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实施条例解读
审计法实施条例解读

审计程序
法律责任
附则
六大关注点 退出
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理解和把握:
取消了原实施条例对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的审计事项范围的限制。 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 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 审计结果公告涉及上市公司的有特殊规定,即“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 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这是是为了防止造成股市波动,维护经济平 稳发展。 除了上述公告事项外,新实施条例还规定了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 部门通报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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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附则
六大关注点 退出
审计机关的审计文书的种类、内容和格式,由审计署规定。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 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 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 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预算 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 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 条规定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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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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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实施条例修订背景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已于2006年6 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审计法对有些事项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 具体,以利于各级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有关部 门和有关人员准确理解、正确实施。为了推动修订 后的审计法的正确贯彻实施,有必要通过修订审计 法实施条例对有关事项予以明确。
审计法条例要点解读-修订稿

审计法条例要点解读常宗杰第一部分审计法及条例要点依法行政的本质是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同样,依法审计的本质是约束审计监督行为,依法审计的核心是规范审计监督行为,即依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审计监督行为。
因此,把握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法理要点,对规范审计具体行为,保证依法审计质量,提升审计成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审计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审计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共七章五十四条。
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发布施行。
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共七章五十八条。
学习执行审计法条例,要把握2个基本点:1.基本原则:是中国特色的审计监督制度,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具体体现—熟知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审计监督。
2.基本思想:审计行为进一步规范,审计权利进一步得到约束。
具体体现—法律规范更加具体化,增加约束审计行为条款。
第一章总则总则是对整部法律及我国的审计监督制度所作的概括性、纲领性、原则性规定,包括了立法目的、审计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原则、要求等。
在执行中,应注意将总则的原则规定与其他章节的具体规定结合起来。
把握好以下重点:一、审计的概念:(条例第二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二、审计监督内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概念:1.财政收支(条例第三条):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注释:政府的全部收支都应列入预算,以保证预算的完整统一性。
《审计法实施条例》解读ppt课件

四、《审计法实施条例》三大新发展
(一)进一步拓展了审计监督范围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增加规定了对财政资金运用实行跟踪审计的范围。 进一步明确了建设项目审计的具体范围。 增加规定了专项审计调查的具体范围。 增加规定了对社会审计机构(即会计师事务所)核查的具体范围。
四、《审计法实施条例》三大新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了审计监督权限
三、《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四)为完善审计程序、确保审计质量所作的修订。
明确了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应当编制审计方案。 明确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的特殊情况。 明确了审计取证、审计记录等现场审计工作要求。 明确了审计机关实行审理制度。 明确了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完善了审计文书的送达方式,明确了送达日期的确认方式。 完善了审计机关层级监督机制。
三、《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二)为明确审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所作的修订。
明确了财政收支的含义。 明确了财政收支审计的职责范围。 规范了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 明确了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职责。 明确了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范围,调整了对政府投资项目 相关单位的监督范围和方式。 明确了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的范围。 明确了专项审计调查的事项范围。 明确了内部审计自律组织的法律地位和审计机关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 方式。 明确了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方式和处理方式。
三、《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三)为规范审计职权行使、维护被审计单位合法权益所作 的修订。
明确了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私存的公款的查询程序和 保密义务。
审计法实施条例解读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法实施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订四年后出台了,并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审计是查清被审计对象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一种经济监督活动。
这次修订的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审计监督的范围,规范了审计监督权限,加强了对审计机关的监督,对审计机关进一步正确行使审计权力提供了依据。
就此次修订看,该条例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审计工作有重大帮助。
进一步明确了对财政资金运用的审计范围完善了对财政资金运用进行跟踪审计程序。
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对审计范围进行了细化,具体规定了对财政资金运用实施跟踪审计的范围。
审计工作主要是对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作出判断,国家资金运用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对国家机关和国有事业性单位的经费使用和收支的合法性情况进行审计;第二,对国家财政投资和资助的项目使用资金的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
财政资金运用与财政收入是一对矛盾体,没有财政收入就没有财政资金运用,但财政资金运用不当也会使财政收入失去意义,其合法性也会受到置疑。
所以,对财政资金的运用非常有必要进行审计监督。
以往的做法都是在财政资金已经使用完毕后再来审计,这种事后监督,损失已经造成,多数已难挽回。
新修订的实施条例明确了审计机关对财政资金运用实施跟踪审计的范围,审计机关可以在财政资金运用过程中主动审计,当发现财政资金运用不当时可及时提出审计意见,制止不当行为,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财政资金的使用安全。
增强了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操作性。
政府投资的项目主要有两类:第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第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但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虽未超过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是基建的大头,如何保证政府投资资金按照计划、预算使用离不开审计从外部对项目建设者和管理者的制约。
新修订的审计法解读

新修订的审计法解读
近期,我国审计法进行了修订,旨在加强审计监督力度,提高审计质量,推动国家发展。
下面,我们将对新修订的审计法进行解读。
首先,修订后的审计法明确了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审计机关有权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开展审计工作,并依法提供审计结果。
这意味着审计机关将更全面地监督国家财政资金使用情况,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其次,修订后的审计法强化了审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新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审计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审计活动,确保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这一举措将有效避免了一些利益输送和不正当行为对审计工作的干扰,提高了审计结果的可靠性。
第三,修订后的审计法注重了审计结果的利用。
根据新修订的法律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交由有关单位,同时可邀请其负责人对审计结果进行解读和说明。
这将有助于审计结果的正确理解和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一步加强了审计结果的有效利用。
最后,新修订的审计法还对审计机关的责任追究作出了明确规定。
如果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违规问题,审计机关有权将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这将有效打击腐败和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权益。
总的来说,新修订的审计法加强了对政府及相关机构的监督,提高了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促进了审计结果的正确使用,以及对违法行为的追责。
这将进一步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和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认真学习 真正掌握 广泛宣传 切实执行审计法实施条例

认真学习真正掌握广泛宣传切实执行审计法实施条例认真学习真正掌握广泛宣传切实执行审计法实施条例作文/zuowen/《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和颁布施行,是我国审计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是继审计法修订施行后我国审计法制建设进程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贯彻《审计法实施条例》,推动依法审计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深刻认识学习贯彻《审计法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审计法实施条例》的修订与颁布施行,为审计机关全面履行职责,加强审计监督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为规范审计行为,坚持依法审计奠定了更坚实的法律基础。
学习贯彻《审计法实施条例》,对于推动审计事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是有利于完善审计法律规范体系。
《审计法实施条例》既是对审计法的解释和细化,又是审计准则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和基础,在审计法律规范体系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关键性作用。
学习贯彻《审计法实施条例》,不仅有利于各级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准确理解、正确实施审计法,而且有利于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和国家审计准则等其他一系列配套审计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加快立、改、废的步伐,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审计法律规范体系,使其更好地适应审计工作发展,更好地体现时代要求和中国特色。
毕业论文二是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的本质是依法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
此次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充分体现了依法行政的要求,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审计监督范围和内容、审计监督手段和权限,加强审计监督,为审计机本文由收集整理关履行职责提供法规依据,又进一步规范了审计行为,强化了对审计机关的监督,防止审计监督权的滥用,依法保障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学习贯彻《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利于充分发挥审计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作用,促进政府及有关部门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加强财政财务管理,推进依法行政。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解读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解读作者:展庐云来源:《审计与理财》2010年第07期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具有其及时性、适用性,对我们在审计工作中曾经面临的局限性打开了通道,对曾经在工作中遇到一些问题的处理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解读新条例之后,是振奋、是对肩负的审计责任的那份庄重,是拥有对今后审计工作的那份自信。
首先,新的条例在审计监督权限方面,赋予了审计机关新的权利,使审计工作的开展更为畅通。
一、对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法律责任落实到被审计单位负责人。
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二、增加了可以查询账户和存款的具体程序。
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
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三、增加了封存资料、资产程序和期限的规定。
新条例三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
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
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四、明确了审计机关可不事先通知而直接审计的规定。
为保障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3日前通知被审计单位,但“遇有特殊情况”可不事先通知。
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特殊情况”仅限于办理紧急事项、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解读

任 人 员 , 以 处 2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计 机 关 认 为 应 可 审
《
和国审计法实旋条例》 昀髓读
■ 展 庐 云
新修 订 的《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审 计 法 实 施 条 例 》 具 有其 及 时性 、 用 性 , 我们 在 审计 工作 中曾经 面 临 适 对 的 局 限 性 打 开 了 通 道 ,对 曾 经 在 工 作 中 遇 到 一 些 问 题 的 处 理 给 予 了 明 确 的 规 定 。 读 新 条 例 之 后 , 振 解 是 奋 、 对 肩 负 的 审 计 责 任 的 那 份 庄 重 , 拥 有 对 今 后 是 是
在 新 条 例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中 ,增 加 了 对 一 些 特 定 事 项 , 有 关 地 方 、 门 、 位 进 行 专 项 审 计 调 查 向 部 单 内容 。 三 、 加 了对 社 会 审 计 机 构 ( 会 计 师 事 务所 ) 增 ' 即 核查 的具体 范 围 。 新 条 例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审 计 机 关 进 行 审 计 或 者 专 项 审 计 调 查 时 ,有 权 对 社 会 审 计 机 构 出 具 的 相 关 审 计 报 告 进 行 核 查 。 审 计 机 关 核 查 社 会 审 计 机 构
法 律 责任落 实 到被 审计 单位 负责 人 。 新条 例第 二 十 八条 规 定 ,审 计 机关 依 法 进 行 审
计 监 督 时 , 审 计 单 位 应 当 依 照 、 计 法 第 三 十 一 条 被 审 规 定 , 审 计 机 关 提 供 与 财 政 收 支 、 务 收 支 有 关 的 向 财 资 料 。 被 审 计 单 位 负 责 人 应 当对 本 单 位 提 供 资 料 的 真实性 和完 整 性作 出书 面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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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赋予审计机关对违反审计法或违反国家有关财务收支 规定的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权。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 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 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 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 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 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 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 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 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对应审计法第三十一条
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理解和把握:
强化被审计单位责任意识,分清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降低审计风险。 每一个审计项目都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履行书面承 诺义务,审计项目延伸相关单位的,也应要求这些单 位负责人履行书名承诺。 一般都是审计机关设计制式化的表格。 必须是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而不是被审计单位 “财务负责人”。 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性或不完整应当追究责 任(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有规定)。 被审计单位对所提供会计资料的书面承诺情况应在审 计报告中注明。
第七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 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履 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各级审计机关在部门职能最后一般都有:“承办政府 交办的其它事项”这一条,可以与实施条例中的“本 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对应起来,解决有些时候政 府交办事项超出审计监督范围的现实问题。
(三)规范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
第十七条
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 收支的基本情况、审计评价、审计发现的问题及采取 的措施、审计提出的改进建议、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报 告的其他情况等内容。 ——对应审计法第十七条
(二)明确财政收支审计的职责范围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 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 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 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 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 监督。 ——对应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一)增加审计评价依据
第五条第二款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 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 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对应审计法第三条第二款
评价依据只能在审计法定职责范围内运用,而且这五 个方面的规定只能是涉及到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才 可以成为审计依据,其他的都不能成为审计依据。 对审计评价应制作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报告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评价意见,对审计中 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 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能发表审计评价意 见。
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 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 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 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 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 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实施条例颁布实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于2010 年2月2日经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71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自 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如何认识看待审计法实施条例
◆从法理上去认识
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 订并发布的,针对各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 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1.条例一般只是对特定社会关系作出的规定。国务院 组成部门和地方政府无权制订。 2.条例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具有法的约束效力,根 据宪法和法律制订,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
如何认识看待审计法实施条例
◆从工作实践去认识
审计法实施条例是对审计法的解释、细化、完善和补 充,是各级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能、行政执法的 依据。各级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和个 人必须遵守,违反它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新实施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原审计法实施条例共56条,此次修订中,修改46 条,增加12条,删去5条,合并5条,修订后的新 审计法实施条例共58条。 在保持原实施条例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不变的基础 上,新实施条例主要在健全审计监督机制、明确审 计监督职责、规范审计职权行使、完善审计程序和 保障审计机关有关履职五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实施条例更细化和明确,具有更强的操作 性。
(四)规定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 规定独立开展工作。
第九条
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 规定,在审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不受 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对应审计法第十条
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和把握:
解决了审计机关派出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 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依法授权可以行使与审计 机关相同的权限。 派出机构应向设立的审计机关负责。
(一)明确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含义
第三条
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 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 和支出: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国有资源、国有资 产收入;(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四) 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 理的财政资金。
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理解和把握:
审计机关必须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对属于本级审计机 关审计监督的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对群众举报不属于本级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的违法 违规行为,应移交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查处。 对不属于审计机关职责范围的可以移交有关部门。 审计实践中对群众举报事项应制作专门的审计工作底稿。 意义:建立群众举报监督制度,使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完善了审计监督机制,提高了审 计监督效率。
(二)明确审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 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 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 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 处罚的决定。 ——对应审计法第三条
从以两个方面进行理解和把握:
五十四条 第二款
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 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应审计法第四十七条
应注意本条中的“应当”(约束性条款)和“可以” (指导性条款)
(八)如何理解“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增设了前置性和限制性的规定,确保审计机关依法行 使审计监督权力。 审计法第十六条至三十条规定了审计机关的职责;审 计法第三十一至三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的权限。
(三)规定群众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应当依 法及时处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 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 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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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审计法实施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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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实施条例修订背景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已于2006年6 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审计法对有些事项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 具体,以利于各级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有关部 门和有关人员准确理解、正确实施。为了推动修订 后的审计法的正确贯彻实施,有必要通过修订审计 法实施条例对有关事项予以明确。
第四条
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 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 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 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理解和把握:
区分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引用不同的法律条文,是审 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一个特点。 对违反财政收支规定的处理处罚,主要引用《财政违法 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被审计单位不服处理、处 罚的,只能提请本级政府裁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违反财务收支规定的处理处罚,一般不引用《财政 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被审计单位不服处理、 处罚的,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预算外资金”的称谓已由“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 政资金”的称谓所替代,新条例全篇均再无“预算外资 金”这一称谓。
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和把握:
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这是 新实施条例的一个核心精神。 本条实际上是赋予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 的单位和项目,包括非公有经济单位和个人,只 要接受运用财政资金都可以进行审计监督,将其 纳入财政收支审计的范畴。可以理解为对这类单 位和项目的审计可以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对这类单位和项目的审计要履行必要的程序,必 须经本级政府批准。不能对其开展全面的财务收 支审计。
二、为明确审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所作的修订
(一)明确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含义 ; (二)明确财政收支审计的职责范围; (三)规范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 (四)明确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职责; (五)明确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范 围,调整对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单位的监督范围和方 式; (六)明确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的范围; (七)明确专项审计调查的事项范围; (八)明确内部审计自律组织的法律地位和审计机关指导 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方式; (九)明确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的核查方式和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