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广播电影电视大型、重要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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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频道管理规章制度

电视频道管理规章制度

电视频道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视频道的管理,维护广播节目的正常播出秩序,根据《广播电视事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广播电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广播电视频道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管理,规范运作,加强自律,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质量。

第四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增强服务意识,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各级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加强对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七条各级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互相配合,共同推动广播电视行业的发展。

第八条各级广播电视频道应当落实国家的相关政策,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

第九条各级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加强对广告的监管,严格规范广告内容,维护广告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十条各级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保障广播电视播出的安全。

第二章节目管理第十一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坚持原创性节目制作,提高广播电视节目的质量和影响力。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根据不同时间段和受众群体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节目播出安排。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依法备案、审查和管理广播电视节目,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合法性和先进性。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调整节目播出策略。

第十五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对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效果进行评估,提高广播电视节目的观众满意度。

第十六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依法保护广播电视节目的版权,禁止任何形式的侵权行为。

第十七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推广优秀节目,提高广播电视节目的市场竞争力。

第十八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广播电视节目引发的争议。

第十九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加强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者的合作,开展广播电视节目的交流与合作。

大型演出规章制度范本模板

大型演出规章制度范本模板

大型演出规章制度范本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型演出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保障演出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秩序,确保观众的安全和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大型演出活动的组织者、承办者、演出单位、演员和观众等在线上线下举办的演出活动。

第三条大型演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尊重文化艺术创作人员的著作权和表演权。

第四条大型演出活动组织者应当依法取得演出许可证,确保演出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大型演出活动组织者应当建立健全演出活动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落实安全责任,确保演出活动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第六条大型演出活动组织者应当制定演出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演出活动在各种情况下能够安全、顺利进行。

第七条大型演出活动组织者应当加强对演出活动场地和设施的安全检查,确保演出活动的安全进行。

第八条大型演出活动组织者应当建立演出活动现场秩序维护机制,保障观众安全和权益。

第九条大型演出活动组织者应当建立演出活动投诉举报机制,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投诉。

第十条大型演出活动组织者应当建立健全演出活动后勤服务保障机制,为演出人员和观众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第二章演出单位第十一条演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尊重文化艺术创作人员的著作权和表演权。

第十二条演出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演出许可证,确保演出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演出单位应当制定演出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演出活动在各种情况下能够安全、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演出单位应当加强对演出活动场地和设施的安全检查,确保演出活动的安全进行。

第十五条演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大型演出活动组织者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演出活动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演出单位应当建立演出活动现场秩序维护机制,保障观众安全和权益。

第十七条演出单位应当建立演出活动投诉举报机制,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投诉。

第十八条演出单位应当在演出活动前进行演技排练和安全培训,提高演员的演出技能和安全意识。

广播影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广播影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广播影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播影视剧拍摄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生产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质量,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广播影视剧拍摄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剧组组建、场地选址、设备采购、拍摄制作、后期制作等。

第三条广播影视剧剧组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实行责任到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四条剧组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生产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

第五条剧组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第二章剧组组建第六条剧组应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岗位责任清单。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经验,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八条剧组应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第九条剧组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记录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情况,做到资料齐全、清晰明了。

第十条剧组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生产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三章场地选址第十一条剧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选择拍摄场地,确保拍摄场地的安全性和适宜性。

第十二条剧组应对拍摄场地进行安全评估,排查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保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剧组应建立拍摄场地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场地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巡查和监管。

第十四条剧组应与场地管理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保障拍摄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五条剧组应做好场地的安全防护工作,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加强现场监控,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章设备采购第十六条剧组应购置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的拍摄设备,保证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七条剧组应对购置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设备的正常运作。

重要活动管理制度

重要活动管理制度

重要活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重要活动的组织、筹备和实施,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活动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组织的所有重要活动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年会、拓展活动、庆祝活动等。

第三条重要活动指对公司整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各项活动,必须经过公司领导班子批准,具备明确的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重要活动的管理应以规范、透明、公正、科学为原则,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取得预期效果。

第五条公司全体员工均应遵守本制度,严格执行公司领导的决策,积极配合活动筹备和实施工作。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形成严密的联动机制,确保重要活动的有序进行。

第七条公司领导班子对公司内部重要活动的组织、筹备和实施负有最终责任,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履行职责。

第二章重要活动的策划与组织第八条重要活动的策划应在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指导下进行,明确活动的目标、主题、规模、时间、地点等重要要素。

第九条活动策划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确保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活动组织者应根据活动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各项任务的责任人和完成时间。

第十一条活动组织者应建立健全活动组织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活动组织者应根据活动的特点和要求,合理分配资源,确保活动的经费、场地、设备等保障到位。

第十三条活动组织者应加强对活动执行人员的培训和督导,确保活动的各项工作准确、高效地完成。

第三章重要活动的宣传与推广第十四条活动组织者应合理制定活动的宣传方案,明确宣传的对象、内容、形式及宣传渠道。

第十五条活动宣传应注重吸引眼球,提高活动知名度和美誉度,增强活动的影响力和社会认可度。

第十六条活动组织者应充分发挥各种媒体资源,广泛传播活动信息,扩大活动的社会影响。

第十七条活动组织者应精心设计活动的推广手段,吸引各界人士参与,提高活动的知晓度和认可度。

第四章重要活动的评估与总结第十八条活动组织者应建立完善的活动评估机制,定期对活动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做出调整和改进。

大型演出规章制度内容包括

大型演出规章制度内容包括

大型演出规章制度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大型演出活动,保障演出的顺利进行,维护演出的安全和秩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在大型演出活动中参与组织、执行、监管的各方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主办方、演出执行方、演出监管方和演出参演人员。

第三条大型演出活动指规模大、观众众多、参与人员繁多、演出时长较长的各类演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音乐会、舞台剧、戏剧表演、综艺节目、体育比赛等。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每场大型演出活动应当有明确的主办方、执行方和监管方,并确定各自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主办方负责整体策划和组织大型演出活动,承担演出活动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执行方负责具体执行大型演出活动的各项工作,包括演出节目的安排、演出场地的搭建、演出设备的调试等。

第七条监管方负责对大型演出活动的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演出活动在法律和规章的框架下进行。

第八条主办方、执行方和监管方应当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共同推动大型演出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主办方、执行方和监管方应当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流程,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条主办方、执行方和监管方应当建立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一条主办方、执行方和监管方应当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处理,确保演出活动的安全和秩序。

第三章演出准备第十二条大型演出活动的筹备工作应当提前进行,确保各项准备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三条主办方应当对演出活动的主题、内容、时间、地点、规模等进行认真策划,制定详细的策划方案。

第十四条执行方应当根据主办方的要求安排演出节目,确定演出人员和舞台布置等。

第十五条监管方应当对演出活动的筹备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六条主办方、执行方和监管方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机制,对演出活动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进行评估和应对。

第十七条主办方、执行方和监管方应当确保演出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提供必要的保险和医疗保障。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对公众开放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下列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室内游艺厅、具有演出和放映功能的礼堂等公共娱乐场所;(二)宾馆、饭店、酒家、招待所等公共餐饮住宿场所;(三)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屋、美容美发厅、足浴室等公共休闲场所;(四)体育场馆、保龄球馆、台球馆、健身馆、旱冰场、室内射击场等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五)金融、保险、电信、邮政等对外营业场所和商场、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场所等营业场所;(六)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展览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俱乐部、群众艺术馆等从事科学文化艺术活动的场所;(七)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八)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九)订货会、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物资交流会、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庙会等群众性活动场所;(十)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众聚集场所:(一)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或者额定人数在50人以上的室内公众聚集场所;(二)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额定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室外公众聚集场所;(三)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

法规、规章对公众聚集场所规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派出所可以受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的委托以主管公安消防机构的名义对其辖区内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对公众开放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下列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室内游艺厅、具有演出和放映功能的礼堂等公共娱乐场所;二)宾馆、饭店、酒家、招待所等公共餐饮住宿场所;三)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屋、美容美发厅、足浴室等公共休闲场所;四)体育场馆、保龄球馆、台球馆、健身馆、旱冰场、室内射击场等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五)金融、保险、电信、邮政等对外营业场所和商场、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场所等营业场所;六)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展览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俱乐部、群众艺术馆等从事科学文化艺术活动的场所;七)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八)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九)订货会、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物资交换会、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庙会等群众性活动场所;十)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众聚集场所:一)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大概额定人数在50人以上的室内公众聚集场所;二)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额定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室外公众聚集场所;三)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

法规、规章对公众聚集场所规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该当增强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办理。

公安派出所可以受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的委托以主管公安消防机构的名义对其辖区内的公众聚集场所举行消防安全监督办理。

中级经济师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科目

中级经济师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科目

中级经济师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科目是指政府在一定期限内为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所需拨付的资金支出的分类科目。

它是公共财政支出的一种重要方式,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公共机构的支出科目,是政府开支的主要用途。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科目包括:1.教育教育支出是国家建设人力资源,提高人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这些支出主要用于教育设施的建设与发展、教师工资的支付、教育资源的投入等。

2.卫生和计划生育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用于维护人民健康和提高人口素质。

这些支出主要用于医疗、疾病防控、卫生设施建设与发展、计划生育等。

3.农、林、牧、渔业农、林、牧、渔业是国家重要的基础产业。

这些支出主要用于农业科技推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储备等。

4.交通运输交通运输是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

这些支出主要用于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公共交通、水运建设等。

5.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支出是满足人民基本生活需求和改善城乡环境的重要途径。

这些支出主要用于住房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乡规划等。

6.文化体育和广播电视电影文化体育和广播电视电影支出用于满足人民文化、体育需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这些支出主要用于文化设施建设、文化交流、体育设施建设、广播电视电影产业发展等。

7.公共安全和行政管理公共安全和行政管理支出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这些支出主要用于公安、法制建设、社会治安、行政机关运行等。

8.军事军事支出用于国家安全和国防建设。

这些支出主要用于军队建设、武器装备购置、军事科研等。

9.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支出用于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管理能力。

这些支出主要用于发展经济、促进就业、社会保障、社区服务等。

10.利息、补贴和其他转移支付利息、补贴和其他转移支付是政府对特定群体或机构提供的资金支持。

这些支出主要用于国债利息支付、农业补贴、社会福利、救灾援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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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大型、重要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广播电影电视大型、重要活动的顺利进行,保卫重点目标安全和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警卫工作规定》、公安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机关和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组织的大型、重要活动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大型、重要活动的安全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大型、重要活动的范围为:
(一)在总局行政区域外组织的单场人数1000人以上的大型演出、晚会、音乐会、展览会、电影节、电视节、影视节目制作等大型活动;
(二)在总局行政区域内组织的单场人数500人以上的集会、演出、音乐会、电影招待会、影视节目制作等大型活动;
(三)党、国家和军队三级(含)以上警卫对象在总局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活动;
(四)按三级以上警卫对象规格接待的重要外国来宾在总局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活动;
(五)总局及直属单位参与举办的其他大型、重要活动。

第五条二级以上及同等规格警卫对象在总局行政区域内参加的重要活动应提前报保卫司。

第六条大型、重要活动的安全工作由主办单位全面负责,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三)配备与大型、重要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安全工作人员;
(四)为大型、重要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和经费保障;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六)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上级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条大型、重要活动有承办单位的,承办单位是总局下属单位的,安全工作由承办单位全面负责;承办单位非
总局下属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与承办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就第六条内容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和任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安全协议规定的职责,与主办单位共同落实安全工作。

第八条在总局行政区域外举办的大型、重要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北京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在总局行政区域外举办大型、重要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并按照有关法规向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申请安全许可。

未取得安全许可的,不得擅自举办。

第十条单位内部举办的大型、重要活动,应当向本单位安全保卫机构报告,召开安全工作协调会,通报有关情况,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一条大型、重要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主办(承办)单位名称及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举办日期、时间、地点、人数;
(三)安全工作的组织系统;
(四)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职责;
(五)场所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
(六)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七)票证的印制、查验等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对可能发生问题的处置措施;
(十)有关安全工作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单位内部举办大型、重要活动的,应当明确安全主管人员,成立现场安全保卫指挥部,负责组织和落实各项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大型、重要活动现场应配备足够的安全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协助。

安全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安全工作方案、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根据需要,对进出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证件、物品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三)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现场环境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位置;
(四)对现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及安全隐患等,应及时向现场安全保卫指挥部报告;
(五)在现场人员数量超出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时,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
(六)遇有爆炸、火灾等危险情况时,应立即组织人员
疏散,控制事态发展;
(七)遇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按照安全工作方案、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要求,采取果断措施,维护现场秩序;
(八)做好与安全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单位内部举办大型、重要活动,宜设置安检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活动现场进行电气检测、消防检测和防爆检测。

第十六条举办有观众参与的演出、晚会、音乐会、电影招待会、影视节目制作等大型、重要活动的,单位应对票证发售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发售票证数量不得超过活动现场固定坐位数的90%。

不设固定坐席的封闭性场所按人均不低于2平方米的标准核定人数。

第十七条举办大型、重要活动的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两个以上紧急疏散出口和应急照明装置。

现场安全出入口、楼梯口和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标识,标明疏散方向。

组织部门应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告知现场所有人员。

第十八条大型、重要活动需要进行搭台置景的,应保证现场的人行通道、疏散通道(门)、楼梯和安全出入口、
防火间距、防火(烟)卷帘门符合标准并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物品。

第十九条大型、重要活动需要进行搭台置景的,应增配足够的消防设备和器材,严禁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现场的消防设施,严禁埋压、圈占消火栓。

第二十条摄像、摄影、灯光、音响等广播影视设备不得占用疏散通道,观众席通道中禁止架设固定机位。

第二十一条大型、重要活动现场需临时增加电气线路的,应由专业电工进行敷设并负责电气防火安全。

临时敷设的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产品,位于通道内的电线上应当架设搭桥或者马道,其他位置使用绝缘物覆盖。

第二十二条经常举办大型、重要活动的场所应制定常备性的治安警卫方案,建立健全有关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并安装必要的安全防范技术设备设施。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保卫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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