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关键信息项:1、消防设施与器材的管理2、消防安全检查与整改3、火灾应急预案与演练4、员工消防安全培训5、易燃易爆物品管理6、动火作业管理7、消防通道与疏散设施管理11 消防设施与器材的管理111 化工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配备充足、适用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等。
112 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处于完好有效状态。
检查记录应详细、准确,并保存备查。
113 明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责任人,责任人应熟悉设施和器材的性能、操作方法和维护要求。
114 对损坏、失效或过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或补充。
12 消防安全检查与整改121 建立定期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包括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状况、电气设备的防火情况、易燃易爆物品的存储和使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等。
122 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并采取临时防范措施。
123 整改完成后,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保隐患得到彻底消除。
124 鼓励员工发现并报告消防安全隐患,对发现重大隐患并及时报告的员工给予奖励。
13 火灾应急预案与演练131 制定切实可行的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发生时的应急处置流程、组织指挥体系、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疏散路线和集合地点等。
132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火灾应急演练,演练应包括报警、疏散、灭火、救援等环节,提高员工的应急反应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133 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34 确保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应急设施在紧急情况下能正常使用。
14 员工消防安全培训141 新员工入职时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消防法律法规、企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使用方法、火灾的预防和逃生知识等。
142 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再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化工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生产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此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规定旨在规定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标准,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包括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有毒等)的企业。
第三条安全管理责任化工企业的领导应当认识到消防安全的重要性,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并参与消防安全工作。
同时,为了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化工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并给予足够的管理权力。
第四条法律法规依据本规定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消防设施第五条消防设施的设置(一)每个化工企业都应该在其生产车间、仓库、办公室、宿舍、餐厅、公共区域等建筑内部设立灭火器,方便人员及时进行灭火。
(二)每栋建筑都应该设置防火门、防火玻璃、消防栓等消防设施,满足国家消防安全标准。
(三)化工企业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在设施出现问题时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六条消防通道的保留(一)在化工企业的生产车间、仓库等场所内应当设置消防通道,以便消防车辆进入和人员疏散。
(二)消防通道保持干燥、无障碍、无占用,且通道宽度满足国家安全标准。
第七条防护措施(一)在化工企业设置防排爆防控区域,并对其中可能存在爆炸危险的区域进行封锁和标示,限制随意进出。
(二)在化工企业中使用易燃液体、气体等物品时,应当设置特殊防护措施,避免漏洒和泄露。
第三章应急处理第八条应急预案各化工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以保证应急事件的及时、有效处理。
第九条人员培训化工企业要求职员工具备相关的消防基础知识和应急处理技能,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及时、有效地处理应急事件。
第十条应急设备化工企业应当准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包括灭火器、石棉灭火器、喷泡设备、烟雾报警器等,并固定存放在需要的场所,以备紧急处置。
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5篇)

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与依据为了保障化工企业消防安全,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化工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主要内容1. 责任体系:(1)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岗位,并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2)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3)各部门负责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培训,提高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
2. 消防设施:(1)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2)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识,标明灭火器的位置和使用方法;(3)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无阻,保证人员疏散的安全。
3. 消防培训:(1)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灭火技能;(2)不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检验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3)新员工要在入职培训中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学习和考核。
4. 检查与整改:(1)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消防隐患;(2)对发现的消防隐患要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3)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5. 应急处置:(1)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应急响应措施;(2)定期组织火灾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3)配备专业的消防安全队伍,确保在火灾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处置。
四、奖惩制度对消防安全工作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和表彰;对违反本制度的员工,按照公司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附则本制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相关人员负责解释和修改。
企业全体员工都有义务遵守本制度,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化工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化工企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5篇)

化工企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工企业仓库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企业财产安全和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特点,制定本管理规程。
第二条化工企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程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仓库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的化工企业仓库是指存放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毒害物品等的场所。
第四条本规程所指的防火安全管理是指通过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等措施,提高仓库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仓库的防火安全。
第五条本规程的内容包括仓库布局、消防设施设备、消防演练、职工培训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化工企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程必须严格遵守,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仓库布局和消防设施设备第七条化工企业仓库的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仓库应远离办公区、生活区等非存储区域。
(二)仓库应远离易燃易爆、毒害等危险性大的化学品或物品。
(三)仓库内的通道应保持畅通,堆垛物品不得妨碍疏散通道。
(四)仓库应设有足够的灭火器材,并保证易燃易爆、毒害等危险品的储存安全。
第八条化工企业仓库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消防车道等。
(一)消防水源应符合消防部门的要求,保证供水充足。
(二)消防水泵应定期维护检修,确保正常运行。
(三)消防车道应与仓库直接相连,通道宽度、弯道半径等应符合消防车通行要求。
(四)仓库应装配烟感报警器、手动火警报警器等消防设备,并定期检测和维护。
(五)仓库内应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灭火器,放置位置显眼,易于操作。
第三章消防演练第九条化工企业仓库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职工的防火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一)演练内容应包括灭火器材的正确使用、疏散逃生的方法等。
(二)演练时间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定期组织,并将演练计划提前告知职工。
(三)演练时应注意防止火灾蔓延,防止造成二次灾害。
第四章职工培训第十条化工企业仓库应加强职工的防火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防火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
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指针对化工企业的特殊特点和安全风险,为确保化工企业消防安全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该规定旨在规范化工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最大程度保护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是针对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的一份规定,总共约为2000字。
一、总则1.1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化工企业,包括生产、经营和储存化学物质的企业。
1.2 化工企业应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消防设施的维护和消防安全的管理。
1.3 化工企业应根据企业特点和消防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二、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2.1 每个化工企业都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消防栓、消防喷淋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
2.2 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一旦发现故障或损坏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2.3 每个化工企业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灭火器壶等,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方便使用。
三、火灾风险防控3.1 化工企业应对各类火灾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3.2 化工企业应建立火灾风险排查制度,定期对生产设备、场地、消防设施等进行排查,确保没有火灾隐患。
3.3 化工企业应加强火灾防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确保员工熟悉应急逃生路径和使用消防器材的方法。
四、应急预案和演练4.1 每个化工企业都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并将其公示于明显位置,供员工参考。
4.2 应急预案应包括火灾报警程序、员工疏散程序、火灾扑救程序、应对危险化学品泄漏的应急措施等内容。
4.3 化工企业应定期组织模拟火灾演练,以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员工的应对能力。
五、员工培训和意识教育5.1 化工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包括火灾预防知识、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5.2 化工企业应通过员工通知、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章制度的目的和依据本规定是为了保障化工企业的生产安全,防范火灾事故,保护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化工企业及其相关部门,包含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生产作业人员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重要职责和任务化工企业的管理负责人应当对消防安全管理负总责,订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二章消防设施和设备第四条消防设施建设化工企业应依据实际情况,配备适当的消防设施,包含消防水源、消防器材、消防通道、消防报警系统等。
消防设施应依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选购、安装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五条消防设备检修化工企业应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消防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检修记录应认真,并定期进行归档备查。
第六条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化工企业应设置并保持通畅的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确保员工在火灾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疏散。
第三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第七条消防安全教育化工企业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包含消防知识、灭火器的使用方法、逃命自救等内容,提升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对本领。
第八条消防演练化工企业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模拟火灾事故情况,演练员工的疏散和灭火应急本领,确保员工在实际火灾发生时能够正确有效地应对。
第九条消防培训化工企业应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包含职业培训、技能培训和应急救援培训,提升员工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理本领。
第四章火灾应急救援第十条火灾报警和应急处理化工企业应配备可靠的火灾报警系统,设立火灾报警电话,及时报警并采取紧急应对措施。
同时,应建立火灾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确保火灾事故能够得到快速、有效地处理。
第十一条灭火器材和器具化工企业应配备适量的灭火器材和器具,包含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泡沫等。
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节消防组织与设施第1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第2条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第3条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第4条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第5条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第6条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第7条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第8条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二节其它消防安全规定第9条执行化工部“关于在化工企业中禁止吸烟的决定”(〔87〕化生字第892号)。
第10条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
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第11条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第12条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第13条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化工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生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用火和明火作业管理1. 化工企业应严格控制用火活动,减少明火作业环节。
2. 在使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制定明确的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规程执行。
3.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三章防火设施和消防器材管理1. 化工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需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2. 对已配备的防火设施和消防器材,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3. 配备自动火灾报警系统,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1. 化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流程。
2. 对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标识、包装和存放。
3. 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章应急预案和演练管理1. 化工企业应编制健全消防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演练和评估。
2. 演练应包括各种火灾事故情景的模拟和应对演练。
3. 演练结果应及时总结和整改,形成演练经验。
第六章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1. 化工企业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 培训内容应包括基本的消防知识、消防设备使用方法和火灾应急处理等。
3. 培训记录应妥善保存,方便随时查阅。
第七章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1. 化工企业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隐患。
2. 检查记录应详细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检查人员和发现的问题,并按时整改。
3. 在日常生产活动中,要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全员参与。
第八章外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1. 对于外协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化工企业应进行监督和管理。
2. 外协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3. 外协单位在作业过程中,应按照化工企业的消防安全规定执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化工企业生产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和《河南省消防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中原大化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各生产单位负责,按《消防法》规定,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增强扑救火灾能力。
第四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五条各单位至少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员的消防意识。
第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消防责任第七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签订目标责任书,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八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1、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6、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8、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九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的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装置、罐区和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十二条消防安全布局包括: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置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消防设施、消防设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三条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栈台、仓库和泵房,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处、调压站等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
不符合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第十四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和装饰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设计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的消防部门应参加审查,并按规定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未经审核和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2、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各级责任制中明确防火安全责任;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准、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7、单位领导要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本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本单位有关关键部位及要害单位安全管理的规定,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1、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确定火灾危险源(点),实行严格管理;2、结合岗位职责,实行防火巡检,做好巡检纪录;3、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5、各单位要制定禁烟禁火制度,确定消防重点部位并制定防范措施,建立消防设施及器材分布、维护台帐。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适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和集团公司安全规定。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
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帖附危险品标签。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罐区要实行封闭式管理。
储存可燃物资的仓库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第十八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动火作业的有关规定,事先办好审批手续。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公司各单位禁止使用未经合法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的埋压、圈占消防栓。
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必须事先通知本单位消防队,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二十二条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专职消防队,实行军事化、专业化管理,配置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职消防队在企业主管安全的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1)认真贯彻《消防法》,做好防火、灭火等消防工作。
(2)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继承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通畅。
(3)组织建立、健全企业义务消防队并对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训练,负责全体职工防火、灭火知识的教育。
(4)负责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管理,参加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技错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检查和验收。
(6)负责编制企业专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和维修。
(7)负责健全企业防火档案,对有关部位和要害单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消防灭火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两次。
(8)消防车辆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接到火灾报警后,5分钟内到达现场。
(9)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计划。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消防和安全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四条对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应参照《企业事业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业务训练大纲》(试行)的要求,建立学习、训练、执勤、工作、生活的正规秩序。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单位应当建立由职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义务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1)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
(2)协助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
(3)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单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练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4)补救初期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第五章宣传与培训教育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的义务,宣传消防法规,普及消防知识,剖析消防案例,结合消防日、重大节日以及季节特点,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职工消防意识。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拟定职工消防培训教育规划和计划,有关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内容。
第二十八条消防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上岗。
第二十九条对新入厂及转岗的职工和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在进行安全教育时,必须有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内容。
第六章基础设备与装备第三十条各单位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单位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
第三十一条单位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置、器材、应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
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何种消防设备、设施、装置完整好用。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从实际出发,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破拆、照明、举高等特种消防车和重型消防车;通讯、灭火、放火、防护、训练器材和监测仪器等,要满足战备和防灭火的需要。
第七章灭火救援第三十三条本单位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必须立即报警。
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
严禁谎报火情。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
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三十四条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消防总指挥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⑴使用各种水源;⑵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⑶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⑷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⑸为调动企业、事业单位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⑹向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和集团公司消防联防单位单位请求增援。
第三十五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补偿。
第三十六条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专职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后,应依照规定要求对方补偿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