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操行〈1〉:律 师制度之本原_公众演讲_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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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旗下演讲-法,行之规矩,国之根本

国旗下演讲-法,行之规矩,国之根本

老师们,同学们,大家早上好,今天我演讲的主题是;《法,行之规矩,国之根本》。

12月4日是首个国家宪法日暨第14个全国法制宣传日。

古人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而法律法治就是我们的规矩和尺度,更是我们行为的底线。

秩序的自由的第一条件。

党的18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为我们勾勒了一幅中国未来发展的广阔蓝图。

我们必须将“法治精神”作为人格要素之一,主动修习,自我培养,不断完善。

其实不然,法律的一点一滴,都渗透在我们的生活之中,我们从小便学会了,不破坏公物,不伤害他人,遵守交通规则,都是法治意识的表现。

而校规、班规等等的规章制度,是法的又一种体现。

这些规章制度制定的初衷,就是要营造和谐且利于每个人的学习生活的环境。

遵守这些规范,不仅仅是方便了他人,更是惠及了自己。

因而遵守法律法规,是我们每个人都必须做到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学习法律知识使自己了解什么是违法和犯罪,哪些行为构成违法与犯罪也就是要使自己明白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重要的是,她是我们保护自己的安全以及权益的最有效,最权威也是最安全的武器。

试想我们踏入了社会,当自己的人身安全或者财产权益受到了威胁与侵犯,这时,通晓法律法规就成为了我们有力的保护,让我们免受侵害。

而如果不懂法,那我们不是忍气吞声,逆来顺受,就是做出过激的报复行为,到最后,受到伤害的总会是我们自己。

由此可见知法、懂法的重要之处。

天下之事,不难立于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作为祖国的下一代,我们应当从小养成捍卫法律权威的敬法意识,知法、懂法、守法,更要积极发挥正能量,学习知识,增长本领,成长为祖国推进法制建设的践行者和推动者.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成果。

同学们,让我们正一正胸前的红领巾,从现在开始,做到“法之必行”,做一名遵纪守法的优秀中学生,做一名具备法治精神的合格公民!我今天的演讲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关于我国法律制度的演讲稿

关于我国法律制度的演讲稿

关于我国法律制度的演讲稿我国法律制度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包含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推动国家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今天,我将从我国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法律的作用和意义以及法律的完善和实施等方面,与大家分享一些我的见解。

首先,我国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律制度经历了不断的完善和发展。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制度不断与时俱进,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革。

在这个过程中,我国的法律体系逐渐健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法治观念不断深入人心,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

其次,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意义不可忽视。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调节者,它规范了人们的行为,维护了社会的秩序,保障了人民的权益。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使得社会生活更加有序,人们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得到更好的维护。

同时,法律也是社会发展的推动者,它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可以说,法律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后,我国法律制度仍然需要不断完善和实施。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革,法律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

特别是在一些新兴领域,如网络、环境、知识产权等方面,我国的法律制度还存在不少不完善和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同时,法律的实施也需要更加严格和规范,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只有这样,我国的法律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总而言之,我国的法律制度在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增强法律意识,遵纪守法,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共同推动国家的发展和进步。

同时,我们也要不断完善和实施我国的法律制度,使之更加符合社会的需要,更加有利于社会的发展。

法律的操行〈1〉:律 师制度之本原

法律的操行〈1〉:律 师制度之本原

法律的操行〈1〉:律师制度之本原法律的存在决定于它的实际作用,而法律的操行则决定于实际的法律家们的行为。

也正是来自于法律必然的操行需要,决定了律师做为必不可少的法律从业人员构成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所建立的制度本身就应该不可避免地包括它的实际运行方式,包括使制度得以建立和维护的规则的执行者。

固然法官们是在法律被立法者制定后最核心的规则实在的象征,但毕竟不能等同于规则普遍存在于社会生活中所需的实际保证,可诉范围似乎是秩序的规则获得法律强制力保护的范围,但这并不等于社会的秩序范围本身,因为秩序显然来自人们对法律规则的自觉遵从,这种遵从的自觉所需要的正确性和实在性都需要“从规则到事实的过渡”〈2〉而实现这种过渡的“阐释者”和“整合者”的引导和帮助的必要以及必然正是律师制度的本原。

事实上,有关引导和帮助的作用在法律意识优先的前提下的重要性,应该是更普遍和更广泛的。

并且,更重要的是,法律(成文法)并不等于实际的行为规则的本身,那么,有关对规则的发现,实际上就是对法律的发现是法律操行的自身需要,这就说明律师制度并不产生于一种有关于公平实现的平衡机制的需要,也不是法治所要求的民主的体现(虽然它体现了民主)。

如果法律是合理地存在的,那么,它本身就是公平的。

律师制度来自于法律操行的需要,乃是在于法律的存在所决定的。

因此,有关于律师制度仅只是为完成诉讼程序的正义而有的设置的认识,是片面的和局限的。

本文试图对律师制度存在的本原性做出探究,当然是从法律的需要,从法律操行的需要中找到具体。

并且,也只有通过这种具体,才有可能使我们对律师制度存在的准确定位成为可能和必要。

显然,律师制度并不是法律制度补充,因为律师职业更多地体现了法律操行的必然而使律师成为裁判和行为(依照法律而行为)的合二为一者,虽然法律并不赋予其裁判的权力。

因为由于法官并不是实际的依照法律规则的行为者,但律师首先要经历的是自我裁判和对他人行为裁判,从而代理(参与)他依法律的规则而行为。

关于法律的演讲稿(通用16篇)

关于法律的演讲稿(通用16篇)

法律的演讲稿关于法律的演讲稿(通用16篇)演讲稿具有逻辑严密,态度明确,观点鲜明的特点。

在生活中,演讲稿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那么你有了解过演讲稿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关于法律的演讲稿,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法律的演讲稿篇1法律在身边。

法律就在我们的身边,它像一位隐身的天使,你找到了它,学会了使用它和遵守它,它就会永远保护你;如果你去违反它,它就会惩罚你。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不要抱有侥幸的心里,因为法就在你、我、大家的身边。

我的妈妈就是一个法律迷。

每天一有空,就看《法制在线》、《今日说法》、《晓华探案》……,很多关于法律的电视节目。

以前,我常常和妈妈争电视,而妈妈总是不在意地说:“你也该看看,该懂些法律了”。

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

在升国旗的时候和别人交头接耳,就触犯了《国旗法》;乱扔垃圾就触犯了《环境法》;当我们被别人威胁时,就可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在我看的法制电视节目中,就有一名叫小华的边远山区小女孩。

一天放学后,小华刚出校门就被几个男同学拦住了,这群男同学平时打架斗殴,爱搞恶作剧。

这次拦住了小华也是为了搞恶作剧。

这时,一个男同学拿出了画笔,其他人抓住小华,他顺势在小华脸上画了一些图片,还讥笑地说:“丑陋,太难看了,再怎么画妆,也成不了凤凰”。

小华的眼泪“唰”地流了下来,含着泪逃离了现场。

小华回到家前思后想,为了讨回公道,于是,就将此事诉诸法律,挽回了那份至家无上的尊严。

法律是一盏明灯,可以照亮我们人生的道路;法律是一架天平,是来称量公平与正义;法律又像一把利剑,让邪恶无处容身。

与法律交朋友吧,让我们一起做一个知法、懂法、用法、学法、守法的学生吧!法律的演讲稿篇2尊敬的各位评委,亲爱的同学们:大家晚上好!~很高兴和大家相聚在这个美丽的夜晚,也非常感谢大家给我这次上台的机会,谢谢!我是来自服装学院艺设7班的路孝阳,今天我演讲得题目是《法律在我心中》。

当清晨的一缕阳光暖暖的照在心头,当黄昏的一丝晚霞向我我招手,便又匆匆离去。

学法知法守法法律伴我行演讲稿(精选15篇)

学法知法守法法律伴我行演讲稿(精选15篇)

学法知法守法法律伴我行演讲稿学法知法守法法律伴我行演讲稿(精选15篇)演讲稿特别注重结构清楚,层次简明。

在当下社会,我们可以使用演讲稿的机会越来越多,你知道演讲稿怎样才能写的好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学法知法守法法律伴我行演讲稿,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学法知法守法法律伴我行演讲稿篇1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我是XXX班的李XX!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宪法在我心中》。

“哎!这本书中怎么这么多错字,还有那么多不清楚的。

不行我得去找书店老板,他明明说这本书是正版的”。

有的同学劝我说:“算了,这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反正又不是标准课本,就凑合着看吧。

”“那可不行。

”我说:“他可侵犯了我的权益,他应该受到处罚的”。

我们实际生活中,有许许多多类似于以上事例的事情发生,但是由于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强而放弃了讨回公道的机会,则使违犯法律的商家逍遥法外,更大程度上的实行违法行为。

在我们国家乃至整个世界都制定有许多的法律法规。

它们的制定给人们的生活提供了许多的帮助。

同时,也给那些不法分子以打击和制约。

目前,我国有许多完善的配套法律,涉及到人们生活中的衣、食、住、行等等。

例如、国家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防疫法》等。

“法律教育要从娃娃开始。

”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这句朴实的话告诉了我们学习法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个人从出生直到去世就和法律结有不解之缘。

我们踏进人生的第一声啼哭,就是我们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宣言”。

在未成年之前,父母有依法教育和抚养我们的义务,我们有人身不受欢伤害的权利。

到了法定年龄,我们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劳动的权力和义务,同时有保卫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义务。

经济上有合法继承财产的权力,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在年老、疾病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社会保障的权利。

法律的操行〈1〉:律 师制度之本原

法律的操行〈1〉:律 师制度之本原

法律的操行〈1〉:律师制度之本原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而律师作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也扮演者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围绕律师制度的本原进行探讨。

律师制度的起源律师是指以代理人身份、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

律师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时期。

在当时,类似律师的人称为“patronus”,其职责是为弱者辩护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在中世纪,律师的职能逐渐分化,而现代律师制度的实践则可以追溯到18世纪的英国。

律师制度的出现,主要是为了保护公正、维护法制、促进社会进步。

它不仅为人们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才,也保证了当事人在法庭上拥有平等的地位。

律师职业的本质律师职业的本质,在于维护公正正义、提供客观公正的法律服务。

为此,法律界设定了律师的规范和标准,以确保他们合法行事。

在律师的职业道德准则中,对于维护客户利益和维护社会公正正义等方面都有着详尽的规定。

在履行职责时,律师需要做到维护客户的利益,同时也要同时遵循法律道德准则。

因为他们的职责是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而不是直接维护客户的利益。

律师对于法律的理解也有着深刻的认知。

要成为成功的律师,首先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以及对适用法律的理解。

律师不仅需要了解本国法律,更需要掌握国际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法等领域的法律规定。

律师制度的基本原则律师制度要想实现其存在的价值,需要有一系列的规定原则来约束律师的行为。

这里,我们对律师制度的四个基本原则进行简单介绍:保守律师保密律师是与客户之间保密关系最紧密的专业人士。

他们需要承担的是守口如瓶的职业道德准则。

即便是在客户已故的情况下,律师也需要将他们的秘密保持在极度机密的范围内,并避免对律师事务所的其他成员或者任何相关方透露有关客户的信息。

律师独立行使职业抉择权律师在与客户合作之前必须有意识地行使自己的职业合同权力,自我决定接受或拒绝客户案件。

同时,在代表客户时,律师也需要独立行使职业抉择权,以保证维护公正正义并充分表达客户利益。

法律的操行〈1〉:律 师制度之本原演讲

法律的操行〈1〉:律 师制度之本原演讲

法律的操行〈1〉:律师制度之本原演讲法律的存在决定于它的实际作用,而法律的操行则决定于实际的法律家们的行为。

也正是来自于法律必然的操行需要,决定了律师做为必不可少的法律从业人员构成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所建立的制度本身就应该不可避免地包括它的实际运行方式,包括使制度得以建立和维护的规则的执行者。

固然法官们是在法律被立法者制定后最核心的规则实在的象征,但毕竟不能等同于规则普遍存在于社会生活中所需的实际保证,可诉范围似乎是秩序的规则获得法律强制力保护的范围,但这并不等于社会的秩序范围本身,因为秩序显然来自人们对法律规则的自觉遵从,这种遵从的自觉所需要的正确性和实在性都需要“从规则到事实的过渡”〈2〉而实现这种过渡的“阐释者”和“整合者”的引导和帮助的必要以及必然正是律师制度的本原。

事实上,有关引导和帮助的作用在法律意识优先的前提下的重要性,应该是更普遍和更广泛的。

并且,更重要的是,法律并不等于实际的行为规则的本身,那么,有关对规则的发现,实际上就是对法律的发现是法律操行的自身需要,这就说明律师制度并不产生于一种有关于公平实现的平衡机制的需要,也不是法治所要求的民主的体现。

如果法律是合理地存在的,那么,它本身就是公平的。

律师制度来自于法律操行的需要,乃是在于法律的存在所决定的。

因此,有关于律师制度仅只是为完成诉讼程序的正义而有的设置的认识,是片面的和局限的。

本文试图对律师制度存在的本原性做出探究,当然是从法律的需要,从法律操行的需要中找到具体。

并且,也只有通过这种具体,才有可能使我们对律师制度存在的准确定位成为可能和必要。

显然,律师制度并不是法律制度补充,因为律师职业更多地体现了法律操行的必然而使律师成为裁判和行为的合二为一者,虽然法律并不赋予其裁判的权力。

因为由于法官并不是实际的依照法律规则的行为者,但律师首先要经历的是自我裁判和对他人行为裁判,从而代理他依法律的规则而行为。

这种本原性的价值体现对法律而言却往往被忽视、曲解,甚至是一种歧视,因此,我们要做的当然不是在于发现法律自身应有的反省,而是在于发现我们应该怎样使这种实际存在的原意必然变得更加准确和具体,以致法律自身的存在不因丧失操行或被歪曲而成为空洞的条文。

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演讲稿

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演讲稿

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演讲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演讲稿(通用11篇)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演讲稿(通用11篇)1老师、同学们:大家好!我叫xx!板桥中学八年级(2)班的学生,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做遵纪守法好少年担依法治国新责任》。

置一把沙于之上,微微振动纸的边缘,沙子便肆意的流动。

如果在纸上涂上一层明胶,再放之以沙,则粒粒皆安分的粘在纸上。

还可以用之做砂纸,赋之以使用价值。

(可准备道具现场演示)如果把人类比作沙,把社会比作纸,那么法律便是那明胶。

它使人类与社会相辅相融,并使人人发挥各自的功用,凝聚为一个坚实的群体。

如果没有法律,那么社会一定会动荡不安,犹如一盘散沙。

由此不难看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只有有了法律才能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社会才能健康稳定的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的作用愈来愈重要,与我们中学生的生活也越来越密切。

我们青少年在身体发育成长的同时,也是世界观、人生观逐步形成的要害时期。

我们面对的世界,有鲜花也有野草;有阳光灿烂,也有黑暗阴霾,有携手同歌,也有拼搏竞争;在我们渴求知识,崇尚善良的同时,也最轻易受到不良社会风气影响,所以我们要从小就知法、学法,才能弘扬正义,远离邪恶。

我们生活在一个崇尚法治的时代,作为新时代的中学生,作为国家的小主人我们要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要成为法治社会中的一名合格公民,应该怎么做呢?首先,中学生应该努力学习法律知识。

中学生对与自己生活息息相关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必须了解和掌握,现在我们正向知识经济时代迈进,现在我们的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一个法盲很难在一个飞速发展日益复杂的社会中生存的,更不用说取得巨大成就有所建树了。

了解一些法律知识是法治社会对中学生的最起码的要求,也是我们守法、用法的前提。

其次,中学生应该遵纪守法,养成良好的行为规范和道德修养。

遵纪守法既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尊重,也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

中学生要理解遵纪守法与保护自身权益的一致性,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把遵纪守法视为自己的基本义务,视为尊重社会公德的具体表现,法律同时也包含了人类的道德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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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操行〈1〉:律
师制度之本原_公众演讲
的自我扰乱。

固然法律应是政治和社会意志的反映,但这种反映毕竟是有所差距的,正是这种差距,使法律规则的缺漏成为不可避免。

而对于程序而言,其实践性的重要对于其完善性何其重要,是不言自明的,因为如果没有真正的对法律的实体性的长期的实践过程,是不可能找到有效(有用和有效率)的方法的,方法即是具体的行为规则,这无疑又是某二个差距。

这一差距的存在同样会导致那种在观念上的差距去发现规则的漏洞,从而加以利用,但另一方面,则也存在着在技术上(实践性的差距)所导致的欲行不能,正方是找不到依据,反方是有漏洞可寻,正因为如此,,我们就律师制度本身的属性所能做的论述,只能是在现有的程序规则下,对存在的问题和可能的改进进行讨论。

这也就是如前所说的,我们对控辩对抗失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要找到它的问题所在,我们只能从程序规则本身缺漏上去找。

当然,这样我们会很容易发现这种失衡存在的原因是律
师制度在程序规则中的支点低(对公诉人制度而言),并且不牢靠,失衡是自然的,问题是似乎从形式上看这种失衡是人为的,或者导致另一种认识,即认为这种控辩对抗的程序规则是一种附加的设置,即来自于“民主”或者诸如避免错案,查明事实的需要而设置的,由于这种设置的需要是在于程序规则之外(程序规则无法体现社会公意性的“民主”,也无法体现政治权力对私权者的体恤,以及控辩对抗虽有助于查清事实,但律师制度决不是为查清事实而设定的等等),因此,程序规则对这种设置的“添加
性”,显然存在着“异类”的“异体排斥”,当然,因此会造成法官和公诉人“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的当然正当。

问题是我们一直回避(或忘记?),程序规则的这种“排异性”是如何地不正常,程序的正当被要求律师要如何诚实(老实从宽的被告人对坦白事实负责,而不是对规则的严格执行负责),如何地说情(说“法”法官难道
“不懂”)。

这些显然不是规则的“规则”,让律师负担了不该有的责任和风险,失去程序规则要体现正当的本意,因为这种正当本身应当在规则之中,而不是在规则之外,难道
我们还不清楚程序规则在现有状况下的“目的”么?这就是我们说的这种状况下明显的“不是”背后的原因,当然这种原因有待进一步认识。

(2)辩论式审判的律师代理制度不是程序公正的天平。

程序规则中的律师代理制,并不能保证程序是公正的,但程序规则中若没有律师代理制,则程序一定是不公正的。

因此,律师代理制在辩论式
审判中的对抗,是程序公正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

也就是说,我们不能认为有了这种对抗中的律师代理制,就可以确保程序的公正,对这一问题的引伸是,似乎有了律师代理制,法律就已给了公正,就无须对实践的定制予以具体。

律师制度在辩论式的审判中,被自封为公正的天平,法官居中,而律师是踩跷跷板的,天平职责的神圣但无根据(没有规则),与跷跷板的任意(有规则而不循的其实并不可能,这种认识只是一种假象)之间“理想”与“现实”的冲突,被假象所蒙蔽、扰乱,从而导致对律师制度的利用(用于装饰正义),蔑视(仍是你辩你的,我判我的),不解(律师说话不算数),指责(对法律或事实可以不负
责,任予以曲解),甚至愤怒(拉关系走后门)。

当然问题似乎仍主要是制度的规则不完善,也就是程序设置的缺陷,这固然是正确的认识,但另一方面的问题被忽略的是,在症结之上的种种混乱认识被利用来制造假象,是这些假象后的混乱认识阻碍或扰乱了程序设置的自我完善,因此,清除这些错误的认识或理论则是首当其冲的。

对于这些错误认识或理论,当然不可能一一例举,但可举其要而示之:A.审判中的法官中心主义论。

即程序规则最终决定由法官对事实和证据做出取舍,对法律决定适用,那么一切既然都取决于法官,其它的制度设置只不过是形式上的需要。

B.律师职责扩张论。

即认为律师是公正的化身,是法制的天平,法官只是吹哨子的,因此律师为程序的不公正负责(不公正是律师造成的
)或律师能确保公正而不为(或为之甚少),是应该负有对委托的责任的(收钱办不了事),〈6〉以致负有对社会的责任。

〈7〉C.律师与委托人责权等同论。

律师的权利和责任是委托人权责的翻版,在诉讼中设置律师代理制度只不过是社会需要而被程序所允许,程序对律师代理制度的被动性,是在于给程序参与者(诉讼当事人)以相对于对法律的权力(专断的裁判权)的公正,是在诉权保障上的措施。

给当事人说话的机会,也给律师说话的机,D.完全的国家或社会权力派生论。

即律师代理制对程序公正而言,是国家职权或社会公意的需要。

律师代理制的首要目的是对社会正义、程序公正负责。

对当事人的委托的接收,只不过是通过这种委托的形式,以实现社会或国家所需要的秩序,这种需要在某种意义上应该是当事人的真正内在需要。

把私权与公益权、公众的“合意”等同。

如此等等

偏执和混同,似乎在根源上是由于无法或者是还没有找倒一种正确的表达,尤其对本土性而言,也就是中国特色的法制和法治对律师制度的存在需要,还没有具有“中国特色”的恰当表达,这不仅仅是对存在予以解释和认识,更重要的是,这种解释不清

认识不到根源,反过来表明律师制度对程序公正而言,尚未有充分本原意
义的
体现,或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
律师制度不是通常意义的中介组织制度的翻版。

将律师事务所定性为社会中介组织,意在通过其原有属性的转换,更明确或有效(具体的)地体现社会正义,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行等的需要,即将原有的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的具有从属国家主体的特性去掉,实际上是为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在诉讼程序或其它法律
规则运行程序中的平等主体地位。

当然,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者”从属于社会,这是无疑的,但“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仅只是其职业特征,并不是其属性定义,律师职业的工作性质,包括对象范围、工作内容等,是这一定义的全部,但
这个陈述性的定义并不是属性定义,并不能从这一定义自然引伸出律师是中介人,律师事务所是中介组织,除非对“中介组织”特别定义,但对通常意义下的“中介组织”,是显然不能揭示律师制度的本质的。

首先,“中介组织”没有表现出律师制度与法律不可分的关联性,因为做为“中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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