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阶段限制死刑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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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死刑的存废1

浅析死刑的存废1

浅析死刑的存废1[摘要]死刑制度自古以来一直是刑法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因死刑本身的独特性,在刑法学研究领域也是相当活跃的一个部分。

在现代文明发达的今天,绝大多数国家都反对滥用死刑,除了对少数极其残暴的犯罪分子之外,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在世界上还要存在多久,是不是越早取消越好,就成为了重要议题。

[关键词]死刑;刑法;存废死刑是刑罚最重的一种,不同国家不同的人还存在观点分歧,最突出的体现就是死刑的存废问题。

就其阶级性而言,死刑的存置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它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自1765年贝卡利亚发表《论犯罪与刑罚》以后,旷日持久的死刑存废之争即拉开了序幕。

一、死刑起源与发展死刑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早在自由刑和财产刑应用前很久,死刑就存在了。

关于死刑起源,学术界说法颇多。

但是,无可争议的是,原始的同态复仇(或日血族复仇)是死刑产生的本源。

马克思曾经清楚地提示了死刑与原始社会复仇制度之间的关系:“死刑是远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

”从历史上考察,在氏族制度的初期,凡氏族成员受到外族侵害,都被认为是对整个氏族的凌辱,受害的氏族要对加害的氏族进行血亲复仇。

在西方则有《汉谟拉比法典》之“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等说法。

随着氏族制度的逐渐瓦解,血亲复仇日益松散,逐渐被私人复仇所代替。

“只不过随着国家的出现,死刑的决定权、执行权由国家享有,并且要经过一定程序。

除‘死刑来自复仇’的说法外,还有‘来自战争’、‘起源于原始社会的禁忌’等多种说法,但赞同者寡。

”国家建立后,私人复仇从此由国家的刑罚所代替。

对此,恩格斯指出:“我们今日的死刑,只是这种复仇的文明形式。

”17世纪以来,随着启蒙思想中所倡导的人权理念的勃兴,刑罚中的死刑开始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抨击和限制。

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只就部分政治犯罪、人身及财产犯罪规定了死刑,但到1838年则废除了对政治犯罪的死刑。

1965年,英国以试行五年为条件对普通杀人犯罪废止了死刑,现已正式废止。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发展方向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发展方向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发展方向我国死刑制度作为一项重大刑事政策,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完善与发展。

然而,对于这一制度的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还存在着人们的关切与争议。

本文将从死刑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

作为世界上执行死刑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我国的死刑制度相对完善。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对于犯罪行为中的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死刑的适用条件。

我国的死刑制度经过多次修改与完善,在程序正义、量刑公正等方面具备相应保障措施。

目前,我国的死刑适用范围比较狭窄,对于刑罚执行要求严格,并且增加了死刑复核、死刑立即执行等制度。

然而,我国死刑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死刑的适用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容易受到法官个人意见和司法误判的影响,导致量刑不准确。

其次,死刑执行封闭严密,缺乏透明度,无法对外界进行监督。

此外,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冤假错案也引发了对死刑制度的质疑。

即使有死刑复核制度,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复核也难以完全排除误判的可能。

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解决,以确保死刑的公正与合法性。

针对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未来的发展方向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首先,加强死刑的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

要确保死刑的适用条件准确、司法程序公正,通过增加证据规范化、推进司法等措施,提高量刑准确性,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同时,应增加对死刑适用的限制,将死刑适用范围缩小到最为严重的犯罪行为,避免死刑的滥用。

其次,进一步完善死刑制度的法律规定。

应通过修改刑法相关条款,明确死刑的适用条件和量刑标准,规范死刑的执行程序,确保死刑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要加强对判决执行的监督与检察,在死刑执行中实施监督,提高刑罚执行的透明度。

最后,推动逐步缓和死刑制度。

虽然目前我国尚未完全废除死刑,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人权保护的重要性。

可以逐步将死刑适用范围缩小,增加其他刑罚形式,例如无期徒刑、长期有期徒刑等替代手段,以适应社会更高的法治要求。

我国当前死刑制度立法现状及其改革趋势

我国当前死刑制度立法现状及其改革趋势

我国当前死刑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改革趋势放眼当今世界,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日益成为全球性的潮流与趋势。

在此,笔者无意将其一一列举,仅就我们的近邻韩国、日本和印度,做一简要介绍。

韩国自1997年12月对23名死刑犯执行死刑之后,至今未执行过死刑。

截至2007年末,韩国将被认定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

韩国立法、司法和学界对于即将迈入事实上废除死刑国家之行列均予以正面的评价,并期待着以此为契机推进死刑改革进程,最终从法律上废除死刑。

尽管日本现今仍保留有死刑制度,但在其适用上却持非常审慎的态度,基本只适用于情节恶劣的死伤案件。

由于一般国民还没有达到要求废止死刑的程度,因此死刑得以继续存在。

目前,日本有18个罪名保留死刑,近年来实际判处死刑的基本在10人以下。

印度相关国内立法已缩小了死刑的范围,司法上亦坚持死刑的“少而又少”的原则。

目前,印度正倾向于用绝对终身监禁刑替代死刑。

伴随着这一趋势,死刑存废问题亦已成为中国当前刑事法治领域的热点话题。

一、中国当前死刑制度的立法现状1997年修订刑法典之前,在各种刑法规范中可处死刑的具体犯罪达72种之多。

国家立法机关在1997年3月修订刑法典时,在死刑问题上采取了非常谨慎的态度,有意识地限制与减少死刑的适用。

如进一步限制了死刑适用的条件,删除对未成年人可适用死缓的规定,放宽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条件。

在1997年刑法典颁布施行后的十年时间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了六个刑法修正案,一部单行刑法,九件刑法立法解释。

其中,仅刑法修正案(三)涉及到死刑立法。

根据我国刑法目前的规定,死刑在适用主体上是把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排除在外,这也是我国97年《刑法》修改在立法上对死刑的限制的具体体现。

我国在死刑在适用主体上已经有一个下限,应当设置一个上限。

否则的话,死刑可以运用在任何岁数的成年人身上。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死刑不能适用于70岁以上老年人,这些规定已被许多国家采纳,形成了一个死刑适用主体的上限。

是否应该禁止死刑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死刑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死刑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禁止死刑辩论。

首先,死刑是一种极端的刑罚,它剥夺了被告人的生命权利。

而且,死刑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无法挽回的错误和冤假错案的可能性。

根据美国国家学术科学院的研究报告,自1973年以来,已经有超过150名被判死刑的人在美国被无罪释放。

这些案例表明,死刑制度存在着无法挽回的风险,因此应该被禁止。

其次,死刑并不能有效地阻止犯罪。

根据美国犯罪学家罗伯特·伯克的研究发现,死刑并没有减少犯罪率,相反,一些研究甚至表明,执行死刑可能会导致更多的暴力犯罪。

因此,死刑并不是一种有效的犯罪预防手段,而且可能会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最后,死刑违反了人权的基本原则。

联合国大会曾多次通过决议,呼吁各国废除死刑,并指出死刑违反了人权的基本原则。

尊重和保护人的生命是每个国家的基本责任,因此应该禁止死刑的存在。

综上所述,基于对生命权利的尊重、对犯罪预防的考量以及对人权的尊重,我们认为应该禁止死刑辩论。

反方观点,不应该禁止死刑辩论。

首先,死刑是一种符合法律的刑罚,它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惩罚。

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死刑是一种合法的刑罚,而且在一些严重的犯罪行为中,死刑是对罪犯的应有惩罚。

因此,应该允许对死刑进行辩论,以保护法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其次,死刑可以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

根据美国犯罪学家詹姆斯·Q·威尔逊的研究发现,死刑可以对潜在犯罪分子产生威慑效应,从而减少犯罪率。

因此,死刑是一种有效的犯罪预防手段,应该被保留和使用。

最后,死刑是对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属的一种公正回应。

在一些严重的犯罪行为中,死刑是对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属的一种公正回应,可以为他们带来一种心理上的安慰和正义感。

因此,应该允许对死刑进行辩论,以保护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属的权利。

综上所述,基于对法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对犯罪预防的考量以及对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属的尊重,我们认为不应该禁止死刑辩论。

名人名句及经典案例:正方观点可以引用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以及美国国家学术科学院的研究报告作为论据。

论中国死刑是否废除

论中国死刑是否废除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刑罚体系中最具特色的、也是最古老的刑种之一。

关于死刑的存废,一直是法学界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主张保留死刑制度,一种是主张废除死刑制度。

两种观点的争执由来已久,至今虽未有明确的定论,但随着世界人权运动的蓬勃兴起,废除死刑制度己成为国际潮流。

在世界死刑废止运动如火如荼地发展的同时,中国的死刑制度似乎岿然不为所动。

我认为我国现阶段的国情还不具备废死刑制度所需要的环境和条件。

这就决定了我国死刑制度的废除必然要走一条从保留、严格限制到彻底废除的理性之路。

不能废除的主要原因:1、从生产力的角度来看,虽然近些年我国的生产力水平在不断的提高,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不可否认,我国的生产力还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人的生命价值还被保持在一个与物质条件相对应的较低水平上。

我国的经济基础目前尚无法承担这种庞大的开支。

因此,生产力的落后决定了我国现阶段对犯罪惩罚的严厉化,也就决定我国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经济条件。

2、随着社会的变革,原有的社会秩序在这种变革的冲击下,造成了巨大的社会震荡,使暴力犯罪的刺激因素日益剧增。

而国家的强大,综合国力的提高都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

虽然不可否认死刑威慑力的有限性,但是就目前来说死刑在惩罚严重性犯罪方面的重要作用是其他刑罚方法所无以替代的。

所以,目前我国在政治上需要死刑的存在,以保障社会的稳定。

3、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长河中,历代统治者推行严刑峻罚,以达到治国平天下、遏制犯罪的目的。

在统治者长期的强化下,也使民众形成了一种根深蒂固的强烈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报应复仇的意识,甚至“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至今还流行的观念。

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实行的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的方针,客观上强化了全社会对刑法历史使命的期待,致使重刑主义有所抬头。

因此,要淡化在死刑问题上的报应观念,并不是短期内能解决的事。

死刑是从原始社会血腥的血亲复仇制度的遗留演变而来的产物,它必然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废止。

当今中国不应该废除死刑(一辩稿)

当今中国不应该废除死刑(一辩稿)

当今中国不应该废除死刑谢谢主席评委并问候在场各位。

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情况。

需要明确的是,今天我们是立足于当今的社会背景与现有法律条文来探讨,基于此,我方的评判标准是废除死刑能否满足民众需求并保证社会和谐发展。

第一,从刑罚的功能出发,死刑的惩罚、预防、安抚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

生命在中国民众的心中占据了至高无上的地位,剥夺生命因其最残酷而最有威慑力。

因此,包括无期徒刑、经济惩罚和剥夺政治权利在内的任一一种惩罚都无法替代死刑在惩治罪大恶极的罪犯方面的威力,而废除死刑在一定程度上是刑法威慑力的丧失,刑罚的惩罚与预防作用又如何提现呢?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个人的生命权受到保护的前提是尊重并不非法剥夺别人的生命权,否则就要忍受生命刑”。

曾经有多少人对于药家鑫的处理愤愤不平呢?还不是因为法院处理过轻难平民意吗?由此可见,死刑对被害人及其亲属安抚与对社会大众的安抚作用也不可替代。

第二,从社会价值观念出发,废除死刑不符合大众观念,难以满足其安全心理的需求。

2018年新浪网民意调查显示,有63%的中国民众支持死刑的存在。

受历史文化影响,“杀人理应偿命”的朴素观念一时很难转变。

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所说,“以牙还牙、以血换血”的观念深植于中国传统文化中。

因此,保留死刑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价值观念,具有满足社会大众安全心理需要的功能,而废除死刑超越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价值观念,强行推之,易导致社会大众的抵触心理与恐惧心理,废除死刑或许是“权利的进步”,而民众却只能看到“正义的倒退”第三,从当今国情出发,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废除死刑不利于社会转型与稳定发展。

我方承认,死刑废除是世界的潮流,但这也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目前分配差距大,两极分化严重,流动人口多,社会救济制度不完善,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很多,一些地区的治安状况还是不容乐观。

当今中国不应该废除死刑 一辩稿

当今中国不应该废除死刑 一辩稿

当今中国不应该废除死刑一辩稿当今中国不应该废除死刑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

在死刑问题的存与废上,我国达成的理论共识是,减少死刑而不是废除死刑。

在我国,死刑针对的是触犯刑法明文规定死刑适用罪名的特定人群。

此类犯罪者的行为大多情节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教化可能性几乎为零,所以他们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保留死刑有利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

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各类犯罪分子只有适用死刑,才能使其不再犯罪,从而达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

同时,死刑的存在使那些试图实施极其严重罪犯的人有所惧怕。

况且死刑是刑法中最特殊的刑罚,我们不应要求所有刑法的目的死刑都要适用。

最后,死刑的判决和执行要求严格,我国的刑事诉讼采用二审终审制,同时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程序,最大程度保障审判无误,为犯罪者留有申诉机会。

废除死刑是我国广大公民所不支持的。

2010年新浪网民意调查显示,有75%的中国民众支持死刑的存在。

我国受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大多数民众仍持有“杀人理应偿命”的朴素观念,一时很难转变。

这表明,保留死刑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价值观念,为广大公民所支持,具有满足社会大众安全心理需要的功能,而废除死刑超越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价值观念,不能为广大公民所接受,强行推之,会导致社会大众的心理恐惧。

我国现阶段国情还不满足废除死刑的条件。

虽然现在世界上70%的国家已废除死刑,但是结合中国的现状考虑,我们不能照搬照抄其现有的成形法律。

我国没有废除死刑的先例,一切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在国家的立法、普法工作仍有待改进的情况下,立法不够及时,贸然废除死刑,出现刑罚体系的断层,难免会引起普通民众的不安无措,也为不法分子营造了可乘之机。

因此,在这种条件下,我国采取了保留死刑坚持少杀,反对多杀,错杀的基本态度是最符合现阶段我国国情的。

当今中国不应该废除死刑,保留死刑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价值观念,为广大公民所支持,同时我国现阶段国情还不满足废除死刑的条件。

中国现阶段限制死刑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中国现阶段限制死刑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性 政策 中 的一 个 亮点 。尽 管 在 改 革 开 放 初 期 犯 罪 率 大 幅 增 加 、 社 会 治 安 恶 赖 和 祟 尚心 理 , 反 而 会 左 右 死 刑 的 立 法 及 司 法 。 因此 。 国 家 不 能 一 味 顺 从 化 的形 势 下 , “ 少杀慎杀” 政策一度被 束之高 阁, 但 是 我 国 的 政 治 决 策 者 以 民意 , 盲 目追 随 和 满 足 民众 的本 能 而 感 性 的 观 念 。 而 是 应 该 利 用 国 家 的 力
是 我 国推 进 死 刑 改 革 的 “ 润 滑剂 ” , 为 我 国限 制 死 刑 的 政 策 提 供 了 良 好 的 理 如 , 加拿大政府 曾在宣布废除普通死刑 一年后承受 了民众要求恢复 死刑的 论基础 , 对 于 公 众 舆 论 和 集 体 意 识 中对 死 刑 的 偏 好 和 狂 热 能 发 挥 减 缓 的 积 呼 声 的 巨大 压 力 , 但 最 终 议 会 还 是 以 其 坚 定 的 政 治 意 志 抵 挡 了 民 意 的 浪
思 想 就 是 其 中一 颗 熠 熠 闪 光 的 恒星 。早 在 几 千年 前 孟 子 就 提 出 “ 左 右皆 日 世界上的大国 , 中国 却 以 现 行 《 刑 法》 6 8个 死 刑 罪 名 以及 非 常 高 的 死 刑 执 可杀 , 勿听 ; 诸 大 夫 皆 日可 杀 , 勿听; 国 人 皆 臼可 杀 , 然后察 之 , 见可杀 焉, 然 行 数 量 受 到 很 多 发 达 国 家 以 及人 权 组 织 的 指 摘 , 虽 然 这 些 指 摘 中不 乏 一 些 后杀之。 ” 这是“ 慎行 ” 思想的雏形 , 之 后 历 朝 历代 的统 治 者 基 于 优 化 统 治 秩 不 怀 好 意 的 攻 击 和 玷 污 , 但是 中 国 目前 的 死 刑 立 法 以及 司 法 现 状 与 国 际 潮 序的初衷 , 在 司 法 制 度 中设 定 了许 多 体 现 “ 慎刑 ” 思 想的制度 。 比 如 汉 律 中 流 相 左 却 是 不 争 的 事 实 。 我 国有 必 要 从 维 护 我 国 大 国形 象 、 与 国 际 社 会 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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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阶段限制死刑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作者:郜添
来源:《中国校外教育·高教(下旬)》2013年第05期
死刑存废问题是我国刑事法治领域的热点话题,虽然废除死刑在我国现阶段不具备可行性,但是限制死刑的适用既必要又可能。

中国传统的“慎刑”思想为我国限制死刑的政策提供理论基础;重刑思想下“严打”政策的失效否定了死刑对犯罪的预期的震慑和遏制作用;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潮流促使我国为了维护大国形象而与国际接轨;放纵民意只会滋生民众对死刑的依赖和崇尚心理,民意需要有效且理性的引导。

限制死刑慎刑重刑民意自贝卡利亚于1764年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首倡废除和限制死刑的主张以来,死刑存废之争已达近两个半世纪之久。

时至今日,死刑存废问题亦已成为中国刑事法治领域的热点话题。

由于我国治安状况仍不容乐观以及普遍民意对死刑的依赖,所以短期内在我国废除死刑还是存在重重障碍的。

但是笔者认为限制死刑的适用在我国现阶段是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的。

一、“慎刑”思想的积极意义
在中国广袤的历史星空中,文化总是像璀璨无比的银河系。

而“慎刑”思想就是其中一颗熠熠闪光的恒星。

早在几千年前孟子就提出“左右皆曰可杀,勿听;诸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

”这是“慎行”思想的雏形,之后历朝历代的统治者基于优化统治秩序的初衷,在司法制度中设定了许多体现“慎刑”思想的制度,比如汉律中的乞鞫,唐律中复奏、登闻鼓,明清的会审、监侯等等。

“慎刑”思想是对死刑的一种谦抑的态度,对于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建国前后,深谙中国历史文化的毛泽东同志就批判地继承了这一思想的精华,在政治斗争中头脑清醒地提出了“少杀慎杀”政策,这成为我国死性政策中的一个亮点。

尽管在改革开放初期犯罪率大幅增加、社会治安恶化的形势下,“少杀慎杀”政策一度被束之高阁,但是我国的政治决策者以及学者这些精英群体对这一政策是认同度是极高的并且还在不懈努力使其复苏并成为我国对死刑的主流认知。

中国历史遗留的传统“慎刑”思想是我国推进死刑改革的“润滑剂”,为我国限制死刑的政策提供了良好的理论基础,对于公众舆论和集体意识中对死刑的偏好和狂热能发挥减缓的积极意义。

二、重刑实践的失败
受到刑法万能、重刑主义的传统影响,我国现阶段社会公众仍然对期待以死刑来打击和控制犯罪存在着广泛的公众认同,赋予死刑道德以及法理上的正当性并对其顶礼膜拜仍然是我国的“主流民意”。

但是我国在重刑思想的影响下所采取的一系列疾风骤雨式的“严打”却没有收到预期的大规模遏制犯罪的效果,除了严打初期犯罪率略有下降之外,我国的刑事犯罪活动非但
没有得到控制,反而愈加猖獗,实际上出现了刑罚量与犯罪量同步增长的“两高”局面。

我国重刑实践的失败印证了贝卡利亚的名言:“严峻的刑罚造成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

”这也证明了在社会治安恶化和民众呼声的压力下所做的扩张死刑适用、迷信严刑峻法的做法只是一种非理性的、对犯罪增长本能、直觉的反应。

这种没有任何实证根据的做法,一方面纵容了社会中对他人生命麻木不仁的“死亡文化”,另一方面给我国带来了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压力。

重刑实践的失败所导致的高昂的社会代价,迫使决策者反思死刑在我国究竟应以何种姿态存在,结论必然是限制死刑已成了势在必行之举。

三、废除死刑的国际潮流的冲击
死刑作为一个国际政治问题日益被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重视,废除或者停止死刑的使用成为了很多国家的现实选择。

据统计,“截止到2005年2月,世界上已有86个国家与地区在法律上明确废除了所有罪行的死刑,10个国家和地区在实践中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过去10年内没有执行过死刑、并且确信其不执行死刑的政策将继续下去或者已向国际社会做出承诺不再使用死刑)。

换言之,现今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废除死刑或废除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已多达134个,而相应地只剩下相对少数的61个国家和地区依然在法律上保留并实际适用死刑。

”这样全球性大规模废除死刑的运动对中国的死刑走向带来了极大的冲击,给中国的死刑形成了改善与改良的压力与动力。

死刑是一种残忍、不人道的刑罚几乎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共识,而作为世界上的大国,中国却以现行《刑法》68个死刑罪名以及非常高的死刑执行数量受到很多发达国家以及人权组织的指摘,虽然这些指摘中不乏一些不怀好意的攻击和玷污,但是中国目前的死刑立法以及司法现状与国际潮流相左却是不争的事实。

我国有必要从维护我国大国形象、与国际社会接轨的角度反思、检讨自己的死刑政策。

四、民意引导必要且可行
民意与法律是双向互动的。

国家为了平民愤而杀人,放纵民众的报复心理会误导公众死刑的执行意味着正义的恢复,这样只会使民众的心灵更加残忍,教化出更为强烈的报复观念。

恶恶相报只会滋生民众对死刑的依赖和崇尚心理,反而会左右死刑的立法及司法。

因此,国家不能一味顺从民意,盲目追随和满足民众的本能而感性的观念,而是应该利用国家的力量从各个途径尽量引导民意,培养民众的宽容、善良的心灵。

引导民意,首先政府的坚定的立场和权威能发挥极大的积极作用。

例如,加拿大政府曾在宣布废除普通死刑一年后承受了民众要求恢复死刑的呼声的巨大压力,但最终议会还是以其坚定的政治意志抵挡了民意的浪潮,成功维持了废除普通犯罪的决议。

再如法国总统密特朗在法国多数民众主张保留死刑的情势下力排众议认命了以反对死刑著称的巴丹戴尔为司法部长,毅然废除了死刑。

引导民意,其次国家的治国理念作用不容小觑。

我国近年来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表明国家对于人权日益重视。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这能够潜移默化地培养民众尊重个人生命权的观念,使生命权是包括罪犯在内的个人最重要的人权的理念得到逐步接受,为我国刑事法领域限制与废除死刑提供坚实的理念基础。

引导民意,再次传媒成为不可或缺的方面。

我国的传媒一直以来在死刑民意引导方面所起的作用大都是非正面的。

在刑事案件尤其是涉及到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被侵犯的案件中,传媒往往浓墨重彩地对罪犯的残忍、罪行的恶劣加以描述,这在某种程度上不断强化了民众对犯罪的恐惧、憎恨以及对自身安全的担忧从而使民众更为强烈地要求通过死刑来满足自己的报应观和所谓的“正义”观。

可见传媒的辐射作用有着不可忽视的重大力量,那我们恰恰可以利用媒体的这种作用来宣传限制死刑的必要性。

传媒可以通过对个人权利尤其是生命权的价值以及死刑控制死罪作用薄弱、错案难纠等弊端这两方面的大力宣传,使民众获得权利意识方面的启蒙,淡化民意中认为死刑万能,能维护社会治安及其自身安全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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