin 223ABC S bc A π?= =??= ……………………………10分 若选 ②: 由正弦定理得 sin sin sin cos()6A B B A π =+. …………………………2分 因为0B π<<,所以sin 0B ≠,sin cos()6A A π =+, 化简得1sin sin 2 A A A =-, ………………………………………4分 即tan 3A = ,因为0A π<<,所以6A π=. …………………………6分 又因为2222cos 6a b c bc π =+-, 所以2222 bc =,即24bc =- ……………8分

所以111sin (246222 ABC S bc A ?= =?-?=- ………………10分 若选 ③: 由正弦定理得 sin sin sin sin 2 B C B A B +=, ……………………………2分 因为0B π<<,所以sin 0B ≠, 所以sin sin 2 B C A +=,又因为B C A π+=-, 所以cos 2sin cos 222 A A A =, ………………………………………………4分 因为0A π<<,022A π<<,所以cos 02 A ≠, ∴1sin 22A =,26A π=,所以3A π=. ……………………………6分 又2222 ()3a b c bc b c bc =+-=+-, a =6 b c +=,所以4bc =, ………………………………………8分 所以11sin 4sin 223 ABC S bc A π?==??= …………………………10分 18.解:(1)因为2(1)n n S n a =+,*n ∈N , 所以112(2)n n S n a ++=+,*n ∈N . 两式相减得112(2)(1)n n n a n a n a ++=+-+, 整理得 1(1)n n na n a +=+,. ………………………………………………2分 即 11n n a a n n +=+,*n ∈N ,所以{}n a n 为常数列. 所以121n a a n ==, ………………………………………4分 所以 2n a n =. …………………………………………………5分 (2)(1)2=(21)4n a n n n b a n =--. ……………………………………………6分 所以 12314+34+54++(21)4n n T n =???-L 231414+34++(23)4(21)4n n n T n n +=??-?+-?L . ……7分

《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烟台市森林防火》,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含非本市行政区域内但森林资源由本市经营管理的区域)的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灾后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

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政府和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居)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森林资源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应当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实

行年度责任目标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应当与辖区内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管辖区域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的村(居)民委员会、单位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 村(居)民委员会和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应当健全森林防火组织,订立森林防火公约,落实森林防火措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应当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总指挥、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当地驻军有关负责人组成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管辖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299号令-2016.3.1起实施)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99号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 2016年1月4日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 第四条市市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停车场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等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市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编制主城区停车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自治县)停车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科学评估、动态调整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 第八条新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新建写字楼、商铺、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建停车场。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修建停车场。 第九条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的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体系。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山东烟台籍政要简历

山东烟台籍政要简历《一》 2008年08月21日星期四 19:19包括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原牟平县)、莱山区、龙口市(原黄县)、莱阳市、莱州市(原掖县)、招远市、蓬莱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 迟浩田简历 迟浩田,1929年7月生,山东招远人,1946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44年6月参加工作,1945年7月入伍,解放军军事学院合成系毕业,大专文化。1944年至1947年任胶东区招远县齐山区中队文书,招远县独立营通信员、班长,胶东军区抗大分校教导二团学习,胶东军区五旅十三团三营八连文书。1947年至1948年任华东九纵第二十五师七十三团三营书记、连文化干事。1948年至1950年任三野第二十七军七十九师二三五团三营七连副指导员、指导员、营副教导员。1950年至1955年任志愿军第二十七军七十九师二三五团三营教导员、团政治处副主任。1955年至1958年任陆军第二十七军二三五团政治处主任。1958年至1959年在解放军总高级步兵学校学习。1959年至1960年在解放军军事学院合成系学习。1960年至1966年任陆军第二十七军七十九师二三五团副政委兼政治处主任、团政委。1966年至1967年任陆军第二十七军七十九师政治部主任。1967年至1969年任陆军第二十七军七十九师副政委。1969年至1970年任陆军第二十七军政治部副主任。1970年至1973年任陆军第二十七军八十一师政委,《解放军报》社核心小组成员。1973年至1977年任北京军区副政委,《人民日报》社负责人、副总编辑。1977年至1987年任解放军副总参谋长兼总参谋部政治部主任(1982年免兼职),济南军区政委。1987年11月至1992年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总参党委书记。1988年任中央军委委员。1992年10月在中共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1993年3月在全国人大第八届一次会议上被任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部长。1993年10月任国防法起草委员会主任。1995年9月在中共第十四届五中全会上被增补为中央军委副主席。1995年12月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被任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1997年9月当选为中共第十五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1997年11月任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副主委。1998年3月在全国人大第九届一次会议上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并任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部长。是中共第十二届、十三届、十四届、十五届中央委员,第十五届中央政治局委员。1952年荣立一等功。1985年获三级解放勋章。1988年9月被授予上将军衔。 张万年简历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

关于印发《烟台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烟住〔2006〕3号 市中心各科室、各分支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依法开展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心制定了《烟台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三日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行政处罚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山东省有关法规、规章,结合烟台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中心负责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三条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条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行为,有检举、控告和如实作证的权利、义务。被调查人必须如实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事实、情节和违法行为后果的证据材料。 第二章立案 第六条管理中心通过检查、群众检举、信访等途径获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由执法科室指定执法人员进行初步调查。 第七条经初步调查,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执法人员应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调查表》,上报执法科室终止调查,不予立案,按住房公积金信访案件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 第八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为立案案由,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上报执法科室申请立案。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二)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三)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2 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烟政发〔2012〕26 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文件 烟政发〔2012〕26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使企业工资分配与国家宏观政策相协调,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12〕3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发布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 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及国家和省收入分配政 — 1 —

策,以2011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6317元为基数,确定2012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5%。 (二)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为:22%。 (三)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6%。 二、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标准要求 (一)各类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和本企业经济效益状况、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以及人工成本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年度工资增长。 (二)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的企业,工资增长幅度不应突破上线(预警线);生产经营较正常、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生产经营较困难、持续亏损的企业,可按下线或低于下线确定工资增长幅度,亦可暂不增加工资,但职工工资水平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应严格执行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享受财政补贴及上年度工资水平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国有企业,工资增幅不得高于基准线;其他各类国有企业工资增幅均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 (四)各类企业应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 2 —

烟台严厉打击盗用燃气和擅自改动燃气设施违法行为

严厉打击盗用燃气和擅自改动燃气设施违法行为 关于严厉打击盗用燃气和擅自改动燃气设施违法行为的通告 燃气管道与设备是现代城市重要公用设施之一,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我市自2005年12月实施天然气置换以来,已在五区范围内发展居民用户17.8万户,工商用户283户,对改善城市居民生活质量,优化地方经济发展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燃气属高危险性的可燃气体,易燃、易爆,使用不当极易酿成重大安全事故,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最近,市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在巡查中发现,部分用气单位和居民用户私自接管偷气,擅自改动、封包室内燃气管线、设施,违章封包、占压室外引入管。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市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给全市安全生产和居民生活带来巨大安全隐患。 为规范燃气市场秩序,消除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烟政发[2008]49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市公安局决定联合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盗用燃气和擅自改动燃气设施专项整治活动。特通告如下: 一、对盗用燃气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破坏、损毁燃气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规定,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擅自改动、封包燃气设施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对个人用户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章占压燃气输配管道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五、对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从事燃气工程或燃气设施改造、安装活动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非法盗气和违章改动燃气设施行为。举报电话:6695030 6842111。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 烟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局烟台市公安局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烟台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烟台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 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涉港澳台房地产 【发文字号】烟政发[2008]93号 【发布部门】烟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1.09 【实施日期】2008.1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烟台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烟政发〔2008〕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宅开发与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 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整税收、信贷、政府规费等相关政策,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 1.适度调整税收政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可实行核定征收或查账征收方式。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按确定的核定应税所得率下限执行;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按确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执行。(主要责任单位:市地税局、 国税局)

2.明确界定第二套住房购买对象。对居民家庭中有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契税政策可按照首套住房政策执行。(主要责任单位:市房管局、财政局、 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 3.对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商品房给予适当优惠和补贴。个人购买普通存量住宅的,免收购房者房屋登记费和交易手续费。对个人购买芝罘区、莱山区范围内90㎡(含)以下普通商品住宅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其所缴纳地方契税数额的60%给予补贴;对购买90㎡以上、144㎡(含)以下普通商品住宅的,按其所缴纳地方契税数额的30%给予补贴。所需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分级负担。(主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房 管局) 4.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延长到30年;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由10年延长到20年。(主要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5.积极促进住房消费信贷。加快住房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大力鼓励和引导市民运用住房消费贷款购买住房,扩大住房消费需求。(主要责任单位:人民 银行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 6.适度支持骨干型房地产企业及项目发展。对达到房地产企业诚信评价体系3A级的企业和对城市形象提升有重大影响的重点项目,银行方面要积极给予支持;房管部门在法定条件下对预售项目放宽许可条件,对预售资金的使用,适当降低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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