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试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试(正式)1、单选题1. 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是()。
• A.已确认资产或负债• B.尚未确认的确认承诺• C.汇总风险敞口• D.以上都对•正确答案:D2. 套期会计的特殊性主要体现为()。
• A.套期会计可以对某些未满足传统确认条件的项目进行确认• B.套期会计可以对某些项目后续计量进行调整• C.套期会计可以将某些损益递延确认• D.以上都对•正确答案:D3. 下列哪项不属于民事主体()。
• A.自然人• B.法人• C.非法人组织• D.动物•正确答案:D4. 对于一些跨期的费用不能在一年内进行分解,而要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几年进行分配,这种费用分配方法是()。
• A.按照费用的受益期进行分解• B.参照历史数据进行分解• C.按月进行平均分配• D.按照具体项目预期发生额进行分解•正确答案:A5.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计量采用()步法。
• A.3• B.4• C.5• D.6•正确答案:B6. 有关资产负债表日,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利得。
账务处理正确的是()。
• A.借:被套期项目贷:其他综合收益——套期损益• B.借(贷):套期工具贷(借):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 C.借(贷):净敞口套期损益贷(借):被套期项目• D.借(贷):衍生工具等科目贷(借):其他综合收益——套期成本•正确答案:A7. 关于学习《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时,不属于应注意的事项是()。
• A.加强生物安全管理• B.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 C.明确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 D.仅完善生产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正确答案:D8.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A.20%• B.25%• C.30%• D.35%•正确答案:C9.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构成产成品单位成本预算的项目的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解读:企业所得税五项政策明确-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解读:企业所得税五项政策明确-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明确了纳税人接收政府或股东划入资产、保险企业准备金支出、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固定资产折旧的所得税处理。
笔者对其相关口径和涉税处理事项进行梳理,仅供读者参考。
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所得税处理公告规定对企业接收政府划入的资产,按三种情形进行所得税处理: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
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除上述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政策解读对于第一种情形,属于政府以投资入股的形式取得的资产。
企业不缴纳所得税,但应按政府确定的价值确认计税基础,并将取得的资产计入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科目。
对于第二种情形,属于政府无偿划拨取得的资产。
企业取得的资产,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来处理;同时,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对于第三种情形,企业取得政府划入的资产,既不属于股权投资形式,又不属于无偿划拨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或资产的公允价值,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比如,某公司2013年收到政府拨入购买土地返还款项1000万元,既不属于政府股权投资,又不属于政府无偿划入的,应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某寿险公司内部精算报告及价值评估概述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某寿险公司内部精算报告及价值评估概述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附件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5号——寿险公司内部精算报告及价值评估中的利用本专家指引是一种专家建议。
评估机构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参照本专家指引,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其他适当的做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将根据业务发展,对本专家指引进行更新。
引言为规范寿险公司价值评估业务,针对寿险公司特点,结合目前实际操作中的部分难点及要点,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制定了本专家指引。
本专家指引所指寿险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人身保险公司。
本专家指引所指寿险公司内部精算报告是指寿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相关要求,编报的年度精算报告。
关注寿险公司特点进行寿险公司价值评估需要充分了解其业务特点。
寿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企业,其经营流程与一般企业存在差异。
即其收入在先,成本在后。
公司根据保险事故发生的频率、损失金额、公司费用和利润要求确定保险费率,出售保单,向投保人收取保费,保险事故发生时支付保险金。
如果是寿险公司的年金产品,则在约定的年金领取日支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保险期满。
寿险合同责任准备金是指寿险公司售出的保单中约定的保险责任,在向受益人支付赔偿或给付以前公司提取的偿付准备,它是在任何时候为保证保险给付所需要准备的金额,是对保险单所有人的负债,也是寿险原保险合同的一项主要负债。
会计利润的金额大小与责任准备金水平有关,责任准备金提取额高,则当年利润少;责任准备金提取额低,当年利润多。
基于寿险公司经营特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寿险公司资产构成比例、利润、现金流等都存在较大差异。
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共同保险业务相关会计处理的分析

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共同保险业务相关会计处理的分析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各行业迅猛发展,同时各行各业的公司管理水平均得到显著提升,其对风险安排及保险需求也明显加大。
财产保险公司也势必将以大型工程项目建设及大型企业公司财产为风险标的保险项目作为其重要的业务方向,但受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承保要求及风险承受能力的影响,无论是作为投保人的大型企业还是作为承保人的保险公司大部分都会选择共同保险的形式。
随着共同保险业务的不断开展,基于投保人对资金、账务等处理的管理要求不断升级,出现了不同于一般财务处理的形式,势必要求共同保险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能够适应其变化。
鉴于此,文章从共同保险的不同财务业务形式分析入手,结合保险行业制度法规及新会计准则等以确定创新、准确、合规的会计处理方法。
关键词:共同保险;主承保;保费收入;经纪费;出单费共同保险又称“共保”,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共同订立一个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在发生赔偿责任时,其赔款按各保险公司承担的份额比例分担。
共同保险业务中一般份额最大的保险人被称为主承保人,即首席承保人,是指在财产保险承保条款上带头接受保险的人。
其他共同保险人又称为非主承保人。
主承保人一般负责投保资料的收集、协议签订及保单出具,负责提供对客户的保险服务,负责处理赔案并告知非主承保人按比例分摊赔款等。
共同保险业务所涉及主体及资金流动形式较为复杂,对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提出更多的要求,为确保合理、准确的进行共保业务相关账务核算,现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保险行业特殊的监管制度要求进行详细分析。
一、共保业务保费收入确认分析(一)保费收入确认时点确定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谨慎性原则及权责发生制的基本核算要求,保费收入确认需要满足三个基本条件:(1)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2)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3)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是保费收入确认最核心条件。
保险业涉税风险初探

保险业涉税风险初探摘要:目前,保险业在执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后,收入的确认标准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导致企业所得税以收入为核算的税前扣除限额发生了变化,同时,保险企业非保险合同不确认为收入核算,但发生的相关费用却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核算,企业因此也就存在巨大的税收风险。
关键词:保险业;评估;涉税风险近年来,涉及保险企业的会计政策陆续下发,如《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1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28号)等。
文件的陆续下发,对于规范保险企业的会计核算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基层税务机关在政策执行中存在尺度标准不一的情况,面临较大风险,亟待有关部门予以明确。
一、保险合同分拆对应的收入口径问题财会〔2009〕15号文件出台后,产生了保险合同的分拆问题,由此也产生了保费收入核算口径的变化。
这也使得某些税前扣除的限额基数发生了变化。
根据《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混合型保险合同(如投连险、万能险、分红险等)应区分为保险合同或非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部分,对应收入计入“保费收入”,非保险合同部分,根据资金性质分别计入“独立账户负债”、“保户储金及投资款”或“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这样,必然导致保险企业佣金及手续费的扣除、保险业务监管费的扣除、保险保障基金的扣除这三个项目的扣除基础与颁布《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前相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一)保险企业佣金及手续费的扣除目前,保险企业在计算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时,仍然按照《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颁发前的会计计算口径,以规模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这就包括了按《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执行的三部分,即投连险、万能险、分红险等业务中计入保户储金及投资款(金融负债)、其他业务收入(收取的保单管理费)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保险合同收入。
新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对我国保险企业的影响

确 认 为保 费 收 入 : 确 定 为 保 险合 同 不
的 , 应 的 收 入 按 照 《 业 会 计 准 则 相 企 第 2 2号— — 金 融 工 具 确 认 和 计 量 》 、 《 业会计 准则第 3 企 7号 — — 金 融 工 具 列 报 》 进 行 处 理 , 能 确 定 为 保 等 不
明确 要 求 保 险 人 以履 行 保 险 合 同 相
关 义 务 所 需 支 出 的 合 理 估 计 金 额 为 基 础 进 行 计 量 , 时 考 虑 边 际 因 素 和 同
趋 同, 这对 我 国保 险企 业 的 健康 稳 定
发展 产生 了深 远 的影响 。
一
货 币 时 间价 值 : 保 险 合 同初 始 确认 在
新保 险合 同相 关会 计 处理规 定
●晓/ 尹 烨文 对 我 国保 险企 业 的影 响
魏提要: 0 年1月 政部 发了 保 合同 会 处 规定 ( 下 称 规 一 2 9 2 财 印 《 险 相关 计 理 》以 简 《 0
定 》 , 文对 《 定》 主要 内容 进 行 了分析 , )本 规 的 并在 此基 础 上 进 一 步 分析 了对 保 险 企 业
产 品 的 发 展 趋 势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规 《
率、 保单 红 利 等保 险 合 同 准备 金 计 量
假 设 时 , 当 以 资 产 负 债 表 日可 获 取 应
的当前 信息 为基 础确 定 。
风 险和 其他 风 险 的 , 该对 合 同进 行 应 拆 分 。具 体来 说 , 险 风 险 部分 和 其 保
从 上 面 的分 析 可 以看 出 , 险合 保
我国保单获取成本费用化与递延保单获取成本影响比较

我国保单获取成本费用化与递延保单获取成本影响比较摘要, 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但对保单获取成本的会计政策确定为在发生的当期直接予以费用化,采取上述确认规则是由于保单获取成本不符合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关于资产的定义。
本文将对我国保单获取成本费用化会计政策的影响进行分析, 并对比分析递延保单获取成本(DAC)对美国寿险业的影响。
关键词保单获取成本费用化;递延保单获取成本(DAC);对比;影响一.我国保单获取成本不递延,计入当期损益2008年8月,财政部和保监会先后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2号》和《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9年12月22日,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总体实施方案是“统一执行,一步到位”。
“统一执行”是指所有保险公司,无论是否在境内、境外上市,均执行新的统一的会计政策;“一步到位”是指保险公司在编制 2009年度财务报告时,对目前导致境内外会计报表差异的各项会计政策同时进行变更。
新准则一项重大变化就是关于保险公司费用计提方式的变化。
新准则规定保单获取成本不递延,计入当期损益。
在实际业务中,保险公司的费用分布是不均衡的,特别是第一年,新合同的签订需要大量的初始费用( 如广告宣传费、代理人佣金、体检费等) ,这些费用,也就是保单获取成本。
在现实保险公司运营中,这项费用常远大于第一年收取的均衡毛保费中的附加费用。
因此国际会计准则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原则,允许对保单成本进行递延和摊销。
而此次改革为了抑制保险公司不顾保单质量盲目通过提高佣金等方式争抢市场份额,要求将第一年的费用按收付实现制计入,不能分摊到以后保险年度。
二.保单获取成本不递延对利润表的负面影响在保单获取成本递延DAC 出现之前,为了弥补开展新业务而带来的盈余亏损,保险精算界就广泛运用完全初年定期修正法( Full Preliminary Term) 和Zillmer法调低第一年的纯保费准备金,以弥补第一年费用的不足。
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

附件: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1、总则1.1为贯彻落实《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15号)的有关规定,规范判断保单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方法和标准,制定本指引。
1.2保单转移重大保险风险是指,除缺乏商业实质的情形外,保单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可能导致保险人支付重大保险附加利益。
其中,缺乏商业实质是指保单签发对交易双方不产生可辨认的经济影响。
保险附加利益是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情景下比保险事故不发生情景下多支付的金额。
1.3保险人应在保单初始确认日对签发的保单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并在财务报告日进行必要的复核。
保单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确认为保险合同,按照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否则,按照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原保险保单的重大保险风险测试2.1保险人可以采取以下步骤判断原保险保单是否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第一步,判断原保险保单是否转移保险风险。
原保险保单转移的保险风险是被保险人已经存在的风险,其表现形式有多种,例如,可能对被保险人财产造成损害或毁坏的火灾的发生或不发生,被保险人是否能生存到保单约定的年龄,被保险人是否会患上保单约定的重大疾病等。
如果保险人没有转移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转移的是其它风险,如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费用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等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则双方签订的合同不是保险合同。
第二步,判断原保险保单的保险风险转移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则原保险保单具有商业实质。
如果原保险保单包含的多项互斥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根据合同设计初衷、合同条款和经验数据进行判断,选择合理的具有商业实质的保险事故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第三步,判断原保险保单转移的保险风险是否重大。
(1)对于非年金保单,以原保险保单保险风险比例来衡量保险风险转移的显著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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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篇一: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XX〕6号各保险公司:20XX年8月以来,财政部和我会先后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下简称《2号解释》)和《关于保险业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XX〕1号)。
20XX年12月22日,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XX〕15号)。
为确保上述文件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要求,对签发的保单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具体测试方法、标准和控制程序请遵照《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见附件)执行。
保险公司应于20XX年5月15日前,按照《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的要求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制度和程序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二、关于准备金计量控制程序各公司应建立准备金计量工作流程和内控体系,确保准备金计量真实、公允,有效防范准备金计量的随意性,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准备金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准备金计量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总责,管理层、职能部门和经办岗位分级授权,权责分明,分工合作,相互制约。
(一)准备金计量涉及的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经公司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包括但不限于:1、准备金的计量方法、计量单元及其确定原则;2、预期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金额的组成内容和计量方法;3、重要计量假设,特别是寿险业务折现率假设;4、边际的计量方法和计入当期损益的原则和模式;5、以上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提交不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对公司战略、财务报表的影响分析报告,供研究决策。
(二)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当保持专业判断的独立性。
如果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确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违反会计准则有关规定的,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总经理提出纠正建议;董事会、总经理没有采取措施纠正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有权拒绝在相关文件上签字;若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未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将追究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的责任。
(三)准备金计量承办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准备金计量假设、模型、具体方法及其变更,建立准备金计量报告的会签制度。
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准备金计量承办部门的工作,并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资料。
(四)保险公司应于20XX年5月15日之前将准备金计量工作流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本通知发布之后新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在开业申请材料中向保监会报送准备金计量工作流程和内控制度,作为财务制度的一部分。
(五)注册会计师在对保险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重点关注准备金计量的内控程序是否符合保监会相关规定,是否得到一贯遵循和有效执行。
三、关于准备金计量的折现率假设对于未来保险利益不受对应资产组合投资收益影响的保险合同,用于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折现率,应当根据与负债现金流出期限和风险相当的市场利率确定。
该市场利率可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750个工作日国债收益率曲线的移动平均为基准(中国债券信息网“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基准收益率曲线”,.cn),加合理的溢价确定。
溢价幅度暂不得高于150个基点。
四、关于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风险边际财产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数据测算并确定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风险边际,但测算风险边际的方法限定为资本成本法和75%分位数法,风险边际与未来现金流现值的无偏估计的比例不得超出2.5%-15.0%的区间,同时测算风险边际的方法和假设应在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
不具备数据基础进行测算的财产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风险边际应采用行业比例,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风险边际按照未来现金流现值的无偏估计的3.0%确定,未决赔款准备金的风险边际按照未来现金流现值无偏估计的2.5%确定。
五、关于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财务报告准备金计量原则均适用于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未通过测试的分红产品的经营情况也应当在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的各张财务报表中反映。
例如,某分红保险产品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其保费和赔付支出不能确认为分红保险利润表中的保费收入和赔付支出,但其相关的经营费用、宣告红利等仍应在分红保险利润表中列示。
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分红保险产品的基本信息应在专题财务报告“分红保险业务基本情况”部分披露,其对应的负债,在分红保险资产负债状况表的“保户储金及投资款”项目中列示。
六、关于非保险合同保单负债的计量非保险合同保单的负债应根据产品性质,适用相应的会计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其中,属于金融工具的,应按照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具体如下:1、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保单的负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负债初始确认金额。
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考虑保险风险的现金流,除非这部分现金流对整个合同现金流的影响不重大。
2、投资连结保险分拆后的独立账户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3、万能保险分拆后的投资账户负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负债初始确认金额。
4、非预定收益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的保户投资金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5、预定收益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的保户投资金负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负债初始确认金额。
七、关于寿险公司有关报告的衔接过渡为了保持寿险公司有关监管报告的前后衔接和监管信息的平稳过渡,寿险公司除按照新会计政策编报20XX年年度及以后各期偿付能力报告和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之外,还需要同时按照实施《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之前的会计政策和精算规定向保监会报送20XX年和20XX年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备考报告),20XX年年度、20XX年各季度和20XX年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备考报告)。
八、关于报告报送时间各公司20XX年年度财务报告、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及其备考报告、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及其备考报告、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可以延迟至20XX年5月15日前报送。
20XX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于20XX年4月15日前报送。
20XX年第2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期初数应根据审计后的20XX年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做相应调整。
九、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20XX年12月,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XX〕121号),其中已将保险业务监管费计缴基础从以前的“自留保费收入”修改为“自留保费”。
自留保费是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的全部保费减去分保给再保险人后的金额,不是财务报表中的自留保费收入,其计算口径不因会计核算口径的变化而变化。
篇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6原保险合同第二十六章原保险合同第一节原保险合同概述保险人主要经营对象是保险风险,保险人承担的被保险人风险是通过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体现的。
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XX】15号)(以下简称“原保险合同准则”)规范了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
对于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其他合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准则进行处理。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其中,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对于原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原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再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再保险接受人)订立再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分析保险合同的定义可以发现,承担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是保险合同的本质特征,是保险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关键。
保险人承担的保险风险是被保险人已经存在的风险,其表现形式有多种。
例如,可能对被保险人财产造成损害或毁坏的水灾的发生或不发生、被保险人是否能生存到合同约定的年龄、被保险人是否会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等。
如果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保险合同;如果保险人没有承担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承担的是其他风险,如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等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则双方签订的合同不是保险合同。
(取消分段)有时,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可能具有保险合同的法律形式,但是保险人并没有承担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合同就不属于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协议,如果保险人承担源于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不重大,双方签订的合同也不属于保险合同。
一项合同在认定为保险合同后,在所有的权利和义务未被履行或清偿之前,一直是保险合同,不需要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进行测试。
二、原保险合同的定义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是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原保险合同,承担了源于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
判断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关注合同的经济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并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
如果保险人能够判断一组相对同质的合同中的某项合同,使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那么不需要对该组相对同质合同中的其他合同进行分析判断,就可以确定该组相对同质的所有合同均属于原保险合同。
确定保险人是否承担了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应当根据产品合同条款判断发生保险事故是否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
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则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不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保险人就没有承担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
其中,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例如,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仍生存;火灾、爆炸、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雹灾、碰撞、自燃等可能造成财产损失的事故,均可在合同中约定作为保险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