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后的撤诉请求会被受理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7.02.02•【文号】[2007]高检诉发18号•【施行日期】2007.02.0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提起公诉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7年2月2日[2007]高检诉发18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撤回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因出现一定法定事由,决定对提起公诉的全部或者部分被告人撤回处理的诉讼活动。
第三条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六)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七)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八)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对于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或拟作无罪判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审查并与人民法院交换意见;对于符合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撤回起诉条件的,可以撤回起诉;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第五条案件提起公诉后出现如下情况的,不得撤回起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一)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二)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追加或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同意的,应当提出追加或变更起诉;不同意的,应当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判决;(三)人民法院认为不属于其管辖或者改变管辖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由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四)公诉人符合回避条件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变更公诉人的决定;(五)因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六)对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或者被告人在宣告判决前死亡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审理。
移送管辖相关规定是什么

Don't be so sensitive, and don't be so soft-hearted. People who are too sensitive and too soft-hearted will definitely have an unhappy life. You will have to think about it all day if someone else says anything.(页眉可删)移送管辖相关规定是什么导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一、移送管辖相关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中的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的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移送管辖的条件是怎样的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三、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的区别有哪些1、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2、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3、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4、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移送管辖可以在同级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5、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而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
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作者:刘璐来源:《老区建设》2011年第14期[提要] 民事诉讼中,原告的起诉引发程序的启动,答辩期间被告可提出管辖权异议,由法院作出裁定?熏对裁定不服被告可提起上诉。
被告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提起上诉后,原告向一审法院申请撤诉,此时,一审法院能否作出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这涉及到法院的审判权、原告的撤诉权以及诉讼效率等问题。
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存在肯定和待定两种不同观点。
而两种观点都各有不足,可折衷思考这一问题,由二审法院作出裁定。
[关键词] 管辖权异议;上诉;撤诉;诉讼效率[作者简介]刘璐(1986—),女,赣南医学院人文社科法学教研室,助教。
(江西赣州341000)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一审法院受理原告诉被告的案件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了被告的请求。
被告不服裁定,上诉至二审法院。
在二审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期间,原告向一审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一审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诉。
这样的案件引出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即:被告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上诉期间,一审法院能否作出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一、两种观点分歧对上述问题,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的处理过程往往会伴随着激烈的争论,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一审法院裁定是否准许原告撤诉这种观点认为:二审法院无需审查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一审法院有权作出是否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
理由如下:1.民事诉讼具有私法的性质,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民事纠纷本身有自主解决和对诉讼标的有自由处分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管辖权异议裁定后可以撤诉吗

管辖权异议裁定后可以撤诉吗需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之前提出撤诉,在人民法院已经宣判裁决之后便不可在提出撤诉。
撤诉之后的三个步骤,在原告想要撤诉之前一定要提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在法院批准之后才算撤诉。
【为您推荐】瑞昌市律师江宁区律师旺苍县律师玉山县律师淮阴区律师冷水江市律师荔城区律师对于管辖权异议,原告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近一步提起诉讼,然后有上一级法院继续审判,那么大家会有这样的疑问,▲管辖权异议裁定后可以撤诉吗?有些人说撤诉是原告的权利,随时都可以撤诉,也有人说结果出来了就无法撤诉了,下面的小编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在以下这几种情况下均可撤诉▲1、撤诉是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的体现,应当由原告决定是否提出申请。
起诉是原告的诉讼行为,撤诉也应是原告的诉讼行为。
被告除提起反诉外,不得为撤诉行为。
原告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撤诉。
诉讼代理人申请撤诉时,必须经原告特别授权。
撤诉是原告诉讼权利的体现,因此撤诉必须出于原告自愿。
▲2、撤诉应由原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原告撤诉,必须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可以是书面申请,也可以是口头申请。
对于口头申请,人民法院应记入庭审笔录,并由原告签名或盖章。
这是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准许撤诉裁定的根据。
▲3、撤诉申请必须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后,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之前提出。
从起诉到法院宣判之前这段时间,原告可以随时申请撤诉,而法院的判决一经公开宣告,就丧失了申请撤诉的权利。
法院宣判后,只有通过法定程序才能改变判决。
这时,不能再去申请撤诉。
原告申请撤诉,应当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作出准许或不准许的裁定。
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后,并不立即产生终结诉讼的效力。
人民法院必须对撤诉内容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是看原告撤诉是否合法,并作出是否准许撤诉的裁定。
撤诉是原告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但是否准许撤诉,决定权在人民法院。
关于在什么情况下准许撤诉,什么情况下不准许撤诉,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
但是,撤诉终究是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是基于处分原则产生的,因此,只要是合法的撤诉,都应当准许,不应当任意限制当事人行使撤诉权利。
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52号为统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理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解答意见:1 . 应否受理对财产保全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和仲裁裁决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人撤销之诉专章规定,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程序性裁定以及法院以外机构作出的文书不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范围,故对上述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均不予受理。
2 . 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被判决驳回后,又以其他理由对同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否受理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审查是否受理。
3 . 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结的案件,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哪一级法院管辖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专属管辖,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进行一审。
当事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原一审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应由原一审法院管辖。
4 . 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否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案件当事人范围、诉讼标的等方面虽然并不相同,但在评价相关法律文书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上,第三人撤销之诉与二审、再审诉讼程序具有相同性质和功能,因此,基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产生的案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中所称的“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前述司法解释规定中所称的“该案其他审判程序”,原审合议庭成员依法应当回避。
5 . 如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民事权益”的范围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损害第三人民事权益,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之一。
简答题与案例分析题

简答题与案例分析题1、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区别。
答: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区别。
(1)诉讼主体不同。
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公民、法人、准法人组织的原告、被告、第三人,他们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在不同的个案中,可以位置互换,以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和提起诉讼的先后为准。
行政诉讼主体的位置是固定的,都是以行政管理的相对人为原告,以实施行政管理的行政主体为被告,位置不得转换。
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有区别的,被告人往往占有优势。
(2)诉讼客体不同。
民事诉讼的诉讼客体是诉讼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当事人之间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对此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才引起行政诉讼。
(3)某些程序、制度不同。
在程序方面,民事诉讼法在普通程序之外,还规定了简易程序,凡能够调解的均应进行调解。
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和质量,还规定了调解制度。
在行政诉讼中,既未规定简易程序,也未规定调解制度。
(4)举证责任的规定不同。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争议的事实不清,真伪不明时,一般由原告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在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规定,由被告即行政主体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证明材料证明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且有法律依据。
(5)提供证据的时间不同。
在民事诉讼进行中,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当事人都可提供证明材料,支持自己的主张,这是从尊重当事人诉讼地位而作出的规定。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要求当事人遵守自行约定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
但是,法律的规定并未改变。
在行政诉讼中,由于被告的特殊地位,人民法院不支持被告及其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证据,在特殊情况下,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才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
2、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区别。
答:(1)诉讼主体不同;(2)某些诉讼原则、制度不同;(3)政治制度不同;(4)特殊程序不同;(5)执行程序不同。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人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申请撤诉流程

申请撤诉流程撤诉是指原告或代理人对已经提起诉讼的案件发出申请,请求法院取消或中止诉讼程序的行为。
撤诉可以有多种原因,包括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证据不足、策略调整等等。
本文将为您介绍撤诉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撤诉的法律依据撤诉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撤回起诉状或者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请求撤诉的,可以准许;被告、第三人提出抗辩的,也可以准许。
”二、撤诉的流程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申请撤诉的流程:1.准备撤诉申请书:原告或代理人需准备一份撤诉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案件基本信息、撤诉原因、请求法院审查并予以批准等相关内容。
2.提交撤诉申请:原告或代理人将准备好的撤诉申请书递交给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受理法院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法院审查:法院会对撤诉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合法性。
如果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要求,法院可能会要求补正或作出其他处理。
4.法院批准:如果法院认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没有违反公共利益等情况,法院将会做出裁定,批准撤诉。
同时,法院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要求原告承担相关费用。
5.生效阶段:法院的裁定生效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诉讼程序将被取消或中止。
三、撤诉的注意事项在申请撤诉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时机选择:撤诉申请的时机要慎重选择,例如在对方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行动或答辩之前,或者在证据不足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时,可以考虑撤诉。
2.申请书准备:撤诉申请书要详细描述撤诉原因,并确保合法合规。
申请书应当避免使用攻击性或冲突性的语言,以保持合作和谐的氛围。
3.补正材料:如果法院要求补正材料,应及时提供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以避免延误或影响撤诉的进程。
4.相关费用:根据法院的裁定,原告可能需要承担相关费用,如对方已经产生一定的诉讼费用或律师费用,原告可能需要予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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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后的撤诉请求会被受理
吗?
移送管辖后的撤诉请求不会被受理,任何的民事纠纷案件,若是原告在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之后想要起诉,是一定需要在法院决定将案件进行移送之前就提出撤诉请求的,故此一般来说,法院在受理管辖权的移送案件之后,若是想要移送案件,是会先告知案件的原告的。
一、移送管辖后的撤诉请求会被受理吗?
移送管辖后的撤诉请求不会被受理。
1、撤诉是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的体现,应当由原告决定是否提出申请。
起诉是原告的诉讼行为,撤诉也应是原告的诉讼行为。
被告除提起反诉外,不得为撤诉行为。
原告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撤诉。
诉讼代理人申请撤诉时,必须经原告特别授权。
撤诉是原告诉讼权利的体现,因此撤诉必须出于原告自愿。
2、撤诉应由原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原告撤诉,必须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可以是书面申请,也可以是口头申请。
对于口头申请,人民法院应记入庭审笔录,并由原告签名或盖章。
这是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准许撤诉裁定的根据。
3、撤诉申请必须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后,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之前提出。
从起诉到法院宣判之前这段时间,原告可以随时申请撤诉,而法院的判决一经公开宣告,就丧失了申请撤诉的权利。
法院宣判后,只有通过法定程序才能改变判决。
这时,不能再去申请撤诉。
原告申请撤诉,应当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作出准许或不准许的裁定。
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后,并不立即产生终结诉讼的效力。
人民法院必须对撤诉内容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是看原告撤诉是否合法,并作出是否准许撤诉的裁定。
撤诉是原告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但是否准许撤诉,决定权在人民法院。
关于在什么情况下准许撤诉,什么情况下不准许撤诉,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
但是,撤诉终究是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是基于处分原则产生的,因此,只要是合法的撤诉,都应当准许,不应当任意限制当事人行使撤诉权利。
二、管辖权异议撤回的步骤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中规定法院在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
2、法院接到被告的管辖权异议后,尚未作出驳回或移送裁定的,或虽作出裁定但未送达双方的,或虽送达双方而双方未提出上诉的。
如查明原告确无蓄意规避法律的情形,或案件本身无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无侵害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的情形,而被告又同意原告在受诉法院撤回起诉的,可变通考虑在被告向法院撤回其管辖权异议后,作出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的裁定,而法院可根据情况将相关经过、原因记录在卷。
3、如果受诉法院作出管辖权异议成立的裁定,原告未上诉,受诉法院已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该院不能再作出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而应将原告的撤诉申请移送他院审理或告知原告向受移送法院申请撤诉。
不管是民事还是形式类型的诉讼案件,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在被司法机关受理之后,原告是可以提出撤诉的请求的,但是必须要在案件转移管辖权之前提出该请求,这是为了防止任何人浪费司法资源,故此任何已经移交了案件将不得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