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纠纷 - 华东政法大学
李某、周某与林国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周某与林国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9【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13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刘金刘海邑王伟【审理法官】周刘金刘海邑王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秋芳;周利凤;林国庆;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上海凯成动拆迁有限公司【当事人】李秋芳周利凤林国庆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上海凯成动拆迁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秋芳周利凤林国庆【当事人-公司】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上海凯成动拆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鲍巧妮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杨生泉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万树祥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高雪林上海市珠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鲍巧妮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杨生泉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万树祥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高雪林上海市珠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鲍巧妮杨生泉万树祥高雪林【代理律所】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市珠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李秋芳;周利凤;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上海凯成动拆迁有限公司【被告】林国庆【本院观点】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补偿安置协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李秋芳、周利凤确认其与林国庆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且房款已经付清、房屋也已交付林国庆居住多年,现李秋芳、周利凤要求对《房屋买卖协议》上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本院不予准许。
田立志、余春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田立志、余春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2【案件字号】(2020)黑08民终10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广武郑忠良梁淑荣【审理法官】姜广武郑忠良梁淑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田立志;余春雷;佳木斯荣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田立志余春雷佳木斯荣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田立志余春雷【当事人-公司】佳木斯荣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田立志;余春雷【被告】佳木斯荣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田立志、被上诉人荣昌隆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1、上诉人田立志主张上诉人与荣昌隆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书,上诉人将购房款交给了荣昌隆公司,荣昌隆公司为上诉人开具了收据,案涉房屋是其从被上诉人荣昌隆公司处购买。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1、上诉人田立志主张上诉人与荣昌隆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书,上诉人将购房款交给了荣昌隆公司,荣昌隆公司为上诉人开具了收据,案涉房屋是其从被上诉人荣昌隆公司处购买。
经查实,本案一审庭审期间,上诉人向法院提交了证据二(房屋买卖合约一份),意证明上诉人的房屋是在中介处购买的。
该房屋买卖合约上虽然没有上诉人的签字,但法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提交该证据并说明意证明的问题,说明上诉人认可该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二被上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法院应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即可以确认上诉人田立志与杜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约。
从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的内容看,甲方是杜某,中介房是彭锡,合同中约定的交易房屋与本案案涉房屋的坐落位置一致,均为昌隆世家39号楼1单元1003室,装修情况:中等装修,故可以认定上诉人与杜某交易的房屋系本案案涉房屋,且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系二手房。
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布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布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近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布了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这些案例涵盖了各种类型的民间借贷纠纷,并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解析。
以下是对部分典型案例的介绍和分析。
第一案例:闲散资金借贷引发的债权纠纷这个案例中,借贷双方是同村的邻居,由于一方突然有急需用钱的情况,向对方借款。
借贷双方并未签署借贷合同,仅通过口头协议约定了还款时间和方式。
后来,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引发了纠纷。
法院认定了借贷关系的存在,并判决借款人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第二案例:按揭买房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这个案例中,一方通过银行按揭方式购买了一套房产,但由于个人经济情况的变化,无法按时还贷。
银行将房产转让给了第三方,买房人则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法院认定买房人的违约行为构成了法定解除买卖合同的情形,并判决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第三案例:民间借贷放高利贷引发的债权纠纷这个案例中,放贷人以高额的利息向借款人放贷,并将逾期利息做为罚息加以追讨。
借款人在一次还款迟延后,被放贷人起诉。
法院认定了放贷人放高利贷的行为不符合金融管理法规,并判决减免违约金并要求放贷人承担部分违约责任。
第四案例:小额借贷引发的债权纠纷这个案例中,借贷双方是同事关系,在工作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后,一方利用自己的债权要求对方辞职,并向其讨还借款。
法院认定了借贷合同的有效性,并判决借款人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借款。
这些案例反映了民间借贷纠纷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展示了法院对于不同情形的判断和处理方式。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合同的签署对于维护双方的权益非常重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关键事项。
同时,法院在处理纠纷时也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合同的有效性、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等。
此外,公布十大典型案例的目的也是为了引导广大民众更加规范和合法地进行借贷活动,避免出现类似的纠纷。
在借贷过程中,双方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风险意识,并尽量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借贷,减少因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房屋购买合同纠纷-张某与李某

案例一:房屋购买合同纠纷 ## 案例:房屋购买合同纠纷-张某与李某 ### 事实经过张某和李某在2018年签订了一份房屋购买合同。
根据合同,李某出售位于北京市中心的一套公寓给了张某,并约定购房款项为500万元人民币,购房款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30天内支付,同时双方同意在支付购房款后的7天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然而,在支付购房款后的7天内,张某发现合同中规定的公寓面积与实际交付的面积不符。
实际上,公寓的实际面积比合同中的面积少了15平方米。
张某立即与李某联系,并要求李某协商解决这个问题,但李某拒不回应。
律师解读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自愿的协议,当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后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达成了房屋购买合同,在合同签订之后,根据合同约定,张某应当支付购房款,并且双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然而,李某未按合同约定的面积交付房屋,这一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和第116条的规定,当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建议根据上述情况,建议张某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纠纷: 1. 张某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再次向李某发出通知,要求李某履行合同义务,并要求李某在一定期限内处理房屋面积问题。
2. 如果李某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张某可以起诉李某,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 在起诉之前,张某可以与专业房产鉴定机构联系,对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进行鉴定,以便在法庭上提供证据。
案例二:房屋装修工程质量纠纷 ## 案例:房屋装修工程质量纠纷-李某与王某装饰公司 ### 事实经过李某雇佣王某装饰公司进行房屋装修工程,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并约定装修工程的费用为80万元人民币。
合同生效后,装修工程开始进行。
然而,在装修过程中,李某发现王某装饰公司所提供的材料和施工质量十分糟糕,远远不符合预期。
李某多次与王某装饰公司沟通,要求其重新进行工程施工或退还部分装修费用,但王某装饰公司始终未予回应。
王雪珉、朱益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王雪珉、朱益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0【案件字号】(2020)闽03民辖终1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章黄荣华吴荔生【审理法官】李章黄荣华吴荔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雪珉;朱益真;曾远岭【当事人】王雪珉朱益真曾远岭【当事人-个人】王雪珉朱益真曾远岭【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雪珉【被告】朱益真;曾远岭【本院观点】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朱益真主张涉案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购房款,并不涉及到涉案不动产权属的变更,故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案件。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专属管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朱益真主张涉案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购房款,并不涉及到涉案不动产权属的变更,故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案件。
原审法院运用不动产专属管辖错误,应予纠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王雪珉的住所地位于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境内,故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上诉人王雪珉上诉有理,依法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3民初184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10:10:41【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王雪珉上诉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莫勤勤、张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莫勤勤、张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8【案件字号】(2020)湘05民终20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云罗俊辉李习生【审理法官】姚云罗俊辉李习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莫勤勤;张明【当事人】莫勤勤张明【当事人-个人】莫勤勤张明【代理律师/律所】向梭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向梭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向梭【代理律所】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莫勤勤【被告】张明【本院观点】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质证反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判采信莫正良、张小华出具的《购房协议情况说明》是否违反了法定程序?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购房协议》是否应当解除?张明是否应当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对于张明提交的莫正良、张小华出具的《购房协议情况说明》,莫勤勤在一审开庭期间对证据的三性发表了质证意见,原审法院对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后的证据予以采信并未违反法定程序,莫勤勤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莫勤勤和张明签订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由于莫勤勤准备履行的标的不符合《购房协议》约定的邵阳职业技术学院集资房,张明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张明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之后莫勤勤应当返还已收取的购房款,故原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收取的购房款并无不当,莫勤勤称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叶勇、王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叶勇、王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4【案件字号】(2021)川15民终2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羽王纯强杨艳【审理法官】张羽王纯强杨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叶勇;王毅;江维汉;陈代川;张丽娟【当事人】叶勇王毅江维汉陈代川张丽娟【当事人-个人】叶勇王毅江维汉陈代川张丽娟【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叶勇;王毅【被告】江维汉;陈代川;张丽娟【本院观点】由于该70万元的收款人并非陈代川、张丽娟,且证人证言对具体转款人、转款时间等细节描述不甚清楚,故不能达到叶勇、王毅的证明目的,本院对叶勇、王毅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其他理由详见本院认为部分)。
叶勇、王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评析如下:1.关于叶勇、王毅借款金额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部分无效恶意串通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显失公平撤销代理善意取得合同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人证言自认质证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叶勇、王毅能否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针对叶勇、王毅能否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的问题?叶勇、王毅上诉主张其借款给陈代川、张丽娟累计本金金额达140万元,故叶勇、王毅取得案涉房屋支付了足额对价,绝非与陈代川、张丽娟恶意串通,应认定为善意取得。
本院认为,叶勇、王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评析如下:1.关于叶勇、王毅借款金额的问题。
叶勇、王毅在二审中主张借款给陈代川、张丽娟累计本金金额140万元,但叶勇在一审庭审中陈述的是“陈代川借我100万元,没还就把房子过给我了”。
叶勇在一审庭审中另陈述“只有一笔55万其中的50万元是转账,5万是现金,其余所有借款都是给的现金”。
华东政法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华东政法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经2013年12月23日第41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华政办[2013]3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作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授权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包括合同、协议、备忘录、确认书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学院、科研机构对外签订合同。
第四条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制度。
第二章合同的分类与归口管理第六条合同的分类:(一)经济类合同,是指学校在对外从事经济活动过程中签订的、以经济交往和资金给付为主要内容的各类合同,主要包括采购合同、投(融)资合同、借贷合同、租赁合同、赞助合同、捐赠合同等。
(二)人事合同1.学校与社会人才服务机构或其他合作单位签订的有关人事管理方面的各类协议,主要包括人事代理协议、劳务派遣协议等;2.劳动(聘用)合同,是指学校与在编教职工、非事业编制人员签订的、证明学校与其存在劳动(聘用)关系的合同,主要包括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
(三)科研合同,是指学校及教职工在申请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工作、进行成果转化、资助出版等科研活动过程中,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
(四)合作交流合同,是指学校与境内外机构开展合作办学、联合建设培训基地、共同从事科学研究、共同进行人才培养过程中签订的各类合同,主要包括合作办学合同、委托培养合同、联合培养合同、战略合作合同等。
第七条下列合同学校授权各部门(单位)进行管理,并加盖部门(单位)公章:(一)以各部门(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的合作交流合同;(二)部门(单位)与兼职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等不存在聘用合同关系的人员签订的各类工作合同。
签订工作合同须经人事处审核,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人事处备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假按揭”套贷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析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某支行诉吴某等借款合同案【本案聚焦】本案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性质是借款合同,还是名为购房借款实为假按揭套贷合同?如果是套贷合同,那么合同的实际主体是谁?合同的效力如何?解除套贷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案情简介1】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某支行被告一:吴某被告二:北京某房地产公司2002年2月26日,被告吴某因购房向原告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3月21日,吴某与原告、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公司(保证人)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原告根据吴某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吴某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57万元,贷款用于购买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某路住房,吴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
吴某不可撤销的授权原告在本合同担保生效后,以吴某购房款的名义将贷款一次划入售房者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在原告处开立的账户,原告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
原告与吴某双方商定,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吴某按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归还贷款。
吴某如未按约定的时间还款,原告将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2.1的罚息。
吴某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时,原告对吴某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吴某违反本合同借贷条款中的任何条款、吴某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并要求吴某在规定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原告和吴某双方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借贷条款,均需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同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证人自愿为吴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吴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承诺按原告要求履行还款义务,或对吴某所购的房产进行回购;保证责任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限为吴某不履行债务之日起两年。
3月25日,原告将157万元划入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公司账户。
原告提交的户名为吴某的还款明细记载,该户自2006年11月25日开始未按期还款,截止到2006年11月28日尚欠贷款本金余额133万元及利息5000元。
此时系争房屋已撤销预售,但未登记在吴某名下。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吴某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吴某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33万元及利息5000元并支付上述贷款本金自2006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吴某和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全部贷款,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
而吴某连续多期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北京某房地产公司亦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保证义务,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其订立合同之目的,构成根本违约,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吴某未实际占有房屋亦不是房屋产权人。
北京某房地产公司既是开发商又是保证人,其以吴某的名义套取银行按揭贷款并从中获取利益,据此可以认定北京某房地产公司是该笔借款的实际使用人,故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应承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吴某并无购房意愿,仍为北京某房地产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并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的行为存在过错,并给原告造成损失,对此吴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第60条第1款、第94条第(四)项、第107条、第19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某支行与吴某、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二、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某支行贷款本金余额人民币133万及利息5000元;三、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某支行借款本金为133万的相关利息(自2006年11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执行;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四、吴某对北京某房地产公司不能向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某支行偿还部分承担8%的赔偿责任;五、驳回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某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分析】一、假按揭套贷合同的认定“假按揭”是指开发商出于套取银行资金的目的,假借他人名义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
2所谓套贷,即虚构交易套取银行贷款,通常是指房屋所有人为获取银行贷款,虚构与名义买受人之间的房屋交易,通过名义买受人向银行申请购房抵押贷款的形式获得银行贷款供自己使用。
3为了获取银行资金,开发商通常利用其员工或亲朋好友的名义与其签订购房合同,然后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套取自己归自己使用。
这类合同的履行通常具有以下三个特征:首先,开发商与名义购买人的购房合同是虚假的,双方甚至不会办理过户手续,即使办理过户手续,房产证通常也由开发商负责保管;其次,开发商一般负责按期归还贷款;最后,房屋一般仍然由开发商实际控制,名义购买人通常不实际居住房屋。
本案中,吴某向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某支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但是最后吴某与开发商北京某房地产公司之间的房屋预售被撤销,房屋没有实际过户到吴某名下,银行贷款的实际使用人是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北京某房地产公司是为了套取银行资金,虚构与其员工吴某的房屋预售合同,从而通过吴某向银行申请贷款。
显然,本案中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属于套贷合同,而不是一般的借款合同,合同的真正主体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某支行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
二、套贷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各方以及第三人的法律拘束力。
4合同的效力通常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和可撤销合同。
合同成立后具备合同生效要件即成为有效合同;如果不符合有效要件,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即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下的合同即为可2张剑光、邓峥波著:《银行法律疑难问题解析》,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年版,第37页。
3黄鑫著:《套贷合同的认定及法律后果》,载《人民司法》2010年第2期。
撤销合同;如果当事人不适格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合同即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效力取决于第三人的追认或者相对方的撤销;如果合同违反法律的规定如损害公共利益、恶意串通等即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二)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又称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5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此条规定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即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可撤销的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并且此种合同在撤销之前是有效合同,只有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后才归于无效,可撤销合同最终撤销与否取决于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也就是说,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其效力状态与有效合同相同,合同的当事人需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以可撤销因素存在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61、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迫使对方订立对其极为不利的合同。
7乘人之危是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而不是实施欺诈或胁迫行为。
5郭明瑞主编:《合同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2页。
6苏慧祥主编:《中国当代合同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18页。
2、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3、重大误解误解,是指表意人所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而这种不一致是表意人为意思表示时所不知或误认的。
9重大误解,是指误解人做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人受到较大损失,以至于根本达不到缔约目的。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必须是当事人因为误解而作出了意思表示,并且该意思表示违背其内心真正的效果意思,该误解是由于误解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且必须是重大误解针对涉及合同效果的主要事项,从而造成重大损失。
重大误解的后果直接影响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的履行会给当事人带来严重损害,法律从尊重意思自治和保护误解方利益出发,赋予当事人双方以撤销权,允许当事人变更和撤销合同。
11本案中,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某支行对于吴某购房借款的行为发生重大误解,实际上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利用其员工吴某申请购房借款的方式向银行套取贷款,涉案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不过是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套取银行资金的工具。
北京某房地产公司与吴某并没有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从结果上看,吴某并没有实际占有借款所购房屋,也不是该房屋产权人。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某支行对行为性质产生重大误解,吴某、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并不是与其签订真实的购房借款合同,而是套取其资金,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某支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没有严格审查借款人8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9页。
9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8页。
10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8页。
的具体情况,存在过失,最终导致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