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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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员、财产和环境的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单位和管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责、权、利的分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市政公用工程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和责任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管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市政公用工程的规模和特点,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施工单位领导人员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八条施工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规范操作行为,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施工单位各部门和班组长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日常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作业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各岗位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参加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一条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做好安全生产记录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监督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市政企业运营管理办法

市政企业运营管理办法

市政企业运营管理办法一、总则市政企业运营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和指导市政企业的运营管理工作,提升市政企业的效益和服务水平,保障市政基础设施的稳定运行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企业及其相关人员。

二、责任和权利市政企业的管理层应明确部门职责和管理权限,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市政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优质的市政服务、确保基础设施的有效运行和安全等。

三、市政企业的组织架构市政企业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限,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市政企业的组织架构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保证运营工作的高效推进。

四、市政企业的经营管理市政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市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加强与相关行业和部门的合作,提升整体运营水平和服务品质。

4.1 市政企业的经营目标和计划市政企业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制定明确的经营目标和计划。

经营目标和计划应具有可行性和可评估性,同时要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确保市政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4.2 市政企业的财务管理市政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和透明。

市政企业应按照财务制度进行核算和报表编制,及时披露财务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进行监督和评估。

4.3 市政企业的资源管理市政企业应合理配置和管理各类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物质资源和财务资源等。

市政企业应通过科学的资源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成本,并保证市政服务的持续和稳定供应。

4.4 市政企业的风险管理市政企业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识别和评估各类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市政企业应加强对重大风险的防范和控制,确保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和可靠运行。

五、市政企业的监督和评估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有权对市政企业的运营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估。

市政企业应接受监督和评估,积极改进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竞争力。

市政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范例

市政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范例

市政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范例1. 总则市政工程是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工程项目,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确保市政工程安全施工,促进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2.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市政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监督和保障,保障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提高工程质量,降低事故风险,保障施工人员和周边居民的安全。

3.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市政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建设、桥梁建设、给水排水工程、污水处理工程等。

4. 安全管理责任4.1 市政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安全管理责任人员,确保各岗位人员熟悉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履行好岗位安全管理职责。

4.2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

5. 安全管理措施5.1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

5.2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保证施工人员和过往行人的安全。

5.3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5.4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记录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和问题,及时处理并总结经验教训。

6. 安全检查6.1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2 市政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问题的跟踪和整改工作。

7. 安全监督7.1 市政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机制,定期对市政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7.2 市政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记录市政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情况。

8. 安全培训8.1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8.2 市政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安全培训,培训本市政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及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

9. 事故处理9.1 市政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市政工程项目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和处置工作。

市政工程施工运营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施工运营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施工运营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工程施工运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提高市政基础设施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市政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的市政道路、桥梁、排水、照明、绿化等工程的施工和运营管理。

第三条市政工程施工运营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计、优质施工、严格监理、长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杭州市市政设施监管机构负责市政工程施工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政设施监管机构负责辖区内市政工程施工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施工管理第五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

第六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第七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安全监督、质量监督等手续应当齐全有效。

第八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工艺、施工进度、质量标准、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制度,确保工程各项指标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第十一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充足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设施。

第十二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环保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声、扬尘、废水等污染。

第十三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保障施工现场的整洁、有序。

三、运营管理第十四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移交给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

第十五条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市政设施的运营管理制度,确保设施安全、正常、高效运行。

市政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市政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市政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工程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工程建设参与者和公众的安全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工程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相关主体,包括政府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第三条市政工程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提高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风险防范能力。

第四条市政工程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自身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第五条市政工程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由安全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并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岗位,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监测、隐患排查、安全培训等。

第六条市政工程安全管理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及时传递安全信息,共同协商解决安全问题。

第七条市政工程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市政工程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部门和下级单位报告重大事故。

第三章安全管理要求第九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设计阶段就开始进行安全评估,确定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市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进行。

第四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四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五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市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十七条市政工程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证工程的持续安全运行。

市政工程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市政工程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市政工程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工程公司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到人,实行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公司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由专人负责,具体负责人由公司领导任命,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领导应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制定公司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安全管理培训。

第五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具备安全管理能力,并要求定期接受相关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施工现场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履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担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教育,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本公司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规章制度、安全作业程序、应急预案等,明确各种安全责任和制度,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八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重视现场巡查和安全检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认真排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和处理。

第九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强化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感,确保员工能够熟悉相关安全规章制度,正确掌握安全操作方法。

第四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条关于高空、深坑、火灾、爆炸、起重、机械设备、电气设备、有毒有害物质等施工作业中的危险因素,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员工的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要建立健全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环境,如安全带、安全网、防护栏杆等,保障员工在施工现场的安全作业。

第十二条技术设备应定期检修维护,避免设备故障引发的安全事故,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保障员工的安全。

市政安全管理办法

市政安全管理办法

安全管理办法为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定西市政道路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保护职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预防伤亡事故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促进项目生产经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科室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全员安全素质。

二、安全管理的总目标是:杜绝员工因工死亡事故。

年重伤率控制在0.5‰以下,轻伤率控制在3‰以下,力争消灭重大伤亡事故,消灭重大经济损失责任事故,努力做到零事故。

三、安全检查每半月举行一次,查找施工环节的安全隐患,发现隐患、及时解决隐患的工作态度,坚决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施工技术人员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发现制止带有安全隐患的工作。

五、奖罚措施项目人员违规违章指挥作业时按处罚细则做出相应的处罚处理,第二次发现未经整改者继续按处罚细则加大处罚力度。

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发生违规行为,项目部有关管理人员将在第一次发出安全警告通知单,如不立即整改的队伍,则按处罚细则做出相应处罚措施。

附:定西市政道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处罚细则(试行)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4月26定西市政道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处罚细则(试行)1、泥浆池、基坑不防护,处罚50元/处;防护不到位处罚200元/处。

2、永久性施工便道(边坡高度大于2m),临边不防护处罚50元/段;防护不到位处罚200元/段。

3、临时性施工便道(边坡高度大于2m),临边不设警示线(绳)处罚20元/段。

4、不戴安全帽、处罚50元/人次。

5、经现场安全员提出整改并存在安全隐患的,事后没有整改落实的现场负责人与施工方各处罚100元/次。

6、现场穿拖鞋、赤膊、酒后上岗等处罚100元/人次。

7、电焊工作业不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处罚100元/人次。

8、氧气、乙炔瓶使用、放置不符合安全规定处罚100元/次。

9、电缆架设不规范,电线私拉处罚1000元/处。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3.16•【字号】云建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曲靖市城市管理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136号),现将重新研究修订的《云南省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及电话:蒋庆辉,0871—64320985。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3月16日云南省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构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分工负责运营安全监管工作。

第三条凡从事市政公用行业生产、经营、管理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行业包括城镇道路、桥梁、供气、供暖、供排水、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及垃圾收运处理、照明、地下综合管廊、地下管线系统和园林绿化等。

第四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园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园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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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云南省建设厅公告
第5号
《云南省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30日云南省建设厅第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实施。

云南省建设厅
二OO六年三月二十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市政公用运营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市政公用行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行业是指城市供水、供气、排水及污水处理、公共交通、垃圾处理和公园等可进行生产、经营的行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市政公用运营安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州、市建设、市政公用、园林、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运营安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城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单位应当在保证市政公用设施运营的安全性、稳定性、连续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运行效率。

第五条市政公用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人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
单位承担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第七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试运营期限为1年。

试运营期满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内向工程所在地城建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城市供水、供气、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单位的水质、气质、管网压力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城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第九条市政公用运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制定市政设施管理和维护计划;定期对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进行维护、检查,及时维修更新,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检查和维修记录应当保存至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的使用规定的年限。

第十条城市市政公用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市政设施的持续、稳定运行。

城市供水、供气等工程因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停气的,应当经城建主管部门同意,并在24小时之前通知用户。

因不可抗力原因或突发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公告通知,并尽快恢复。

城市公共交通、公园等因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站点、场所开放时间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1 0天在原址张贴公告。

必要时,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及时公告。

市政公用运营单位应当设置24小时服务电话,并公布电话号码和通讯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供气、垃圾处理厂的生产、储存、输配设施等,应当设置报警、灭火、防护监视等设备,作好安全管理和维护检查工作;公共交通场站、公园、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按照反恐、消防、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设置逃生、防汛、防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按期更新,保持完好。

第十二条市政公用运营单位应当作好各工种的职业培训,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操作规定。

第十三条市政公用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用户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和要求,确保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营。

第十四条市政公用运营单位应当委托专业安全评价机构定期对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营情况进行评价,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可以实施临时接管,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第十六条在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作业的,应当制定市政公用设施防护方案,经管理单位同意后,向工程所在地城建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实施:
(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等;
(三)其他影响市政公用设施的活动。

以上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安全的作业,市政公用设施安全防护方案还应当经有关专家审查论证。

城市供水、供气、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单位需进行扩建、改建工程的,应当制定市政公用设施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城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州、市城建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市政公用运营安全处理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和应急预案,并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市政公用运营企业应当制定火灾、水灾、地震、停电、防爆、反恐等分专题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建立应急抢险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

第十八条市政公用运营安全应急预案,按照事故响应等级和影响范围进行分类。

市政运营企业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履行安全应急职责。

第十九条城市市政公用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先抢救,后处理的原则,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二OO六年四月十五日开始实施。

关于制定《云南省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的说明
一、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
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我省的城市化、城镇化进程正进入一个加速发展时期,作为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工程在全社会也承担着越来越增大的任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安全是基础,市政公用运营安全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涉及面广、影响重大。

市政公用运营安全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生产、生活,是城市的生命线。

因此,必须加强对市政公用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

根据建设部对建设事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分工,将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分为:施工安全、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包括地铁、供气、供水、公共交通、公园等安全)、工程质量安全(包括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市政桥梁质量安全、农房安全和房屋使用安全)和自然灾害防范(如地震预防、防灾
规划等)。

本规定是专门针对市政公用运营安全的具体规定。

二、制定《办法》的紧迫性和可行性
本办法涉及的市政公用行业,其安全运营对保障社会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产、生活具有非常重要作用。

随着我省正进入城市化建设的加速时期,市政公用事业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城市供水、燃气、公共交通、污水及垃圾处理等行业逐步走向市场化,作为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的监督管理是整个行业管理的重要方面。

市政行业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作,监督必须注重长效机制,过去市政公用行业的安全还没有一个全面的法规进行规范,管理手段不强,急需予以完善,出台本办法已是非常紧迫的一项任务。

云南省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站作为对市政公用企业设施运行质量进行
监督检测和综合效益评价的具体实施单位,对运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三、制定《办法》的法律依据
《办法》是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第二十条至四十三条,《城市供水条例》,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质(2 002U30号)、《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建质[2005)106号)、《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建质[2005)107号)等有关法规规定,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的。

四、《办法》解决的问题
1.《办法》第八条,明确了市政行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督的方式。

由城建主管部门统一进行监督,并向社会进行公布,增强了透明度。

2.《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分别要求市政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保证安全生产有专职安全人员和专职机构负责,使安全运营落到实处。

3.《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对市政公用设施运营事故应急体系进行规定,实施分级管理,使城建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明确各自职责,障碍能及时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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