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合同-××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保险单副本、保险条款、批单、附贴批单、投保单、被保险人声明、受益人声明等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保险责任1. 身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2. 残疾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残疾,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和残疾程度给付残疾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3. 重大疾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诊断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4. 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约定的范围和标准支付住院医疗费用。
第三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定的金额,载明于保险单上。
2. 保险费保险费为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承担保险责任的费用,由投保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
第四条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定的时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保险费支付方式1. 一次性支付投保人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2. 分期支付投保人可以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的期限和方式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第六条保险金的给付1. 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1)保险金受益人应当在知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2)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给付保险金申请后,对保险事故进行核实。
核实确认后,应当在10日内给付保险金。
2. 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付(1)被保险人应当在住院治疗结束后30日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付申请。
(2)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给付申请后,对住院医疗费用进行核实。
核实确认后,应当在10日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
第七条合同解除1. 投保人可以在合同生效后解除合同,但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金融合同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至二十条

金融合同: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至二十条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
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
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金融合同}首创安泰附加定期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合同条款.

{金融合同}首创安泰附加定期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合同条款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注意 (8)在阅读条款正文之前,浏览一下目录有助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了解。
1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4缴付及调整保险费8释义1.1合同构成 4.1保险费的缴付4.2保险费的调整8.1意外伤害事故1.2如实告知8.2意外伤害、伤害1.3合同生效日及保险责任8.3医院开始8.4同一次住院1.4保险期间5投保人解除合同8.5海外1.5保证续保 5.1解除合同(退保)8.6实际住院日数8.7潜水2我们提供的保障6合同效力的中止与终止8.8攀岩活动2.1保险金额 6.1合同效力的中止8.9探险活动2.2保险责任 6.2合同效力的终止8.10武术比赛2.3责任免除8.11特技3申请与给付保险金7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3.1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7.1欠款扣除3.2保险事故的通知7.2职业或工种的变更3.3保险金申请权的消灭7.3非指定医院就诊3.4申请保险金提供的材料7.4海外就医3.5保险金的给付3.6身体检查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首创安泰附加定期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
本附加合同由所载的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有关声明、批注、其他约定书以及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构成。
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适用主合同条款。
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金融合同-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金融合同:人寿保险合同条款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条款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
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
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合同范本】XX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

XX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第一条特约说明住院补贴医院保险特约(以下简称本特约)是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的附加险。
在主保险合同订立或主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同意后,可附加于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终止时,本特约终止。
第二条特约构成本特约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特约有关的投保单、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三条投保范围本特约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保险合同相同。
凡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级以上)、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期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癫痫病、法定传染病、爱滋病、性病或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不能作为本特约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特约所负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特约的生效日。
第五条保险期间的续保本特约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特约在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生日之前保险期间期满时,本公司同意续保并投保人保险期间期满后十五日内交付续保保险费,本特约继续有效。
续保时,本公司有权对本特约的保险费予以调整。
在上一保单年度内患本条款第三条所列疾病的,本公司可再续保两年,两年后本公司不再续保。
第六条保险责任在本特约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4)×每日住院津贴给付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为保险金额的2%。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津贴,但累计住院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对上述保险责任,除急诊外,被保险人需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因病情需要转到其他医院住院的,需有指定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并经本公司认可同意。
第七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住院津贴的责任:一、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害或导致其患病;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六、被保险人在本特约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因疾病住院治疗,但续保不受此限制;七、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职业病以及投保本保险前已有的疾病、残疾的治疗及康复;八、流产、分娩、堕胎、避孕、绝育手术及矫形手术和美容;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019年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范本模板

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第一条特约说明住院补贴医院保险特约(以下简称本特约)是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的附加险。
在主保险合同订立或主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同意后,可附加于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终止时,本特约终止。
第二条特约构成本特约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特约有关的投保单、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三条投保范围本特约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保险合同相同。
凡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级以上)、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期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癫痫病、法定传染病、爱滋病、性病或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不能作为本特约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特约所负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特约的生效日。
第五条保险期间的续保本特约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特约在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生日之前保险期间期满时,本公司同意续保并投保人保险期间期满后十五日内交付续保保险费,本特约继续有效。
续保时,本公司有权对本特约的保险费予以调整。
在上一保单年度内患本条款第三条所列疾病的,本公司可再续保两年,两年后本公司不再续保。
第六条保险责任在本特约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4)×每日住院津贴给付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为保险金额的2%。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津贴,但累计住院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对上述保险责任,除急诊外,被保险人需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因病情需要转到其他医院住院的,需有指定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并经本公司认可同意。
第七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住院津贴的责任:一、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害或导致其患病;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六、被保险人在本特约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因疾病住院治疗,但续保不受此限制;七、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职业病以及投保本保险前已有的疾病、残疾的治疗及康复;八、流产、分娩、堕胎、避孕、绝育手术及矫形手术和美容;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金融合同简易人身保险条款范本6篇

金融合同简易人身保险条款范本6篇篇1一、合同概述本合同是关于简易人身保险的金融合同,旨在保障投保人在不幸事件发生时,获得经济上的保障和赔偿。
本合同条款经过双方充分协商,明确各自权益,共同遵守。
二、投保人与保险公司1. 投保人:指购买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个人或组织。
2. 保险公司:指承担保险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服务的金融机构。
三、保险标的本保险的标的为投保人的生命安全,具体涵盖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身故、残疾等风险。
四、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保险金额: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及保险公司的约定,确定具体的保险金额。
2. 保险费: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保费支付方式和金额,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
五、保险期限1.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根据双方约定确定,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止。
2. 投保人可在保险期限届满前,按照保险公司规定办理续保手续。
六、保险责任1. 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对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身故、残疾等风险承担保险责任。
2. 具体保险责任范围、赔偿标准等详见本合同条款。
七、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1.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即成立。
2. 合同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生效。
八、投保人义务1. 投保人应如实提供申请保险时的相关信息,不得隐瞒或虚构事实。
2. 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
3. 投保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九、保险公司义务1. 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及时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
2. 保险公司应提供必要的保险咨询服务。
3. 保险公司应依法保护投保人的个人信息。
十、保险事故处理1. 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2. 保险公司应及时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十一、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
2. 投保人未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或发生其他约定终止事由,保险公司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特约条款

保险合同特约条款保险合同特约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是对标准保险合同的补充和规定,对于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约束力。
本文将对保险合同特约条款的定义、作用、种类以及注意事项进行详细探讨。
保险合同特约条款可以理解为在标准保险合同基础上的补充和约定条款。
由于不同的保险需求和风险特征,标准保险合同无法满足所有情况下的保险需求。
因此,特约条款的作用就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和合同的实际情况,对标准保险合同进行修订、补充和约定,以更好地满足被保险人的需求。
保险合同特约条款的种类多种多样,常见的有免责条款、责任限定条款、赔偿限额条款、免赔额条款等。
免责条款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责任减轻的约定。
责任限定条款是对被保险人在特定情况下的责任范围进行限定的约定。
赔偿限额条款是约定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的赔偿限额。
免赔额条款是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不承担一定金额以下的赔偿责任。
在选择保险合同特约条款时,被保险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仔细阅读和理解保险合同特约条款的内容,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明确各个特约条款的约定和规定。
其次,要对自身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需求选择适合的特约条款。
再次,要注意特约条款的适用范围和时间限制,避免发生保险事故时无法获得理赔。
最后,还要注意特约条款的变更和解除手续,在需要变更或解除特约条款时,及时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和协商。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特约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和合同的实际情况进行修订、补充和约定,以更好地满足被保险人的需求。
被保险人在选择特约条款时需要仔细阅读和理解其内容,并注意特约条款的适用范围和时间限制,以及变更和解除的手续。
只有合理选择和正确理解特约条款,才能获得更好的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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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合同:××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
保险特约条款
条特约说明
住院补贴医院保险特约是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合同的附加险。
在主保险合同订立或主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同意后,可附加于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终止时,本特约终止。
第二条特约构成
本特约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特约有关的投保单、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三条投保范围
本特约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保险合同相同。
凡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癫痫病、法定传染病、爱滋病、性病或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不能作为本特约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特约所负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
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特约的生效日。
第五条保险期间的续保
本特约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特约在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生日之前保险期间期满时,本公司同意续保并投保人保险期间期满后十五日内交付续保保险费,本特约继续有效。
续保时,本公司有权对本特约的保险费予以调整。
在上一保单年度内患本条款第三条所列疾病的,本公司可再续保两年,两年后本公司不再续保。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本特约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每日住院津贴给付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为保险金额的2%。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津贴,但累计住院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对上述保险责任,除急诊外,被保险人需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因病情需要转到其他医院住院的,需有指定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并经本公司认可同意。
第七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
负给付住院津贴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害或导致其患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六、被保险人在本特约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因疾病住院治疗,但续保不受此限制;
七、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职业病以及投保本保险前已有的疾病、残疾的治疗及康复;
八、流产、分娩、堕胎、避孕、绝育手术及矫形手术和美容;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各款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责任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费
本特约的保险费按投保人约定的保险金额和附表规定的费率标准计算,一次缴清。
第九条保险金额
本特约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一千元,为人民币五千元,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十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特约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特约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一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特约住院津贴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由被
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保险合同、保险费缴费凭证、被保险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住院医院出具的住院费原始凭证、结算明细表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住院津贴。
二、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住院津贴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四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五条特约内容变更
在本特约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特
约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六条投保人解除特约的处理
本特约成立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特约。
解除本特约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保险费缴费凭证、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本特约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七条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特约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释义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训
练或比赛。
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
爱滋病: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未满期保险费:为保险费×÷12,不足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手续费:为未满期保险费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