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食品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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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材加工中的质量标准与评估体系

食材加工中的质量标准与评估体系

食材加工中的质量标准与评估体系食材加工是保障食品安全与质量的重要环节,而质量标准与评估体系则是确保食材加工过程中达到预期品质的关键。

本文将探讨食材加工中的质量标准及其评估体系,以期为相关行业提供参考与借鉴。

一、质量标准的制定食材加工的质量标准是基于食品安全、营养价值、口感、外观等多方面因素而制定的。

首先,应考虑到食品安全因素,确保食品加工过程中不受到污染和掺假。

其次,营养价值是质量标准的重要考量因素,食材加工后的产品应保持原有营养成分,并尽量避免添加有害物质。

此外,口感和外观也是评定食品质量的重要指标,应确保产品口感丰富、色泽自然,符合消费者的审美和口味需求。

二、评估体系的建立评估体系是对食材加工过程中各项质量标准进行评估和监控的体系。

它包括原材料采购、加工生产、质量检测等环节。

首先,在原材料采购环节,应建立严格的供应商审核机制,确保原材料来源可靠,符合质量要求。

其次,在加工生产过程中,应建立标准化的生产工艺流程,并配备专业的操作人员,确保每个环节按照标准操作。

最后,在质量检测环节,应建立完善的检测体系,包括原材料检测、中间品检测和成品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三、质量标准与评估体系的应用质量标准与评估体系的建立不仅是为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也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通过建立科学的质量标准和评估体系,可以提高食品加工的效率和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同时,还可以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品牌形象,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和支持。

四、结语食材加工中的质量标准与评估体系是保障食品安全与质量的重要保障,对于提升食品加工行业的发展水平和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科学的质量标准和评估体系,是企业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竞争力的关键举措,也是推动食品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一、总则1.1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污染物、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放射性物质及其他危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加工、销售的各类食品。

1.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本标准,保证食品的食用安全。

二、污染物限量2.1 食品中污染物的限量要求如下:(1)重金属及有害元素:铅、镉、汞、砷等;(2)有机污染物:多氯联苯、二噁英等;(3)其他污染物:苯并[a]芘、丙烯酰胺等。

2.2 食品中污染物的限量应符合表1中的规定。

三、真菌毒素限量3.1 食品中真菌毒素的限量要求如下:(1)黄曲霉毒素B1、B2、G1、G2;(2)赭曲霉毒素A;(3)伏马毒素B1、B2;(4)玉米赤霉烯酮;(5)T-2毒素、HT-2毒素。

3.2 食品中真菌毒素的限量应符合表2中的规定。

四、农药残留限量4.1 食品中农药残留的限量要求如下:(1)杀虫剂;(2)杀菌剂;(3)除草剂;(4)植物生长调节剂;(5)其他农药。

4.2 食品中农药残留的限量应符合表3中的规定。

五、兽药残留限量5.1 食品中兽药残留的限量要求如下:(1)抗生素;(2)合成抗菌药;(3)激素类药;(4)其他兽药。

5.2 食品中兽药残留的限量应符合表4中的规定。

六、放射性物质及其他危害物质限量6.1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及其他危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如下:(1)放射性物质:铯-137、碘-131等;(2)其他危害物质:塑化剂、溴酸盐等。

6.2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及其他危害物质的限量应符合表5中的规定。

七、食品中致病微生物限量7.1 食品中致病微生物的限量要求如下:(1)沙门氏菌;(2)金黄色葡萄球菌;(3)副溶血性弧菌;(4)大肠埃希氏菌;(5)其他致病微生物。

7.2 食品中致病微生物的限量应符合表6中的规定。

八、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8.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技术要求和卫生标准。

8.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得超出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食品加工工业食品安全标准与检测流程解析

食品加工工业食品安全标准与检测流程解析

食品加工工业食品安全标准与检测流程解析食品加工工业是指将原材料经过一系列加工工艺,制成各类食品产品的行业。

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日益重视,加工工业食品安全标准与检测流程成为保障食品质量与安全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对食品加工工业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常见的检测流程进行解析。

一、食品加工工业的食品安全标准1. 原材料的安全性标准食品加工工业的起点是从原材料开始,因此原材料的安全性标准是确保最终产品安全的重要环节。

原材料的安全性标准包括来源可追溯性、无污染和无有害添加物等方面的要求。

在采购原材料时,企业应与供应商签订明确的合同,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的质量和安全证明文件。

2. 生产过程的卫生与质量管理在食品加工工业中,对生产过程的卫生与质量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这包括了厂房的卫生要求、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设备的清洁、工艺的正确操作等方面。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卫生与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执行,确保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不受到污染。

3. 产品的质量标准产品的质量标准是确保产品符合消费者需求的重要指标。

包括了产品的感官指标(如外观、口感等)、营养指标和微生物指标等方面。

企业应建立自身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和检测。

同时,根据市场需求和法律法规要求,对产品质量标准进行不断的更新和提升。

二、食品加工工业的食品安全检测流程1. 原材料的检测食品加工工业在收到原材料之后,应对原材料进行全面的检测。

这包括了原材料的外观检查、感官指标的评估、营养成分的分析以及可能存在的有害添加物、农药残留和重金属等方面的检测。

通过对原材料的检测,可以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保证原材料的质量与安全。

2. 生产过程中的监控在食品加工工业的生产过程中,应设置监控点,对关键环节进行监控和抽检。

监控包括了生产设备的卫生状况、工作人员的健康状态以及生产工艺的正确执行等方面。

通过持续的监控,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AQT7009-2023食品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AQT7009-2023食品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AQT7009-2023食品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一、评定标准的目的本评定标准旨在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确保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合规性,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评定标准适用于所有食品加工企业,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存储、运输等环节。

三、评定内容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1 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1.2 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与流程1.3 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机制2. 生产设备和设施2.1 确保生产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2.2 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2.3 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和装置,如灭火器、防护罩等3. 原料采购与检验3.1 严格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原料供应商3.2 进行原料的质量检验和检疫手续4. 生产过程控制4.1 确保生产过程的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4.2 设定生产操作规程,明确操作要求和控制点4.3 进行生产过程中的监测和调控5. 产品质量控制5.1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质量控制5.2 设立质量检验实验室,并确保检验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5.3 进行产品质量的监测和检验6. 人员培训和安全意识6.1 建立人员培训制度,包括新员工培训和定期培训6.2 加强员工对安全生产的培训和安全意识的提高7. 安全监督和评估7.1 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的检查和评估7.2 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和指导工作四、评定结果与认证根据评定标准对食品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估,将评定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优秀企业将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并享受相关政策和优惠。

五、评定机构和程序评定机构应具备资质和权威性,按照标准要求进行评定工作。

评定程序包括申请、审核、现场勘查和评定结果公示等环节。

六、执行和监督地方政府应加强对食品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督导和监督,确保标准的有效执行和落实。

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食品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对监管不力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及时处理和追责。

食品加工规范

食品加工规范

食品加工规范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食品加工过程,确保食品安全和质量。

加工过程中应遵循以下规范。

2. 材料选择2.1 选择新鲜、无污染的食材作为加工原料。

2.2 食材的选择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2.3 不使用过期、变质或有质量问题的食材。

3. 加工环境3.1 加工场所应保持清洁、整洁。

3.2 加工设备和器具应定期清洁和消毒。

3.3 加工场所应具备充足的通风设施,以保持空气流通。

4. 加工人员4.1 加工人员应接受相关健康和卫生培训。

4.2 加工人员应佩戴适当的工作服和防护用具。

4.3 加工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洗手后方可进行加工操作。

5. 加工过程5.1 加工过程应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避免任意变动或交叉污染。

5.2 对于需要加热处理的食品,应确保达到适当的温度和时间。

5.3 严禁在加工过程中使用违禁添加剂或不合格的食品原料。

6. 加工记录6.1 加工过程应详细记录,包括原料采购记录、加工操作记录等。

6.2 加工记录应保存一定期限,并定期进行审核。

7. 产品包装和储存7.1 产品包装应具备良好的密封性和防潮性。

7.2 产品储存应在干燥、通风、无异味的环境中进行。

7.3 饮食、保质期等标签应清晰可见。

8. 检验和检测8.1 加工产品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测,确保符合食品安全和质量要求。

8.2 加工企业应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食品检验。

9. 废弃物处理9.1 废弃物应分类投放,采取合适的处理措施。

9.2 废弃物应及时清理,避免滋生细菌和传播疾病。

10. 应急处理10.1 加工企业应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和食品安全事故。

10.2 应急处置预案应包括报警、隔离、清理等措施。

以上为食品加工规范的主要内容,加工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产品的安全和质量。

食品加工业中的质量控制标准与要求

食品加工业中的质量控制标准与要求

食品加工业中的质量控制标准与要求食品加工业是一个与人们饮食紧密相关的行业,因此质量控制标准与要求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食品加工业中的质量控制标准与要求,以及相关的管理措施和监督机制。

1. 食品质量控制标准食品质量控制标准是指制定的食品生产和加工中的质量要求以及对食品安全性的要求。

它包括原料的选择、贮存、进料和饲养、生产工艺流程、产品合格率和标签要求等多个方面。

1.1 原料选择食品加工业中的原料选择是确保食品质量的重要环节。

合格的原料来源应是安全的、无污染的、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具备相关的检测报告和证明文件。

1.2 生产工艺流程食品加工业中的生产工艺是指制定的,包括产品生产流程和加工规程、操作方法、卫生要求等,保证产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消费者的期望。

制定合理的生产工艺流程有利于确保产品的卫生安全和质量稳定。

1.3 产品标签要求食品标签是商品的重要信息载体,是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的直接途径之一。

标签上的信息应真实可靠、易于理解,包括生产日期、过期日期、成分表、营养成分表、食品添加剂使用等内容。

食品标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2. 食品质量控制要求2.1 工厂卫生要求食品加工厂的卫生环境是确保食品质量的基本要求之一。

应建立严格的生产区域和非生产区域的划分,保持工作区域的清洁和正常的工作环境。

加工厂应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清洁消毒工作。

2.2 检测与监控要求食品加工业中的检测与监控工作是保证产品质量的关键环节。

应有相应的仪器设备,并由合格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和监控。

对食品原材料、生产中间环节和成品产品都应进行严格的检测与监控,确保其符合质量标准。

2.3 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加工业中对食品安全的要求是保障公众安全和权益的重要措施。

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食品加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建设力度。

同时,食品加工企业要加强自身的责任意识,制定食品安全责任制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 相关管理措施与监督机制3.1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加工业中,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质量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改进。

餐饮企业食品加工标准

餐饮企业食品加工标准

餐饮企业食品加工标准
为确保餐饮企业生产的食品达到国家卫生标准,以下列出了餐饮企业食品加工的标准:
原料采购
1. 原材料应选择符合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供应商,且进货渠道应稳定可靠;
2. 原材料应配有质量合格证明,并储存在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环境中;
3. 进行原材料采购时,应注意查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避免使用过期食材。

食品加工
1. 餐饮企业应确保所有食品加工设备和用具符合卫生要求,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清洗;
2. 加工食品时,应注意生产工艺和卫生标准,确保食品符合标准;
3. 在食品制作过程中,厨师和生产工人应加强个人卫生意识,并严格按照规定操作流程。

食品储存
1. 食品储存应在符合规定的环境下进行,包括温度、湿度等条件;
2. 食品储存设备应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并确保不污染存放食品;
3. 储存食品应注意防潮、防虫和防变质,避免使用过期食品。

以上为餐饮企业食品加工标准,餐饮企业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生产制作,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卫生质量。

食品加工验收标准

食品加工验收标准

食品加工验收标准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食品加工验收标准,以确保食品加工过程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并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2. 定义2.1 食品加工指对食品进行各种物理、化学、生物等加工处理的过程,包括原材料处理、加热、冷藏、包装等。

2.2 验收指对食品加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其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3. 验收标准3.1 原材料- 所采购的原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 原材料应经过检验,确保无任何污染或过期。

3.2 加工设备- 加工设备应符合卫生标准,并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 加工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应按照制造商的要求进行。

3.3 加工过程- 加工过程中应注意食品的安全和卫生。

- 操作人员应穿戴符合卫生要求的工作服和手套,并遵守操作规程。

3.4 包装和贮存-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

- 包装密封应牢固,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 食品的贮存环境应符合卫生要求,避免任何污染或变质。

3.5 检测和检验- 对加工食品的质量和安全进行定期检测和检验。

- 检测和检验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4. 监督和管理4.1 验收人员- 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了解食品加工的要求和标准。

- 验收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和更新知识。

4.2 监督和检查- 食品加工过程应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确保符合标准和法规要求。

- 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避免影响食品质量和安全。

5. 结论本文档制定了食品加工验收的标准,以确保食品加工过程的质量和安全。

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按照这些标准进行操作和管理,以保证食品的质量,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注意:本文档为参考文档,具体实施细则和标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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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以原文为准加工食品质量标识标准(农林水产省第513号文件,2000年3月31 号)制定后所作的修改文件:1) 2000年12月19日第1630号通报;2) 2001年9月28日第1336号通报;3) 2003年7月31日第1108号通报;4) 2003年9月28日第1402号通报;5) 2004年12月19日第1360号通报;6) 2004年9月14日第1705号通报;7) 2000年10月5日第1512号通报;8) 2006年2月28日第210号通报;9) 2006年6月30日第909号通报;;10) 2006年8月1日第1051号通报;11) 2006年10月27日第1463和1464号通报;13) 2007年10月1日第1172号通报;14) 2007年11月6日第1370号通报;15) 2007年11月27日第1488号通报;16) 2008年1月31日第125号通报。

(适用范围)第一条.本标准将适用于所有加工食品,非工用的加工食品仅限于用容器或包装袋包装的食品(术语定义)第二条.按此种标准的术语定义如下(强制性标识项目) 第3条.生产厂家、加工/包装商、进口商或经销商(以下简称“制造商”等),应在加工产品(除了工用加工食品)的容器和包装袋上注明下列信息(以下简称第3和4)。

生产商等对制造和加工的食品并且直接出售给广大消费者或在公共场所提供的饮用水和食品,就不必标示。

(1)产品名称;(2)配料名称;(3)净含量;(4)最佳使用期;(5)储存指示;(6)名称或商标名称及生产厂家地址等。

2对于需要将液体包装介质加入到固体产品中,罐装或瓶装的加工食品不同于那些难以控制沥干重的食品,生产商等应在前文第三条中注明总重量和沥干重。

除了沥干重和总重量的数值几乎相同或者液体介质的目的是保护食品3对需要把液体包装介质加入到固体产品中,再对成品进行罐装或瓶装以外的封装形式保存的产品,制造商等应标明沥干重而不是第一款的第3条的内容。

4对于那些易变质需要在加工后立即食用的产品,制造商等应该在包装盒或包装袋上按照前文中第1段第4条的规定标明产品的使用期限。

5制造商等,应在加工食品的包装袋和容器上注明除了附表2第1项中所规定的项目外,还应注明材料的原产地(非进口地)(以下简称“规定范围的加工食品” C 6对于进口的食品,除了第一项中应注明的项目,生产商等应注明原产地。

7(加工食品的标识方法)第4条:制造商应遵守以下第3条下的标识方法:第1款中第1至第6项规定的;第2款中关于沥干重和总数规定;第3款中的沥干重;第4款中的最后使用期限,第5款的成分原产地。

1 )产品名称该产品名称应为一个普通并能注明产品内容的名称,任何加工食品除了附表4注明的,不得带有右列中列出的名称。

2)成分名称成分的名称应与如下分类a 和分类b 相一致。

a ) 成分名称(除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外)应使用最通用的名称,并按重量降序排列,且按以下规定标明不少于两种成分(以下简称“复合物”):i )上述复合物的名称之后,应在括号中最通用名称按重量在降序注明它的化合 物成分。

而该化合物成分应包括不少于三种成分, 对于那些重量排在第三位以下 以及少于总含量5%的化合物成分应以“其他”字样标注。

ii )如果在产品全部成份的复合成分重量小于 5%或成分的名字很容易从复合 配料的名称确定,则对上述化合物成分的名称可以不注明。

b ) 根据《食品卫生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1款1项和第2项和第11、12项规 定,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应在全部成份中按重量降序标注(卫生与福利事业部1948 年第23号)。

C )根据上面a 提供的,下表左边中的产品应标有与右栏中相应的名称。

---- 产品名 ------- 植物油,动物油,加工油香料和香料提取物(健康与福利部1996年第120号文“香料”或“混合香料” 咸味药,配菜及其加工食品(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2%) “中草药”或“混合中草药”d )作为有机的植物有机产品,应与《关于按标准正确标注农林业产品条文》第种类食用油 淀粉——鱼以及鱼肉,以及未标注的特殊种类的鱼、淀粉—— 鱼以及鱼肉 家禽肉,以及未标注的特殊种类的家禽(肉类产品除 家禽肉 夫水葡萄糖,葡萄糖水合物和葡萄糖 葡萄糖葡萄糖和果糖玉米糖,果糖和玉米葡萄糖司分异构化玉米糖 加糖:葡萄糖和果糖糖浆,果糖和葡萄糖的玉米糖浆,加糖的同分异构化玉米糖糖制水果(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10% )糖制水果其成分可以根据外表可识别的盒饭,配菜配菜^14条规定的一致(1950年第175号,以下简称为“条文)这些混合物的组成成分应注明“有机、有机植物及《日本农林水产省有机植物标准》第3条所规定的有机产品(农林水产省2005年10月27日文件号1605 )。

关于植物加工有机食品原产地见《日本加工有机食品植物原产地农业标准》第3条(农林水产省2005 年10月27日文件号1606 )。

(3)净含量指定商品的净含量应与《政府关于测量指定商品的销售应符合计量法的有关规定的条例》中第5条规定的测量方法一致。

(1992年第51号),其他产品的净含量应用克或公斤标注,容量用毫升或升标注,数量和质量都应用明确的表示单位。

(4)沥干重沥干重应用明确的表示单位:克或千克标注。

(5)总含量总含量应用明确的表示单位:克或千克标注。

(6)最佳使用期和最后使用期最佳使用期和最后使用期应按如下要求标注:a)对于从生产日期到最佳使用期或最后使用期不多于三个月的产品,最佳使用期或最后使用期应按如下任何一种方法标注。

若第二、第三、第四种的圆点难以标注,可以省略。

在这种情况下,若月或日只有一个数字,数字零应放在第二个数字的位置。

i)平成12年4月1日ii)12.4.1iii) 2000.4.1iv) 0041 b )对于从生产日期到最佳使用期或最后使用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产品,最佳使用期应按如下标注。

i) 按如下任何一种范例标注,若在b c d点钟的圆点难以标注,可以省略。

在这种情况下,若月或日只有一个数字,数字零应放在第二个数字的位置。

(a) 平成12年4月1日(b) 12.4(c) 2000.4(d) 00.4ii) 除了i)中提供的,最佳使用期在上面a中已标注。

(7)存储说明存储说明应根据产品的属性标示,如“避免阳光直射,并在常温下储存”,“储存在低于10 C 下”等。

(8)原料产地对加工食品主要成分的原产地应根据以下规定标示。

其主要成分是一种生鲜食品,重量在全部成份的比例中百分比最大,其中重量不低于总重量的50 %。

生鲜食品的原产地按《生鲜食品质量标准》第2条规定的标注(农林水产省2000 年3月31日文件号514 )。

a) “国产产品”应标识为国内产品,而“原产国”应标注“进口下列地方名称能用“国产”替代:i)农产品辖区或其他一般人都知道的地方的名称;ii)牲畜产品辖区地或其他一般人都知道它的主要种植地点的名称;iii)海洋产品该产品生产,收集或捕获的水域名称,(以下简称“水域);产品着陆的港口名称;辖区地或其他一般人都知道的港口或主要鱼类农场)。

b).进口水产品除标注原产国名外还应标注水域名。

c).其中的主要成分有不少于两个主要的起源地的,地方的名称应按各地所占重量总成分的降序排列。

d).其中的主要成分有不少于3个原产地的,应有不少于两个原产地的名称按各地所占重量降序标注,其他产地应在上标注“其他“字样。

e).若有特殊的原因,能大致确定的地点应根据上面a至c规定的要求标注,使消费者能辨认。

(9)生产商的名称和地址等。

主管的生产商的名称和地址等应注明。

2第三条中标注的项目应按如下的方法在容器或包装袋下标注可识别的标识。

放在一个纸箱内的,必要的项目应在容器或包装袋下标注:如果容器或包装是由用透明的包装纸或纸盒子包装的;或不用包装纸或纸盒包装的。

(2)标注的项目应符合附加表格规定,强制性标签项目允许根据附表并用可接受的方式标注。

(3)字和框架的颜色应和背景的颜色不一致。

⑷标注的字应该大小一致,不小于按《日本工业标准(JIS)Z8305(1962)» 规定的8点、5.5点。

能被标注在用于产品标签不超过约150cm标签领域。

(4) 除上面第一项已规定,名称应该标注在主要版面上。

在这种情况下,在主要的版面上可以写上名字并附上重量。

(5) 除第1项规定,配料的名称应标注在总商标指明的其他地方(6) 除第1项的规定,净含量应标注在总商标指明的其他的地方,此处不会标注其他强制性项目。

(7) 除第1项的规定,最佳使用期应标注在总商标指明的其他的地方,此处不会标注其他强制性项目。

在这种情况下,存储说明应标注在总商标指明的其他的地方接近最后使用期或最佳使用期。

(8) 产品的原产地要与主要成分一致,若有必要,在主要成分名称后相应的括号中标注应在相应的主要成分。

(9) 除第1项规定,产品的原产地名称要在总商标指定的其他地方,此处不会标注其他强制性项目。

3其他提及的加工产品成分的原产地,应根据第一款第8项a)至e)规定的一致。

此处,“主要成分” 一词被认作“成分。

4第2款将对第三款中关于成分原产地做相应的修正。

在这种情况下,第2条第8项中“主要成分原产地”将被认为“成分原产地”(工用加工产品标注方法)第4-2条工用加工产品、生产商等,应在容器、包装、发票、交货借贷对照表上按如下要求标注,并附在产品或说明书后(说明书可不直接依附于产品内,但是要在容器、包装、发票、交货借贷对照表要能确认),凡工用加工食品被用于加工食品成分,若在生产地卖给一般消费者或是在公共场所提供的饮食,这些加工食品可以不必标注。

(1) 产品名称;(2) 成分名称;(3) 生产商商标以及地址。

2 “工用加工食品标识”的定义:工用加工食品是指在覆盖范围下的加工食品,而不是直接卖给一般消费者的加工品或是在公共场所提供的食品或饮用水。

生产商等,除了第一款中提到的项目外,还应在容器、包装袋、发票、交货借贷对照表上将标注成分的原产地。

3除了第1款,在《测量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的项目外,应在《食品卫生法强制法规》第21条和《奶类及奶类产品质量标准条例》第7条(卫生和福利部1951年第52号法令)中标示。

4除了有第1款的规定,对工业用加工产品,只要容器或包装,总面积不超过30cm,在第1款,第2项中标注的名称和第二款中成分的原产地可以不标注。

在第二项,第一款中标注的只有一种成分,作为工用加工食品成分的名称,可以不标注。

5生产商等,应按如下要求标注工用加工商品的主要成分。

(1) 成分的名称(除了食品添加剂名称)应使用最常见的名字,并按重量顺序标注、但是,那些作为加工食品化合成分的成分名称,应根据第4条第1款第2项,a)i)中要求标注“其他”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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