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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平安人寿合同

2024版平安人寿合同

2024版平安人寿合同2024版平安人寿保险合同一、合同当事人1. 保险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 投保人:(投保人姓名)3.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姓名)4. 受益人:(受益人姓名)二、保险合同基本信息1.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2. 保险产品名称:平安人寿保险3. 保险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止4.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5. 保险费:(保险费金额)6. 缴费方式:(缴费方式)7. 缴费期限:(缴费期限)三、保险责任1. 死亡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向受益人支付死亡保险金。

2. 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疾病导致合同约定的疾病,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疾病保险金。

3. 意外伤害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合同约定的伤害,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四、责任免除1. 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犯罪行为导致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 被保险人因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导致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五、保险费的支付1. 投保人应按照约定的缴费方式和期限支付保险费。

2. 若投保人未按期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暂停或终止保险合同。

六、保险金的申请与支付1. 受益人应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人在收到申请后,经核实无误,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七、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投保人可申请变更合同内容,需经保险人同意。

2. 投保人可申请解除合同,需按合同约定支付解约费用。

八、争议解决1. 合同当事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其他1.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保险人所有。

十、附则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保险单副本、保险条款、批单、附贴批单、投保单、被保险人声明、受益人声明等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保险责任1. 身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2. 残疾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残疾,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和残疾程度给付残疾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3. 重大疾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诊断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4. 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约定的范围和标准支付住院医疗费用。

第三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定的金额,载明于保险单上。

2. 保险费保险费为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承担保险责任的费用,由投保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

第四条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定的时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保险费支付方式1. 一次性支付投保人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2. 分期支付投保人可以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的期限和方式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第六条保险金的给付1. 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1)保险金受益人应当在知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2)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给付保险金申请后,对保险事故进行核实。

核实确认后,应当在10日内给付保险金。

2. 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付(1)被保险人应当在住院治疗结束后30日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付申请。

(2)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给付申请后,对住院医疗费用进行核实。

核实确认后,应当在10日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

第七条合同解除1. 投保人可以在合同生效后解除合同,但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有关人寿保险合同条款7篇

有关人寿保险合同条款7篇

有关人寿保险合同条款7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为被保险人与乙方订立本人寿保险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合同总则1. 本合同基于甲乙双方自愿原则,甲方就其愿意投保人寿保险事宜与乙方签订合同。

2.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保险标的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甲方的人身生命。

2.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可为本人、家庭成员或者其他指定的人投保。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保险金额由甲乙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支付保险费。

四、保险责任1. 乙方对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等承担保险责任。

2. 具体保险责任范围、赔偿标准等详见保险单。

五、合同期间与终止1.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甲乙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 合同可在下列情况下终止:保险期间届满、甲方申请解除合同、乙方按照约定解除合同等。

六、合同解除与退保1. 甲方在合同期间内可申请退保,乙方将根据相关规定退还剩余保险费。

2.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七、免责条款1.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的,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的欺诈行为、战争、军事行动等。

2. 具体免责条款详见保险单。

八、赔偿处理1. 若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2. 乙方收到甲方的索赔请求后,将及时作出核定。

若属保险责任,乙方将与甲方达成赔偿协议。

九、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寿保险合同范本条款5篇

人寿保险合同范本条款5篇

人寿保险合同范本条款5篇篇1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二、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乙方所合法拥有的人寿保险权益。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期限1. 保险金额: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保险费用,甲方按照保险金额给予乙方保障。

保险金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签订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明确。

2. 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期限届满之日止。

四、保险责任1.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乙方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身故或全残,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2. 甲方对乙方在保险期间内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五、保险费用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和支付周期由双方在本合同签订时约定。

2.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欠缴的保险费用和滞纳金。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2)乙方在保险期间身故,本合同自然终止;(3)乙方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用,甲方发出催缴通知后仍未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1)保险期限届满;(2)乙方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给付条件,甲方给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七、保险金申请与给付1. 乙方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交保险金申请。

2. 甲方收到保险金申请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如审核通过,甲方应及时给付保险金。

3. 如乙方提交的保险金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存在争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充材料或进行协商解决。

八、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和实施过程保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 双方应妥善保管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和资料,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九、违约责任1. 如因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本合同解除或终止,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至二十条5篇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至二十条5篇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至二十条5篇篇1人寿保险合同条款合同编号:__________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其它书面协议共同组成。

任何关于本保险合同的争议,都应依照本保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进行解释。

一、保险人和投保人第一条:保险人:__________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第二条:投保人:______,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团体,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二、保险标的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寿命。

第四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五条: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条规定义务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此导致保险公司无法确定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真实情况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第六条:本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对下列情形之一不承担赔偿责任:1.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或自残;2.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3.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死亡;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5.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或死亡;6. 因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导致被保险人死亡;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导致被保险人死亡。

第七条:如因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导致死亡,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后,投保人将取得代位求偿权。

第八条: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死亡,且该意外伤害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2. 投保人指定或认可的医师出具的死亡证明书;3. 自杀或自残;4.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新6篇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新6篇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新6篇篇1一、合同概述本保险合同旨在为保险人(甲方)和投保人(乙方)提供关于人寿保险的明确条款和规定。

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通过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本合同详细阐述了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用等重要事项。

二、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名称]乙方:[投保人姓名及身份证明]三、保险范围本保险合同涵盖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身故、残疾及特定疾病等风险。

具体保险范围根据险种和保险金额确定。

四、保险金额与保险期限1. 保险金额:乙方选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元整。

2. 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自[起始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

五、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用:乙方应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用。

具体金额根据乙方选择的险种、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确定。

2. 支付方式:乙方同意按照甲方规定的方式支付保险费用,如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等。

六、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2)在收到乙方事故通知后,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和核定;(3)根据核定结果,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用;(2)在保险期限内,如有影响保险费率的变更事项,应及时通知甲方;(3)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七、保险事故的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甲方在收到乙方事故通知后,将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和核定。

3.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事故通知延迟或证明材料不全,导致甲方无法及时核定事故的,甲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

2. 若乙方在保险期限内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 本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

若乙方需要续保,应在保险期限届满前与甲方协商并签订新的保险合同。

九、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8篇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8篇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8篇篇1一、合同背景与目的本合同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签订,旨在明确双方在人寿保险事宜上的权益和责任。

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以下条款。

二、合同主体保险人:[保险公司名称]投保人:[投保人姓名/公司名称]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姓名]三、保险标的本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保障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间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身故风险。

四、保险金额与保险期限保险金额:[具体金额]人民币,保险期限自[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

五、保险费用与支付方式保险费用:[具体金额]人民币,支付方式为[年付/季付/月付],投保人应在约定时间内按时足额支付。

六、保险责任1. 意外伤害身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 疾病身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七、免责条款1. 因投保人故意行为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 被保险人在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与职业风险活动过程中发生身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3. 其他约定免责情形(具体情形)。

八、保险合同解除与终止1. 双方可通过书面形式协商解除合同。

2. 保险期间届满,合同自然终止。

3. 被保险人因故意欺诈行为导致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投保人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用。

九、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条款1.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及相关信息。

2. 保险人应当对投保人的投保申请进行审慎评估,并按照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3. 本合同一式两份,保险人与投保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 本合同条款的修改、补充,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6.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

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条款5篇

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条款5篇

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条款5篇篇1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保险标的:本合同所涉及的保险标的是乙方的生命健康。

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身故或残疾,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期限:1. 保险金额:乙方选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

2. 保险期限:本合同自乙方支付保险费且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之日起生效,至约定终止日为止。

四、保险责任:1. 身故保险责任:乙方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甲方应给付身故保险金。

2. 残疾保险责任:乙方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体残疾,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五、保险费及支付方式: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2. 支付方式:乙方选择________方式支付保险费。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解除:双方均有权在合同生效前解除本合同。

合同解除后,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保险费。

2. 合同终止:本合同可在保险期限届满时终止,或由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

合同终止后,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1. 因下列原因导致的乙方身故或残疾,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的欺诈行为;(2)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等不可抗力因素;(3)乙方的违法行为。

2. 乙方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已患有的疾病或伤残,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八、保险金申请与给付:1. 乙方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保险金申请及完整证明材料后,应在约定时间内给付保险金。

九、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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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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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
金”,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 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
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 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 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 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 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
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 年后至满3 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 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

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 年后至满5 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 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的现金价
还保险单值; 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10 年、15 年和20 年3 种,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其中1 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按以下公式确定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x(1+0.05 X 保单年度数);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如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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