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胡志翔主任荣获司法部表彰
律师事务所先进事迹(完整版)

律师事务所先进事迹律师事务所先进事迹律师事务所先进事迹黑龙江建文律师事务所,于1995年,经黑龙江省司法厅核准成立,建文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20名,全部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其中法学硕士4名,设有金融、房地产、婚姻家庭、劳动仲裁、交通肇事等13个专业部门。
从事咨询、代书、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业务。
该所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135号宏威大厦706室。
与南岗经济开发区毗邻,交通便利,服务方便。
十八年来,全体律师在主任,高级律师张建文的带领下,精诚团结,锐志进取,以精湛的业务技能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多名律师被黑龙江省律师协会评为“黑龙江省优秀律师”,多名律师分别担任黑龙江省律师协会“房地产主业委员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
建文律师事务所共承办经、民、刑、行政等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大江南北法庭内外,为上百家企业事业单位提供了常年法律服务;在普法宣传中更是积极主动,精心培养了上千名法制宣传员,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案例更是不可胜数。
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无私奉献,不忘社会责任,扶贫助学帮助困难家庭,特别是在汶川地震和玉树地震中全体律师踊跃捐款,积极贡献自己的力量。
建文律师事务所始终坚持以服务大局维护社会稳定为宗旨,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认真负责保质保量的完成了交办的法律援助案件。
建文律师事务所狠抓学习坚持每周组织律师学习专业知识,建文律师事务所还根据司法局的部署,201X年开展“两会”学习专题,201X年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201X年开展以学习习总书记的中国梦为内容的主题演讲,提高认识,增强觉悟。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而不遗余力地拼搏,赢得社会各界的好评,多次受到省市的表彰、奖励,建文律师事务所连续十年被评为“先进律师事务所”。
201X年被评为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201X年被评为首批五星级诚信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建文律师事务所以“坚守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为理念,以崭新的精神面貌和饱满的工作热情,为创建中国法制和谐社会而奋斗。
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与韩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与韩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3【案件字号】(2020)新23民终1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岳清文庄艳梅帕提扎提【审理法官】岳清文庄艳梅帕提扎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韩伟;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韩伟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韩伟【当事人-公司】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志生新疆旭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志生新疆旭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志生【代理律所】新疆旭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韩伟【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上诉人新疆其亚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一致。
另查明,原审第三人四川其亚公司为被上诉人韩伟缴纳了2009年1月至2019年6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2019年5月至6月工伤保险。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上诉人新疆其亚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上诉人新疆其亚公司认为其已经为被上诉人韩伟缴纳社保,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
本案中,根据上诉人新疆其亚公司二审提交的新证据社保缴费证明,可以证实上诉人新疆其亚公司依法为被上诉人韩伟缴纳了工伤保险,险种齐全。
关于被上诉人韩伟认为工伤保险系补缴的意见。
工伤保险是否为补缴不直接影响被上诉人韩伟关于工伤保险权益的享受,故被上诉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保险缴纳年限不足的社保权益,被上诉人韩伟可以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者社会保险征缴管理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实现,在此情形下,被上诉人韩伟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情形。
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4.06.19•【分类】其他正文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1.某公司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2.某公司不服市政府征缴土地闲置费申请行政复议案3.某再生资源公司不服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复议案4.某公司不服区文化旅游广电局不允许拆除函申请行政复议案5.某公司不服市水利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案例一某公司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关键词】行政复议撤销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意见书【基本案情】2019年12月6日,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经营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以拥有优质资产、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重整。
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2023年7月26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公司的股权过户登记到投资人名下,至此该破产重整案件审理终结。
在法院审理重整案件期间,2023年6月12日,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申请人逾期未上报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成立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作出吊销申请人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导致申请人在重整后因营业执照被吊销无法申报项目开发,企业经营再度陷入困境。
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恢复其营业执照。
【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查明,自2019年12月9日至2023年7月26日期间,申请人一直处于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重整案件程序中。
因企业未申报变更经营场所,被申请人无法取得联系,也未实际听取其陈述意见,仅公告程序后即作出行政处罚。
同时也因有关部门之间未建立关于破产案件审理的信息互通机制,导致遗漏查明作出行政处罚时该企业正处于破产重整期间的事实。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3部门《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有关企业破产程序启动、程序种类、程序切换、程序终止、管理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新司发【2012】64号关于新疆律师协会成立30周年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决定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司法局,各地(州、市)司法局、律师协会,新疆律协直属分会: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司法厅党委的领导下,新疆律师协会自1982年成立以来,已经走过了30年的辉煌历程,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全区各族律师以促进实现新疆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两大历史任务”为己任,法律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法律服务领域不断扩展,律师的职能作用日益突显,广大律师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保障民生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
30年来,全区各族律师在自治区司法厅、新疆律师协会的带领下,涌现出一大批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业务能力强、政治素养好、热心公益性法律服务、热心行业建设的各族优秀律师,锻造了一支由这样一大批优秀律师为代表的具备着“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高素质的新疆律师队伍。
为了继承和发扬我区律师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的优良传统,大力弘扬新疆律师无私奉献的时代精神,宣传新疆律师在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中的作用和贡献,动员和鼓舞新疆律师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捍卫者的生力军作用,经全区各地律师协会的推荐、初评,“庆祝新疆律师协会成立30周年评优活动”评选委员会的评审,并向社会进行公示等程序,经自治区司法厅、新疆律师协会审核决定:在庆祝新疆律师协会成立30周年之际,授予买买提·玉素甫等59位新疆律师协会历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执业30年的老律师“新疆律师业特殊贡献奖”;授予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等十家律师协会以及阿布都艾尼·托乎提等20位律师协会工作人员“新疆律师业突出贡献奖”;授予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等十家律师事务所“新疆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授予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等十一家律师事务所“新疆律师业热心公益先进律师事务所”称号;授予王志业等十一名律师“新疆律师业优秀公益律师”称号;授予罗鹏等十名律师“新疆律师业热心协会工作先进律师”称号;授予杨进等十名律师“新疆律师业参政议政先进律师”称号;授予耿宝建等十名律师“新疆优秀律师”称号;授予艾尼瓦尔·尼亚孜等十名律师“新疆优秀青年律师”称号;授予麦合皮热提·艾力等十名律师“新疆优秀女律师”称号。
代理词火灾赔偿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陈新威的委托,指派胡志翔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调取了必要的证据,参加了法庭庭审,结合法庭调查查明的案件事实,现依据法律和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本案属于典型的物业管理及服务不到位,疏与保安管理,物业公司怠于履行相关安全保障义务而发生的火灾致人死亡事故,应当由被上诉人兴鑫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与上诉人陈新威无任何关系,一审法院判决让上诉人陈新威承担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而且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遗漏了必须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导致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其理由如下:一、本案火灾发生的地点是在雅苑园小区院内,是在小区的公共区域,而非业主专属区域。
上诉人喀什兴鑫物业公司接受业主的委托对小区进行管理服务,对公共区域等负有安全管理的义务,由于被上诉人兴鑫物业未能尽到相关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本来可以避免的安全事故发生,被上诉人喀什兴鑫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人必须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
1.兴鑫物业公司对小区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
在事发时该小区只配备一名连自己生活都无法自理失去双腿的残疾人担任该小区的保安和管理人员,管理一个几百人的小区,视业主的生命为儿戏,严重亵渎业主的生命安全,兴鑫物业公司严重失职,存在严重过错。
该保安根本就不具备任何保安能力,事发当时也没巡逻根本不知道火灾发生,没有及时处理火灾而且连火警都没报,这才是本次火灾发生的根本原因,如果物业管理人员配备合格,保安尽责巡逻根本就不会导致本次火灾发生。
2. 兴鑫物业在管理雅苑园小区的过程中没有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以至于发生火灾无法灭火。
兴鑫物业没有按照《消防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及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导致火灾直至将全部可燃物燃烧完后自然熄灭。
事发后又由于其管理的小区监控设施出现故障,导致火灾原因无法查明。
3. 被上诉人兴鑫物业公司不得以收费多少作为比对责任大小。
诽谤罪辩护词怎么写

诽谤罪辩护词怎么写诽谤罪辩护词要写被告人的法定情节,关于案件的定性问题,并表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被告积极要求退赃,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情,悔过之心显著、悔罪态度较好.被告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申请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较轻的刑罚。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但是即使构成诽谤罪,犯罪嫌疑人依然有获得辩护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主要是从哪些方面入手呢?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了诽谤罪辩护词供大家阅读。
▲诽谤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出庭参加今天的诉讼,通过对本案的了解和今天的庭审调查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对象是特定的人。
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自诉人以被告书写的题为“当代和珅---张某”文章里描述的“一直与他有染的一位女股长,多次被他老婆捉奸把那女子从家中赶出过,为了方便,把她调到公司任总经理以便于他们开房鬼混寻鱼水之欢。
”称是被告在诽谤自诉人,以此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实属无稽之谈,就此就连基本的民事侵权都谈不上,何来刑事犯罪。
一、从文章的内容里没有任何地方提到过自诉人,而且从该段句子里,也无法反映出文章描述的人就是自诉人。
是自诉人自己多疑,无端猜测,自认为是自己。
诽谤罪诽谤的对象的必须针对特定对象,或者描述的人物形象众人一看无需推定就直观知道是谁,不是某人站出来说该描述就是本人,这个人就是她自己,将自己对号入座,这绝不是被告人的意思。
自诉人更不能把任何轻微民事事件无端放大都当成犯罪来处理。
二、文章里就此短短一句话,此话无论描述及散布的是谁,最多也只不过是名誉上受到轻微损害,但绝对构不成犯罪,否则颠覆了诽谤罪的立法初衷和法律构成,更是对公民言论自由的粗暴践踏。
关于解散公司 代 理 词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胡志翔为其担任代理人,本人依法出庭参加了庭审,根据案件事实和庭审过程中的相关证据证明,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公司必须解散。
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具备申请被告公司司法解散的主体资格。
原告是被告公司的股东,而且四原告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已达百分之十以上。
详见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股东即出资人的身份证明及公司出资人的履历表及出资情况表、企业工商登记股东出资信息表,均证明孙连芳出资46.60万元占5.8%、热汗古丽出资18.48万元占2.3%、张义友出资17.72万元占2.2% 、严福军出资18.48万元占2.3 % ,四股东出资占公司股份比例12.6%。
根据《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所以原告完全具备了申请解散被告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的事务陷于僵局,被告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了严重困难。
关于何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指的是在公司内部治理过程中,公司股东或者董事之间矛盾激烈或彼此间存在纠纷,双方均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态,导致公司决策无法作出,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是瘫痪的事实状态。
1、被告公司从2005年成立至今只在刚成立时召开过一次股东会,尔后公司董事长从未召集股东召开过股东会,而且也无法召集股东召开股东会。
被告公司及董事长与原告股东之间矛盾长期不断,彼此互不信任,最终导致矛盾激化甚至发生严重冲突,原告与被告公司及董事长股东之间的人合基础已经不复存在,公司事务陷于僵局。
所谓公司的事务陷于僵局是指股东之间丧失了基本的人身信任关系,或在公司的经营政策上发生了严重的分歧,导致公司的事务无法继续进行。
有限公司既然是以股东为基础并以股东为成员有机结合而成的团体,人身因素在有限公司中起着决定性的因素。
行政诉讼答辩状

行政诉讼答辩状答辩人:某县人民政府地址:某县人民东路42号法定代表人:哈某某职务:县长被答辩人:聂某某,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号:36220219********37,户籍地址:江西省丰城市某村,现住喀什市某小区6号楼5单元5162室,联系电话:157****6611。
针对原告聂某某诉被告行政强制违法纠纷一案,作出如下答辩:一、本案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不是执法主体,也从未在本次明文某项联合执法活动。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作为地方行政管理机关,是独立机关法人,各行政职能部门和各乡镇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相应的执法权,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在本案中并非独立的执法部门,原告所诉称的强制拆除其采砂场设备并不是某县人民政府直接完成的。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被告从未实施过任何行政强制执法行为,因此,原告诉某县人民政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建议法庭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二、原告诉被告起诉期限已过。
原告诉称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是在2016年6月1日发生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截至目前其诉称的具体行政行为已过去3年多,且原告无正当理由,故原告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被告在起诉书中说2016年1月自己采取上访的方式进行“维权”。
岂不知信访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为。
信访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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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胡志翔主任荣获司法部表彰
胡志翔主任荣获全国律师行业创先争优先进
2012年9月18日,司法部召开全国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总结表彰电视电话会,会上司法部政治部张主任对全国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进行了全面总结,会上对全国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开展以来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我所胡志翔主任律师荣获全国先进个人。
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
附件
司法部召开全国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总结表彰电视电话会议我区2家律师事务所和9名律师受到表彰
2012年9月18日,司法部召开全国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总结表彰电视电话会,会上司法部政治部张主任对全国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进行了全面总结,会上对全国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开展以来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我区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
一、先进集体
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直属分会)
新疆国通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乌鲁木齐)
二、先进个人:
新疆鸿华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博(乌鲁木齐)
新疆双语律师事务所主任阿不都外力?/SPAN>哈斯木(乌鲁木齐)
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吴波(昌吉)
新疆嘉峰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文军(哈密)
新疆远新律师事务所主任徐树远(阿克苏)
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主任胡志翔(喀什)
新疆乌墩律师事务所主任艾尼瓦尔?/SPAN>艾海提(和田)
新疆同星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欧阳旭章(直属所)
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支部书记梁征(直属所)。
自治区司法厅厅长阿不力孜?/SPAN>吾守尔,自治区司法厅创先争优领导小组成员王新平、王红英、刘娴、毛力、刘俊国、仇澍,以及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金山,新疆律师协会会长桑云、副会长张伟民、吴波、张博,乌鲁木齐市创先争优领导小组部分成员,新疆律师协会部分工作人员参加了全国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总结表彰电视电话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