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7.23•【文号】环办[2002]88号•【施行日期】2002.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2日)废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02年7月23日环办[2002]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为了进一步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和环境影响评价队伍的整体水平,更好地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号)的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环评单位要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资格证书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本单位环评技术人员学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完善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审核、质量保证体系,发挥好专职环评机构的技术组织和技术把关作用。
二、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培训后取得我局颁发的个人环评上岗证书。
在环评工作中,应树立高度的责任心,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遵守职业道德,努力学习环评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环评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
三、参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明确和落实编制质量责任。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注明项目负责人、各章节或专题负责人姓名、环评上岗证编号并签名;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必须注明项目负责人、主要编写人员姓名、环评上岗证编号并签名。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负责人应积极参加我局组织或委托组织的分行业环评高级培训。
自2003年起,凡已开展环评高级培训的行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负责人必须取得我局颁发的该行业高级培训合格证书,并在报告书编制人员名单中注明培训合格证书编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5.31•【字号】鄂环办[2010]80号•【施行日期】2010.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0]8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对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从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排查情况看,我省履行项目环境监管职责的总体情况良好,但仍有相当一部分项目还存在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环保“三同时”执行不到位,审批不严等问题。
为了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一步做好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意见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宏观调控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
各地环保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与当地产业结构调整、主要污染物减排、维护群众切身环保权益、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等日常环境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切实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加强区域、产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第559号令),全面推进规划环评工作。
各地要在6月30日前全面完成全省开发区、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的规划环评,推进企业布局的集约化和园区化,形成产业链,实施集中管理、集中治污,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积极推动钢铁、水泥、煤化工、电石、磷化工等“两高一资”行业规划环评,将规划环评作为受理项目环评文件的前置条件。
各地环保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发展改革及相关部门协调,在编制当地“十二五”规划中,提前介入,开展“十二五”相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环境经济》
【年(卷),期】2005(000)B08
【摘要】近期,广东省、福建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陆续向我局反映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问题。
鉴于这些问题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具有普遍性,为进一步明确有关问题,现通知如下:
【总页数】2页(P16-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828
【相关文献】
1.卫生部办公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J], 无;;
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监察部办公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J],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岳家嘴小区职工住宅分配销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5.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食品安全区(县)属地管理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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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3.09.19•【文号】环环评〔2023〕52号•【施行日期】2023.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要素保障,持续释放改革效能,以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环评制度衔接联动、优化环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及时推广,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执法监督闭环环境管理体系,发挥制度合力,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二)工作原则加强联动、提升效能。
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制度高效联动,发挥制度合力,拓展改革空间,优化环评管理,提升源头预防效能。
完善流程、保障发展。
统筹从宏观到微观、从源头到过程各项管理要求,优化管理流程,强化环评保障,提升环评效率和质量,服务高质量发展。
绿色引领、守牢底线。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理念,加强宏观管控,严格生态环境准入,引领、推动产业绿色发展,守牢生态环保底线。
严格监管、注重实效。
加强与生态环境执法监督联动,严格监督管理,推动责任落实,确保制度执行到位、生态环保要求落实到位。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各项改革试点任务总体完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执法监督等制度衔接更加顺畅,基层审批、评估能力进一步提升,信息化支撑水平显著增强,事中事后监管水平和企业落实环评责任意识持续提升,环评工作进一步优化。
环评审批相关政策、法规要求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 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2007.11.17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 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 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 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 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 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 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 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 影响评价审批。
3.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2004.12.02 价分级审批的通知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建设 项目,或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国务院核 准或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 则上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列入本通知附录的建 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且未列入本通知附录的建 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 设项目, 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 门审批。
近年来环评项目 审批新要求
张伦梁
近年来环评项目审批新要求
一、近年来出台的环评审批相关的新政策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7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78号](https://img.taocdn.com/s3/m/29c7c42a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b6.png)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7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03年9月1日施行以来,我省执行情况总体良好。
但是,各地和有关部门对规划执行环境影响评价重视程度不够。
截至目前,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受理一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预防各类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之相关规定及国家环保总局有关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及有关说明。
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同时还应提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的审查意见。
三、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省、市二级审查,由设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县级政府负责审批的规划,其环境影响评价由设区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由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设区市政府负责审批的规划,其环境影响评价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1.27•【字号】青生发〔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青海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州)生态环境局:为全面规范和指导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源头推进绿色发展,生态环境部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以下简称《意见》),现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规范工作程序。
按照《意见》要求,各类园区在编制(修编)开发建设规划时,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在规划审批前按程序报相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将规划环评结论、优化调整建议及审查意见作为规划审批决策、招商引资、入园项目环评审批等的重要依据予以落实。
同时对实施五年以上且未发生重大调整的规划,及时推进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确保园区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二、压实工作责任。
督促指导辖区内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园区规划环评工作,切实落实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主体责任。
充分协调发挥有关部门、专家、技术机构职责作用,强化规划环评报告书审查把关,严格园区环境质量目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立、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完善等方面的措施要求,加强与“三线一单”工作衔接,着力提升规划环评质量,发挥规划环评效力。
三、强化工作监管。
强化督导检查,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结合《青海省规划环评监管工作方案(2021—2023年)》要求,建立健全规划环评跟踪监管长效机制,落实规划环评“全覆盖”核查任务,切实加强对规划环评制度执行、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落实情况以及园区环境质量与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的监管。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环保局:为认真贯彻环保部《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69号)精神,切实从源头预防产业园区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消除区域性生态环境问题和环境隐患,进一步加强与规范产业园区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开发区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在新建、改造、升级时均应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产业园区的定位、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发生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
国家级开发区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环境保护部组织审查;省级开发区以及涉及化工、印染、电镀、酿造、重金属等重污染定位开发区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省级有关部门设立的特色园区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园区所在地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他各类产业园区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设立该产业园区的市、县同级环保部门组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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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以下简称《决定》)提出的深入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要求,促进环境优化经济增长,从决策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有效地控制新增污染,现就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环发〔2004〕98号,以下简称《范围》)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鉴于规划的种类较多,名称不统一,各省级环保部门可根据《范围》规定,进一步明确本辖区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规划目录。
二、国务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旅游度假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其区域开发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开发区及工业园区开发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批准设立该开发区及工业园区人民政府所属的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审查。
三、规划的实施可能造成跨流域、海域、行政区域等重大环境影响的,环保部门在组织审查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上级环保部门的意见。
四、积极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将抓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试点作为“以点带面”推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方式和方法。
各地区应结合实际情况,于2007年底前组织抓好一批重点行业、重要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
五、在正式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承担编制任务的机构应首先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程序、技术路线、重点内容、进度安排及拟提交成果等事项。
必要时,应经过专家咨询论证,作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依据。
六、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原则上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规划内容概述;
(二)规划实施的环境资源制约因素分析;
(三)规划与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的协调性分析;
(四)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直接、间接或累积等不良环境影响的识别、分析、预测以及规划的环境资源承载力评估和论证;
(五)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及措施;
(六)公众参与以及对公众意见采纳与否的说明;
(七)对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计划;
(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原则上应当包括除上述第(一)项、第(七)项以外的其他内容。
化工石化开发区及工业园区开发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还应满足我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有关要求。
七、审查小组提出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对规划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及调整建议;
(三)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及评价结论的总体意见;
(四)对规划的环境合理性、可行性的总体评价以及优化调整意见;
(五)对规划包含的近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指导意见。
审查意见应当如实、客观地记录审查小组成员的意见,并由审查小组成员签字。
八、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费用原则上应从规划编制费用中列支,国家对此尚无统一的收费标准,目前可以参照《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
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执行。
各级环保部门要全面落实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会议精神,按照本通知要求,抓好试点,规范管理,提高能力,努力开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新局面。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