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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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11.14•【文号】财建[2009]648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财政部二00九年十月十四日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办法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办法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52号公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费及工程建设其他费开展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评审的业务由市财政评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根据工作需要,财政部门可以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原则上实行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采购,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工作程序。

第六条预算金额(或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设计概算中对应的工程建设费用,结算金额不得超过批复的设计概算中对应的工程建设费用及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之和(预备费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严格审批流程管理),竣工财务决算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批复的概算投资额(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线迁改费分别单列)。

由于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或者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导致超原批复概算需调整投资规模的,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概算或投资规模调整批复。

第七条财政部门依据评审结论出具财政评审报告。

财政评审报告是工程招标、拨付资金、价款结算、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主要依据。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xx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合理控制基本建设支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xx财政局关于印发<xx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地本级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

对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部门组织对财政资金项目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包括:(一)工程概(预)算评审,即对项目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具体内容、资金来源文件、项目工程费及各项费用取费标准等进行评审;(二)工程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评审,即对工程单价构成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完整性,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取费标准的正确性等进行评审;(三)工程结算评审,即对工程结算单价构成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完整性,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取费标准的正确性以及对基本建设程序与管理制度执行,合同履行等有关情况进行评审;(四)竣工决算评审,即对项目批准概算及项目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竣工交付使用项目决算的真实、合法、合规情况以及资金来源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评审;(五)专项审核调查,即对项目特定情况运用评审方法(评审方式依情况而定)进行调查分析和鉴证,旨在反映典型性、具有普遍意义的重要事项,揭示特定项目、行业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重大问题,分析原因,寻求对策,可向行署和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财政投资评审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政府投资项目常用清单编制与应用研究-以湖南省长沙市为例

政府投资项目常用清单编制与应用研究-以湖南省长沙市为例

政府投资项目常用清单编制与应用研究-以湖南省长沙市为例摘要:评审质量是财政评审的生命线,不断提高评审质效、防控风险是财政评审工作永恒的主题。

本文分析了当前招标控制价编制和财政评审工作中存在的困惑,以结构化描述标准清单为基础,探索编制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常用清单的方法和应用标准,有利于财政评审统一编审口径,提高评审效率和质量,为市级相关机构造价改革提供参考和依据。

关键词:财政评审常用清单质量时效近年来,随着《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等文件发布,国内许多地区对工程造价改革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索。

湖南省长沙市创新评审工作举措,积极响应“放管服”政策的要求,主动服务造价市场化改革,通过编制招标控制价常用清单,从制度层面防控评审风险,不断提高评审工作质效,为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和规范造价市场秩序提供有力地技术支持。

一、工程常用清单标准统一的背景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一般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再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复核。

控制价编制和评审,因缺乏对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标准化、对清单子目组价进行规范性,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方面,专业性强、工作量大、效率低。

工程计价具有单件性、多次性、依据复杂性的特征,每个建设项目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造价编制人员需根据招标文件和图纸,先后进行计算工程量、编制清单、套用消耗量标准、材料设备询价等常规工作。

进入评审机构后,造价评审人员再根据以上内容再进行多轮复核。

编审过程中需要对描述清单项目特征、定额子目套用、材料设备单价如何确定等问题进行多轮讨论会商,重复工作多、劳动强度大、工作效率低。

另一方面,标准不统一,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规范。

清单项目特征是工程清单的灵魂,是确定一个工程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核心体现。

因编制人员对设计方案、计价规定理解的不同,造价经验水平的高低差异,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经常出现不规范的情况、有些过于简单、有些关键信息描述缺失、有些则过于冗繁和重复;同一项目特征清单项目,不同造价人员套用定额子目不一致,出现高套、低套、错套现象;同一种设备材料不同造价人员因市场了解深度不一致、询价渠道不一等原因导致单价不同,严重影响财政评审结论的公信力,并可能给后续项目结算带来争议甚至诉讼。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10.12•【文号】财建[2001]591号•【施行日期】2001.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5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年10月12日财建〔2001〕591号)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我部制定了《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每年的评审重点和任务。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进行的专项检查;(七)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财政办法】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佛山市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管理办法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的审核管理,加强我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的建设项目。

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市级财政资金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在规定的时限内(见附件1)完成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统一出具审核结论书。

第五条建设单位按佛山市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审核资料报送清单准备相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并保证其提供的资料符合国家YYY的有关规定,做到准确、真实、完整。

第二章工程概算的审核第六条对于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编制概算并按要求组织资料(见附件2)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概算审核结论书作为市财政部门控制建设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第七条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概算。

编制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并将概算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八条工程前期工作产生的费用,先由建设单位在经费中列支,待项目获市人民政府批准立项后再列入项目建设成本中。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财建[2009]648号)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财建[2009]64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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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9〕648号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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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
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

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
达委托评审文件;
(二)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或代建,下同)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四)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五)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六)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七)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第七条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六)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七)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具体格式见附件);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

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三)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七)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九)未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十)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因评审业务需要,评审人员可以向与项目建设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相关情况,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有关银行账户资金情况。

相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查询工作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对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财政部门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对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所属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及相关文件,制定财政投资评审内部操作办法、内部控制与评审风险管理办法、评审工作底稿及档案管理办法、评审人员管理办法以及投资评审质量管理技术岗位职责等办法,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颁布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同时废止。

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报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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