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史简答题与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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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简答及论述题

中国法律思想史简答及论述题

《中国法律思想史》简答及论述题1、简述管仲的立法思想管仲主张“令顺民心”,“与民分货”,法令的制定必须适应民众好财争利的习性,这是管仲在立法方面,尤其是在经济立法方面的主张。

管仲的立法主张有两个特点:—是强调物质经济利益的地位;二是重商。

(1)管仲认为,立法必须顺应民心。

以民心为向背,而赢得民心的关键在于使法律符合百姓的利欲,适应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要求。

(2)管仲重视商业。

力图用行政和法律手段促进并控制经济的发展。

管仲的立法思想具有重商主义的特征。

(3)管仲在农业方面也有自己极有特色的思想。

2简述秦王朝“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秦统一中国后,建立了以法家思想为指导的专制统治,推行“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用严刑峻法来统治人民。

其法治思想包括以下几方面:①“事统上法”的指导思想,加强法律的统一。

②“事皆决于法”的法制思想;③严刑峻法,“深督轻罪”的施刑方针;④“以法为教”的文化专制思想。

秦王朝“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对秦统治者实现统一,建立和巩固中央集权封建国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其采用单纯的严刑峻法进行统治,激化了社会矛盾,导致秦王朝的速亡。

3简述魏源的“变古愈尽,便民愈甚”思想魏源认为天地万物和人类社会都是不断变化的,指出历史进化是客观的必然趋势,提出了“变古愈尽,便民愈甚”的变法思想。

他指出“天下无数百年不敝之法,亦无穷极不变之法”。

他列举历代赋税、兵役制度不断变革的事实,说明法令随着“势”的变化而变化,这是历史发展自身的法则。

他还认为后代的法令、制度比古代进步,反对那种“执古”、“泥古”而不知随“势”变法的人,怒斥他们是“读周礼之书,用以误天下”的庸儒。

但魏源认为现有法令制度问题不大,关键是讲求行法之人,除去“法外之弊”,所以其变法思想仅为点点滴滴的改良,根本没有触及封建统治制度,也没有以新法代旧法,仿行西方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制度的要求。

4试述《唐律疏议》中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体现《唐律疏议》是以唐朝早期法律为基础而制定的集大成的律文及释文。

中国法律史简述题

中国法律史简述题

中国法律史简答题总汇(补充)简述中国法律史发展的特点。

(1)引礼入法,礼法结合;(2)家庭本位,伦理法制;(3)无讼是求,调处息争;(4)法为治世之具,缘法断罪;(五)法典体例上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与法律体系上的“诸法并存,民刑有分”。

(补充)简述法和律的异同。

(一)相同点:在一般情况下,二者是相通的,都表示必须遵守的规范和秩序,但法律更多是指刑法。

(二)不同点:一从字义的起源看,法含有“平之如水”、“去不直”的观点,律则更注重制度规范;二法涵盖的内容广泛,除律外,一切规章制度都可以用法来表示,如:令、格、式、例等;三律的专业性很强,一般只用于对案件的讨论或书面用语中,在一般口语中,人们多使用法。

简述禹刑。

禹刑是夏朝统治者为了纪念他们的祖先,以禹命名的夏朝法律的总称。

简述甘誓。

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简述商朝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

商统治者立法的指导思想,仍沿袭了夏朝的神权思想。

这种神权思想,把统治阶级的一切活动,包括他们运用法律的活动,都说成上帝和鬼神的力量。

这是同当时的历史条件有着密切关系的。

夏商时期,刚刚从生产力极端低下的原始氏族社会进入阶级社会,奴隶主贵族便利用人们对自然界的愚昧无知而形成的对原始图腾和祖先神崇拜的习俗,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受天命",是代表上天对人间进行统治,把他们对奴隶和平民的镇压,以及对其他不服从统治的惩罚,说成是"恭行天罚"。

从而给他们的统治和对人民的镇压,披上一层宗教迷信的保护色。

简述商朝继承制度的前后变化。

继承制度也是私有制的产物,王位继承与财产关系的继承是一致的。

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但以弟及为主,也就是说,在商初,主要是兄死后,其王位由弟继承,而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子。

商末则完全实行父死子继,以后又逐渐实行了嫡长继承制。

简述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七岁以下,八十岁、九十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最新版)目录一、引言二、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及其特点1.古代法制史2.中古法制史3.近现代法制史三、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意义四、结论正文一、引言法制史作为一门研究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对于我们了解国家法律制度的形成、演变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中国法制史的角度出发,探讨其发展阶段及其特点,并分析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意义。

二、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及其特点1.古代法制史古代法制史主要包括先秦、秦汉、魏晋南北朝等时期的法律制度。

这一阶段的法制史具有以下特点:(1)法律制度以礼法结合为主,礼刑并用,注重道德教化。

(2)法律体系以刑法为核心,民法、行政法等相对薄弱。

(3)法律适用具有较强的等级性,皇帝和贵族享有法律特权。

2.中古法制史中古法制史主要包括唐宋元明清等时期的法律制度。

这一阶段的法制史具有以下特点:(1)法律制度逐渐完善,法典编纂频繁,如《唐律疏议》、《大明律》等。

(2)法律体系日趋健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逐渐发展。

(3)法律适用相对公平,对皇帝和贵族的法律特权有所限制。

3.近现代法制史近现代法制史主要包括鸦片战争至今的法律制度。

这一阶段的法制史具有以下特点:(1)法律制度受到西方法制的影响,开始进行近代化改革。

(2)法律体系逐步与国际接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3)法律适用日益公平,取消了皇帝和贵族的法律特权,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意义研究中国法制史有助于我们了解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从中发现规律,为现实和未来的法制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

同时,研究中国法制史还有助于弘扬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提高国民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四、结论综上所述,中国法制史是一段悠久且丰富的历史,其发展阶段及其特点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摘要:一、引言二、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1.先秦时期2.秦汉时期3.魏晋南北朝时期4.隋唐时期5.宋元时期6.明清时期7.近代时期三、中国法制史的主要特点1.法制思想的多元化2.法典的编纂与发展3.法律制度的演变与传承4.司法体制的变迁四、结论正文:法制史是一门研究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它涉及到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司法体制等方面。

中国的法制史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远古时期。

本文将从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和主要特点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1.先秦时期先秦时期,诸子百家提出了各自的法制思想,如儒家的“礼治”、法家的“法治”等,为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秦汉时期秦汉时期,法家思想逐渐占据主导地位,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颁布《秦律》,实行“法治”。

汉代继承秦制,又有所发展,出现了“律令”制度。

3.魏晋南北朝时期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受到玄学、佛教等思想的影响,出现了“典权制度”,法律制度逐渐多元化。

4.隋唐时期隋唐时期,法制史进入繁荣时期。

隋朝编纂《开皇律》,唐朝编纂《永徽律疏》,形成了以律、令、格、式为主的法典体系,司法体制也日益完善。

5.宋元时期宋元时期,法律制度继续发展,出现了“刑统”制度,法律逐渐向社会下层普及。

明清时期,法制史进入成熟时期,法典体系更加完善,司法体制也日益严密。

6.明清时期明清时期,法制史进入成熟时期,法典体系更加完善,司法体制也日益严密。

7.近代时期近代时期,中国法制史受到西方法制的影响,开始进行近代化改革,如清末的“预备立宪”、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等。

二、中国法制史的主要特点1.法制思想的多元化中国法制史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法制思想始终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如儒家的礼治、法家的法治、道家的无为而治等,这些思想相互影响、相互融合,共同推动了中国法制史的发展。

2.法典的编纂与发展中国法制史的法典编纂始于先秦时期,历经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等时期的发展,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典体系。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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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论述题一、夏商论述题:1、简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

礼和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

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与西周时期的“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

两者相互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社会法律体系。

其中,以礼为主,以刑为辅。

“礼”是积极的、主动的典范,是禁止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是罚恶于已然的制裁。

也就是说,“礼”总是从正面主动地提出要求,他的功能重在“教化”;“刑”相对处于被动状态,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刑法处罚。

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亦必然为“刑”所不容。

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刑”的功能,重在制裁。

2、论述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意义。

西周时期主要的法律思想表现在“以德配天”和“明德慎罚”两个方面。

“以德配天”说是西周君权神授说的具体表现。

西周统治者继承和发展了商代的神权法思想,认为“天”或“上帝”是天下各族共有的神,“天命”属于谁,要看谁能拥有使人民归顺的“德”。

“明德慎罚”是西周统治者的法律主张。

所谓“明德”,指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所谓“慎罚”,指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要审慎、宽缓。

明德慎罚的观点实际上是强调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西周统治者以此观点作为处理立法和司法事务的指导理论。

其历史意义表现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影响深远。

它不仅在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及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直接的指导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被后世各朝统治者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则和正统标本。

西汉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学派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法律思想和法制方针,成为中国古代最具影响力的一种法律观念。

二、春秋战国论述题:1、简述《法经》的结构、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

战国时期,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

李悝制定了《法经》。

《法经》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中国法律史机考试题及答案

中国法律史机考试题及答案

中国法律史机考试题及答案中国法律史是一门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及其发展变化的学科。

考试题目和答案通常涉及古代至现代的法律制度、重要法律人物、法律文献以及法律思想的演变等方面。

以下是一套模拟的中国法律史机考试题及答案。

一、选择题1. 中国古代最早的成文法典是:A. 周礼B. 秦律C. 汉律D. 唐律疏议答案:B2. 以下哪位不是中国古代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A. 商鞅B. 韩非C. 荀子D. 李斯答案:C3. 明朝时期,负责全国司法审判的最高机构是:A. 刑部B. 都察院C. 大理寺D. 御史台答案:C二、简答题1. 简述《大清律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答案:《大清律例》是清朝的法律汇编,其内容主要包括刑事、民事、商事等方面的规定。

它的特点有:(1)继承并发展了《唐律疏议》的法律体系;(2)强化了皇权,对官员的监督和惩罚更为严格;(3)注重家族伦理,对家庭内部的纠纷有详细的规定;(4)对商业活动进行了规范,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2. 论述中国古代“礼法合一”的特点及其影响。

答案:“礼法合一”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重要特点,它强调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统一。

其影响主要体现在:(1)促进了社会秩序的稳定,礼法的结合使得法律具有了道德的约束力;(2)加强了家族和宗族的凝聚力,家族内部的纠纷往往通过礼法来解决;(3)影响了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法律往往以儒家的道德观念为指导,强调个人品德的修养。

三、论述题1. 论述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脉络,并分析其对现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答案: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从夏商周到明清,经历了从原始的部落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

夏商时期以习惯法为主,西周时期出现了“礼法”,秦汉时期法律制度开始系统化,隋唐时期法律制度进一步发展,明清时期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古代法律制度对现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主要体现在:(1)法律的继承性,现代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古代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制度;(2)法律的民族性,现代法律体系在发展过程中注重吸收和融合中国传统文化的元素;(3)法律的现代化,现代法律体系在借鉴古代法律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法律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中国法制史】简答题(小抄版)

【中国法制史】简答题(小抄版)

【中国法制史】简答题汇总二、问答题1、中国历史上较为固定的法律形式和各别朝代有特色的法律形式。

答:西周的法律形式主要有:1、誓,带有军令性质的誓词。

2、诰,周王对下级所训话。

3、命,周王就具体事务向行政机关发布所命令。

4、礼,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包括多种规范内容。

5、遗训,先王的遗训。

6、殷彝,法律中有利于统治者的内容。

秦朝的法律形式有1、律(商鞅改法为律,律自秦始。

)2、令、制、诏(命、令、制、诏,从法律意义上说没有什么区别。

)3、式(最早出现于秦)4、法律答问(对秦律以问答的方式作解释,类似后世的《律疏》,是我国古代注疏法律的滥觞。

5、廷行事(司法机关的判例)。

汉的法律形式包括1、律,基本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

2、令,皇帝的命令,也叫诏或诏令。

3、科,即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法律文书。

4、比,也叫决事比,即可以用来作为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

5、春秋经义,没有法律条文规定,又没有适当判例可以依据,就一《春秋》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

6、法律解释,注意不同于秦的法律答问。

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1、律,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

2、令,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

3、格,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

4、式,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宋朝的法律形式比较有特色,需要我们重点掌握。

1、赦,凡有关罪与罚的规定。

2、令,关于约束禁止的规定。

3、格,有关吏民等级及论等行赏的规定。

4、式,有关体制楷模的规定。

5、断例,即判案的成例。

6、指挥,指尚书省和中央其他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的同类事件有约束力。

7、申明,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

8、看详,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赦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

2、立法概况?答: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

汤刑是商朝刑法的总称。

“九刑”即刑书九篇,周初制定的一部刑书。

汉刘邦“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与盗窃抵罪,其余秦法一律废除。

《九章律》是刘邦命令萧何在秦律6篇基础上增加了三篇而制定的。

中法史历年考研真题

中法史历年考研真题

第一章夏商一、概念题1.《禹刑》(人大2005年研)2.五刑3.宫刑(辽宁大学2006年研)4.大辟(人大2012年研)5.“天讨”与“天罚”6.圜土二、简答题1.说出奴隶制五刑的名称并简释其含义(中国政法1997年研)2.简述夏代的法律形式3.简述商代的立法思想4.结合法学基本原理与具体历史事实,谈谈你对中国法的起源问题的主要看法(中国政法1999年研)三、论述题1. 试述中国法律的起源及特点第二章西周1.“以德配天”(南京大学2009年研)2.“明德慎罚”(中山大学2011年研、2006年研;人大2009年研;南京大学2007、2006年研;中南财经大学2002年研)3.宗法制(中南财大2007年研)4.礼(中国政法1996年研)5.周公制礼6.《吕刑》(中国政法1998年研)7.九刑(人大2007年研;中国政法2000年研)8.三宥之法(青岛大学2011年研;辽宁大学2006年研)9.三刺之法(青岛大学2011年研;辽宁大学2004年研)10.质剂(辽宁大学2005年研)11.六礼(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4年研;中南财大2002年研;中国政法2000年研)12.“七出”、“三不去”(南京大学2009、2004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6年研;人大2001年研;南师大2010年研)13.司寇(中南财大2005年研)14.大司寇(人大2006年研)15.五听制度(南京大学2007年研;人大2010、2005年研;南师大2008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5年研;中国政法2001年研)16.五过(中国政法1997年研)17.圜土(人大2004年研)二、简答题1.简述“明德慎罚”的思想内容(青岛大学2010年研)2.西周礼治思想的基本内容(中山大学2004年研)3.简述西周宗法制的主要内容4.简述“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的含义(人大2005年研)5.怎样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辽宁大学2005年研)6.西周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有哪些(南师大2008年研)7.《周礼》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三国三典”是什么意思?(中南财大2003年研)8.简述西周民事契约的种类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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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一、两汉时期,是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主要表现为“春秋决狱”和“引经注律”以及保护“王杖主”的规定和有关尊老怜幼的令。

采用儒家经典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和对律典的解释,将儒家所提倡的道德法律化,“亲亲”“尊尊”“恤刑”等儒家道德思想渗透到司法领域,进而又通过“决事比”的方式进入立法领域。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时期。

主要表现在“引礼入律”,影响立法活动。

如《新律》中“八议”之制,体现儒家“尊尊”思想;《晋律》中“准五服以治罪”、《北魏律》中“存留养亲”,体现儒家“亲亲”思想;《北齐律》中创设“重罪十条”也意在维护儒家所提倡的伦理道德和封建等级制度。

三、隋唐时期,法律儒家化的成熟阶段。

儒家所主张的“礼法并用,德主刑辅”成为封建法律思想的核心,唐律承《开皇律》,全面贯彻儒家封建等级和宗法伦理思想,形成“礼法结合,一准乎礼”的基本特点。

至此,中国法律完成了儒家化的基本过程,为后世宋元明清沿承千年。

法律儒家化的原因:一、儒家法律思想的实质是“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综合了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两种统治策略,更适合统治阶级的要求。

二、儒家法律思想中所强调的贵贱、长幼、亲疏、等级有别,适合封建社会的等级制要求。

三、儒家学说中所强调的“亲亲、尊尊”原则,适合中国封建社会的家族制度。

四、从政治制度上看,中国封建社会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制度,也需要用儒家学说来体现法律的等级性、特权性。

隋唐简述六赃唐律中为保证官吏廉洁奉公,严惩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贪赃枉法行为,而在“职制”篇中规定的六种犯罪:受赃枉法: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受赃不枉法: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的行为;受所监临: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百姓或下属的财物;强盗: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窃盗: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坐赃: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简述加役流《贞观律》中,将应处以绞刑者,直接服“加役流”,即犯人流放三千里,且在一般流行强制服劳役一年的基础上,增加服劳役的年限,作为宽恕死罪的方法。

简述“义绝”唐律中首次规定的一种强制离婚,指的是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断义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对任何不离的一方追究法律责任。

唐代三法司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称为“三法司”,分别负责审判、复核、监察的司法职能。

对于全国性重大疑难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台御史共同审理,称为“三司推事”;地方上的重大案件,不便移送中央的,由“三司使”前往当地审理,称为“小三司推事”。

简述唐初立法指导思想1、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名例篇》中概括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和礼仪规范越来越多地渗入法律之中。

2、立法宽简。

“宽”要求做到减轻刑罚,“简”要求立法简明,贯彻了“德主刑辅”的主导思想。

3、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立法时审慎,不轻易制定,而一旦制定出来,就坚决执行,不轻易改变和废止。

4、执法严明。

总结了前朝隋的前车之鉴,统治者意识到:完备的法律只有得到正确的不折不扣的适用和实施,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唐朝主要法律形式及相互关系1、律。

封建国家的基本法典,在各种法律形式中地位最高,稳定性最强,在实践中适用最广。

2、令。

经过系统整理公布的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法规,依据形势需要随时制定,规定某一方面事务的规范,是对律的重要补充。

3、格。

皇帝针对某一国家机关或某一具体事项临时发布的、经过分类整理汇编确定为“永格”后颁行天下的各种单行敕令。

4、式。

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属于行政法律规范。

在唐代法律体系中,以律为主,令、格、式为补充,凡违背令、格、式的行为,一律按律处罚。

唐律中关于“化外人”犯罪的规定1、《唐律疏议》中《名例篇》规定:“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按其本国法律处理;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的,按唐律处理。

2、唐朝在处理涉外案件时,相同国籍的外国侨民实行的是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实行的是属地主义原则。

3、这一原则反映了唐朝立法者对外国习俗的尊重和包容,同时又维护了国家主权。

《名例篇》的主要内容1、五刑:笞杖徒流死,改为由轻到重的顺序。

2、十恶:直接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统治秩序的十种性质最为严重的犯罪行为,源于《北齐律》中重罪十条,沿承隋制。

“谋反、谋叛、谋大逆、恶逆、不道、不孝、不睦、不义、大不敬、内乱”,触此之一者,不享有“八议”等特权,充分表明了唐律维护封建专制和家族制度的本质。

3、“八议”,请,减,赎,官当等系列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规定。

“八议”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勤,议贵,议宾”此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须奏请皇帝裁决。

源于西周“八辟”,是“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

“官当”是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当徒流罪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另一具体体现。

贵族官僚享有特权,严重破坏了司法的统一。

4、刑罚适用原则:区分公私罪,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同居相隐不为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从首,再犯累犯加重,涉外案件处理,类推原则。

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历史地位1、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自战国《法经》至隋唐一直到清末,中国封建法典始终继承着这一特点。

以刑法规范为主要内容,同时兼有民事、经济、行政、军事、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依礼制律,礼法合一。

依礼制律即以儒家主张的纲常礼教作为指定法律的指导原则和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礼法合一即指礼的要求与法的规范互相渗透,水乳交融。

主要表现在:条文以“三纲”为准,许多条文直接渊源于礼的规范,引用儒家经典为条文作解释。

3、科条简要、刑罚适中。

以往秦汉法律,以繁杂著称,唐沿隋制,实行精简、宽平的原则,定律12篇,500条,为后世沿用。

刑罚上继承隋朝封建五刑,以从轻为原则,体现统治者欲以“宽仁治天下”。

4、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超。

文字简约,疏而不漏,法律概念及术语明确规范,律文与律疏有机结合,运用自首减免、涉外案件处理、类推等原则,规定恰当的量刑标准。

唐律结构严谨,立法技术完善,举世公认。

历史地位:1、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唐律承袭秦汉以来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使得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典型性、代表性。

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对宋元明清产生了深刻影响。

2、对东亚各国的影响。

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对亚洲各国产生深远影响。

如朝鲜,日本的立法均以唐律为蓝本。

因此,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宋朝宋代刑罚制度的变化1、折杖法。

为笼络人心,关闭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宋颁行“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

其中加役流则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

折杖法对缓和社会矛盾曾起到一定作用,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

2、配役。

源于唐朝的流配刑。

实行折杖法后,为弥补死刑与折杖法之间刑差过大,遂增加配役刑。

在两宋多为刺配,刺是刺字,配指流刑的配役。

刺配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上的一种倒退。

3、凌迟。

作为死刑一种,始于五代时北辽。

是一种碎而割之,慢慢致人死亡的酷刑,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成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4、管置。

将犯人安置到一定地区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

宋代司法制度1、中央司法机构:大理寺,中央审判机关;刑部,死刑案件的复核;审刑院,神宗以前为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而增设的中央审判机关。

是皇帝介入司法的渠道。

2、地方司法机构:各路设提点刑御司。

州设司法参军和司理参军。

地方死刑案件一般由州一级审理,上报路一级转送刑部复核。

宋代立法思想1、强化中央集权,重文抑武。

行政上以文官知州县事,在司法上也强调武人不得干预。

2、义利并重,依法理财。

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使得朝廷加大对经济领域的重视。

思想上由传统的“讳言财利”转向“利义均重”。

3、受理学和功利学派影响。

宋代法律形式1、编敕。

宋代的敕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经过中书省“制论”和门下省“封驳”,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敕”。

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活动称为编敕。

其效力往往高于律。

2、条法事类。

南宋在敕、令、格、式并行和编敕的基础上,将敕令格式以“事”分类统一,分门编撰,形成了《条法事类》这一新的法典编纂体例。

3、编例。

补充编敕,以例断案有所发展,对明、清有较大影响。

敕、例的广泛应用是宋代法制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

明朝明代立法思想1、明刑弼教的立法指导原则。

打破“德主刑辅”“先教后刑”的原则,进入明刑弼教的新阶段,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而只是刑罚的目的。

2、重典治国的司法指导思想。

吸取元末纲纪废弛,官吏放纵的教训,朱元璋采取“治乱世用重典”的原则,重典治民,重典治吏,从而与“明刑弼教”的原则统一。

简述明律与唐律相比,何为“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在“重典治国”原则指导下,所谓“重其所重”就是对直接危害统治和社会秩序的“贼盗等”犯罪,处刑加重,如对“十恶”扩大了适用范围;“轻其所轻”就是对“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一类非直接侵犯君主政权的犯罪,减轻处罚。

这种“轻其所轻”突出了“重其所重”的效力,也起到了缓和社会矛盾的作用。

明朝行政立法1、内阁。

朱元璋借胡蓝之狱废宰相,面临繁多的政务,又设内阁,作为秘书处,协助皇帝处理大量的公文奏章。

2、六部。

明沿元制。

设六部“”,废中书省后,六部直属皇帝。

3、通政使司,本意为“有喉舌之司,以通上下之情”,但在明朝皇权专制极端发展和宦官专权祸国的情况下,通政使司仅负责收管内外章奏。

4、廷议。

廷臣会议,“事关大利害”的政事,须下廷臣集议,结果须上奏皇帝。

意见不一时,摘要奏皇帝作裁决。

明朝司法机构1、中央司法机构:刑部:最高审判机关。

增设十三清吏司,加强对地方的司法控制。

大理寺:复核驳正。

都察院:掌监察,设十三道监察御史。

统称三法司。

最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

2、地方司法机构。

省、府、县分别由“提刑按察使司”,知府,知县兼理司法。

明代越诉重惩。

3、“厂”“卫”特务机关。

“东厂”“西厂”“锦衣卫”等特务性机关参与司法,被赋予种种司法特权,如“侦查缉捕之权”“监督审判之权”“法外施刑之权”等。

清朝清代主要立法1、《大清律集解附例》参照《大明律》,分为名例律,“。

”七篇,30门,459条,抄袭痕迹过重,与清朝实际情况不符。

但作为清朝第一部通行全国的综合性法典,在稳定社会秩序上有一定积极意义。

2、雍正《大清律集解》,成为《大清律例》的蓝本。

3、《大清律例》于乾隆五年正式修订完成,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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