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欺诈行为入罪之合理性探讨
论诉讼欺诈行为的刑法定性

抽 样 分 析 发 现 ,超 过 2 %的 案 件 存 在 诉 讼 欺 诈 行 为 。 0 然 而 ,我 国 现 行 刑 法 中 尚 未 对 诉 讼 欺 诈 行 为 作 出 专 门 规 定 ,只 有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在 《 于通 过 伪 造 证 关 据 骗 取 法 院 民 事 裁 判 占 有 他 人 财 物 的 行 为 如 何 适 用
必要性 以及相 关罪名 的设 立加 以讨论 。
关 键词 :诉讼 欺诈 ;刑 法定性 ;侵 害财 产罪 ;虚假诉 讼 不 当得 利 中图分 类号 :D 2 94 文 献标识 码 :A 文章编 号 :1 0 0 8—8 3 (0 0 0 4 12 1 )5—0 7 0 5—0 4
以妨 害作 证 罪追 究刑 事 责任 。 而 在理 论 和 司法 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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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 中共太原 市委 党校 学报 5oo年 第 5期 ) I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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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则 是 通 过 字 面 难 以 确 定 , 而 须 对 内 容 的 逻 辑 分 析 才 能 确 认 。 作 为 自 己论 点 的 理 论 支 撑 ,从 而 提 出 ,法 ” 官 可 以 通 过 法 律 解 释 使 隐 形 规 定 转 为 显 形 规 定 , 为 诉 讼欺诈 行为 的定罪 找到法 律上 的依据 。 第 四 种 观 点 认 为 ,鉴 于 诉 讼 欺 诈 行 为 主 要 是 通 过 伪 造 证 据 ,妨 害 人 民 法 院 的 正 常 审 判 活 动 , 因 而 将 该行 为归 于伪证罪较 为适 宜 。
不正当利益的行 为。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尚未将这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因此 , 学界 对 这种 行 为的 刑 法定性 存在 不 同的观 点 。本 文对诉 讼 欺诈 行 为与 一般 的伪 造证 据 或提 供 虚假
诉讼欺诈行为定性研究

2 诉 讼 欺 诈 的 特 点
第一 、 目的 上 , 讼 欺 诈 行 为 人 主 观 上 具 有 非 法 占 有 他 诉 人 财 物 的 目的 。行 为 人 对 自 己 的 行 为 以及 由 此 引 起 他 人 财
产 上 的损 失 , 有 充 分 的 认 识 并 且 希 望 这 种 结 果 发 生 。 具 第 二 、 为 上 ,行 为 人 在 诉 讼 中 使 用 虚 假 或 伪 造 的 证 行 据 , 且 是 积 极 的 作 为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旨 在 非 法 占 有 他 人 并 财 物或财产性 利益 。 第 三 、 果 关 系 上 , 院 根 据 行 为 人 提 供 的 虚 假 或 伪 造 因 法 的证据 、 虚假 的 陈 述 等 做 出 错 误 的 判 决 , 于 法 院 的错 误 判 由 决使 被害人遭受 财产损失 。 第 四、 犯的 客体 上 , 讼 欺 诈侵 犯 的是 双 重 客体 , 侵 诉 包 括 司法机关 的正常审判秩序及他 人财产权利 。
关键词 : 讼欺诈 ; 骗 罪 ; 诉 诈 定性
中 图分 类 号 : 9 D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23 9 ( O O 1 — 2 4 0 1 7 — 1 8 2 L ) 8 0 3 —2
1 诉 讼 欺 诈 概 念
诉讼 欺 诈 的 定 义 : 为 人 以非 法 占 有 为 目的 , 行 以提 起 民 事 诉 讼 或 者 行 政 诉 讼 为 手 段 , 诉 讼 中 提 出 虚 假 或 者 伪 造 在 的证 据 , 法 院 作 出错 误 判 决 , 而 骗 取 公 私 财 物 或 者 财 产 使 从 性 利益的行为 。
对 又 要 “ 务 经 济 ” 必 然 要 求 不 断 创 新 监 管 理 念 , 用 先 进 科 工贸易税 收风险问题 。 目前 , A 类 企业 和非 限制类 商 品 服 , 利 而 言 , 转 的 台账 形 同 虚设 ; B类 企 业 只 收 取 相 当 于 税 款 空 对 技 与 管 理 知 识 , 为 国 家 把 好 经 济 大 门 的 同 时 , 便 企 业 合 在 方
诉讼欺诈行为分析及立法构想

一
该《 答复》 中明确提 出对诉讼 诈骗 行为不应 以诈骗罪 处理 , 但 行 了规定 , 以满 足 阶 段 司法实 务中对此 类 问趑 的处理 需求 , 难
( ) 二 学界观 点梳 理 目前我 国刑法理 论界 的主 流观 点是将诉 讼欺 诈行为入罪 , 但 具体 归为何 罪则 存在较 大分 歧 。 种 观 点认 为应将诉 讼欺 诈 定为诈 骗罪 。持 该观 点的学者
t ) 讼欺诈 行 为性质 辨析 诉 i 笔者 认为 , 单纯地将 诉 讼欺 诈行 为认定为 诈骗罪或 是敲诈勒 “ 诈勒 索说” 以成 立 。 敲 难 敲诈勒 索是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以
根 据诉讼欺 诈案件呈 现的共 同点 , 讼欺 诈 行为一股具 有的 诉 物 或财产 性利益 、 财产性 利益 的 目的 。第二 , 式“ 非 方 合法 ” 性,
l J 仅对其牵 连犯 中的手段行 为进 法 院通 过强 制执 行将被 害人 的财产 转移 给 行为人 或者第 三者 所 去 回避 了对 诉讼欺诈 行 为的定性 ,
笔者 认 为, 讼欺诈 是指 行为 人 以提起 民事 诉讼 为手段 , 诉 通 无 法达到 惩治 犯罪 的 目的。
以行 为人在 民事诉 讼中提 供的汪据来 源分类 , 可以将 诉讼欺 认 为 , 讼欺诈 是 行为 人 借助 国家强 制力 的合法 形式 , 诉 以达 到非
如 下几 个特征 : , 第一 目的非 法性 , 行为人 具有 非法 占有他人 财 索 罪都 欠妥 。
行为人 以提 起 民事诉 讼为手段 , 通过 貌似 合法 的途径达 到非法 占 威胁 或者 要挟 的方法 , 索数额 较大 的公私 财物 的行 为。 强 从主 体
有 的 目的。 三 , 第 作证欺 骗性 。行为人虚 构事 实 、 瞒真相 、 隐 伪造 方面 看, 敲诈 勒索 的 行为主 体只 能是 自然人 , 诉讼欺 诈 的行 而
诉讼欺诈行为之刑法规制

诉讼欺诈行为之刑法规制摘要:诉讼欺诈不仅危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正常的诉讼秩序、法律的尊严及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民事侵权法已不足以对其进行有效规制,设置”欺诈诉讼罪”,以刑罚来遏制此类行为日益蔓延的态势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刑事立法的迫切需要。
关键词:诉讼欺诈;刑事定性;诈骗罪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当事人的举证是法院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最主要来源,民事诉讼中各种不诚信的诉讼行为由此滋生,利用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的差距,将法庭异化为谋取不法利益的赌场的诉讼欺诈行为即是其中的典型。
成本收益之比的悬殊使得民事侵权责任已不足以威慑该类行为,刑法规制成为当前立法、司法的当务之急。
一、诉讼欺诈行为之概念界定现行立法对诉讼欺诈行为的概念付之阙如,学术界的观点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的观点,将此种恶意诉讼归纳为”一个典型特征”即”无正当理由的诉讼”;”三种行为模式”即刑事诉讼中的非法控诉、非法利用民事诉讼程序以及滥用诉讼程序。
在这三类恶意诉讼的行为模式中,由于刑事诉讼多采公诉方式,即便是恶意提起自诉,刑法也已经有了相关规定,因此该种模式并无讨论的必要。
现仅就后两种模式并结合我国法学术语习惯进行类型化分析:1、狭义的恶意诉讼。
所谓狭义的恶意诉讼是相对于涵盖各种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广义的恶意诉讼行为而言的,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合理、合法的诉讼依据而故意提起诉讼,企图达到例如拖延还款时间、制造社会舆论等不法目的的行为。
2、利用诉讼程序或者滥用诉讼程序的行为。
根据起诉是否依据真实的法律关系,可以将该类行为细化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双方当事人串通,虚构法律关系的存在,故意提起民事诉讼,企图侵害案外人的利益;一种是虽然存在法律关系,但是该法律关系已经消灭但是仍然要提起诉讼或者恶意改变法律关系内容而起诉。
笔者认为无论是双方串通侵害案外人利益还是一方当事人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其行为的核心都是通过伪造、变造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人等方式,”制造”出足以能够为法院认定为法律事实的所谓客观事实,进而骗取法院做出行为人所期望的裁判,从而实现其不法利益。
诉讼诈骗定性相关问题探讨

定, 实践中的处理也不尽相同, 为了遏制和打击层 出
不穷的诉讼诈骗案件 , 诉讼诈骗的定性与 司法适用 问题亟待解决。
一
例上也认为诉讼诈骗行为是诈欺取财罪或诈欺得利 罪的手段 。 ’ -( 将诉讼诈骗行 为认定 为诈骗 罪在 4衄 J
德国 、 日本刑法理论和实践界也已基本上成为通说 ,
法理论界对这种行为的性质均存在认识分歧。德 日
刑法学界对于诉讼诈骗是否构成诈骗罪有否定说和
肯定说两种观点。否定说认为 , 诉讼诈骗不能构成 诈骗罪。理 由是 : 首先 , 法院受 当事人 的主张的约
束, 即便明知是虚假事实 , 也不得不做出判决 , 所以, 这种利用制度的行 为不能成为欺骗手段 ; 其次 , 败诉 方 被 强 制 交 付 财 物, 种 交 付 不 是 自愿 交 这 付。1 剐肯定说认为 , [ 诉讼诈骗可 以构成诈骗罪 。
识、 被害人基 于错误认识 而交付 ( 或处分 ) 财产 、 行
作者简介: 朱小玲(99 )女, 1 . 17 一 , 河南开封人,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师, 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 2 安利萍(99 ) 1 一, 7
女, 河南焦作人 , 中国政 法大学刑 法学 20 级硕 士研 究生 , 04 主要从 事刑 法学研 究。
与传统诈骗方式不 同的是 , 诉讼诈 骗行 为人是 以提 败诉方没有陷入认识错误 , 但必须服从判决 , 应当与
陷入错误同样来考虑 ; 在强制执行时 , 由于转移财物 的占有并不 违法 , 与任意 的处分行 为同等看待 。 应
现在 更有学者 指 出: 在这种 场合 , 院是被欺 骗 “ 法
只有极少数学者反对诉讼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 。但 是按照我 国传统刑 法理论 对诈骗 罪的解释 , 很难 却 得出诉讼诈骗构成诈骗罪的结论。我国刑法典对诈 骗罪 的规定采用 的是简 明罪状 , 只规定 了“ 诈骗公
诉讼欺诈的刑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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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欺诈 的刑 法研 究
万 飞
摘 要 刑法中的诉讼欺诈 以伪造证据为手段 , 提起虚假民事或行政诉讼的形式谋取非法利益, 这种行为与民法上称为的 诉讼欺诈有 明显的不同,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单纯的依靠民事力量已经无法制止这种行为.可是对 于刑法中的诉讼欺 诈行为在法律上尚无定论. 本文认为诉讼欺诈与普通的诈骗罪有 巨大的差别, 而且现有的一种观点将它纳入敲诈勒索罪或
、
一
的一种表 现形 式 。 是 以, 者认 为 “ 讼欺 诈” 一称 谓 。在我 有严 重 的社 会危 害 性行 为 。诉讼 欺诈 对 于社 会 的危 害性 具体 有 0 笔 诉 这 国“ 讼欺 诈” 诉 只能 在 民法 中发 生 , 是近 年来 我 国在 刑法 管辖范 以下几 种: 一 , 可 第 诉讼 欺诈人 利用诉 讼欺诈 行为破坏 了司法公 正 以 围之 内频频 发生 了所 谓 的“ 诉讼 欺诈 ”而 刑法 上没有 一个具 体 的 及 司法 权威 的树立 ; 二 , 讼欺诈 行为 人通 过诉讼 使得 诉讼 欺 , 第 诉 概念 与之相 适应 。 诈人获 得不 正 当利 益 ; 第三 , 诉讼欺 诈行 为严 重的侵 害 了诉讼 相 当今 国内外并未 对“ 讼欺 诈” 诉 的概念 有统 一的认 识, 大致 的 对 人 的民事利 益 , 并使诉 讼行 为人获 取非 法利 益 。由于利 益 的获 观念可 以分 为 以下三种 : . 1 行为 人 以非法 的手 段获取 他 人利益 , 得 与损 失是相 对 的, 大多 数诉讼 欺诈 案件 中行 为人通 过诉 讼欺诈 此 种非 法的手 段主 要为 : 构事 实和 隐瞒 真相 两种 , 虚 向法 院提起 手 段获得 了非 法 目的 , 么诉讼 相对 人也 就损 失了 自己的利益 。 那 名 事诉 讼 , 并使 法院 作 出错 误判 决 , 而获 得财产 行 为 ;2 诉 讼人 。. 方 面造 成 了司法 不公正 , 另一 方面造 成 了相对 人 的经济损 失 。 参 与人通 过恶意 串通手 段架 构虚假 法律 事实 以及 民事法律 关系 , 由于 以上情 况 中, 诉讼 欺诈行 为人 的行 为对 于司法 权威 的损 利用 法 院的通过合 法 的诉 讼程 序 , 害他 人利 益并 以此获得 非法 害 以及 为 了获取 经济 利 益 的而欺 诈行 为人 实 施欺 诈行 为 具有 严 损 目的; . 民事 诉讼 中诉 讼关 系主 体恶 意 串通 , 取非 法手 段制 重主观 恶 意, 3在 采 诉讼 欺诈 这种行 为对 司法秩 序 的巨大 的损 害和对 诉 作证 据 , 使法 院无法 做 出正确 的 判决 , 致 从而 达到 损害诉 讼 相对 讼 相 对人 的利 益倾 翻 , 种行 为具 有严 重 的社会 危 害性 , 这 理应 该 人 的权 益 , 成 了破坏 审判 秩序 以及 损 害司 法公 正 的行 为 。 造 以上 使 诉讼 欺诈 行 为人 负一 定程度 的刑 事 责任 。 现阶 段 , 国有学 者 我 观 点笔 者较 为 同意 第 一种观 点 。 提 出 , 罪只 需要 具 备两种 特 征: 犯 社会 危 害性 以及 刑事 违法 性 , 0 ( ) 国现 阶段 二 我 诉讼欺 诈” 的特 征 所 以“ 诉讼欺 诈 ” 应是 属于 刑法 管辖 防范 围 。 对于“ 诉讼 欺诈 ” 了一 定 的认识 以后 我们 对其 概念进 行分 有 三、 立法 建议 析 , 以发现 诉讼欺 诈拥 有 以下特 征 :. 可 1行为 发生 时间 的单 一性 , 笔者 根据 《 刑法 》 以及 《 立法 法》 的基 础上 , 过综合 评定 行为 通 “ 讼欺诈” 诉 由于诉讼 的限定 , 以发 生在 由案 件受理 开始直 至案 人主 观思想 和 以及客 观行 为的两 方面不 同的特征 , 所 现对 于关 于诉 件 结束 的诉讼过 程 。2 主 观 目的 以经济 利益 为主 。 民事诉 讼是 讼欺 诈 的刑法 条文 如下 试想 : . 以获 得非 法 的财产 利益 为 目的的情 况 是行 为人 在此 目的下 的支 行为人 利用 伪造 的证据 或作虚 假陈 述 的手段 , 使得 民事诉 讼 配采提起 的诉讼 的 , 因此一般 来 说“ 讼欺 诈” 诉 的行为人 都是 以经 遭 到破坏 或 者使得 人 民法 院审判秩序 以及 司法 公 正无法 实现 , 来 济利益 为主 的 : . 3 参与 主体 的 固定 性 , 由于行 为发生 点都 是诉讼 达 到其 非法 的经济 利益 的 目的, 情节 严重 者对诉 讼直 接行 为人 处 期间 , 以在 “ 讼欺 诈” 所 诉 的行 为 中 , 为主体 一般 为 : 为人 、 行 行 被 以三年 或者 三年 以下 有期 徒刑 , 以并 处 罚金 。 于前 项犯 罪 的 可 对 害人 以及 法 院; . 4 侵犯 客 体 的双重 性 。 “ 讼欺 诈” 在 诉 中行 为人采 为 单位 犯罪 者, 以单 位 的直接 负责 人处 以三 年 以下 刑罚 , 以 可 可 用 了通过 欺诈 的手段 来获 取 不正 当利 益 , 以它具有 的欺 骗性 、 对 单位 处 以罚金 。 所 隐蔽性等特 征 , 从而 造成 法 院判断发 生错 误—— 从而 造成两 种损 具体 实 施情 况为 : 罚规格 以涉 及金 额 的大 小为 准 , 果涉 处 如
诉讼欺诈行为之探析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W 圈筮翟戳塑隧萎銎二竺竺!型圭!.f叁整!查塾金诉讼欺诈行为之探析李菲摘要诉讼欺诈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目前我国刑法理论上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问题存在争论,现行刑法对该行为也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
本文认为应当对诉讼欺诈行为和诉讼诈骗两个概念进行区分,对于造成严重后果诉讼诈骗行为才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诉讼欺诈诉讼诈骗刑法理论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88.02诉讼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公力救济方式,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受到人们的认可并成为了现代文明社会进步的标志。
但是,现实中也频频出现这样的现象:一些人为获得非法利益,不惜在诉讼中使用非法手段,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从而诈取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
这种诉讼欺诈行为既破坏了司法活动正常秩序、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又给他人财产权益造成侵害。
故诉讼欺诈行为应当具有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但理论及实务界对该行为究竟应当如何定性及应承担的责任一直存在争论。
因此对于诉讼欺诈的现状及解决方法进行探讨,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诉讼欺诈行为的罪与非罪(一)诉讼欺诈的概念广义的诉讼欺诈,是指为了达到非法的目的,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作虚假的陈述、提供虚假证言、或者串通证人提供伪造的证据,从而破坏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动的行为。
狭义的诉讼欺诈仅指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作虚假的陈述、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串通证人提供伪造的证据,从而破坏人民法院正常司法活动的行为。
(二)诉讼欺诈现象的特点1.具有普遍性在我国当前的司法活动中,诉讼欺诈现象已经不是罕见的个案,而是成日益攀升的趋势,其中也不乏一些社会影}|向较为严重,给被害人造成较大损失的案例。
2.具有多样性从诉讼欺诈的目的上看,主要表现在,有的是利用诉讼诈骗钱财,有的是通过诉讼诋毁他人名誉,有的企图通过耗时费力的诉讼使其竞争对手在经济上一蹶不振,甚至破产从而丧失竞争力。
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问题探析

罪, 比如意大利刑法 第 34条规 定 : 在 民事诉 讼或 行政 7 “ 诉讼 中, 以欺骗正在进行 调查或 司法研究 的法官 为 目的, 有意改变有关地点 、 物品或人 身状况 的 , 或者鉴 定人在进
第1 2卷
第 7期
鹏
大 学 学 报
Vo.1 NO 7 1 2 . .
21 0 2年 7月
J RNA 1 NI RST OU L OF JXIU VE I Y
J 12 2 u. 0l
文章编号 :62— 7 8 2 1 )7—09 3 17 6 5 ( 02 0 00—
2 行 为人依靠 法院 的强 制 力达 到非法 目的 , 常见 . 最 的是非法获利 的 目的 、非法获利 的表现形式 可 以表现为 积极财产 的增加 , 如金钱财物的给付 , 也可 以是消极财产 的减少 , 如债务 的消灭 。
付, 通说 中把财物或 财产 上利益任 意交 付作 为诈欺 罪构 成 要 件 , 过 狭 窄 , 该 扩 大 范 围 到 不 违 法 转 移 财 务 上 太 应
诈侵财行为的认定 。 二 国外 关 于 诉 讼 欺 诈 行 为 定 性 的 争 议
是在刑事诉讼 中或者在刑 事诉讼 前实施 的 , 适用 同样 的 规 定 。该 条 所 规 定 的 罪 名就 是 “ 讼 欺 诈 ” [ 诉 。 6 J
笔 者 同 意 否 定 说 。 首 先 , 院是 否 能 被 骗 。 在 民 事 法
关键词 : 诉讼 欺诈 ; 骗 罪 ; 角诈 骗 诈 三 中 图分 类 号 : 9 5 2 D 2 .
一
文献 标 识 码 : A
诉 讼 欺 诈 行 为概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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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服提 出上 诉 . 肃 省 高 院裁 定驳 回 青 岛市 中院 委 托 西南 政 法 出现 诉 讼 欺诈 也不 是没 有 可 能 因此 、 有 的诈 骗 罪 显 然 是 无法 甘 现 大 学 对 乔 红 霞 提 供 的证 据 进 行 鉴 定 .发 现 其 提 供 的部 分 证 据 系 有 效 制 裁 这 类 行 为 伪 造 2 0 0 3年 7月 . 岛市 中 院 以诈 骗 罪 判 处 乔 红 霞 无 期 徒 刑 . 青 其 次 . 诉 讼 欺 诈 行 为 归 人敲 诈 勒 索 罪 是 不科 学 的 在 诉 讼 将 剥夺 政 治权 利 终 身 I 2 l 欺 诈 中 , 院判 决 被 害 人 交 付 财产 , 而法 院才 是 财 产 处 分人 , 法 因 但 乔 红 霞诉 讼 欺 诈 一 案 历 时 四年 .先 后 经 过 两 省 三 地 法 院 进 是 法 院在 此 过程 中 . 未 受 到 恐 吓 , 只 是 受 骗 被 害 人交 付 财 并 而 行 审 理 , 案 高 达 10 涉 5 0多 万 元 . 红 霞 案 不 仅 妨 害 了 正 常 的 司 产 虽 然 是 被 迫 的 .但 并 不 是 因 为 恐 惧 心 理 而 交 付 财 产 也 就 是 ’ 乔 法 秩 序 , 且 极 大地 浪 费 了有 限 的 司法 资 源 。 “ 而 司法 没 有 权 威 是 说 , 为 人 所 实 施 的 行 为 充 其 量 只 是 欺 骗 , 根 本 不 是 恐 吓 , 行 而 法 非 常 可 怕 的 事情 . 使 社 会 公 众 对 司法 丧 失 了信 心 , 而影 响 了 院基 于错 误 判 决 强 制 被 害 人 交 付 财 物 的 行 为 .也 不 是 所渭 的 恐 它 从 人 们 的预 期 行 为 , 无 疑 是 法 治进 程 中 的一 种 破 坏力 量 1 这 3 ] 吓行 为 。既 然 不存 在恐 吓行 为 . 就 不 可 能 构 成 敲诈 勒 索 罪 。 也 我 国刑 法 理 论 界 对 诉 讼 欺 诈 行 为 研 究 较 少 .然 而 司 法 实 践 最后 , 笔者 倾 向认 为 诉 讼 欺诈 行 为 构 成 妨 害 司 法 罪 从 诉 讼 中层 出 不 穷 的 诉 讼欺 诈行 为 已 迫 切 需 要 对 诉 讼 欺 诈 行 为进 行 深 欺 诈 行 为手 段 上 的特 殊 性 、 害法 益 的 双 重 性 、 法秩 序 的 重 要 侵 司 入 研 究 “ 利 不 得 滥 用 ” 法 治 社 会 对 每 个 社 会 成 员 的 必然 要 性 和法 律 间相 互 的协 调 性 来考 虑 .将 诉 讼 欺 诈 行 为纳 入妨 害 司 权 是 求 。法 律 应 当明 确 对诉 讼 欺 诈 行 为 的定 性 , 加 大 对 诉 讼 欺 诈 行 法 行 为 这 一 类 是 妥 当 的 问题 是 . 法 分 则 中妨 害 司法 罪 一 节 中 并 刑
以 上 各种 观 点 从 不 同角 度对 诉 讼 欺 诈 行 为 进行 了探 讨 。 具 都 诉 讼 欺 诈 .有 的 学 者 又 称 为 诉 讼 诈 欺 或 诉 讼 诈 骗 ,对 其 概 念 . 前 国 内外 刑 法 学 者仍 未 达 成 共 识 。结 合 司法 实 践 , 者 认 有 一 定 的 合理 性 , 也存 在 着 一 . 诉 讼 欺 诈 行 为 定 性 为 诈骗 罪 不 周 全 。德 国 、 将 日本 等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的学 者 一 般认 为 . 讼 欺诈 是 “ 角诈 骗 ” 诉 三 的一 种特 殊 形 式 我 国 台 湾地 区 的学 者 一 般 也认 为 诉 讼 欺 诈 构成 诈 骗 罪 , 在 判 例 上 也 认 为 诉 讼 欺 诈 行 为 是诈 欺 取 财 罪 或 诈 欺 得 利 罪 的手 段 笔 者 认 为 侵 财 类 的 诉 讼 欺 诈 行 为 , 客 观 上 是 符 合 诈 骗 对 在 罪 的特 征 的 . 于 对 公 私 财 产 所 有 权 的保 护 . 以将 其 按 诈 骗 罪 出 可
欺诈行为入罪 诉讼欺诈行为尽管具有诈 骗罪的某些特征, 但认定其构成诈骗罪不妥 对诉讼欺诈行为 应从.侵犯正常的 其 审判秩序的
角度 分析, 刑法 现行 只可 对侵财类 的诉讼欺诈行为进 行评价 而 其他类型 j 诈行为 的诉讼欺 的犯罪化问 需 法来 题 由立 解决 。
关键 词 诉讼欺诈 诈骗罪 立法 建议 叠 一 誊 叠爱 薯 叠 l譬 |
来 处 理 但 这 只 是 权 宜 之 计 . 现 实 生 活 中 , 为 人 出 于其 他 非 在 行 青 岛澳 柯 玛 集 团公 司 与乔 红 霞 购 销 合 同纠 纷 一 案 中 . 兰卅I 侵 财 目的所 实施 的诉 讼 欺 诈 行 为 是 财 产 性 犯 罪— — 诈 骗罪 所无 市 中 院一 审 判 决 澳柯 玛 公 司偿 还 乔 红 霞 1 5 5 7万元 澳 柯 玛公 司 法 囊 括 的 。而 且 . 着社 会 的 发 展 和 法 治 的进 步 . 行 政 诉 讼 中 随 在
为 . 讼 欺 诈 是 指 行 为 人 以 提 起 民事 、 政 诉 讼 为 手 段 , 虚 假 诉 行 作
陈述 、 提供 虚 假 证 据 , 乱 正 常 的 审 判 秩 序 , 实 现 其 非 法 目 的 扰 以 的行 为 诉讼 欺诈 行 为 作 为 构建 和谐 社 会 的一 个不 和谐 音 符 , 阻 碍 了 司法 公 正 的实 现 . 对 他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了极 大 的 侵 害 也 诉 讼 欺 诈 行 为 的社 会 危 害 性 虽 被 公 认 .但 对 其 如 何 进 行 刑 法 规 制. 目前 刑 法理 论 界和 司 法部 门 尚无 定 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