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湖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重点五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要点内部资料

09年政法干警招录"民法学"考试高分备考指导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中的简答题和论述题汇总1民法的概念极其调整对象.2个调整对象的特征各是什么.2民法的渊源.概念极其种类.3民法根本原则的概念极其容.4自然人民事权力能力的概念特征.5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征.6各人合伙的概念特征.7法人的概念特征.8法人的概念特征.9法人的成立条件.10法人民事权力能力的概念特征.1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征.12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1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4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15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16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情形.17代理的概念和特征.18复代理的概念和特征.19表见代理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20诉讼时效与除诉期间的区别.21物权的概念.特征.22物权法的根本原则.23所有权的概念.特征.权能.24共有的概念.特征.25按份共有的概念.特征.26共同共有的概念.特征.27论相邻关系.28地役权的概念.特征.29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30抵押权的概念.特征.31质权的的概念.特征.32留置权的概念.特征.33抵押权与质权的异同.34债发生的原因.35论不当得利.36论无因管理.37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特证.38违约责任的概念.特征.39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40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特征.41可撤销合同的情形.42论同时履行抗辩权.43论先履行抗辩权.44论不安抗辩权.45论债权人之代位权.46人身权的概念.特征.47人格权的概念.特征.种类.48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49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50继承法的根本原则.51继承权丧失的原因.52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区别.53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54遗嘱与遗赠的区别.55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56论侵权行为的规则原则.57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承当方式.58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59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60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61建筑物倒塌坠落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62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63被监护人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64侵犯著作权民事责任承当的方式.65论不可抗力.66共同加害行为的概念.特征.67专利权人的权力.义务.68商标法的注册原则.2021年基层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本科类)考察重难点来源:考试大 2010/6/12 【考试大: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模拟考场视频课程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等总论局部在2021年基层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中约占20%的容。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点总结.doc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重点

第四讲物物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一种,物为一切财产关系最基本的要素,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各国民法典一般都在总则编加以明确规定。
民法上所说的物与日常生活中的物不尽相同,后者泛指世间一切物理上所称之物,前者则必须能够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
本章主要探讨了民法上一般的物和特殊的物。
重点问题:物的概念和特征、物的分类、货币、有价证券第一节物一、物的概念和特征(一)物的概念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一般对物在总则编中加以规定。
(二)物的特征1.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2.物主要限于有体物。
3.能满足人的需要。
4.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5.物必须能为人支配。
6.物须独立成为一体。
二、物的分类物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物的分类主要有: 1.动产和不动产。
把物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是物最重要的一种分类。
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为不动产。
凡是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为动产。
关于不动产的具体类型,各国规定不一。
【《法国民法典》第518条规定,土地及建筑物,依其性质为不动产。
《日本民法典》第86条规定,土地及其定着物为不动产。
】我国《担保法》第9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其中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包括耕地、建设用地、林地、草原、水面、荒山、荒地、滩涂等。
土地中的土沙、岩石以及地下水,为土地的组成部分。
但土地中的矿物,专属于国家所有,并非土地的构成成分。
除土地外,不动产还包括房屋、林木、尚未与土地分离的农作物等地上定着物,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也被视同不动产。
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意义在于:第一,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仅依交付即可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而不动产非经登记,不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点总结

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本试卷满分为 150分考试时间为 150分钟试卷内容结构总论(包括主体论和行为论) 约20%物权约14%债权约26%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约26%民事责任约14%试卷题型结构单项选择题 30小题,每小题2分,共60分判断题 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简答题 3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论述题 1小题,每小题16分,共16分案例分析题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解决的问题考什么?-------- 重点怎么记?---------理解怎么答?---------技巧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征:1.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与一定社会的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
2.民法调整的是地位平等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民法是调整民事主体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的渊源概念:民法的渊源,即民法的法律渊源(简称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具体形式。
民法的渊源: (选择)①宪法、②民事法律、③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④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民事规范、⑤地方性法规、⑥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特别行政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⑦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⑧国家认可的习惯(在我国只有经过国家认可的习惯,才能作为民法的渊源)三、我国民事立法的现状(选)我国没有民法典,民法,在我国指的是《民法通则》四、民法的解释方法狭义解释方法: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是指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体系解释:即按照系统论的原则和方法,从部分与系统的关系上对于法律所作的解释。
目的解释:从立法的目的和立法精神上对于法律的解释历史解释:从法律制定的历史背景上对法律所的解释合宪解释:指当法律规范产生多个可能解释时,法官依职权应选择最符合宪法原则、并使该规范得以维持的解释。
《民法学》复习重点

《民法学》复习重点1第一章导论:①民法概念及特征3、②民法调整的对象2、③民法调整的原则7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①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②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③民事法律事实概念、意义及分类第三章公民:一. 民事权利能力(开始、终止,一般民事权利能力、特殊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 监护(概念及作用、未成年人的法定和指定设定监护人、精神病人的法定和指定监护人)三.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2年公告半年、4年或意外事故满2年公告1年)四. 公民的特殊类型1)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依法登记vs.承包合同)2) 合伙(①概念及法律特征②合伙协议③入伙及退伙④合伙财产⑤合伙经营⑥合伙债务)第四章法人制度:①法人概念②法人分类③法人设立(设立原则6、成立条件4)④法人变更3情况、终止(绝对、相对终止) ⑤联营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一.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及特征(合法、以行为人意思表示作为够成要素、能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后果)二.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 以所需的意思构成(单方、双方)2) 以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构成(单务、双务)3) 以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是否要求对方承担对价(有偿、无偿)(单务可能有偿、双务可能无偿如无偿保管无偿委托)4) 以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实践性、诺成性)5) 以是否必须采取特定形式(要式、不要式)三.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①明示(口头、书面、其他(视听资料、公证、登记、审核批准))+②默示(受遗赠人2月内没表示的接受的)四. 附条件or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 概念:以条件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的依据2) 条件特点(意定性、目的性、未来性+或然性+合法性)3) 分类(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否定条件、始期、终期、确定期限、不确定期限)4) 应当注意: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而不正当地阻止或促成条件的行为如何处理五.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行为人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合法)六. 无效民事行为1) 概念: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2) 特征(①本质是违法性②确定无效③自始不发生效力)3) 认定的几种情形-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在合同法中另有定论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合同法规定算效力待定合同、纯利益合同有效)C.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主观方面: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欺诈行为、被欺诈方不知而为民事行为、因果关系)D. 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E. 因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F. 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而为的民事行为G. 违反法律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 概念:当事人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法院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2) 特征-①变更撤销前是有法律效力的(这不同于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②因当事人行使变更权、撤销权而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其效力3) 三种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A)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自己过失、错误认识、重大损失、因果关系)(双方撤销权)B) 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利用优势、显示公平)(双方撤销权)C) 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受损害方单方撤销权)4) 撤销权(概念:当事人享有的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权利、行使人同上、行使时间1年、除斥期间届满则撤销权消灭)。
政法干警民法学重点总结

政法干警民法学重点总结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要求,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基础知识理论(一)总论部分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
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1.民法的本质。
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
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
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
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
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
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
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
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
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高分之总论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高分之总论焦作市考试招生群 140932728根据往年的政法干警考试真题可以看出,总论历来是政法干警考试中的必考的最重要重点部分,究其原因,主要是民法学总论部分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故此通过对往年真题的解析,总论的重点内容进行梳理,以帮助广大考生顺利通过此次考试。
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民法的一些基础内容及重要制度:1.民法的本质。
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
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
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
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
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
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
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
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
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重点

第一章绪论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二、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
具体说来,民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四民法的渊源五我国民法的历史和现状六现代民法的发展(一)概述(二)民法形式的发展(三)民法内容的发展(1)传统民法的基本内容有所动摇。
(2)家庭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得到改善。
(3)人格权的范围呈日益扩展之势。
(4)知识产权愈来愈来受到保护。
(5)产品责任已发展为独立的侵权责任。
(6)强制性民法规范日渐增多。
(7)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转变。
(8)私法与公法的界限已经开始淡化。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公民、法人、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要素: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分类、行使、保护及其和民事义务的关系1、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它具体包括:(1)权利主体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主体可以请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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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重点(五)
本文重要为人们简介湖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方面备考知识:
第十章她物权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①概念、法律特性(她物权、独立她物权具备排她性、主体、客体)、②获得方式(行政划拨免费获得vs.转让、出让有偿获得 (费税、可不可转))、③内容(守法、变更要登记、合理运用、交钱)
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①概念、法律特性(她物权、签承包合同(这是于国有土地使用权重要区别))、②获得方式-承包合同、③内容(自主经营权、收益权、转包权、意外时有解除权)
三. 抵押权
1) 概念:债权人对债务人or第三人提供作为债务履行担保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之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利 (担保物权、标物是债务人or 第三人作为担保特定财产、是不移转标物担保物权)
2) 法律特性
a 从属性(从属于债权)
存在从属性(抵押权效力取决于主债权效力)
处分从属性(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成为其她债权担保)
消灭从属性(随主债权消灭而消灭,但主债权某些消灭时,抵押权不能某些消灭) b 不可分性
债权人在所有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所有行使权利
抵押物某些变化(分割、某些灭失)和债权某些变化(某些受偿、分割)均不变化抵押权整体性
c 物上代位性(抵押权设定是以抵押物价值能担保主债权实现为条件,而不注重抵押物实际形态和性质如何。
重要体当前,如因意外导致抵押物毁损灭失,抵押权并不因抵押物消灭而消灭,将就抵押人所受补偿金上行使物上代位权)
3) 抵押权设定
a 可以抵押财产
b 不可抵押财产-(若抵押,抵押合同无效)
①土地所有权②所有权有争议③依法被查扣
④学校幼儿园医院教诲设施医疗设施,以及其她社会公益设施
⑤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批准、乡村公司厂房抵押,占有土地使用权同步抵押)
c 抵押物登记
①必要登记(5土地使用权、房产厂房、林木、运送工具、公司设备和其她动产必要登记、抵押合同登记之日生效)
②可以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订立之日生效,和登记无关,但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4) 抵押权效力及双方权利义务
a 抵押权担保范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补偿金、实现抵押权费用)
b 抵押权标物范畴(标物、从物、从权利、孳息、抵押物代位物)
c 抵押人权利
①转让所有权,但必要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还应告知抵押权人,但不是必要经其批准(①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抵押物,应当告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未告知抵押权人or未告知受让人,转让行为无效②转让抵押物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抵押权人可规定抵押人提供相应担保;抵押人不提供,不得转让抵押物。
③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商定第三人提存。
超过债权数额某些,归抵押人所有,局限性某些由债务人清偿)
②设定用益物权(已租赁可抵押,但应告知租赁人。
已抵押可再租赁,但不能损害抵押权人利益)(详见案例)
③设定抵押权,财产抵押后,不不大于债权某些可再次抵押
d 抵押权人权利
①抵押权保全权(抵押物价值减少防止权、抵押物价值减少补救权)
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人有过错,抵押权人有权规定停止行为并提供相应担保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人无过错,抵押权人只能在因损害而得补偿金范畴内规定提供担保
②抵押权处分权(抵押权让与、抵押权抛弃,绝抛,相抛)
③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实质内容,最主线权利,体当前3方面:普通、被执行时、
宣布破产时)
5) 抵押权实现
a 抵押权实现:①履行期届满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
b 抵押权实现办法
① 拍卖、变卖抵押物
② 与抵押人合同以抵押物折价,获得抵押物使用权,应具备如下3条件
☆须当事人合同
☆须事后合同(流质就是规定抵押权人有直接获得标物所有权权利。
流质抵押和质押都是禁止)
☆不得损害其她债权人利益
c 抵押权实现顺序(①登记>未登记②先>后③同步按比例④留置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
6) 抵押权消灭
7) 最高额抵押
四. 质权
1. 概念(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移送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履行债务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该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载明权利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利)
a 与抵押权区别
①标物不同
②质权以移送为设立要件
③抵押权登记效力问题而质权设定以种类不同,生效要件不同
④实现方式不大相似
b 与抵押权相似点(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优先受偿性)
2.质权分类(动产质权、权利质权4种)
3.质权设定
a 动产质权:书面订立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送于质权人时生效(出质人代为保管质物,不生效)
b 权利质权:以汇票、本票、支票、债权、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书面订立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时生效
以有限公司股份出质,书面订立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生效
以可转让股票出质,书面订立合同,自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生效以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中财产权出质,书面订合同,自向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之日生效
4. 质权效力和范畴及双方权利义务
a 质权所担保债权范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补偿金、实现质权权费用+
质物保管费用+瑕疵损害补偿)
b 质权标物范畴(标物、从物、孳息)
c 质权人权利(注意:没有使用质物权利)
①占有权利②留置质物权利③收取质物孳息权利(占有孳息,并非获得所有权) ④优先受偿权⑤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也许,足以危害质权****利,质权人可规定出质人提供相应担保。
不提供,质权人可以拍卖用于提前清偿or提存d 质权人义务-妥善保管义务(如不能,出质人可抗辩规定提存或提前清偿而返还质物)
e 出质人权利(保存所有权、享有抗辩权、履行后享有返还质物祈求权)
五. 留置权
1.概念:指债权人按照合同商定占有债务人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按法律规定将留置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权利
a成立要件:
①留置权人享有基于留置物而产生债权
②留置权人依照合同商定已经占有债务人财产
③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留置权刚刚成立,要行使,还要通过一定催告期间) b和抵押权区别
①抵押权是意定担保物权,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②标不同
③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抵押权可实现;而留置权刚刚成立,要实现留置权还要通过一定催告期间
④抵押权登记效力问题而留置权不要登记
2.留置权****利(留置权、催告后不履行有优先受偿权、返还保管费用权、获得孳息用以抵债权(并不获得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