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卫生法的渊源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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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规》教学大纲

《卫生法规》教学大纲

《卫生法规》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情况:二.课程的地位、作用及任务《卫生法规》是护理专业的一门公共基础课,是以卫生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的一门课程,先修课程为《法律基础》课。

本课程的任务是通过教学,较为系统地介绍现行的卫生法律制度,使学生掌握专业法律知识,增强卫生法制观念,明确自己在护理卫生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为保护人体健康服务,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

三.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先修、后继课程)《法律基础》是本门课的先修课程,只有学习并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才能更好的学习《卫生法学》。

四.内容与基本要求各章节主要内容、重点难点及学生所需掌握的程度(一般了解、理解和重点掌握)。

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法的一般理论.法的产生和本质重点掌握.法律规范的组成和法的分类理解.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一般了解.社会主义法的作用一般了解.社会主义法的制定重点掌握.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一般了解.社会主义法制理解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卫生法概述.卫生法的概念、特征及基本原则一般了解.卫生法的地位和作用理解.卫生法的渊源重点掌握.卫生法律关系理解.卫生法的历史发展一般了解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刑法.刑法的概述理解.犯罪重点掌握.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理解.刑罚理解.护理中存在的刑事法律问题一般了解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民法.民法的概述重点掌握.民事主体重点掌握.民事法律行为及代理理解.民事权利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理解.诉讼时效一般了解.护理中存在的民事法律问题一般了解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概述一般了解.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重点掌握.医师的执业规则重点掌握.医师的考核和培训理解.违反执业医师法的法律责任一般了解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制度概述一般了解.医疗事故及分级重点掌握.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理解.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重点掌握.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一般了解.医疗事故的赔偿重点掌握.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法律责任一般了解第七章第七章第七章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概述一般了解.法定管理传染病的病种重点掌握.传染病预防的法律规定重点掌握.传染病控制的法律规定理解.传染病监督的法律规定理解.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一般了解.护理人员在贯彻传染病防治法中的法律责任一般了解第八章第八章第八章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概述一般了解.药品生产和经营的法律规定重点掌握.药品管理的法律规定重点掌握.药品价格和广告管理一般了解.药品监督的法律规定一般了解.违反药品管理法的法律责任理解.护理人员在贯彻药品管理法中应履行的责任一般了解第九章第九章第九章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概述一般了解.婚前保健的法律规定重点掌握。

第二章 卫生法的渊源和体系

第二章  卫生法的渊源和体系

第三章卫生法的渊源和体系第一节卫生法的渊源一、卫生法渊源的概念卫生法的渊源又称卫生法的法源,是指卫生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

二、卫生法的渊源(一)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它不仅是卫生法这一部门法的重要渊源,也是其他法律部门的重要渊源。

我国宪法包含的卫生法内容主要有:第2 l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这些都是制定卫生法律、法规的来源和基本依据。

(二)卫生法律卫生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它又分为两种:一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卫生法律,称为卫生基本法律;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卫生基本法律以外的卫生法律。

卫生基本法是国家为了保护人体健康,对全国医药卫生预防保健工作所制定的综合性、系统性的法律文件,其内容应当包括我国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国家对医疗保健、卫生防疫、药品器械、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等工作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等。

目前我国卫生基本法还未制定。

但是,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已将制定卫生基本法律列入议事日程,卫生部正在积极组织卫生基本法的调研工作。

我国现行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卫生法律有9部,它们是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红十字会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执业医师法、职业病防治法。

此外,无论是基本法律还是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如民法、婚姻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刑法等有关卫生的法条也是卫生法的渊源。

(三)卫生行政法规卫生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卫生法学 名词解释

卫生法学 名词解释

1 .卫生法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健康活动形成的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卫生法律关系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用以调整卫生关系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它是卫生立法的基础,卫生司法的依据,卫生活动的准则。

4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卫生权利和承担卫生义务的人。

5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6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8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Medical staff)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9 .医学会是由医学科学工作人员,医疗技术人员等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医学社会组织。

医学会是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的专门机构。

10.医疗过失医疗过失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11.知情同意权是指病人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防治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的权利。

12.药品管理法是调整药品监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维护人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3.药品标准是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及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是药品生产、供应、使用、检验和管理部门必须遵守的法定依据。

14. GMP是英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译文简称。

GMP是在药品生产全过程中,用科学、合理、规范化的条件和方法来保证生产优良药品的一整套系统的、科学的管理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第2章_卫生法的渊源和体系

第2章_卫生法的渊源和体系

(六)卫生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在民族自治地方适用 (七)特别行政区有关卫生事务的规范 性法律文件

(八)卫生国际条约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 或者由国务院按职权范围同外国缔结。 虽不属于国内法范畴,但其一旦生效, 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对我国具有 约束力。

6日是星期日,医护人员采取一些措施,希望减 轻产妇的疼痛,但他们对阿光说,做手术还得等 星期一。 当天上午9时许,阿妹的羊水破了,医生检 查后,又把阿妹搀回病床。 此时,阿妹痛得受不了发出喊叫。到了中午 12时许,阿妹下身开始大出血时,医生才把阿妹 推进手术室。 签字、缴钱、买血……阿光跑上跑下,把两 袋共400毫升的A型血送到手术室。 阿光在手术室门外焦急地等待。 其间,医生探出头来说,小孩快不行了,保 大人,还是保小孩。 “保大人!”阿光等肯定地回答。

二、学习卫生法律法规课程的方法 (一)唯物辩证法是学习卫生法律法规 课程的总指导 (二)学习卫生法律法规课程的具体方 法 1、理论联系实际方法 2、历史考察法 3、比较分析法 4、演绎归纳法等


过了一会儿,医生出来说,大人也很危险,正在全力抢 救…… 当天傍晚,医院宣告阿妹死亡。 4月11日,该医院医教科苏科长接受记者采访时承 认,这次医疗事故主要是因为山区医院医疗条件滞后, 备用血液少了些,观察不到位,手术时间把握迟了点。 由于文成没有血站,医院向瑞安血站求助,待血送来时 已耽误了时间。与此同时,该医院向温医附一院求救, 两名产科医生紧急赶到文成手术,但已回天乏力。 市中心血站有关负责人说,山城医院血液不能零库 存,一般要按照一周用血计划的一半库存。对此,苏科 长说,每天要库存各种血型的血液,如果存得太多,过 期作废,费用很大,因此该院一般只存2袋,共400毫升。

《卫生法学》教学大纲 - 吉林大学

《卫生法学》教学大纲 - 吉林大学
2. 临床用血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血液制品管理的法律制度
1. 血液制品的概念
2. 原料血浆的管理
3. 血液制品生产和经营单位的管理
第五节 违反献血法的法律责任
1. 行政责任
2. 民事责任
3. 刑事责任
考核要求
了解:血液制品的法律管理制度沿革
理解:临床用血的法律制度
3、 掌握卫生行政复议的程序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卫生行政复议的概念
第二节 卫生行政复议的原则
第三节 卫生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第四节 卫生行政复议的管辖
第五节 卫生行政复议的期限
第六节 卫生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
考核要求
了解:卫生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
理解:卫生行政复议的程序
教学内容
第一节 献血法律制度
1. 献血法概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法律规定
3. 无偿献血的使用
第二节 血站管理法律制度
1. 血站的概念
2. 血站的设置、审批和执业规定
3. 采供血管理
4. 血站监督管理
第三节 临床用血管理的法律制度
1. 临床用血的概念及立法
选用教材:《中国卫生法学》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
主要参考书:《卫生法学》 法律出版社
执笔人:杨淑娟
一、课程性质、目的与任务
卫生法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认真贯彻"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这一指导思想
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考核要求
了解:卫生法律责任、卫生行政执法

卫生法课后习题

卫生法课后习题

第一章卫生法概述1、什么是卫生法它有哪些特征卫生法: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征:行政法律规范与民事法律规范相结合;医学发展基础上演变出来的专门法律;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具有一定的国际性。

2、卫生法有哪些表现形式(即卫生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单行条例;规章;卫生标准;法律解释;卫生国际条约3、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卫生保护原则;预防为主原则;公平原则;保护社会健康原则;患者自主原则4、卫生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什么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门;先发的实施法5、什么是卫生法学它的研究对象是什么卫生法学:法学的分支,以卫生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研究对象:卫生法的产生发展与规律;卫生法的内容形式与本质;卫生社会关系;卫生法的理论基础。

第二章卫生法律关系1、什么是卫生法律关系它有哪些特征卫生法律关系:卫生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在卫生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征:既存在于平等主体之间也存在于不平等主体之间;为是呢个发确认的具有特定范围的法律关系;体现个人与社会的健康利益卫生行政部门与卫生机构为最主要主体。

2、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与卫生服务法律关系有哪些特征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一方为卫生行政主体,非对等性,权利义务一般法定,权利义务重合;卫生服务法律关系:一方为取得特殊许可的组织或个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3、卫生法律关系有哪些要素构成主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和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客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物,行为,智力成果;内容:权利义务关系。

4、什么是法律事实卫生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直接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第三章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1、卫生法制定的概念原则和依据卫生法制定概念: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原则:遵循宪法;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坚持民主立法;从实际出发。

卫生法学

卫生法学

绪论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律规范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学科。

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和总和。

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一门社会学科。

两者具有密切的联系。

思考题:卫生法学是法律学科,它研究卫生法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变化规律的学科,是医学与法学交叉、融合的法律边缘学科。

1.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有哪些?卫生法学要研究卫生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各种卫生法的现象与规律、研究与卫生法相关的社会问题。

2.学习卫生法学有哪些重要意义?1、依法发展我国卫生事业的需要2、提高卫生执法水平的需要3、规范卫生活动的需要4、维护公民健康权利的需要。

卫生法概述卫生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组成部分之一,广义的卫生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和立法法规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医药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侠义的卫生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医药卫生活动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卫生法律规范。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医药卫生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和因保护公民健康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1.调整卫生行政管理关系;2.调整卫生服务关系;3.调整因保护公民健康权益而形成的其他社会关系。

卫生法的特征:卫生法以保护公民健康为直接目的;卫生法以医学科学为基础;卫生法主要为行政法律规范;卫生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亦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亦即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标的。

卫生法制定的权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有权修改宪法中关于公民健康权和卫生管理基本制度;有权制定和修改基本卫生法律。

卫生法基础知识

卫生法基础知识
行政 司法 诉讼 行为
审理 机关 行政 机关
人民 法院
审查范围 审查 审查 审查 效率 公正 标准 方式 程序
具体行政行 为

附带部分抽 象
合法 + 合理
书面 审查 为主
一级 复议
简便 免费
有限
言辞 二审 复杂
具体行政行 为
合法
辩论 为主
终审
成本高
更 公正
第三节 卫生行政赔偿
1.因卫生行政管理活动违法而产生的赔偿 2.卫生行政主体是损害责任的承担者 3.卫生行政主体追偿权 4.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5.卫生行政赔偿可以适用调解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 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 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 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
卫生法的空间效力
1、在主权管辖的全部范围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卫生法律、国务 院制定的卫生法规、卫生部等国务院部委制 定的卫生规章,除有特别规定外,适用于我 国全部领域,包括领陆、领海、领空以及延 伸意义上的部分。
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 人体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regulation object of health law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是在 保护和增进人体健康活动中 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卫生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有: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卫生法律 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2、行为 3、物 4、智力成果或精神产品
四、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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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卫生法的渊源和体系第一节卫生法的渊源一、卫生法渊源的概念卫生法的渊源又称卫生法的法源,是指卫生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

二、卫生法的渊源(一)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它不仅是卫生法这一部门法的重要渊源,也是其他法律部门的重要渊源。

我国宪法包含的卫生法内容主要有:第2 l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这些都是制定卫生法律、法规的来源和基本依据。

(二)卫生法律卫生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它又分为两种:一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卫生法律,称为卫生基本法律;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卫生基本法律以外的卫生法律。

卫生基本法是国家为了保护人体健康,对全国医药卫生预防保健工作所制定的综合性、系统性的法律文件,其内容应当包括我国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国家对医疗保健、卫生防疫、药品器械、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等工作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等。

目前我国卫生基本法还未制定。

但是,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已将制定卫生基本法律列入议事日程,卫生部正在积极组织卫生基本法的调研工作。

我国现行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卫生法律有9部,它们是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红十字会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执业医师法、职业病防治法。

此外,无论是基本法律还是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如民法、婚姻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刑法等有关卫生的法条也是卫生法的渊源。

(三)卫生行政法规卫生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它既是卫生法的渊源之一,也是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各种卫生行政管理规章的依据。

卫生行政法规有的是以国务院的名义直接发布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的由国务院批准,由卫生部发布的,如《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十规定》。

(四)地方性卫生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依法制定和批准的卫生法律文件,如《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规定》。

地方性卫生法规在推进本地卫生事业的发展,为全国性卫生立法积累经验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五)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发布的有关本地区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文件。

(六)卫生规章卫生规章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指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卫生行政管理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

它也有两种形式,即①由卫生部制定发布的,如《解剖尸体规则》;②由卫生部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二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卫生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地区卫生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七)卫生标准由于卫生法具有技术控制和法律控制的双重性质,因此卫生标准、卫生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就成为卫生法渊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标准、规范和规程可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级。

前者由卫生部制定颁布,后者由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颁布。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标准、规范和规程的法律效力虽然不及法律、法规,但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它们的地位又是相当重要的。

因为卫牛法律、法规只对社会卫生管理中的一些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而对某种行为的具体控制,则需要依靠标准、规范和规程。

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只要卫生法律、法规对某种行为作了规范,那么卫生标准、规范和规程对这种行为的控制就有了极高的法律效力。

以卫生标准为例,它是国家根据卫生保健要求,对生产、生活环境中化学的、物理的及生物的有害因素所确定的卫生学允许的限度。

卫生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卫牛技术法规,具有法律约束力。

我国现行卫生标准按《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分为国家标准、部标准和地方标准:①国家标准是指对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有重大意义而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各部门、各地区统一执行的标准;②部标准也称专业标准,是指在全国卫生二号业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标准;③地方标准是指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而在本地区有特殊需要的标准。

我国现行卫生标准主要有T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食品卫生标准、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等。

(八)卫生国际条约卫生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与外国缔结或者我国加入并生效的国际法规范性文件。

它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卫生条约和卫生协定,或由国务院按职权范围同外国缔结卫生条约和卫生协定。

这种卫生国际条约虽然不属于我国国内法的范畴,但其一旦生效,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也与我国国内法一样对我国国家机关和公民具有约束力,如《国际卫生条例》。

第二节卫生法的体系第二节卫生法的体系一、确立卫生法体系的意义研究卫生法的体系,确立卫生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卫生法制建设中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卫生法律的不断增多,对卫生法律体系的研究逐步深入。

卫生部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举办了多次卫生立法讲习班,对卫生法律体系进行了研讨;中国卫生法学会也对卫生法律体系组织多次研讨。

通过研究,对卫生法的概念、渊源、原则、法律地位、调整范围等从理论上形成了较一致的认识,提出了卫生法律体系的理想性结构体系和实用性结构体系等多种分类方式。

研究卫生法体系的意义在于:从理论上可以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卫生法的概念、原则、渊源,确定卫牛法调整以乍命健康权为主要任务的社会关系的基本范围,探讨卫生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以及与此相关联的法律责任,为建立卫生法基本体系奠定理论基础。

从实践上讲对于制定一砸生立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卫生立法T作,准确协调和处理卫生法内部与外部法律关系,提高卫生立法的可行性、统一性、计划性和立法效率具有实际指导意义。

.二、卫生法体系结构卫生法律体系包括卫生法律层次体系、卫生法律体系结构设计和卫生法律子系统。

(一)卫生法律层次按照目前我国立法的法律效力等级,将卫生法律层次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以及从属于各项卫生法规的卫生标准。

(二)卫生法律体系结构设计卫生法律体系结构的设计以《q1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的有关论述为基础,结合V生改革的实际,将卫牛法分为公共卫生、医疗保健服务和中医药i个部分,每个部分又可分别形成子系统。

(三)卫生法律子系统1.公共卫生公共卫生子系统由疾病预防与控制、职业卫牛与公共场所监督、与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三部分组成。

,(1)疾病预防与控制:包括关于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国境卫生检疫、爱国卫生、健康教育的法律法规。

(2)职业卫生与公共场所监督:包括关于职业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的法律法规。

(3)与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包括关于药品、食品、化妆品、消毒用品、保健用品、饮用水的法律法规。

2.医疗保健服务医疗保健服务子系统由医疗服务、保健服务和医疗保险三部分组成。

(1)医疗服务:包括关于人员(医师、护士、卫技人员、临床药师)、机构(医疗机构、血站)、医疗活动(诊疗规范、病人权益保护、医疗事故处理、精神卫生、医学新技术、生命权益)的法律法规。

(2)保健服务:包括母婴保健和康复。

(3)医疗保险:包括职工保险、合作医疗、商业保险的法律法规。

3.中医药中医药子系统由于与公共卫生和医疗保健服务有一些共性,介于两者之问,因此要突出特点,涉及振兴中医和发展传统医药等法律法规。

第三节卫生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一、卫生法与冤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即国家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以及国家机关的组成、职责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等。

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立法工作的依据。

卫生法与宪法的关系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从属关系,即整个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宪法精神,同宪法的规定相一致,若有抵触便自行失去法律效力;二是补充关系,即宪法对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规定只能是高度概括和十分原则的,需要通过卫生立法把宪法关于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的条款加以具体化,形成方方面面的卫生法律文件,用以直接规范人们的各种卫生行为。

二、卫生法与行政法“行政”一词就其原意讲,一是指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即国家行政机关;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其职权所从事的管理活动。

广义的“行政”,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其内部实施管理的工作机构及其管理活动。

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和T作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调整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中,同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的社会关系。

其内容非常广泛,涉及民政、公安、农林、财政、金融、文教、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司法行政等各个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

卫生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同级人民政府之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其卫生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纵向行政管理关系,又有各种医疗卫生机构、各种提供卫生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横向卫生服务关系。

就纵向的卫生行政管理关系而言,卫生法与行政法是从属和补充关系。

三、卫生法与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和它相联系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所谓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指这种社会关系必须具有物质经济内容,而且参加这种社会关系的当事人必须是享有独立财产的主体,在意思表示上是自觉自愿的。

所谓和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非财产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具有人身从属性的社会关系,它的改变或受到侵犯,会影响到当事人的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生命权、健康权等;身份权包括当事人的著作权、发明权、发现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在横向的卫生服务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都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从各自的意愿出发而走在一起构建这种社会关系;当一方实施侵权行为或不履行其义务时,应当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向对方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将卫生服务关系作为调整内容之一的卫生法,与民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交叉关系,在规范卫生服务关系时,应该遵循民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

卫生服务法律关系中有的还带有一定的特殊性,如医患关系。

首先,在医患关系中双方的法律地位有一定的“主从”性,即患者在一般情况下缺乏必要的医疗卫生知识,而医疗方案的选择、药物的选用还是掌握在医生一方,从这种角度看,医患双方的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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