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最新食品添加剂GB 2760-2014的介绍

甜蜜素在面包中发挥 甜味剂作用,最大使
用量为1.6g/kg
终产品:面包
原料:面包预拌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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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入原则两种情况的对比
3.4.1:
批准使用到原料中 在原料中发挥工艺作用 按照原料的添加剂使用
限量规定 在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
用的,不需在标签标注
3.4.2:
适应目前食品行业实际情况,增加 此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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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食品添加剂使用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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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附录A中的规定
表A.1 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表A.2 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 表A.3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所例外的食品类别名单
查找某类食品(A)能否使用某种食品添加剂(B) 关键点:确认A食品类别,确认B的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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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询?
简便方法: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食品添加剂标准在线查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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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修订内容
含铝食品添加剂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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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哪些属于食品添加剂?
一般意义上的食品添加剂: 着色剂、防腐剂氧化剂、甜味剂……
食品用香料: 能够用于调配食品香精、并使食品增香的物质 胶基糖果中的基础物质: 胶基糖果中起起泡、增塑、耐咀嚼等作用的物质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有助于食品加工,与食品本身无关的物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将于5月24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已于2014年12月24日发布,并将于今年5月24日起正式实施。
现将与豆制品生产相关的内容摘录如下,敬请各豆制品企业及相关单位关注。
豆制品中可用食品添加剂
一、所有豆类制品
二、豆腐类(北豆腐、南豆腐、内酯豆腐、冻豆腐)
三、豆干类
四、豆干再制品
五、腐竹类(包括腐竹、油皮等)
六、熟制豆类
七、发酵豆制品(04.04.02)
八、腐乳类
九、新型豆制品(大豆蛋白及其膨化食品、大豆素肉等)
豆制品中可用的加工助剂
注:2760-2011中第36项为乙酸,现改为冰乙酸
二、需要规定功能和使用范围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
与2760-2011相比减少如下物质:乳化硅油、聚甘油聚亚油酸酯
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添加剂
A.1,规定了使用范围和限量
注:以上表格中,红色代表新增,绿色代表删除。
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摘要:1.食品添加剂的定义和作用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 的范围和主要变化3.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基本要求4.如何实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5.常见问题解答正文:一、食品添加剂的定义和作用食品添加剂是指为了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食品添加剂在食品生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提高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延长食品的保质期,增加食品的营养价值等。
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 的范围和主要变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 是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一部分,主要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该标准在2014 年进行了一次修订,主要变化如下:1.增加了原卫生部2010 年16 号公告、2010 年23 号公告、2012 年1 号公告、2012 年6 号公告、2012 年15 号公告、2013 年2 号公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 年2 号公告、2013 年5 号公告、2013 年9 号公告、2014 年3 号公告、2014 年5 号公告、2014 年9 号公告、2014 年11 号公告、2014 年17 号公告等。
2.调整了部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限量。
三、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基本要求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2.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3.不应影响食品的色、香、味。
4.应按照国家标准和使用说明使用。
四、如何实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实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需要以下几个步骤:1.确定食品分类:根据食品产品原料、生产工艺等信息,参考食品类别的解释说明,将食品归入相应的食品类别。
2.查表确定添加剂使用范围:查看表a.2,确定该食品添加剂是否可以在各类食品中按需要量使用。
检测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

附件1本次检测项目一、调味面制品(一)检测依据检测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DB41/T 515-2007》(调味面制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测项目苯甲酸、山梨酸、安赛蜜、糖精钠、脱氢乙酸、标签。
二、肉制品(一)检测依据检测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
(二)检测项目苯甲酸、山梨酸、日落黄、胭脂红、柠檬黄、苋菜红、亚硝酸盐(以NaNO2计)。
三、发酵面制品(一)检测依据检测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
(二)检测项目安赛蜜、糖精钠、铝、甜蜜素、二氧化硫残留量。
四、调味品(一)检测依据检测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及产品明示要求。
(二)检测项目总酸、可溶性无言固形物、标签、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安赛蜜、脱氢乙酸。
五、糕点(一)检测依据检测依据是《糕点通则》(GB/T20977-20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测项目酸价、过氧化值、铝、安赛蜜、苯甲酸、糖精钠、脱氢乙酸、标签。
六、酱腌菜(一)检测依据检测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测项目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安赛蜜、脱氢乙酸、二氧化硫残留量、标签。
七、豆制品(一)检测依据检测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规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将于5月24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已于2014年12月24日发布,并将于今年5月24日起正式实施。
现将与豆制品生产相关的内容摘录如下,敬请各豆制品企业及相关单位关注。
豆制品中可用食品添加剂
一、所有豆类制品
二、豆腐类(北豆腐、南豆腐、内酯豆腐、冻豆腐)
三、豆干类
四、豆干再制品
五、腐竹类(包括腐竹、油皮等)
六、熟制豆类
七、发酵豆制品(04.04.02)
八、腐乳类
九、新型豆制品(大豆蛋白及其膨化食品、大豆素肉等)
豆制品中可用的加工助剂
一、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残留量不需限定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
注:2760-2011中第36项为乙酸,现改为冰乙酸
二、需要规定功能和使用范围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
与2760-2011相比减少如下物质:乳化硅油、聚甘油聚亚油酸酯
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添加剂
与2760-2011相比,以下物质删除,转移到了表A.1,规定了使用范围和限量
注:以上表格中,红色代表新增,绿色代表删除。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将于5月24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已于2014年12月24日发布,并将于今年5月24日起正式实施。
现将与豆制品生产相关的内容摘录如下,敬请各豆制品企业及相关单位关注。
豆制品中可用食品添加剂
一、所有豆类制品
二、豆腐类(北豆腐、南豆腐、内酯豆腐、冻豆腐)
三、豆干类
四、豆干再制品
五、腐竹类(包括腐竹、油皮等)
六、熟制豆类
八、腐乳类
九、新型豆制品(大豆蛋白及其膨化食品、大豆素肉等)
豆制品中可用的加工助剂
一、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残留量不需限定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
注:2760-2011中第36项为乙酸,现改为冰乙酸
二、需要规定功能和使用范围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
2760-2011相比减少如
下物质:乳化硅油、聚甘油聚亚油酸酯
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添加剂
与2760-2011相比,以下物质删除,转移到了表A.1,规定了使用范围和限量
注:以上表格中,红色代表新增,绿色代表删除。
新版《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使用、查询PPT教材
C
C.1 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残留量不需限定的加工助剂 名单(不含酶制剂) C.2 需要规定功能和使用范围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 C.3 食品用酶制剂及其来源名单
附录表E——食品分类系统
附 录 F ——附录A 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索引
三、GB2760-2014 附录的使用 • • • • • 1、附录A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2、附录B 食品用香料使用规定 3、附录C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规定 4、附录E 食品分类系统 5、 附录F 附录A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索 引
1、附 录 A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 公式表示:假设A和B是同一有共同使用范 围C的两种食品添加剂,A添加剂在C中的 实际用量为a,标准规定A在C中最大使用量 为a′,B添加剂在C中的实际用量为b,标准 规定B在C中最大使用量为b′,该条款用公 式表示为a/ a′+ b /b′≤1。 • 示例:GB2760规定果蔬汁饮料中新红和胭 脂红的最大使用量均为0.05g/kg,如果这两 种着色剂同时使用且实际使用量为a和b, 则( a+b )/ 0.05 ≤1。
8种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添加剂名单可在各种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添加剂名单a3不能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添加剂的食品类别名单不能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添加剂的食品类别名单bb2允许使用的食品用天然香料名单允许使用的食品用天然香料名单b3允许使用的食品用合成香料名单允许使用的食品用合成香料名单cc1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残留量不需限定的加工助剂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残留量不需限定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名单不含酶制剂c2需要规定功能和使用范围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需要规定功能和使用范围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b1不得添加不得添加食用香料香精的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2760-2014解读
三、标准解读
4. 食品分类系统
食品分类系统用于界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只适用于本标准,参见
附录E。如允许某一食品添加剂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时,则允许其应用于 该类别下的所有类别食品,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食品分类系统作为食品添加剂在使用中的定位方法,不是法定的产品归类方法, 也不得用于产品的标签。 主要针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特点划分食物类别,以行业分类标准(或标准体系表) 作为重要参考。 食品分类采用分级系统,如允许某一食品添加剂应用于一个总的类别时,则允许 其可应用于总类下的所有亚类(另有规定的除外)
香基--也称为基香剂或主香剂,它是香精主体香的
基础,是香精配方的主体,用量最大。只作为香精的 香气主要组分。
课程目录
C
纲要
ONTENTS
1 2 3 4
基本概念 标准变化
标准解读 检索与应用
二、标准变化
历代标准版本
1977198119861996200720112014 4 年 5 年 10年 11年 4 年 3 年
一、基本概念
1.5 香料、香精、香基
香料--指能被嗅觉嗅出香气或被味觉尝出香味的物质。香料是配制香精的原料,我国 将食用香料分为天然香料、合成香料二类。
香精--也称为调和香料。它是以香料为原料,经过调香,加入适当的稀释剂配成的多
成分的混合体。香精通常由主香剂、合香剂、矫香剂和定香剂四种香料组成。食用香精 是参照天然食品的香味,采用香料精心调配而成的具有天然风味的各种香型的香精。
不得使用表A.1 规定的其上级食品类别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A.2 的规定,06.03.02.02生干面制品可使用果胶;
例2:表A.1中的麦芽糖醇(第61页)可以在14.0饮料类(14.01包装饮用水除 ②每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允许使用的食品分类号和食品名称); 外)中使用,但在表 A.3中查到有14.02.01果蔬汁和14.02.02浓缩果蔬汁,因此, ③最大使用量和 /或残留量。 按表A.1和表A.3的规定,14.02.01和14.02.02果蔬汁和果蔬浓汁不能使用麦芽糖 醇。
GB2760-2014说明
GB2760-2014标准说明王华丽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基本框架前言 正文范围、术语和定义 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 食品分类系统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食品用香料、食品用加工助剂 附录附录 附录A: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附录B:食品用香料名单 附录C:食品用加工助剂使用名单 附录D: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 附录E:食品分类系统 附录F:附录A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索引2760-2014的主要内容-前言准替代情况 旧标准的主要变化 加了国家卫计委的公告 食品营养强化剂和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其配料名单调整由其他相 标准进行规定 改了3.4带入原则,增加了3.4.2 改了附录A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 改了附录B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规定 改了附录C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以下简称“加工助剂”)使用规定 改了附录F食品分类系统 加了附录F“附录A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索引”2760-2014的主要内容-正文围 标准规定的主要内容语和定义 食品添加剂、最大使用量、残留量、加工助剂、INS和CNS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基本要求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 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 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 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3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标准按照本标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食品添加剂本身的质量是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 的前提。
如何执行? 国家或行业标准 公告中的主要技术要求带入原则 3.4.1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 食品中 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而带入的水平; 由配料带入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一起来学食品安全法(五)GB2760
一起来学食品安全法(五)GB2760截至2021年11月,中国已发布4万多项国家标准、7.6万项行业标准、5.3万项地方标准、近3万项团体标准,以及200多万项通过自我声明方式公开的企业标准。
关于食品,截至2022年8月1日,我国已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455项。
其中,通用标准13项,食品产品标准70项,特殊膳食食品标准10项,食品添加剂及相关标准650项,食品营养强化剂标准62项,食品相关产品标准16项,生产操作规范标准34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237项,微生物检验方法标准32项,毒理学检验方法和规程标准29项,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120项,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70项。
下面要提到的这个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就是其中的强制的食品安全标准之一,也是厂家经常会犯错的地方,违反该标准,也就是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的规定,可能会被市监局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以一万到十万的罚款。
先科普下:一、什么是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等。
因此,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主要是为了改善食品的色香味,同时能够起到防腐和保鲜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保障食品的质量。
食品添加剂种类繁多,包括增味剂、消泡剂、膨松剂、着色剂、防腐剂等。
二、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物?两者并不等同,食品添加剂是法律规定可以添加到食品中的,但是食品添加物并不然,食品添加物往往是销售者为了改变食物形态、色泽等而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此类物质被违规添加到食品中可能会导致食品存在安全质量问题。
为打击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保障消费者健康,国家相关部门公布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名单中三聚氰胺、工业硫磺、苏丹红、吊白块、废弃油脂、孔雀石绿、毛发水、荧光增白物质等均被列为非食用物质并非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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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铵磷脂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用油脂(通常是硬化植物油)经甘油解制成脂肪酸甘油一酯和甘油二酯的混和物,用五氧化二磷进行磷酸化反应,并用氨中和而得的食品添加剂铵磷脂。
食品添加剂铵磷脂为油质状的半固态。
2结构式
其中,R可以是甘油一酯或甘油二酯。
3技术要求
应符合表1 的规定。
表1 技术要求
附录 A
检验方法
A.1 一般规定
本标准所用试剂和水,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指分析纯试剂和GB/T 6682—2008中规定的三级水。
试验中所用标准滴定溶液、杂质标准溶液、制剂及制品,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按GB/T 601、GB/T 602、GB/T 603之规定制备。
A.2 鉴别试验
A.2.1 磷酸根的鉴别方法
A.2.1.1 试剂和材料
A.2.1.1.1 无水碳酸钠。
A.2.1.1.2 硝酸。
A.2.1.1.3 钼酸铵溶液。
A.2.1.2 鉴别方法
称取1g试样,置于瓷蒸发皿中,加入2g无水碳酸钠,在电炉上加热灼烧,冷却后用5mL水和5mL硝酸溶解残渣,加入5mL钼酸铵,加热至沸腾,产生黄色沉淀。
A.2.2 脂肪酸和铵离子的鉴别方法
将1g样品和25mL的0.5mol/L乙醇脂肪酸钾加热回流,冷凝器末端会溢出氨气,并能使石蕊试纸变色。
回流1h后冷却残余物为钾皂。
A.3 磷含量的测定
A.3.1 试剂和材料
A.3.1.1 硫酸。
A.3.1.2 硝酸。
A.3.1.3 高氯酸。
A.3.1.4 钒酸铵-钼酸铵溶液:分别用水溶解20g钼酸铵和1g钒酸铵,将两溶液混合,加入140mL硝酸,用水稀释至1000mL,混匀。
A.3.1.5 五氧化二磷标准贮备溶液[1mL溶液含五氧化磷(P2O5)2.00 mg]:将磷酸二氢钾(KH2PO4)在110℃烘2h,在干燥器中冷却后称取3.835g (精确至0.0005g),加水溶解,移入1000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混匀。
A.3.1.6 五氧化二磷标准工作溶液[1mL溶液含五氧化磷(P2O5)0.2mg]:准确吸取50.0mL五氧化二磷标准贮备溶液于500 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混匀。
A.3.2 仪器和设备
分光光度计:波长范围包含420nm。
A.3.3 分析步骤
A.3.3.1 试样溶液的制备:用小称量瓶称取1.5g ~1.6g 试样,精确至0.0002g ,置于已加入5mL 硫酸和10mL 硝酸的300mL 凯氏烧瓶中。
于电热板或电炉上小火加热消化,不断轻轻晃动烧瓶使试样完全与酸液接触,而后强火加热反应。
反复加入同样量硝酸(每次加入时应预先冷却烧瓶)至试样完全分解,使溶液变清澈并呈金黄色,冷却,加入5mL 高氯酸,加热使试样溶液氧化并在瓶内形成白色烟雾,冷却后加入5mL 水,加热至白烟冒尽。
冷却后,用水小心稀释试验溶液,再冷却,全部转移至500mL 容量瓶中,并用水稀释至刻度,摇匀。
A.3.3.2 空白试验溶液的制备:除不加试样外,其他操作及加入试剂的种类和量与
A.3.3.3 比色溶液的制备:按照表A.1于3个100mL 容量瓶中分别移入各种溶液,加入25mL 钒酸铵-钼酸铵溶液,摇匀,于20℃稀释至刻度并再摇匀。
静置10min 后用于测定。
A.3.3.4 测定:使用1cm 比色皿,于420nm 波长,以容量瓶A 溶液调吸光度为零后,分别测定容量瓶B 溶液和容量瓶C 溶液的吸光度。
A.3.4 结果计算
磷含量以磷(P )的质量分数w 1计,数值以%表示,按公式(A.1)计算:
%10000
52510436.053211⨯⨯
⨯⨯⎪⎪⎭
⎫ ⎝⎛+=-m A A w …………………………………(A.1)
式中:
A 1——容量瓶
B 中溶液的吸光度; A 2——试样试验的吸光度;
m ——试料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 );
0.436——五氧化二磷换算为磷的系数。
A.4 氨态氮(以N 计)含量的测定 A.4.1 试剂和材料 A.4.1.1 硅油。
A.4.1.2 硼酸溶液:20g/L 。
A.4.1.3 氢氧化钠溶液:400g/L 。
A.4.1.4 盐酸溶液:0.02mol/L 。
A.4.1.5 溴甲酚绿-甲基红混合指示液:5.0mL 的1g/L 溴甲酚绿乙醇溶液与2.0mL 的1g/L 甲基红乙醇溶液混合后,用95%乙醇稀释至30mL 。
A.4.2 仪器和设备
A.4.2.1 玻璃管型瓶:直径约2cm ,长约1.3cm 。
A.4.2.2 蒸馏仪器:按图A.1配备或其他具有相同蒸馏能力的定氮蒸馏仪器。
A.4.2.3 蒸馏加热装置:蒸汽发生装置。
A.4.3 分析步骤
仪器安装完毕开启蒸汽发生装置,并做好通加热蒸汽的准备。
用小称量瓶称取约0.2g 试样,精确至0.0002g 。
将称量瓶连同试料置于蒸馏烧瓶中。
在蒸馏烧瓶中加250 mL 水,将蒸馏烧瓶连接于蒸馏装置上。
移取10.0 mL 硼酸溶液及1mL 溴甲酚绿-甲基红混合指示液于500mL 的锥形吸收瓶中,并与蒸馏装置连接。
在吸收瓶中加适量水,以保证导流管出口位于吸收液液面下。
通过蒸馏装置的分液漏斗加入75mL 氢氧化钠溶液,在溶液将流尽时加入20 mL ~30 mL 水冲洗漏斗,剩3 mL ~5 mL 水时关闭活塞。
通入加热蒸汽,当蒸馏出至少200 mL 馏出液后,用少量水冲洗导流管的下端,取下吸收瓶,停止加热。
蒸馏过程中蒸馏瓶中如产生大量泡沫,可加入2滴硅油。
用盐酸标准滴定溶液滴定吸收瓶中的吸收液,滴定至酒红色即为终点。
同时做空白试验。
空白试验除不加试样外,其他操作和加入各种试剂量与试验溶液测定完全相同。
A.4.4 结果计算
氨态氮含量以氮(N )的质量分数w 2计,数值以%表示,按公式(A.2)计算:
()%100]1000/[102⨯-=
m
cM
V V w ……………………………………(A.2)
式中:
V 0——空白试验所消耗的盐酸标准滴定溶液的体积的数值,单位为毫升(mL); V 1——滴定试验溶液所消耗的盐酸标准滴定溶液的体积的数值,单位为毫升(mL); c ——盐酸标准滴定溶液浓度的准确数值,单位为摩尔每升(mol/L); M ——氮(N )的摩尔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每摩尔(g/mol)(M =14.01); m ——试料的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
A.5 铅含量的测定
称取2g 试样,精确至0.01g ,按照GB 5009.12—2010中,以下按照GB 5009.12—2010中第一法进行测定和计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