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价服〔2006〕177号 推荐

合集下载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

关于调整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的复函
浙价服〔2006〕177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报送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的函》(浙交函〔2006〕55号)悉。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行为,促进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具备交通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交通建设工程检测单位接受有关单位自愿委托,按照国家、行业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工程材料试验时收取检测、试验费,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附件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试验检测单位可视情况适当下浮。

未列入附件的试验检测收费由委托单位与检测单位双方协商确定。

二、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各收费单位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06年6月20日起执行,原我局《关于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服〔2004〕52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2006年6月15日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
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
一、材料试验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工程现场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
注:由于工程现场检测工作必需且工作量不足时,使用车载式自动化设备及路基路面弯沉等人员、设备投入较大的项目,可按每台班2000元收取。

其他项目可按800元/台班收取。

三、检测及桥梁荷载试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桩基检测项目
11。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和调整土地事务代理服务收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和调整土地事务代理服务收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和调整土地事务代理服务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1.19•【字号】浙价服[2006]16号•【施行日期】200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和调整土地事务代理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6〕16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为进一步规范土地事务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现就土地事务代理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事务代理服务收费是指具有土地事务代理资质的机构接受委托,代委托人办理有关土地事务而收取的费用。

土地事务代理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其中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证书遗失补办、土地产权交易、用地报批、土地登记资料查询的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土地事务代理机构开展上述服务可在省物价局规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具体见附件)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的原则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其它土地事务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土地事务代理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土地事务代理服务收费,应坚持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行政相对人接受土地事务代理机构的服务。

三、土地事务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有关土地事务,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等内容。

四、土地事务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土地事务代理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相关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在标价外擅立项目乱收费。

五、本通知自2006年2月1日起执行,我局《关于规范土地事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3〕173号)同时废止。

附件:土地事务代理服务基准收费标准浙江省物价局2006年1月19日附件土地事务代理服务基准收费标准┌──┬────────────┬──────┬──────────┐│序号│项目│基准收费标准│备注││││ (元/宗)││├──┼────────────┼───┬──┼──────────┤│ 1│土地登记代理│ 单位│1000│超过10亩,每增加一亩││││││加收1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个人│100 ││├──┼────────────┼───┼──┼──────────┤│ 2│土地使用权抵押代理│ 单位│500 ││││├───┼──┼──────────┤│││ 个人│100 ││├──┼────────────┼───┼──┼──────────┤│ 3│土地证书遗失补办代理│ 单位│200 ││││├───┼──┼──────────┤│││ 个人│ 50 ││├──┼────────────┼───┼──┼──────────┤│ 4│土地产权交易代理│ 单位│2000││││├───┼──┼──────────┤│││ 个人│100 ││├──┼────────────┼───┼──┼──────────┤│ 5│用地报批代理│ 单位│4000│超过10亩,每增加一亩││││││加收1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个人│800 ││├──┼────┬───────┼───┴──┼──────────┤│ 6│土地登记│登记结果查询│50元/件││││资料查询├───────┼──────┼──────────┤││代理│原始档案资料查│100元/件│││││询│││└──┴────┴───────┴──────┴──────────┘注:对代理的服务项目,收取代理服务费后,不得再收查询、咨询等费用。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6.24•【字号】浙价服[2009]172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9〕172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级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为企业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服务,其基准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7〕147号)规定的标准降低30%。

二、招标代理机构为企业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其基准收费标准按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标准降低30%。

三、测绘机构为企业提供定线放样服务,其基准收费标准按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规定的标准降低30%。

四、气象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雷击风险评估服务,其基准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专业气象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8〕267号)规定的标准降低30%。

五、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环境影响咨询服务,其基准收费标准按原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标准降低50%。

上述降低收费标准的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暂行一年。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和收费单位认真执行。

各地要重点组织开展涉企价费减负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确保各项价费减负政策落实到位。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2010)-浙价法[2010]239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2010)-浙价法[2010]239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2010)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浙价法〔2010〕23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重新修订后的《浙江省定价目录》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颁发给你们,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我局原下发的《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浙价法〔2002〕331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八月五日浙江省定价目录序号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形式定价部门定价范围备注1重要商品食盐零售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销售的食盐两碱外工业用盐供应价格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销售的两碱以外工业用盐民爆器材销售价格及配送服务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省属民爆经营企业销售的民爆器材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民爆经营企业销售的民爆器材省属经营企业除外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出版销售的、列入教育部和省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学生用书非处方药、地方医保用药零售价格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销售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的非处方药(不含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的医疗保障用药。

具体按《浙江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执行医院制剂零售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省属医疗机构销售的医院制剂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医疗机构销售的医院制剂省属医疗机构除外2部分资源产品电力上网电价、销售电价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中央定价以外的,未实行竞价上网的上网电量和销售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电价定价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管道燃气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和省内管道运输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高、中压输气管网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终端用户中的居民用气政府指导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终端用户中的非居民用气其他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政府指导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城市公共管网供气水利工程供水供水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商省水利主管部门省内跨市的国有水利工程供水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及市内跨县的国有水利工程供水县人民政府辖区内的国有水利工程供水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商省水利主管部门省内跨市的民营水利工程供水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及市内跨县的民营水利工程供水县人民政府辖区内的民营水利工程供水城市供水销售价格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公共管网供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太湖流域城市公共管网的非居民用水的污水处理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污水处理省定价除外33重要公用事业重要公用事业地方铁路客货运输、铁路专用线共用运价率、票价率、客货运杂费标准、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铁道部授权机构省内地方铁路和地方控股铁路的旅客运输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铁道部授权机构省内地方铁路和地方控股铁路货物运输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铁路专用线共用、专用铁路兼办公共客货运输车、船通行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人民政府省内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隧道)、船舶过闸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内经营性公路(含桥梁、隧道)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省内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公路运输、客运站服务运价、票价、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跨省、市道路班车客运;客运代理服务市人民政府市内除农村道路客运外的跨县道路班车客运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客货运输;补票、退票、旅客站务服务政府定价市人民政府市内跨县农村道路客运;除省定价外的客运站场服务项目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农村道路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车票价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船渡)和客运出租车港口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除中央定价以外港口的内贸服务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城市占道停车、住宅小区停车、自然垄断和公共(益)性单位的配套停车场停车服务电信服务资费标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省通信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省级部门定价的电信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具体项目见有关文件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人民政府市内固体废物处置服务、放射性废物送贮服务;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等环卫服务县人民政府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等环卫服务44重要公益性服务重要公益性服务基本医疗服务服务价格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主管部门、省人力社保主管部门省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省内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部分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市人民政府市内除省属外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部分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教育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省教育主管部门省内公办高等学历教育学校,省属公办幼儿园(含利用国有资产由社会力量举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经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公办幼儿园(含利用国有资产由社会力量举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经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省属学校除外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民办高等学历教育学校,省属民办学历教育的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经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民办学历教育的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经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省属学校除外体育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服务有线电视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服务养老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普通服务项目殡仪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殡仪服务机构提供的经省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服务项目公墓及相关服务销售价格、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公墓、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的使用及相关服务游览参观点及游览参观点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门票价格、收费标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历史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国内外知名度较高、游览人数较多的部分高等级游览参观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具体项目见有关文件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历史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省定价除外5重要专业服务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除中央定价外的认证、检测、咨询、电子口岸、交易、招投标、机动车驾驶培训、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等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具体项目见有关文件市人民政府市内除中央和省定价外的水文服务,集装箱查验相关服务,企业登记、报检、签证、人力资源事务、土地事务等服务;辖区内定点屠宰,一般道路车辆救援,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定点屠宰,一般道路车辆救援,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公用事业营业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供电、电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部门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省内城市住宅小区供电的预埋或改造市人民政府市内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部门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市内城市住宅小区供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的预埋或改造铁路、民航、邮政延伸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铁路、民航、邮政主营业务相关的部分延伸服务6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销售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省建设的向特定居民出售的住房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除省建设外的向特定居民出售的住房省定价除外公有住房房改房出售价格、租金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按国家房改政策出售和出租的公有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建设、向特定居民出租的住房说明:一、本定价目录不包括中央定价目录内容,在我省区域内凡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范围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皖价服[2006]177号

皖价服[2006]177号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6〕177号二○○六年六月十九日各市、县物价局、建委(局)、合肥市建管局: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制定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包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服务(以下简称检测试验服务),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服务(以下简称室内环境检测)。

二、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服务是指依法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省物价部门确认的收费资格,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涉及建筑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等。

室内环境检测是获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取得省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收费资格,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检测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进行的检测服务。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应本着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

检测机构按有关规定与委托单位签订检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收费标准按照提供检测的项目分别计费。

具体检测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本通知中未列的检测项目,实际工作中又确实需要的,由检测单位参照相近项目收费标准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坚持“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对其提供的检测结果负经济、法律责任。

六、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对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具有政策指导、技术认定、信息技术、对比试验等服务职能。

各检测机构按检测服务费的1%上交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浙价服〔〕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

浙价服〔〕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浙价服(2009)84号]发布时间:2010-8-11 8:35:29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浙价服(2009)84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建设厅: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依法从事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提供工程造价信息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服务项目详见《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1),其他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基准收费标准按附件1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协商确定。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相关的服务内容详见附件2。

三、积极推行按服务时间计费的办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工日费指导标准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和公布,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指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缴费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在标价外擅立项目乱收费。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土地事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土地事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土地事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5.14•【字号】浙价服[2003]173号•【施行日期】200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土地事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3]173号2003年5月14日)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为规范土地事务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房地产业和土地事务代理服务行业的发展。

现对土地事务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事务代理服务是土地事务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人的自愿委托,代委托人办理有关土地事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

土地事务代理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土地事务代理机构应符合中介服务机构规定、具备土地事务代理业务资质。

二、土地事务代理服务的范围包括: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抵押、补办土地证书、土地产权交易、用地报批、土地资料查询、土地相关的业务咨询以及国家和省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代理业务。

三、土地事务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省定基准收费标准(详见附表)和浮动幅度,具体标准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在省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范围内,按照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的原则核定。

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在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代理费用。

四、属政府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由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需委托土地事务代理机构办理属政府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由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支付代理服务费。

五、用户有自主选择直接到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办理或委托土地事务代理机构办理土地事务的权利。

用户直接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予办理,不得设置任何障碍、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接受土地事务代理机构服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

关于调整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服〔2006〕177号省交通厅:你厅《关于报送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的函》(浙交函〔2006〕55号)悉。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行为,促进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同意具备交通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交通建设工程检测单位接受有关单位自愿委托,按照国家、行业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工程材料试验时收取检测、试验费,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附件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试验检测单位可视情况适当下浮。

未列入附件的试验检测收费由委托单位与检测单位双方协商确定。

二、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各收费单位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06年6月20日起执行,原我局《关于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服〔2004〕52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浙江省物价局2006年6月15日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一、材料试验收费项目及标准二、工程现场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JTJ059-95、JTJ065-97、JTG F80/1-2004)注:由于工程现场检测工作必需且工作量不足时,使用车载式自动化设备及路基路面弯沉等人员、设备投入较大的项目,可按每台班2000元收取。

其他项目可按800元/台班收取。

三、检测及桥梁荷载试验收费项目及标准(一)桩基检测项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页脚内容12(二)桥梁荷载试验项目页脚内容12注:文中所涉桥梁总长8米—30米(含)为小桥,30米—100米为中桥,100米(含)—500米为大桥,500米(含)以上为特大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调整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的复函
浙价服〔2006〕177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报送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的函》(浙交函〔2006〕55号)悉。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行为,促进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具备交通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交通建设工程检测单位接受有关单位自愿委托,按照国家、行业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工程材料试验时收取检测、试验费,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附件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试验检测单位可视情况适当下浮。

未列入附件的试验检测收费由委托单位与检测单位双方协商确定。

二、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各收费单位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06年6月20日起执行,原我局《关于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服〔2004〕52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2006年6月15日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
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
一、材料试验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工程现场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
注:由于工程现场检测工作必需且工作量不足时,使用车载式自动化设备及路基路面弯沉等人员、设备投入较大的项目,可按每台班2000元收取。

其他项目可按800元/台班收取。

三、检测及桥梁荷载试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桩基检测项目
1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