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法院通报近4年食品安全案件情况大型综合超市食品纠纷增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8.21•【分类】其他正文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销售假冒伪劣减肥食品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崔某诉杨某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二公司销售虚构生产厂家的预包装食品后被股东恶意注销的,股东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刘某诉钟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三经营者主张购买者“知假买假”,应承担举证责任——曾某诉赵某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四小作坊制售安全无害但未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散装食品,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陆某诉某酱菜坊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一销售假冒伪劣减肥食品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崔某诉杨某产品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2023年8月29日,崔某在与杨某通过微信联系达成购买某咖啡减肥食品的合意后,向杨某支付价款800元。
崔某食用后认为减肥效果好,于2023年9月9日再次向杨某购买2160元上述产品。
该产品外包装显示生产者为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
某生物科技公司于2022年9月作出声明,该公司已于2019年11月注销生产许可证并停止生产任何产品,2020年以来网上不断出现仿冒该公司名称等信息的非法食品。
案涉食品标示的生产者、生产日期均为虚假。
崔某服用一段时间后出现口渴、头晕等症状,发现该减肥食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遂起诉请求杨某退还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示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杨某销售标示虚假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的假冒伪劣食品,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杨某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食品假冒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我国某知名品牌奶粉在市场上出现了一系列假冒产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经调查,这起假冒案件涉及多个环节,包括生产、销售、运输等,涉案金额巨大。
本文将对该案件进行详细分析,以期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件经过1. 案件发现2019年3月,某消费者在购买某知名品牌奶粉时,发现产品包装与正品存在较大差异,遂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
工商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
2. 调查取证经过调查,工商部门发现该假冒奶粉的生产地位于我国某省的一个偏远地区。
调查人员深入生产现场,发现生产设备简陋,生产工艺落后,产品质量无法保证。
此外,调查人员还发现,该假冒奶粉的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形成了完整的假冒产业链。
3. 查处过程在调查过程中,工商部门发现涉案人员众多,涉及生产、销售、运输等多个环节。
为了彻底查处该案件,工商部门联合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成立了专案组。
经过 months 的艰苦侦查,专案组掌握了充足的证据,对涉案人员进行抓捕。
4. 案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涉案人员进行审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涉案人员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罚金等刑罚。
三、案例分析1. 生产环节该案件暴露出我国食品生产环节存在的问题。
部分企业为了追求利润,忽视产品质量,使用劣质原料生产假冒产品。
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2. 销售环节销售商在明知是假冒产品的情况下,仍进行销售,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种行为助长了假冒产品的流通,加剧了市场秩序的混乱。
3. 运输环节运输环节在假冒产业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不法分子利用物流渠道,将假冒产品运输到全国各地,扩大了假冒产品的销售范围。
对此,我国应加强对物流行业的监管,防止假冒产品流入市场。
【2019年整理】近年来的公共食品安全事件

近年来中国食品安全重大事件2005年食品安全事件1、苏丹红事件席卷全国2005年2月,在英国最大的食品制造商第一食品公司生产的产品中发现了被欧盟禁用的苏丹红(一号)色素。
不到1个月,苏丹红事件席卷中国。
??2、立顿速溶茶涉嫌氟超标2005年3月下旬,据媒体报道,美国的一个医疗项目研究,发现联合利华旗下的立顿普通型速溶茶的氟化物含量为 6.5ppm,大大超过美国环保局制定的饮水氟化物含量不得超过4ppm的标准,而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规定的瓶装水及饮料标准为:氟化物含量不得超过2.4ppm。
在雀巢金牌成长3+奶粉碘超标曝光10天之后,雀巢中国有限公司首次正式向消费者表示道歉并退货。
?4、光明被指回收过期变质奶再生产2005年6月5日,新闻媒体曝光了郑州光明山盟乳业有限公司回收过期变质奶再生产的情况,随后在全国掀起轩然大波。
接着,媒体再次曝光了光明乳业乳品二厂存在“早产奶”的问题。
??5、啤酒甲醛风波引发消费者恐慌2005年7月5日,有媒体报道,甲醛已经被国际癌症研究机构确定为可疑致癌物,众多的中小啤酒企业依然在产品里普遍使用甲醛。
“95%啤酒加甲醛”的说法开始广泛传播。
青岛、华润、燕京啤酒三巨头对啤酒95%含有甲醛的说法纷纷持异议,并表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甲醛和在生产过程中添加甲醛是两回事,并称早已停用。
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发言人指出,该署2002年至2004年抽查了内地120个啤酒样本,检查其中是否含有防腐剂及甲醛等成分,结果全部样本均合格。
??6、哈根达斯深圳黑作坊被查2005年6月16日,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罗湖分局等单位接到群众举报,称一家地下加工厂在生产着名的哈根达斯品牌冰激凌蛋糕。
随后执法人员前往调查发现,这个无牌照的地下作坊,竟然就是哈根达斯深圳品牌经营店的正宗加工厂,并且一个作坊供应着深圳哈根达斯全部5家品牌经营店的货源。
??7、PVC保鲜膜被列入禁用黑名单2005年10月,一则关于日韩致癌聚氯乙烯(PVC)食品保鲜膜转道中国的报道再次引发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
近五年我国十大食品安全事件排行榜

Top.3 全国特大地沟油案
• 曝光时间:2011年10月 • 事件概况:2011年10月,金华市苏梦乡村民经常闻到附近很臭
很臭的味道。传出恶臭的院子位于金华市婺城区一个城乡接合部。 警方调查发现院子门口堆放了大量空油桶,地上油迹斑斑,
而这难闻的味道也很像是熬制泔水加工地沟油的味道,警方调查 发现现场没有泔水,只有成堆的油脂块,这些油一部分来自于附 近的另一个油脂加工点。
• 2011年11月26日消息,河南全省法院受理的59起114人
的“瘦肉精”案目前已经全部审结。 其中,检察院撤 回起诉1案1人,其余58案113人均被判刑,制售者和公 职人员共77人获刑。
• 危害:瘦肉精,指的是一类动物用药,包括盐酸克仑特
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和硫酸特布他林等,属于肾 上腺类神经兴奋剂。把“瘦肉精”添加到饲料中,的确 可以增加动物的瘦肉量。但国内外的相关科学研究表明, 食用含有“瘦肉精”的肉会对人体产生危害,常见有恶 心、头晕、四肢无力、手颤等中毒症状,特别是对心脏 病、高血压患者危害更大。长期食用则有可能导致染色 体畸变,会诱发恶性肿瘤,至于究竟摄入多大量,如何 导致恶性肿瘤,有关病例研究国内外尚无定论。但是, 近几年,各地“瘦肉精”致人中毒甚至死亡的案例时有 发生。 早在2002年,农业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就发布公告,明令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 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和莱克多巴胺等7种“瘦肉精”。
• 2012年3月21日浙江、安徽、上海、江苏、重庆、
山东六省市公安机关在公安部现场统一指挥下集 中对浙江金华特大新型地沟油专案实施收网行动。 此次行动从上游收购加工到下游销售全环节摧毁 了特大新型跨省地沟油犯罪网络,捣毁炼制新型 地沟油工厂、黑窝点13处,抓获犯罪嫌疑人100 余人、现场查获新型地沟油成品、半成品及油渣 3200余吨。
食品药品类案件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一直是我国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频发,食品药品类案件层出不穷。
食品药品类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涉及的法律规范众多。
本文旨在对食品药品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食品药品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优先适用专门法律原则我国《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专门法律对食品药品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具有优先性。
在审理食品药品类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专门法律。
2. 合法原则食品药品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合法原则,即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必须依法行使和履行。
3. 公正原则食品药品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公正原则,即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4. 效率原则食品药品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效率原则,即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三、食品药品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范围1. 食品安全类案件食品安全类案件主要涉及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环节。
在法律适用方面,主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具体包括:(1)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食品安全义务,造成食品安全事故。
(3)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食品召回义务,造成食品安全事故。
2. 药品类案件药品类案件主要涉及药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环节。
在法律适用方面,主要依据《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具体包括:(1)药品生产、流通、销售企业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2)药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药品管理义务,造成药品安全事故。
(3)药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药品召回义务,造成药品安全事故。
3. 食品药品类案件中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1)民事责任:食品药品类案件中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
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行政责任:食品药品类案件中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食品赔偿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食品赔偿法律案件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本案例选取了一起典型的食品赔偿案件,旨在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探讨食品赔偿法律的相关问题。
(一)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6月,某市消费者李某在某超市购买了一箱标注为“有机纯牛奶”的产品。
购买后不久,李某发现牛奶有异味,怀疑产品存在问题。
经检测,该牛奶中含有过量的细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李某遂与超市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达成一致。
随后,李某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超市承担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超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二、案件分析(一)超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损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案件分析根据案件事实,超市销售的牛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消费者李某有权要求超市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超市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赔偿金额如何确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案件分析根据案件事实,李某因食用不合格牛奶而遭受损失。
赔偿金额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1)李某购买牛奶的价款;(2)李某因食用不合格牛奶而产生的医疗费用;(3)李某因食用不合格牛奶而遭受的其他损失。
结合上述因素,赔偿金额应包括李某购买牛奶的价款、医疗费用及其他损失。
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三、案件启示1. 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严格把好食品安全关,确保产品质量。
2. 消费者应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维权能力。
食品赔偿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不仅给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食品赔偿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分享一起典型的食品赔偿法律案例,以期为消费者提供参考。
一、案例背景2019年5月,某市居民张先生在一家超市购买了某品牌酸奶。
食用后,张先生出现腹泻、呕吐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为急性肠胃炎。
张先生认为酸奶存在质量问题,遂向超市索赔。
超市辩称,该批酸奶已通过正规渠道进货,无法确认产品质量问题。
双方协商无果,张先生将超市诉至法院。
二、案件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先生提供了以下证据:1. 购买酸奶的购物小票;2. 医院出具的病历和诊断证明;3.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该批酸奶进行的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批酸奶中含有致病菌。
被告超市则提供了以下证据:1. 该批酸奶的进货凭证,显示酸奶来源正规;2. 超市内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先生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食用了存在质量问题的酸奶,导致身体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因食品质量不合格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因此,法院判决超市赔偿张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万元。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超市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食品质量问题是导致张先生身体受损的直接原因。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 超市作为食品销售者,有义务对所售食品进行严格把关。
本案中,超市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批酸奶来源正规、质量合格,因此无法免除其责任。
3. 张先生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因食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张先生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依法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启示1.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关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确保食品质量。
最新2020年食品安全管理员完整考题库598题(含标准答案)

2020年食品安全知识考试598题(含标准答案)一、填空题1.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组成。
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3.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
4.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
5.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6.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7.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8.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
9.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11.(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12.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13.食品生产企业严禁在食品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14.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15.同一企业不得使用同一(配方)注册或者备案不同名称的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同一名称注册或者备案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
16.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17.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主要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