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再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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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淑英,女,岁,汉族,北京象牙雕刻厂退休工人,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住北京市朝阳区广和路号楼门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潇,女,岁,汉族,广东省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检测中心站干部,住广州市盘福路双井街号室。

上诉人(原审原告兼上诉人陈潇的委托代理人)陈淑媛,女,岁,汉族,北京万方三里河菜市场会计,住北京市西城区东明胡同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丽华,女,岁,汉族,北京市人民教育出版社会计,住北京市西城区大秤钩胡同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丽鸿,女,岁,汉族,北京林业大学副教授,住北京市海淀区林业大学眷号楼单元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湾子胡同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英,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冰,女,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袁华,女,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兼以下十位原审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曾婉,女,岁,满族,中国音乐家协会离休干部,住北京市朝阳区水碓东里号楼门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曾壮,男,岁,汉族,外交部国际问题研究所离休干部,住北京市东城区新源里号楼单元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雨生,女,岁,满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水碓东里号楼门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曾媛,女,岁,汉族,山东省纺织工业设计院退休干部,住山西省太原市新建南路新泽巷号楼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菊,女,岁,汉族,山西省话剧院干部,住山西省太原市解放南路号号楼单元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昕,男,岁,汉族,中国科学院煤炭化学研究所干部,住山西省太原市桃园南路号楼煤化所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毓森,男,岁,汉族,中国农业科学院干部,住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学院南路舞蹈学院宿舍号楼单元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淑欢,女,岁,汉族,中国民航总局干部,住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学院南路舞蹈学院宿舍号楼单元号。

黄淑萍与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淑萍与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淑萍与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2【案件字号】(2020)苏04行终2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连求谢唯立孙海萍【审理法官】李连求谢唯立孙海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淑萍;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陈立民【当事人】黄淑萍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陈立民【当事人-个人】黄淑萍陈立民【当事人-公司】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黄淑萍;陈立民【被告】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本院观点】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上诉人新北公安分局具有对上诉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被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黄淑萍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该决定内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管辖第三人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上诉人新北公安分局具有对上诉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新北公安分局经立案后,于2019年11月17日书面传唤上诉人黄淑萍,黄淑萍于同日18时52分到达传唤证指定地点并在传唤证上签字,被上诉人经依法对黄淑萍延长传唤时间后继续进行调查询问,上诉人于2019年1月18日16:00离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传唤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在对黄淑萍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前,于2019年1月18日11时30分向黄淑萍告知拟行政处罚的相关事宜,黄淑萍提出陈述、申辩。

同日11时35分,被上诉人听取了黄淑萍的陈述申辩意见;同日15时55分,被上诉人向黄淑萍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上诉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张健、遵义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健、遵义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健、遵义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0【案件字号】(2021)黔行终1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邓洪波邱兴琼谭华良【审理法官】邓洪波邱兴琼谭华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健;遵义市司法局;贵州省人民政府【当事人】张健遵义市司法局贵州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健【当事人-公司】遵义市司法局贵州省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健【被告】遵义市司法局;贵州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张健在本案二审上诉中,请求判决贵阳医科大学和遵医鉴定中心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上述认定适当。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共同被告复议机关定案证据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健在本案二审上诉中,请求判决贵阳医科大学和遵医鉴定中心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之规定,张健在二审中新增该项诉讼请求,但未提供正当理由,故本院不予准许。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遵义市司法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及贵州省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一,就遵义市司法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144号)第五条、第十条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处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因此,遵义市司法局有作出案涉《投诉处理决定》的职权。

遵义市司法局于2019年7月2日受理该投诉后,于同月5日向张健送达《司法鉴定投诉受理通知书》。

施保华与新郑市公安局等行政拘留及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施保华与新郑市公安局等行政拘留及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施保华与新郑市公安局等行政拘留及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5【案件字号】(2021)豫71行终1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侯红伟王伟王婧【审理法官】侯红伟王伟王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施保华;新郑市公安局;新郑市人民政府【当事人】施保华新郑市公安局新郑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施保华【当事人-公司】新郑市公安局新郑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高承才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张帆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承才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张帆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承才张帆【代理律所】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施保华【被告】新郑市公安局;新郑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监督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本案中新郑市公安局认定郑红军无故殴打施保华、齐香云,致使其二人受轻微伤,有郑红军本人陈述与辩解、施保华的陈述、齐香云等人的证人证言、医院诊断证明及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行政再审判决书

行政再审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济宁无压锅炉厂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舒学章发明专利无效纠纷案(2007)行提字第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舒学章,男,1930年1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汽配厂退休职工,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甸柳庄。

委托代理人:王悌,男,1938年6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公司退休高级工程师,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机床一厂宿舍。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雪,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耿博,该委员会审查员。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济宁无压锅炉厂,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吴泰闸路42号。

法定代表人:汪和忠,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冯永革,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舒学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济宁无压锅炉厂发明专利权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2日作出的(2002)高民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书以及2003年12月17日和2003年12月18日分别针对舒学章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再审申请作出的(2003)高行监字第8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2007年8月9日,本院以(2004)行监字第95-1号行政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蒋志培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永昌、代理审判员郃中林参加评议,王新担任书记员。

2007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舒学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高雪、耿博,济宁无压锅炉厂委托代理人冯永革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舒学章于1992年2月22日申请了“一种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发明专利,该发明专利的颁证日为1999年8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0月13日,专利号为92106401.2。

龙江明、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龙江明、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龙江明、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南宁(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南宁(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2【案件字号】(2020)桂71行终4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桂彤张红娟贝黄欢【审理法官】桂彤张红娟贝黄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龙江明;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当事人】龙江明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当事人-个人】龙江明【当事人-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代理律师/律所】姚瑶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姚瑶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姚瑶【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龙江明【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区社保中心作出的涉案《基本养老金核定表》是否合法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对上诉人龙江明提交的证据1-4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与待证事实不具有直接关联性,并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确认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故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区社保中心作出的涉案《基本养老金核定表》是否合法的问题。

经查(1)桂人社发〔2011〕95号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实行退休审批,由有关用人单位直接向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以灵活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身份参保的直接向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行政裁判文书

行政裁判文书

1、审判程序不清
审判程序的合法性是判决结果公正的前提 和基础。审判程序不合法,即使判决结果正 确,也难以令人信服。因此,交代清楚审判 程序是体现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环节。人民 法院一贯重视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程 序进行审查,却往往忽视对自己审判程序的 交代,以致于不能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公正司 法的形象。
4、论证说理不足
一些人担心“言多必失”,不愿意在论证说理 上多下功夫,只是搬用千篇一律的套话:“被告 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或者“被 告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等,对于判决理由则缺乏 详细的论证分析
二、制作的方法
1、如实交代审判程序
也就是叙写清楚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需要 交待的审判程序应当包括审判活动中发生的除审 判组织评议、讨论案情外的各种情况。如:原告 何时向法院起诉,法院何时立案受理,合议庭成 员组成情况,变更、追加诉讼参加人情况,证据 保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情况,管辖权异议审 查情况,中止诉讼、延长审限情况等
3、依次写清质证辩论
就是依次分别叙写清楚法庭审理重点中举证、质 证、辩论、认证情况。
起诉被告作为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行政争议和
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要求,一般应 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审理重点:(1)原告是否具备 法定起诉条件(包括主体资格、起诉期限、复议前 置等);(2)被告是否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 权的组织;(3)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是否超越职权; (4)被告作出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5)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6)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7 )被告是否滥用职权;(8)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是 否显失公正;
第三节 第二审行政判决书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行 政案件后,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终结,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依 法作出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决定时使用的文书。

行政判决书——法律文书

行政判决书——法律文书

行政判决书(再审行政案件用)一一法律文书行政判决书(再审行政案件用)XXXX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再审行政案件用)(XXXX)X行再字第XX号抗诉机关XXXX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此项不写)。

再审申请人(写明原审诉讼地位)XXX,……(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O被中请人(写明原审诉讼地位)XXX,……(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O原审第三人(或原审中的其他称谓)XXX,……(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O行政判决书(再审行政案件用)一一法律文书(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木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再审申请未提及的当事人,按原审判决书中诉讼地位列明。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X X X与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X X X……(写明案由)一案,本院(或XXXX人民法院)于XX XX年X X月X X日作出(X X X X)X行X字第X X号行政判决,己经发生法律效力。

……(写明进行再审的根据)。

木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木案。

……(写明到庭的当事人、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己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木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o……(概括写明原审生效判决的主要内容;简述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 或者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请再审要点)。

经再审查明,……(写明再审确认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本院判决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行政判决书(再审行政案件用)一一法律文书……(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写明“如不服木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H起十五日内向木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X人民法院”。

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写明“木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XXX审判员XXX审判员XXXXXX X年X X月X X日(院卬)木件与原木核对无异书记员XXX行政判决书(再审行政案件用)一一法律文书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说明】一、木判决书供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检察院抗诉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对于一审或者二审判决、裁定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案件,经提起再审或者指令再审程序之后,依法组成或者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一审或者二审程序再审终结,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处理决定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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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济宁无压锅炉厂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舒学章发明专利无效纠纷案
(2007)行提字第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舒学章,男,1930年1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汽配厂退休职工,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甸柳庄。

委托代理人:王悌,男,1938年6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公司退休高级工程师,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机床一厂宿舍。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雪,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耿博,该委员会审查员。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济宁无压锅炉厂,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吴泰闸路42号。

法定代表人:汪和忠,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冯永革,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舒学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济宁无压锅炉厂发明专利权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2日作出的(2002)高民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书以及2003年12月17日和2003年12月18日分别针对舒学章和专利复审委
员会的再审申请作出的(2003)高行监字第8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2007年8月9日,本院以(2004)行监字第95-1号行政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蒋志培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永昌、代理审判员郃中林参加评议,王新担任书记员。

2007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舒学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高雪、耿博,济宁无压锅炉厂委托代理人冯永革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舒学章于1992年2月22日申请了“一种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发明专利,该发明专利的颁证日为1999年8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0月13日,专利号为92106401.2。

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一种立式或卧式双层炉排平面波浪型反烧炉排锅炉,其特征是上层水管反烧炉排是平面波浪型布置。


针对该发明专利,济宁无压锅炉厂于2000年12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发明专利不符合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所提交的对比文件为1992年2月26日公告的公告号为CN2097376U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专利申请号为 91211222.0,设计人、申请人均为舒学章。

该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为1991年2月7日,颁证日为1992年6月17 日,授权公告日为1992年9月30日,其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为:“1、一种主要由反烧炉排[2]、正烧炉排[1]和炉体[3]构成的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本实用新型的特征在于正烧炉排[1]和反烧炉排[2]的各个炉条是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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