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涉外离婚程序审理的法律流程
英国涉外离婚管辖制度研究分析

英国涉外离婚管辖制度研究分析离婚是一个敏感而复杂的问题,尤其涉及到国际婚姻时更加复杂。
英国拥有一套涉外离婚管辖制度,用于处理国际婚姻涉及的法律纠纷。
本文将深入研究和分析英国涉外离婚管辖制度,探讨其特点、优势和不足之处。
一、英国涉外离婚管辖制度的特点英国的涉外离婚管辖制度基于一系列法律和国际公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 管辖权基于住所原则:英国法院的管辖权主要基于住所原则,即当事人的住所所在地法院有权审理与其离婚相关的案件。
这意味着如果一方在英国居住,无论对方是否住在英国,英国法院都有权处理该离婚案件。
2. 协议选择权:涉外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并选择合适的法院管辖权,而不必仅限于住所所在地法院,这使得双方可以选择更有利的法律环境来处理争议。
3. 援引国际公约:除了英国法律,英国还是《欧盟涉外家事事宜公约》(Brussels IIa)的成员国,该公约旨在协调和统一欧盟成员国的国际家事管辖制度,包括离婚案件。
4. 注意事项:在涉及涉外离婚案件时,涉外当事人需要留意以下问题:首先,审理程序可能需要时间较长;其次,涉外离婚的财产分割可能受到国际私法的影响;最后,涉外离婚案件在涉及子女抚养权和监护权时,需要更加注重兼顾双方权益。
二、英国涉外离婚管辖制度的优势英国涉外离婚管辖制度在以下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1. 法律环境稳定:英国作为一个法治社会,在法律环境上稳定可靠。
英国法院以其独立和公正的审判背景,能够提供双方当事人公正的审理。
2. 法院专业素质:英国法院拥有专业的法官和律师团队,对国际私法和涉外离婚案件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3. 法院的解释权:英国法院能够根据具体情况解释法律,并对案件作出有利于双方的判决。
这种灵活性使得英国法院能够更好地适应各类复杂的涉外离婚案件。
三、英国涉外离婚管辖制度的不足之处英国涉外离婚管辖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包括:1. 程序复杂:涉外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可能需要时间较长,进程相对复杂。
涉外离婚基本操作实用指南14篇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也催生了涉外婚姻的快速上升。
尤其是上海,面临大量的涉外人群,涉外婚姻也在全国排名前列。
时事所趋,涉外离婚案件已是法律界普遍关注的课题。
涉外离婚基本操作实用指南(一)婚前协议:在英美等国家,婚前、婚后协议的签定以及诸多如婚姻纠纷中,分居、离婚、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法律问题通常均须通过法律程序,因此与国内的离婚程序存在很大的差异。
然而,婚前协议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外国,其产生是非常现实而实用的。
当前离婚率居高不下,会产生的诸多社会问题,因此一纸协议可以避免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教育等产生的纠纷,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奠定了基础。
律师提示:起草婚前协议时要明确双方就各自财产上的权利及产权资格,披露各自全部的经济状况,婚前协议其它的约定。
涉外离婚基本操作实用指南(二)分居协议:时常有客户要求草拟分居协议书或是对分居协议做律师公证,此系多为在国外登记注册结婚的当事人或为移民等需要而拟定起草的。
律师提示:分居协议是用来解决未决婚姻问题的协议,通常在婚后或离婚前起草。
在我国没有针对此有明确的定义,通常是英美法系国家在效力上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国内客户也及少使用,通常是以离婚协议书确定其将来或即将要解决的争议事项。
但与离婚协议不同的是,分居协议并不意味着解除婚姻关系,合法分居并不解除婚约而仅仅是由于他们想分居而调整夫妻相互之间的责任。
涉外离婚基本操作实用指南(三)管辖的确定:1、我在国内结婚,后因工作原因在美国工作、定居,现与国内的妻子离婚,国内可否受理,我本人不回国可以办理吗?无论是你起诉还是国内的妻子起诉,国内有管辖权的法院均可以受理,本人亦可以办理委托手续,委托国内其它人代为办理。
律师提示:双方均可以向国内的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双方各自向其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相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予以受理。
本人不回国办理可以受托国内的代理人代为办理,但必须有合法的公证认证委托手续。
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律适用婚姻成立的标志是结婚,而结婚是男女双方缔结夫妻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的合法有效成立,要求当事人必须符合一定的结婚条件。
另外,有关离婚、子女抚养、夫妻之间的扶养等法律关系也应有其相应的成立要件。
在各国对上述内容的有关具体规定中,由于各国的立法对有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距,这就必然会引起法律冲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完善,因涉外结婚、离婚、扶养、赡养等引起的纠纷逐年增多,这就给我们的审判带来一个新的课题,即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工作。
笔者从我国的审判实践做以浅述,仅供参考。
一、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1983年8月17日民政部、外交部和公安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1983年11月28日外交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结婚问题的若干规定》,1983年12月9日《民政部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以下称《批复》)和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民法通则》中,现将其主要内容介绍如下:(一)在我国境内的涉外婚姻。
1、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
中国公民在我国境内同外国人结婚,根据《民法通则》第147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的规定,不区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一律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即中国法律,这些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3年《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禁止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国家机关机要人员以及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人员同外国人结婚。
2、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境内结婚。
目前我国立法还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实践中依据1988年民政部《批复》的规定,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1)相同国籍的外国当事人在我国结婚,根据上述《批复》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条约规定或者互惠原则办理领事婚姻,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涉外婚姻离婚的法律适用

浅析涉外婚姻离婚的法律适用【摘要】随着国家间经济政治教育等对外交往的增多,涉外婚姻关系越来越普遍,其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受到各国的重视,其中一个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涉外婚姻离婚的法律适用。
在国际私法上,关于离婚的成立及其效力的准据法如何,特别是审判管辖权及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等,都存在诸多争议。
而本文主要论述的是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再结合中国立法状况,分析中国的立法情况和其涉外离婚诉讼管辖体系的缺陷及补救。
【关键词】涉外离婚;司法现状;管辖权;法律适用一、外国关于离婚的法律适用每个国家对于离婚准据法原则的选择都有所不同,通过总结:(1)英美各国采用以法院地法为主,所谓法院地法,指的是依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所属国的法律,即统称的法庭地主义。
当然,适用法院地法也可能促使当事人寻找对自己有利的法院去起诉,从而产生通过挑选法院来恶意规避对自己不利的国家法律的不良现象。
(2)属人法,即依当事人依当事人所属国家、住所地或居所的法律进行审判,也就是所谓的属人法主义。
但如果当事人国籍或住所不同,就会给法院适用法律带来困难。
(3)还有就是欧洲大陆国家、日本和泰国等都采用的,以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相结合的折中主义。
这些国家大多数采用的,是本国法和法院地法相结合的做法。
二、我国关于涉外离婚问题的立法司法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l款的规定,我国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案件,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地意见》的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①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地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地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海涉外离婚律师排名

上海涉外离婚律师排名摘要:1.上海涉外离婚律师的概述2.涉外离婚案件的办理流程3.如何选择合适的上海涉外离婚律师4.上海涉外离婚律师的推荐正文: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涉外婚姻和离婚案件越来越多。
在上海这个国际大都市,涉外离婚案件的办理更是一项专业且复杂的任务。
对于涉外离婚案件,如何选择合适的律师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为您介绍上海涉外离婚律师排名,帮助您了解如何选择合适的律师。
一、上海涉外离婚律师的概述涉外离婚律师是指在涉外离婚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
他们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需要熟悉国内外的法律法规,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上海,有许多专业从事涉外离婚案件的律师,他们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诉讼服务。
二、涉外离婚案件的办理流程涉外离婚案件的办理流程相较于国内离婚案件要复杂得多。
一般来说,涉外离婚案件的办理流程如下:1.确定离婚原因:双方当事人需要证明离婚原因,如感情不和、家庭暴力等。
2.提供相关证件:当事人需要提供结婚证、身份证、护照等证件。
3.协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当事人需要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如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4.起诉离婚:当事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离婚。
5.诉讼审理:法院对离婚案件进行审理,必要时会进行调解。
如调解不成,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三、如何选择合适的上海涉外离婚律师在选择上海涉外离婚律师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律师的专业能力:选择熟悉涉外离婚案件办理流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律师。
2.律师的实践经验:选择有丰富实践经验和成功案例的律师。
3.律师的服务态度:选择认真负责、敬业精神强的律师。
4.律师的收费标准:了解律师的收费标准,选择收费合理、透明的律师。
四、上海涉外离婚律师的推荐在上海,有多位专业从事涉外离婚案件的律师。
以下是一些推荐:1.王婷婷律师:系家畅家事律师团队首席律师、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律师、上海市徐汇区律师界妇联执委、上海市妇联巾帼律师志愿团讲师。
2023-涉外婚姻离婚全流程指南

涉外婚姻离婚全流程指南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和另一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双重国籍人)之间的婚姻。
在我国,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居民之间办理的结婚、离婚或恢复结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国外进行登记结婚的,只要不违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是有效的,不必在中国境内再次办理结婚登记或承认手续。
图片一、涉外婚姻离婚方式: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方式只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通常来讲,只要双方对是否同意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属、财产分配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但涉外婚姻并不都适用协议离婚,我们先来详细解说一下,涉外婚姻如何选择离婚方式(需要说明的是境内法院一般只处理涉外婚姻的身份关系和境内财产纠纷):1. 涉外婚姻可适用协议离婚的条件双方必须至少有一方为中国公民,并且婚姻关系是在我国境内登记缔结的,否则只能通过诉讼离婚。
2. 除了上述情况之外,涉外婚姻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决,那涉外婚姻如何选择起诉法院呢?(1)双方均为外籍人士夫妻双方均为外籍人士或无国籍人士在中国要求离婚,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内的,并且双方均定居中国的,可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如一方定居国外,一方定居中国,可向国内一方的住所地法院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如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一般优先在定居国法院起诉,但是,若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的,我国法院有权管辖。
如果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已经协商一致,一般可以向国内一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国内法院可以受理制作民事调解书。
(2)一方为中国公民如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籍人士,婚姻缔结地不在国内的,可在国内公民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涉外协议离婚的办理程序1. 涉外离婚的申请步骤如下:(1)夫妻双方拟定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离婚协议。
涉外婚姻法的基本知识

涉外婚姻法的基本知识涉外婚姻法是指适用于跨国家或跨地区婚姻关系的法律体系。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涉外婚姻的数量不断增加,因此了解涉外婚姻法的基本知识对于涉及跨国婚姻关系的人士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涉外婚姻法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具体规定以及涉外婚姻的解决途径。
一、涉外婚姻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涉外婚姻法是指涉及跨国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为解决涉外婚姻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和纠纷。
涉外婚姻法适用于以下情形: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国籍、居住地或婚姻成立地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或者当一方或双方具有不同的国籍时,便属于涉外婚姻关系。
此时,由于各国法律体系的不同,涉外婚姻关系中可能存在冲突与差异,需要涉外婚姻法来解决。
二、涉外婚姻法的具体规定涉外婚姻法的具体规定涉及婚姻的成立与效力、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离婚及财产分配等方面。
首先,涉外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成立条件和程序,包括结婚登记、年龄、婚姻自由等。
其次,涉外婚姻法对财产分割和财产分配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
在涉外婚姻关系中,对财产的分割和分配需要根据涉及的国别法律来确定。
此外,涉外婚姻法还规定了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包括抚养费用、抚养权归属等。
最后,涉外婚姻法对离婚程序和离婚后的财产分配进行了规定,确保离婚程序的公平和财产的合理分配。
三、解决涉外婚姻关系的途径在处理涉外婚姻关系时,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来解决争议。
协商是一种常见且有效的解决途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婚姻关系的解决方案。
调解是指由第三方协助当事人解决争议,具有中立性和公正性。
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协议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程序。
诉讼是指当事人向国内或国际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议。
在选择解决途径时,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做出合适的选择。
总之,涉外婚姻法是解决跨国婚姻关系法律问题的重要法律体系。
了解涉外婚姻法的基本知识对于涉及跨国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至关重要。
涉外婚姻的规定

涉外婚姻规定有些婚姻按我国法律是不成立的,我国也予以事实承认。
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关于涉外婚姻规定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文。
涉外婚姻规定一、在我国境外的涉外结婚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1983年8月17日民政部、外交部和公安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1983年11月28日外交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结婚问题的若干规定》,1983年12月9日《民政部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以下称《批复》)和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民法通则》中,现将其主要内容介绍如下: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和150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的,其结婚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皆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即适用该外国的法律,但该外国法的适用不得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
2、中国公民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
(1)依据1956年3月31日内务部、外交部《关于办理我国驻外机关工作人员的结婚登记的函》的有关内容,在该外国承认领事婚姻的前提下,可以按中国婚姻法之规定到我国驻该外国领馆举行领事婚姻。
(2)中国公民之间在外国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上述规定体现在1983年《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该规定原则上采用的是婚姻缔结地法。
3、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
外国人在我国境外缔结的婚姻,依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既然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允许适用婚姻缔结地法,那么对上述婚姻,只要依婚姻缔结地法为有效,我国一般承认其婚姻效力。
即使有些婚姻按我国法律是不成立的,我国也予以事实承认。
二、在我国境外的'涉外离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境外要求离婚,首先应当了解所在地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
例如,涉外离婚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应当符合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
大多数国家主张离婚实质要件适用法院地法,即在哪一个国家提起离婚请求,则应当依据该国法律认定能否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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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涉外离婚程序审理的法律流程涉外离婚如果由我国法院审理,在审理程序上与普通案件的审理大同小异,这里仅就其不同之处作一介绍。
一、协议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法院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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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送达。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
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四、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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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五、证据。
在我国法院审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这里的"中文"指中文简体。
六、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问题。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时,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这就需要对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的效力作出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作了如下规定:
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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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在我国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诉讼,适用我国的法律,其中关于女子抚养与财产分割问题基本与前面所述的一般离婚案件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