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有关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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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篇一: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2000 年 6 月28 日市人民政府第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 年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城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

主城区外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五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主城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4.28 元计征;主城区外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每平方米20 元以上44.28 元以下的规定自行确定。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

凡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一)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三)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四)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范围。

第八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减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一)改、扩建工程,抵减拆除旧房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二)学校的教师住宅、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房减按50%计缴;(三)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减按50%计缴;(四)经济适用房减按50%计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减缴范围。

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之欧阳音创编

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之欧阳音创编

住宅和公建项目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地下两部分,依据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

(二)以下项目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非商业经营性质的地下部分建筑面积按50%交纳。

2.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定向安置商品房免交。

3.中学、小学、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免交。

4.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项目免交。

5.其他符合国家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

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由建设主管部门核定,严禁扩大范围和违反程序减免。

二、征收管理。

用地建设单位和个人应依据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的建筑面积,到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交纳的用地建设单位和个人,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手续。

其中,市内六区、环城四区(环外环以内)、海河教育园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环城四区(环外环以外)、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由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征收部门通过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填开“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人持“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在60日内办理缴款手续。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56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

三、收支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基金征收主体与征收对象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编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预算,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根据2011年市政府办公厅第79次常务会议精神,市级按7%的比例集中环城四区(环外环以外)项目基金收入统筹使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筹安排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具体项目建设内容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通知。

各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各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目录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 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 ................................................... 西安市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 ................................................... 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上海市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实施细则 ................................................................................... 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海南省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 ................................................... 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青岛市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蓬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 金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 烟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 .......... 崇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并征收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实施方案............................. 沈阳市关于征收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 德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2000年6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威政办发[2003]23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威政办发[2003]23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威政办发[2003]23号2003年4月24日)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1〕301号、鲁价费发〔2002〕176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取消综合开发费,将原收取的公办学校校舍改造资金、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等单项收费,调整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收取。

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收取范围凡在威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取标准(一)新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商业经营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5元收取,其中,含大配套费170元(20元专项用于教育事业的发展),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55元,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30元。

在原址上扩建或改建的,其新增建筑面积按上述标准收取。

以上项目区内配套工程(项目征地范围内),由开发建设单位与市建委签订合同后,自行完成。

(二)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综合开发的小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5元收取,其中,含大配套费170元,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55元,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30元。

小区内的基础设施,先由开发公司按国家规定标准自行配套,工程验收合格后,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返还给开发公司。

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威海市物价局2010-01-25 11:01:55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 文字大小:[大][中][小]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威政办发〔2003〕23号)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和标准进行了规范和调整,并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鉴于具体执行中情况比较复杂,现就新老标准的政策衔接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整后的业务流程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新老标准的政策衔接问题(一)对新建楼房2003年1月1日后已按原规定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办学校校舍改造资金、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综合开发费的,合计收费金额以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每建筑平方米255元为标准,实行多退少补。

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大配套费(含公办学校校舍改造资金)、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

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1、新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商业经营用房及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综合开发的小区,对已按原规定标准缴纳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和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的,多收取部分由原收费单位负责退还,不足部分由开发单位补交。

2、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综合开发的小区,对已按原规定缴纳综合开发费、且小区内已配套的,综合开发费不再退还;对已按原规定缴纳综合开发费、且小区内未配套的,综合开发费由原收费单位负责退还,开发单位再按新规定补交大配套费。

综合开发小区内楼房外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用和室内灶盘前的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用,均包含在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任何单位不得再重复收费。

3、新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如需加入集中供热或接入管道燃气,另按威政办发〔2003〕2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缴纳费用。

(二)旧楼改造加入集中供热的用户,凡在2003年1月1日前已按原规定标准缴纳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的,不再退还;在2003年1月1日及以后已按原规定标准缴纳的,多收取的部分由原收费单位负责退还。

2024年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治总结

2024年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治总结

2024年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治总结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日益迫切。

为了保障公众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城市的发展水平,各级政府纷纷推出了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

2024年,我市也着手实施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对公众生活中的电力、水、燃气、通讯等基础设施进行了全面建设和提升,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二、政策实施情况1.政策宣传力度加大为了确保公众对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的了解和支持,政府加大了政策宣传的力度。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组织召开听证会和座谈会,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2.合理确定配套费征收标准政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了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并建立了相应的调整机制。

根据不同的地区、不同的人口密度和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了配套费的收取标准,确保了收费的公平公正。

3.优化征收方式政府推出了线上缴费、自动扣费等便民服务方式,方便了公众的缴费操作。

同时,积极推进大数据技术在配套费征收中的运用,提高了征收的效率和准确性。

4.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政府建立了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管机制,加强了对征收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设立了专门的征收管理部门,加强了对征收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了征收的规范和合法性。

三、成效评估1.资金投入的增加2024年,我市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总额达到了预期目标。

这些资金的投入,使得我市的电力、水、燃气、通讯等基础设施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和改善。

2.生活质量的提高公用基础设施的提升,使得我市公众的生活质量得到了明显提高。

居民家中的供水供电情况得到了改善,通信网络的覆盖范围更广,运营速度也更快速,为公众提供了更好的生活条件。

3.城市发展的推动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善,为城市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便捷的电力、水、燃气、通讯等基础设施,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为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4.社会稳定的增强公用基础设施的改善,为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了保障。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规定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规定

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2005年6月20日)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90号)的规定,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取标准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及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一)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东到洪庆,西到纪阳,南至长安滈河,北至渭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二)临潼区、阎良区及泾渭新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0元计征。

(三)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40元计征。

(四)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试点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元计征。

市属建制镇、试点镇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对不便于核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5%计征。

(六)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县(区),在收取或确定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按10%、12%比例相应扣除天然气或集中供热部分收费。

三、城市配套费管理措施(一)城市配套费的减免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除此之外,城市配套费应足额收缴。

(二)城市配套费属专项收费,征收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建专项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城市配套费专款专用,收费资金的10%用于城市天然气公网建设,12%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公网建设,3%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其余部分用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来源:山东财政内部信息网作者:浏览:683次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应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缴入财政,统一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管理的职能部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委托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征收。

具体征收时,缴款人持执收单位开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和“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为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和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两部分。

第六条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分为供水、供气和供热三个子项。

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不划分具体子项。

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和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与分配比例,由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制定基准征收标准和浮动范围,各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征收标准。

对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等民用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基准征收标准300元/平方米,设区城市征收标准可以在20%幅度内上下浮动,其他城市和县城征收标准可以在40%幅度内向下浮动。

对其它建设项目(如工业、服务业的厂房、仓库等),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按建设项目设计用水、用气、用热量征收。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另外收取接入、增容、上网、开户等费用。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房价,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另向购房者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 城乡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建设项目的质量验收不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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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
更新日期:2004-12-30 阅读次数:306次 (2004年6月12日烟政发[2004]86号)
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 计价格
〔 2001 〕 585 号 ) 和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 2001 〕 301 号、鲁价费发〔 2002 〕 176 号文件精神 , 经研究确定 , 取消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 , 将原收取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集资、管道煤气工程建设资金、管道燃气表后管设计和安装费、供水增容费等单项收费 , 调整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统一收取。

现就有关问题 , 提出如下意见。

一、收取范围
凡在烟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 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用途及收费标准
( 一 ) 用途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管网 ( 含主干网至用户楼前入口阀门 ) 、管道燃气管网 ( 含主干网至用户室内 ) 的配套设施建设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干网衔接的城市配套设施( 包括道路、给水、排污水、排雨水、环卫设施 ) 建设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环卫等设
施建设 ( 详见附件 1) 。

( 二 ) 收费标准
1. 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253 元收取。

经审核 , 不需要配套供热管网和管道燃气管网的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74 元
收取。

2. 新建工业建筑等建设项目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37 元 ( 不含供热、管道燃气、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配套设施 ) 收取。

3. 旧城区过去没有缴纳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集资的用户 , 现需集中供热的 , 用户应与供热企业签订
相关协议 , 缴纳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住宅供热 , 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80 元 ( 含室内部分 )公共建筑供热 , 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20 元。

4. 旧城区过去没有缴纳管道煤气工程建设资金的用户 , 现需安装管道燃气设施的 , 用户应与供气
企业签订相关协议 , 缴纳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住宅供气 , 收费标准为每户 2652 元。

三、收取办法
根据征费与工程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 , 新开发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在
办理施工许可证时 ,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不得核发
施工许可证。

旧城区单项供热、供气工程的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收取。

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 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 所收资金 ,
纳入同级财政专户 , 实行 " 收支两条线”管理 , 专款专用 , 不得挪作他用。

具体执收方式按财政部
门的统一要求执行。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国家、省政府有规定外一律不予减免。

四、职责划分
( 一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修建道路 ( 含供热、管道燃气、给水、排污水、排雨水和环卫等 ) 、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等年度配套费工程建设收支预算的编制 , 下达年度配套费工程建设计划 , 组织配套工程施工建设 , 监督配套工程建设计划的实施 , 协调配套工程施工建设有关问题。

( 二 )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热、管道燃气、给水、排污水、排雨水、路灯等年度单项配套管线敷设工程和路灯、环卫设施收支预算的编制 , 下达年度配套费工程建设计划 , 组织配套工程施工建设 , 监督配套工程计划的实施。

( 三 ) 财政部门负责专户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 , 审核批复年度配套费收支预算 , 依据配套建设计划 , 下达配套工程支出预算 , 按规定程序拨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 , 并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 " 收支两条线 " 管理和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 , 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 审查配套项目工程结算 , 批复配套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 四 )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收费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 并会同财政部门对收费情况进行年度审验。

对年审或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价格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相关政策衔接
1. 过去已缴纳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集资、管道煤气工程建设资金、管道燃气表后管设计和安装费、供水增容费等单项收费的 , 不再收取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 开发建设区域内配套建设的中小学 , 建设用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征购或拆迁 , 工程建设由教育部
门组织实施 , 工程建设费用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 , 产权属政府。

3. 开发建设区域内配套建设的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 , 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承建 , 按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核定的成本价 , 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 , 产权属政府。

4. 开发建设区域内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 建设用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征购或拆迁 , 工程建设费用由开
发建设单位负担 , 产权属开发建设单位 , 可由开发建设单位经营 , 也可转让他人经营 , 但不得改变
幼儿园的性质和用途。

5. 土地使用权出让 , 如出让金中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 不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财政部门应在土地开发成本的核拨过程中 , 直接将其中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部分 , 调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户 , 保证配套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6.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 鲁价费发〔 2001 〕 301 号 ) 的规定 ,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 , 我市的综合开发管理费按 1.5% 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提取 , 用于业务经费支出。

7. 本意见在本市五区范围内执行 , 鉴于福山区、牟平区、开发区的实际情况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市确定收费标准内 , 由区政府 ( 管委 ) 确定具体执行标准 , 报市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各县市按本意见确定的配套项目内容 , 在市确定标准内 , 由当地政府拟定收费标准 , 报市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本意见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凡过去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的有关规定 , 与本意见不一致
的 , 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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