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财会[20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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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下发《2001年度会计报表[企业类]》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下发《2001年度会计报表[企业类]》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下发《2001年度会计报表[企业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10.11•【文号】财统[2001]11号•【施行日期】2001.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下发《2001年度会计报表[企业类]》的通知(2001年10月11日财统[2001]11号)中共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直管企业(集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厦门、深圳市国资局(办):为做好2001年度企业(单位)的会计报表工作,及时掌握2001年全国国有企业(单位)和城镇集体企业(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础信息,在2000年度企业会计报表编制的基础上,结合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我们修改制定了《2001年度会计报表[企业类]》,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按时上报,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套报表适用于境内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编报。

国有和集体金融、保险企业不属于本套报表编报范围。

二、本套报表由报表封面、主表、附表和行业补充指标表组成,其中报表封面、主表、附表适用于所有行业的企业(单位)填报;行业补充指标表仅适用于相关行业的企业选择填报,具体填报范围为:粮食企业、铁路运输企业、民用航空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农口企业、文教企业、邮电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贸企业、旅游企业、施工企业、烟草企业和供销合作社等十三类企业。

三、本套报表为基层与汇总统一格式,基本单位填报级次为:大型企业(含大型企业集团)为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各级企业,第三级以下企业并入第三级进行填报;中小型企业为第二级(含第二级)以上企业填报,第二级以下企业并入第二级进行填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请欣赏:《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xx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贯彻落实《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帮助企业深入理解现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202*年三月十七日附件: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2x]18号)发布实施以后,我们又陆续收到一些来信、来函,询问关于《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执行中的一些问题。

现解答如下:一、问。

新设立的企业是否可以直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答。

除小企业和金融企业以外,自202x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报告。

二、问。

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是否应同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答。

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同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如果《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或《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不一致,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或《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问。

企业集团是否必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答:在对外提供会计报表时,下列企业集团必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1.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企业;2.股票上市的企业;3.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外贸企业;4.需要对外提供合并会计报表的其他企业。

除上述以外的企业集团是否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由企业管理当局自行确定,如果企业管理当局为管理目的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也可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等8项准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等8项准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等8项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1.18•【文号】财会[2001]7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等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01〕7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范企业无形资产等事项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和《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等3项准则,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和《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等5项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有关企业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6项准则在所有企业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等两项准则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鼓励其他企业先行施行;但国有企业有意先行施行这两项准则的,应提出申请,待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1.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2.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3.企业会计准则--租赁4.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5.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6.企业会计准则--投资7.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8.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一年一月十八日附件1: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引言1.本准则规范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

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 (2)第一章总则 (2)企业会计制度第二章 (6)第二章资产 (6)第一节流动资产 (6)第二节长期投资 (14)第三节固定资产 (20)第四节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29)第五节资产减值 (34)第三章负债 (41)第一节流动负债 (41)第二节长期负债 (43)企业会计制度第四章——所有者权益 (50)第四章所有者权益 (50)企业会计制度第五章第一节——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收入 (53)第五章收入 (53)第一节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收入 (54)第二节建造合同收入 (56)企业会计制度第六章——成本和费用 (61)第六章成本和费用 (61)企业会计制度第七章——利润及利润分配 (63)第七章利润及利润分配 (63)企业会计制度第八章——非货币性交易 (71)第八章非货币性交易 (71)企业会计制度第九章——外币业务 (74)第九章外币业务 (74)企业会计制度第十章——会计调整 (75)第十章会计调整 (75)企业会计制度第十章第一节——会计政策变更 (76)第一节会计政策变更 (76)企业会计制度第十章第二节——会计估计变更 (79)第二节会计估计变更 (79)企业会计制度第十章第三节——会计差错更正 (80)第三节会计差错更正 (80)企业会计制度第十章第四节——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81)第四节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81)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章——或有事项 (83)第十一章或有事项 (83)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二章——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85)第十二章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85)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三章——财务会计报告 (88)第十三章财务会计报告 (88)第十四章附则 (90)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下同),执行本制度。

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7.05•【文号】财会[2001]43号•【施行日期】2001.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2001年7月5日财会〔2001〕43号)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以及有关衔接办法发布以后,我们收到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的来电、来函,询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的有关问题。

为此,我们起草了《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附件: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现对公司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政策衔接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解答如下:一、问: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尚未摊销的开会费余额如何处理?答: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尚未摊销的开办费余额应当根据情况分级处理:1.如果未摊销的开办费余额较大,直接将其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对公司的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可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调整各该期间净损益各项目和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一直采用。

2.如果未摊销的开办费余额较小,直接将其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对公司的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的,可将开办费余额直接转入当期损益。

二、问: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已资本化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如何处理?答:《企业会计制度》有关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相同。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03.06•【文号】财会字[2000]3号•【施行日期】2000.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意见》的通知(财会字〔200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后勤部:为贯彻实施推动《会计法》,切实加强会计监督,促进会计秩序的根本性好转,更好地发挥会计工作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我部制定了《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的意见》,现予印发,请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研究贯彻。

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的意见财政部二000年三月六日附件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的意见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会计法》的修订和发布实施,是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为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服务的重要措施。

认真宣传贯彻《会计法》,是当前财政工作和会计工作的重要任务。

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根据《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1)制定、公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督促贯彻实施;(2)监督检查各单位会计工作、会计资料情况以及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3)监督检查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4)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行为的检举事宜;(5)负责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6)对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进行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7)对会计工作的其他事项进行管理和指导。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11.29•【文号】财会[2001]62号•【施行日期】2001.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6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统一企业的会计标准,我部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请布置所属外商投资企业遵照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财政部2000年12月29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

财政部1992年6月2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92)财会字第33号〕及其相关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现就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导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变更,除下列规定要求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外,其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一)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以及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处理。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及存货跌价准备与原制度计提数的差额,采用追溯调整法。

(二)对于《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以前发生、但在施行之日仍然持有的投资,自《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起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即在《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之前,按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已确认的投资及投资收益,不予追溯调整;其后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和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等,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

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

首先,会计核算是企业会计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企业会计核算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企业会计核算主要采用的是成本会计体系。

在核算方法上,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了企业应当采用纳税调整法、重置调整法和调整项确认法等方法进行财务核算。

此外,企业会计制度还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和核算方法,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其次,财务报告是企业会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企业会计核算的结果,企业需要编制财务报告,向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信息。

企业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

企业会计制度对财务报告的编制内容、格式和披露要求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保证了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第三,会计监督是企业会计制度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企业会计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企业会计核算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了企业会计监督的主体、监督程序和监督方法。

同时,企业会计制度还规定了内部控制和审计的要求,加强了企业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

这些措施都有助于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和真实性。

此外,企业会计制度还对其他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规定。

比如会计档案管理、会计应用软件和会计人员的职责等。

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为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指导。

综上所述,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是财政部制定的一套现代化的会计准则,包括会计核算、财务报告、会计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的要求,加强了企业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有助于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和真实性,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企业应当根据这些规定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和核算方法,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财务报告编制和会计监督,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和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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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
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1〕1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我们起草了《<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财政部
二○○一年一月九日
《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发布后,我们收到有关部门、企业等的来信、来电,要求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

对此,经研究,现就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25号)的规定,《企业会计制度》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实施。

同时,为了尽快提高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我们也鼓励其他企业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

二、国有企业有意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先行实施。

三、为了便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母子公司,应当尽量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

如果企业集团母公司已经实施了《企业会计制度》,母公司应当要求其子公司也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其子公司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子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如果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尚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而其部分子公司已经实施了《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和其他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是否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由母公司确定(如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应经批准),但对外提供的合并会计报表,母子公司所采纳的会计政策应当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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