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员辞职若干法律思考_刑法论文(1)
从飞行员跳槽案看劳动合同法上的违约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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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防止企业滥 用违约金制度
加强监管,确保违约金制度的公平 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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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支付的程序
确定违约金金额: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确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 通知违约方:向违约方发出违约通知,告知其违约行为及违约金金额 违约金支付:违约方在收到通知后,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返还:如果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后,履行了合同义务,可以要求返还违约金
违约金制度的争议
争议焦点:违约 金是否过高,是 否合理
争议原因:劳动者 认为违约金过高, 企业认为违约金合 理
争议影响:影响 劳动者和企业的 权益平衡
争议解决:需要 法律和政策层面 的改进和完善
违约金制度的改进建议
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防止 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制度
建立违约金的合理计算方法, 避免过高或过低的违约金
明确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和标 准,避免滥用
完善违约金制度的法律解释和 司法实践,提高法律适用的准
违约金的数额:劳动合同法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标准。
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劳动合同法规定,违约金应当一次性支付,不得分期支付。
违约金制度的目的和作用
保护劳动者权益: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市场秩序:防止用人单位恶意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促进经济发展:鼓励用人单位提高劳动者待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案例引发的思考
劳动合同法上的违约金制度是否合理? 飞行员跳槽案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违约金制度在保护企业利益和员工权益之间如何平衡? 飞行员跳槽案对劳动合同法上的违约金制度有何启示?
定义: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 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时, 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民用航空人员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当事人信息原告:某航空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公司”)被告:李某(以下简称“李某”),男,35岁,某航空公司飞行员(二)事故经过2018年6月5日,李某作为驾驶员,执行某航空公司一架波音737-800型飞机的航班任务。
当飞机飞至某市上空时,由于李某操作失误,导致飞机在下降过程中高度过低,触碰到地面,造成飞机严重损坏,机上乘客和机组人员均未受伤。
经调查,事故原因系李某在执行任务过程中违反飞行操作规程,导致飞机失控。
二、法律争议本案中,李某作为民用航空人员,在执行飞行任务过程中发生飞行责任事故,引发了以下法律争议:1. 李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2. 航空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 乘客和机组人员的人身权益如何得到保障?三、法院判决(一)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民用航空人员,在执行飞行任务过程中,违反飞行操作规程,造成飞机失控,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飞行事故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民事责任1. 航空公司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航空公司作为李某的雇主,对李某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航空公司应承担李某因飞行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
2. 乘客和机组人员的人身权益保障法院认为,乘客和机组人员在事故中未受到人身伤害,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因此,乘客和机组人员有权要求航空公司赔偿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赔偿金额法院根据李某的犯罪情节、航空公司经营状况以及乘客和机组人员的损失,判决航空公司赔偿李某经济损失50万元,赔偿乘客和机组人员经济损失1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作为民用航空人员,在执行飞行任务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导致飞行责任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
东航一飞行员辞职被索要500万

东航一飞行员辞职被索要500万飞行员是不少人羡慕的职业,但看上去风光的机长却面临着择业自由受限的困局,日前,一批东航机长起诉“东家”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件陆续开庭,其中四名机长的劳动合同中,出现了飞行员在航空公司“必须服务期”的约定。
所谓必须服务期的终止日期,是飞行员的退休之日,合同约定“在必须服务期内劳动者不得提出离职”。
对于这些被要求服务到退休的飞行员的诉讼请求,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不一:有的机长被判解除劳动合同,有的则被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审后,有6名机长上诉,目前有3人的案件二审被裁定发回重审,还有3人在等待着关乎自己日后去向的二审裁判结果。
专家分析说,“必须服务期”侵犯了飞行员的择业权利,应该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今年32岁的万强(化名)2007年进入到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从学员开始,到副驾驶,2013年,他正式成为一名机长。
随着晋升,公司的一些管理问题让万强越来越不舒服:比如涉及飞行安全事件的问题,有些是客观原因造成的,但公司一律对飞行员做出停职一个月的处理。
不满越来越多后,万强于2015年1月9日向东航公司以及东航江西分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却遭到公司方面的拒绝,在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失利后,万强将东航以及江西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东航与江西分公司答辩称,与万强的劳动合同必须履行,双方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标注了“必须服务期从2007年8月1日至退休年止,万强从获得机长之日起为东航工作的必须服务期为8年。
”万强不履行合同约定,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约。
同时,东航方面提出,当初与万强所在的飞行学校签订了培训协议,是东航委托该学院培养飞行员,费用是东航承担的,因此如果法院判决解除劳动关系,万强需要向公司支付500万元的培养费。
5月2日晚上到3日早上,世界斯诺克锦标赛决赛的最后两个阶段开打,最终,丁俊晖顽强反击但还是失败,最终14-18不敌塞尔比,错失了成为大满贯的机会,但仍创造亚洲人在斯诺克世锦赛的最好成绩。
飞行员的辞职报告

飞行员的辞职报告致公司管理层:本人XXX,担任贵公司飞行员已有五年之久。
虽然我一直热爱这个职业,但经过深思熟虑,我决定向贵公司递交辞职报告。
首先,我要对贵公司提供给我的机会和培训表示感激。
在贵公司的职业生涯中,我获得了丰富的飞行经验和专业技能发展。
我深知贵公司对我的支持和信任,这使我得以在飞行事业中获得了一定的成就。
然而,我递交辞职报告的原因并非对贵公司不满或其他不可调和的矛盾。
我决定离开飞行员职业主要是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1. 对个人健康的关注:航空业是一个高度竞争和高压力的行业。
长时间的飞行工作对身体和心理健康有着一定的影响。
我认识到我需要更加重视个人健康,并寻找一个更平衡的工作与生活方式。
2. 家庭责任的承担:作为一名飞行员,我经常需要长时间离开家庭。
日复一日的分离给我和家人带来了困扰,并在亲密关系方面造成了一定的冲突。
我相信我应该与我的家人共度更多的时间,支持他们的成长和幸福。
3. 职业发展的追求:虽然我享受在贵公司的工作,但我也开始对其他领域的职业发展感兴趣。
我希望寻找新的挑战,学习新的技能,并在不同的工作环境中拓展自己的视野。
这将有助于我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更上一层楼。
针对上述考虑,我决定辞去贵公司的飞行员职务,并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开始探索其他机会。
尽管我的决定后果很可能对贵公司的运营产生一定的困扰,但我保证将尽我所能完成有效的交接工作,并确保贵公司选择合适的人员填补我的职位。
最后,我要再次表达对贵公司的感谢和赞赏。
在这段时间里,我获益匪浅,结识了许多出色的同事和上级领导。
我将永远铭记与贵公司的合作经历,并祝愿贵公司在未来的发展中取得更大的成就。
敬礼,XXX。
飞行员辞职报告

您好!在此,我谨向您提交我的辞职报告。
经过深思熟虑,我决定辞去在公司担任飞行员的职务。
以下是我辞职的原因及对公司的感谢和祝愿。
首先,我要感谢公司给予我的关心与培养。
自从我加入公司以来,公司为我提供了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平台,让我在短时间内迅速成长。
在公司的培养下,我不仅掌握了飞行技能,还学会了如何与团队成员协作,共同完成各项任务。
在此,我要衷心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信任和支持。
其次,我要感谢我的同事们。
在共同工作的日子里,我们互相帮助、共同进步,结下了深厚的友谊。
正是这份友谊让我在工作中倍感温暖,也让我更加珍惜这段时光。
在此,我要向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祝福。
然而,随着我对职业生涯的思考,我意识到自己在飞行领域的成长空间已经相对有限。
为了追求更高层次的发展,我决定辞去飞行员职务,投身于新的领域。
以下是我辞职的具体原因:1. 个人发展需求:随着我国航空业的快速发展,飞行员职业竞争日益激烈。
为了在职业生涯中实现更高层次的突破,我需要不断学习、提升自己。
然而,在现有岗位上,我感到自身能力与职业发展需求之间存在一定差距。
2. 家庭原因:近年来,家庭负担逐渐加重,为了更好地照顾家人,我需要调整工作与生活之间的平衡。
3. 兴趣爱好:我热爱航空事业,但同时也对其他领域充满兴趣。
我希望在新的岗位上发挥自己的特长,实现个人价值。
在此,我郑重承诺,在离职前,我会全力以赴完成手头的工作,确保公司业务的顺利进行。
同时,我也将珍惜与公司共度的美好时光,带着对公司的感激之情,迎接新的挑战。
最后,请允许我再次感谢公司对我的培养和关心。
在未来的日子里,我将继续关注公司的发展,为我国航空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祝愿公司在领导的带领下,蒸蒸日上,再创辉煌!敬请领导批准我的辞职申请。
此致敬礼!辞职人:XXX辞职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机械飞行员辞职报告范文

在此,我怀着无比的敬意与感激之情,向您提交我的辞职报告。
经过深思熟虑,我决定辞去在贵公司担任机械飞行员的职务。
以下是我辞职的原因及个人感受,请您予以谅解。
首先,我想对贵公司及领导层表示衷心的感谢。
自从我加入贵公司以来,在各位领导的关心与指导下,我不仅学到了丰富的机械飞行知识,还锻炼了自己的团队协作能力和抗压能力。
在这里,我度过了人生中一段宝贵的时光,收获了无数宝贵的经验。
然而,随着飞行时间的增长,我逐渐意识到自己的身体状况已无法承受这份高强度的工作。
以下是我辞职的主要原因:1. 长期飞行导致身体负担加重。
机械飞行员的职业特性要求我们长时间处于紧张的工作状态,长时间飞行使我的腰椎、颈椎等部位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导致腰椎病、颈椎病等职业病困扰着我。
2. 家庭原因。
由于飞行工作的特殊性,我每月出差驻外时间达20天以上,与家人聚少离多。
这使得我无法陪伴家人度过重要的时刻,如节日、生日等,对家庭关系产生了不利影响。
3. 工作与生活平衡问题。
机械飞行员的职业要求我时刻保持高度警惕,这使得我在生活中无法完全放松。
为了保证飞行安全,我不得不放弃许多休闲活动,导致生活品质受到影响。
鉴于以上原因,我决定辞去机械飞行员的职务,寻求更适合自己的发展方向。
在离职前,我将尽我所能,完成手头的工作,确保工作交接顺利进行。
以下是我离职后的安排:1. 休养身体。
在离职后,我将积极调理身体,恢复腰椎、颈椎等部位的机能,争取早日康复。
2. 拓展个人发展。
我将利用离职后的时间,学习新技能,拓宽自己的职业领域,为未来职业生涯做好铺垫。
在此,我衷心祝愿贵公司业务繁荣,业绩蒸蒸日上。
同时,也祝愿领导及同事们工作顺利,生活幸福。
最后,请允许我再次对贵公司及领导层表示衷心的感谢,感谢你们在我职业生涯中给予的关爱与支持。
敬请批准我的辞职申请。
敬礼!辞职人:(姓名)辞职日期:(年月日)。
中航飞行员辞职报告

您好!在此,我怀着无比沉重的心情向您提交我的辞职报告。
自从加入中航以来,我深感荣幸能够成为一名飞行员,为国家的航空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然而,经过深思熟虑,我决定辞去飞行员职务,以下是我辞职的原因及理由。
首先,我深感飞行工作时间长、压力大,对身体和心理的负担较重。
自从加入公司以来,我每月的飞行时间接近极限,每月出差驻外时间长达20天以上。
长时间的飞行导致我身心疲惫,腰椎病、颈椎病等职业病困扰着我。
近期,我在北京中医医院接受治疗,确诊为劳损。
为了自己的身体健康,我不得不考虑辞职。
其次,由于飞行工作的性质,我无法陪伴家人度过重要的节日。
每年的春节、五一、十一等国家法定假期,本应是我与家人团聚的时刻,然而,为了确保乘客的安全,我不得不放弃与家人的欢聚时光。
这种牺牲让我内心愧疚,也让我深感家庭的重要性。
再者,为了保证飞行休息时间,我和家人都住在机场附近。
妻子每天开车到市区上班,孩子为了就读好学校,每天早上六点起床。
长时间的分离和忙碌的生活,让我对家庭的责任感愈发强烈,渴望能陪伴家人共度美好时光。
最后,在我准备执行一次跨洋飞行任务时,突然接到家人短信,得知父亲病危。
然而,为了完成飞行任务,我不得不装作没收到短信,坚持飞到北京。
在北京落地后,我打开手机,得知父亲已经离世。
这一事件让我深刻认识到,亲情的重要性远大于工作。
综上所述,为了自己的身体健康、家庭责任以及亲情的重要性,我决定辞去飞行员职务。
在此,我衷心感谢公司在我任职期间给予的关心与培养,让我在飞行技术、团队协作等方面得到了很大的提升。
同时,也感谢领导和同事们对我的帮助与支持。
在离职前,我会尽自己所能完成手头的工作,并协助完成工作交接。
希望公司能够批准我的辞职申请,让我有机会重新规划自己的人生。
最后,祝愿公司事业蒸蒸日上,祝愿领导和同事们工作顺利、家庭幸福!此致敬礼!辞职人:[您的姓名]辞职日期:[具体日期]。
飞行员辞职调查汇报

飞行员辞职调查汇报因为民航业特殊性及飞行员机师职业特殊性,该类案件以及劳动争议案件相比不同特点,表现为:1、涉案标的额较高。
双方对价当事人二者之间诉求的差额工资、经济补偿金、数千万违约金以及赔偿金等几十万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一亿。
2、在同一法律关系中本诉与反诉交织同在。
劳动争议案件经裁定后双方不服起诉至法院,飞行员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航空公司反诉要求继续履行或者要求招录费、阿尔布津等经济损失。
3、诉讼具有群体性。
一家航空公司的几名或者十几名飞行员集体辞职,因此诉讼也具有了群体性。
他们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基本相同,航空公司的明确要求也基本一致。
4、审理结果具有示范性和引导性。
由于法律适用的变化,法院的审判思路呈现动态变化,不同时期不尽相同的判决结果对于飞行员劳动海外市场具有很强的引导性,有望成为在职飞行员流动意向及参看航空公司应对态度的参考。
纵观几年来飞行员辞职惨剧,呈现以下推进脉络:一、至今涌现了两次飞行员辞职浪潮。
第一次是至之间,原因便是民营航空公司航空公司的市场准入。
8月15日,国家民航总局颁布的《国内投资重型航空业规定(试行)》正式实施,第二条明确规定:鼓励、支持国内投资警用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
由非国有投资主体投资的民营航空公司的陆续出现明显为飞行员流转提供了市场环境。
但实际上,飞行员辞职的浪潮初期从初就已经开始炽热,到变得两枚不可收拾。
第二次浪潮发生于-间,原因在于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致使航空公司的下滑,航空公司缩减飞行员福利待遇东方航空引发不满,飞行员争相跳槽另觅它途。
两年间,该院共约受理该类劳动争议案件28件,其中,撤诉4件,调解18件,判决6件,调撤率高达78.6%。
二、飞行员解约诉辩方向发生变化。
之前,飞行员要求解除与解除航空公司的劳动合同之前,国内航线均表示不同意,如果要解除合同,则要求飞行员支付巨额的违约金及赔偿金。
因为在,五部委出台规定:“航空运输企业对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飞行人员的,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须办理有关手续,并根据现行航空运输招收录用培训飞行人员的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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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辞职若干法律思考_刑法论文(1) 【论文摘要】在普通人眼中,飞行员是一个令人羡慕的职业。
但从20XX年
至今,飞行员辞职事件层出不穷。
据不完全统计,近两年以来,国内民航业已有百余名飞行员先后提出辞职,类似案件已有70多起,这一现象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和思考。
文章在简要介绍我国劳动法对辞职权规定的基础上,说明作为劳动者的飞行员有权向航空公司提出辞职;并分析在其辞职后法律责任承担的相关问题,试图对这一现象作出法律解释。
合同关系存续期间,飞行员有无权利在航空公司无过错的情况下单方面提出辞职,结束双方履行中的合同,消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依合同法基本理论,合同一旦依法成立,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任意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就构成了违约。
而劳动法对此没有类似于合同法的规定。
那么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到底是合同法还是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对于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确定都有很大的影响。
一、我国现行劳动立法对劳动者辞职权的规定状况分析在劳动合同中,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质上地位并不平等,劳动者往往对用人单位有更大的人身依附关系存在。
因此,劳动立法都采取措施对劳动者予以倾斜保护,世界各国都概莫能外。
一般情况下,各国立法都赋予劳动者有单方面终止已生效的劳动合同,重新选择用人单位的权利,但这些权利的行使需要具备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申请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其实就是对劳动者享有重新选择劳动的权利的规定。
此后《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32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这一规定实际上表明,劳动者不需要任何的法定事由,也不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为前提,就可据此(即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条件下)单方面地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者的一项权利。
法律同时规定,由于劳动者违反合同有关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如果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劳动者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通过比较我们不难发现,如果劳动者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不存在违约行为,用人单位就不能以存在违约为由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劳动者在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还需承担违约责任,那么法律对此的规定不仅多余,而且还自相矛盾。
事实上,我国劳动法承认并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据此劳动者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行使辞职权,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是违约行为。
劳动者在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向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并不是违约责任,而是一种法定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对此作了修改,其第36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57条规定:“劳动者未依本法的提前通知期限通知用人单位,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月工资标准的2倍向用人单
位支付赔偿金。
”可见,该草案明确只有在劳动者未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向用人单位履行通知义务情况下,才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规定就排除了劳动者履行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仍被认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性。
本文认为,我国劳动法实际上规定了劳动者享有辞职权,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无过错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如果是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或双方经协商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则不属于辞职权的范畴。
依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劳动者依法行使辞职权后,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飞行员是否享有劳动法规定的辞职权劳动者是劳动合同中相对处于弱势的一方,其具体的法律界定不一而足。
郑尚元教授认为,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王全兴教授认为
,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且已依法参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公民,此即劳动法意义上的职工。
通过比较分析可见,劳动者都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参与到劳动关系中,这两点对于劳动者的界定是相当重要的,但其中最核心的还是劳动关系的存在。
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简单地说,劳动关系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的存在表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而且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用工安排和规章制度,其档案、组织关系等文件应由用人单位保管。
那么,本文提到的飞行员到底是不是劳动者,下面我们就通过对飞行员的特性进行分析来判定。
(一)飞行员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首先,飞行员是自然人,其具有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这是毋庸置疑的。
其次,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具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相结合的属性。
飞行员培训过程的一切支出都由其所属的航空公司负担,因而当一名合格的飞行员被考核通过后,就顺理成章地与培训他的航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这种合同一般并无期限限制,飞行员在人身关系上依附于航空公司,其档案、组织关系等一般均被航空公司所控制;而航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飞行员支付报酬。
可见,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并不是民事劳务关系,飞行员是劳动者,航空公司是用人单位;他们之间的合同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应受到劳动法的规制。
(二)飞行员是特殊的劳动者这种特殊性是相对于一般劳动者而言的。
其一,飞行员培训周期长,花费高。
对一般劳动者来说,其劳动力的积蓄和培养与用人单位关系并不紧密,或者根本没有任何关系。
劳动者经过自己的积累达到劳动法和用人单位所要求的用工条件,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飞行员并非如此。
飞行员的资格条件远高于一般劳动者,此外还需经过至少四年的理论与实践培训,花费航空公司大约70-210万人民币的培养费不等。
因而飞行员作为劳动者,其劳动力的积蓄代价是高昂的。
其二,飞行员的培养速度小于飞机的增长速度。
据预计,未来5年,我国民航飞行员的缺口在1000人以上。
而相应地,飞行员职业所具有高标准、高能力、专业化的要求,是不可能通过其他劳动者替代的。
飞行员作为劳动者,应当依劳动法第32条的规定,享有提前解除其与航空公司劳动合同的权利;但飞行员又是特殊劳动者,其辞职不仅是一个工作职位空缺的问题,还可能牵扯到国有资产流失和航空安全。
因而就飞行员能否依法享有辞职权,目前情况下形成了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飞行员是特殊劳动力拥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