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安全规定

国家食品安全规定一、总则为确保我国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食品生产与加工1. 食品生产企业和加工者应当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和卫生条件,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2. 食品生产企业和加工者应当建立原料采购、生产过程、产品检验、贮存运输、销售管理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 食品生产企业和加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食品接触材料等相关规定。
三、食品经营1.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销售记录、贮存保管、过期食品处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 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食品经营场所、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保证经营场所卫生。
四、食品流通1. 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2. 食品运输过程中,运输工具应当保持清洁、无毒、无害,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3.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和资质审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五、餐饮服务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进货查验,并建立进货记录。
3.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卫生管理,防止交叉污染。
六、食品安全监管1. 国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
2.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3.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食品安全信息,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
七、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食品安全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的解读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3.11.2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解读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了《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现对《办法》有关内容予以解读。
一、《办法》修订背景现行《办法》于2010年颁布实施,对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推动产业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2015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及201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调整了食品安全标准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体现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深入调研,听取各方的意见建议,在经多方沟通协调、研讨论证,多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有关机构和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办法》修订原则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围绕贯彻落实“最严谨的标准”要求,重点突出几个方面:(一)坚持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放在首位,坚守安全底线,在保障健康安全的前提下,维护公平贸易、促进产业发展。
(二)严格依法管理。
按照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统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管理,注重相互衔接。
(三)突出标准科学性。
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风险评估委员会协同,强化风险监测、评估与标准衔接,强调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标准的科学依据。
(四)强化风险管控。
从标准立项、起草、审查、公布、跟踪评价等全过程严格管理。
优化标准工作流程,严格标准审查机制,强化质量管控。
明晰各方职责,防范社会风险。
三、《办法》主要框架《办法》包括七章,共四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办法》的调整范围、标准制定原则、各方职责等。
第二章至第五章规定国家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规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是关乎人民健康的重要问题,而国家标准则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相关政策,充分考虑国内外科学研究成果和实际情况,确保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广泛征求相关行业的意见,听取专家学者的建议,形成科学的标准内容。
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修订应当及时跟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食品安全形势的变化,保持标准的时效性和适用性。
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发布和实施。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发布应当由国家相关部门进行,确保标准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2. 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确保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得到有效实施。
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监督和检查。
1. 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2. 对于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及时公布,以起到警示作用。
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1. 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标准的认知和重视程度。
2. 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标准遵从意识和操作技能。
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完善和发展。
1. 国家相关部门应当不断完善和发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时吸纳国内外科学研究成果,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完善和发展应当与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相适应,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的不断提高。
结语。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重要性,积极参与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共同促进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
(最新版)GB14881-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最新版)GB14881-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500字GB14881-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是为了保障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要求而制定的。
该标准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包括食品加工、制造、包装、贮存等各个环节。
以下为该标准的主要内容:一、总则该标准明确了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包括食品安全的责任、法律法规的遵守、人员培训、卫生控制等。
二、生产场所和设施该标准要求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应符合一定的卫生条件,包括对空气、水质、噪音、灭火设施等的要求。
同时,还要求食品生产设施的设计和布局应合理,以便于卫生管理和操作的进行。
三、人员卫生该标准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员工卫生提出了相应要求,包括员工的身体状况检查、着装要求、个人卫生和健康等。
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员工培训制度,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卫生知识和技能。
四、生产管理该标准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检验检测、备料管理、生产计划、记录和档案管理等。
同时,还要求企业进行定期的自查和风险评估,及时纠正问题和预防问题的发生。
五、原料和辅料管理该标准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原料和辅料进行了严格的要求,包括采购的资格审查、存储条件、使用期限和使用方法等。
原料和辅料应符合国家的标准和要求,且应有相应的检验检测。
六、加工过程控制该标准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对加工过程进行全面控制,包括设备的清洁和消毒、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加工环境的控制等。
同时,还要求企业对工艺参数进行监控和记录,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七、贮存和运输该标准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对成品的贮存和运输进行相应的管理和控制,以确保产品在整个销售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要求贮存和运输环境符合卫生要求,且要进行相应的记录和跟踪。
八、废弃物处理该标准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对废弃物进行规范的处理和处置,以确保环境的卫生和食品安全。
废弃物应分类、分开存放,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防止对环境和人员造成污染和伤害。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等53项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等5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2016年11月18日,国家卫计委发布2016年第15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产业动态 Industry News等5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在新的食品接触材料国标体系中,将食品接触产品按照不同材质分成了搪瓷制品、陶瓷制品、玻璃制品、塑料树脂、塑料、纸和纸板、金属材料、涂层、橡胶材料,分别规定了其安全要求及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通用安全要求,还特别更新了消毒餐(饮)具及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的要求。
相关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替代标准发布时间实施时间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2016-10-192017-10-19GB 480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搪瓷制品GB 4804-19842016-10-192017-04-19GB 4806.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陶瓷制品GB 13121-1991 GB 14147-1993 GB 8058-2003 GB 12651-20032016-10-192017-04-19GB 4806.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GB 19778-20052016-10-192017-04-19GB 4806.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 4803-1994 GB 9691-1988 GB 9692-1988 GB 9693-1988 GB 13114-1991 GB 13115-1991 GB 13116-1991 GB 15204-1994 GB 16331-19962016-10-192017-04-19部分2017年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准实施表以上12项标准除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和GB 968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为2017年10月19日开始实施外,其余10项均自2017年4月19日起开始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7号)

承担标 准起草 工作 的单位应 当 与卫生 部 食 品安全 主 管 司局 签 订食 品安 全 国家标 准 制 ( ) 项 修 订 起草食 品安全 国家标准 , 当以食 品安 全风险评 估结果 和食用农 产 品质量安 全风 险评估结果 为主 应
标 准起草单 位 和起 草负 责人在起 草过程 中 , 当深 入调 查研 究 , 证 标准 起 草工 作 的科学 性 、 应 保 真
首 都公 共 卫 生
21 00年 l 第 4卷 第 6期 C ptlora o u l a h D cmbr 0 0V 11 N . 2月 ai u l f bi Hel , ee e.2 1 o o6 aJ n P c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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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导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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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 品安全 国家标 准 管理 办法
第 四条 第五 条
食 品安全 国家标 准制 ( ) 修 订工作包 括规 划 、 计划 、 立项 、 起草 、 审查 、 准 、 布 以及修 改与 复审等 。 批 发 鼓 励公 民 、 法人 和其 他组织 参与食 品安全 国家标 准制 ( ) 修 订工 作 , 出意见 和建议 。 提 第 二章 规划 、 划 和立项 计
第 三章
起
草
第 十四条 工作 。
卫生 部采取 招标 、 委托等形 式 , 择优 选择 具 备 相应 技 术能 力 的单 位 承 担食 品安全 国家 标准 起 草
第十五条 提倡 由研究机 构 、 育机构 、 术 团体 、 教 学 行业协 会等单 位组成标 准起 草协作 组共 同起 草标 准。 第十六条 第 十七条
第六 条 第七条 障措 施等 。 第八条 第 九条
卫 生部会 同 国务 院农 业行政 、 质量监 督 、 商行 政管 理 和 国家 食 品药 品监 督管 理 以及 国务 院商 务 、 工 食 品安全 国家标准 规划及其 实施计 划应 当明确 食 品安全 国家标 准 的近期 发展 目标 、 施方 案 和保 实 卫生部 根据食 品安 全 国家标 准 规划 及 其实 施计 划 和食 品安 全工 作需 要 制 定食 品安 全 国家标 准 制 各有关 部 门认 为本部 门负责 监管 的领域需要 制定 食 品安 全 国家标 准 的 , 当在 每年 编制 食 品安 全 应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7号)

家 标 准 立项 建 议 。 第 十 条 建 议 立项 的食 品 安全 国家 标准 ,应 当符合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及其 实施条例,制
定本办法。
《 食品安全法 》第二 十条规定。
第十一条 审评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 ,
第七条 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 当
明确 食 品 安全 国家标 ; 隹的近 期 发展 目标 、 实施 方案 和 保 主要依据 ,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 实际
障措施等 。
第 八 条 卫 生 部根 据 食 品 安 全 国 家标 ; 隹规划 及 其 实
的需要 ,参 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 险评估
第 二章 规划 、计 划和 立项
第 六条 卫 生部 会 同 国务院 农业 行政 、质 量 监督 、工 商 行 政管 理 和 国 家食 品 药 品监 督 管 理 以及 国务 院 商务 、
工业和信息化等部 门制定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 实 委托 协 议 书 。
施计 划 。
第十七条 起草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应 当以食 品安 全风 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为
第 十 八 条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和 起 草 负责 人 在 起 草 过 程
中,应当深入调查研 究 ,保证标 起草工作的科学性、 隹
真 实性。标 ;起 草完成后 ,应 当书面征 求棉 隹 隹 使用单位 、
要 制 定食 品安 全 国 家标 ; ,应 当在 每 年编 制 食 品安 全 科研 院校 、行 业 和 企业 、消 费 者 、专 家 、监 管部 门等 各 隹的 方面 意见 。 征 求 意 见 时 ,应 当提供 标 准 编 制说 明。 第 十 九 条 起 草 单 位 应 当 在 委 托 协 议 书 规 定 的 时 限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是指在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接触材料及容器等涉及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检验方法、标识规定、包装、运输、储存等方面的技术规范。
第三条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遵循科学、严谨、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食品安全标准符合我国国情和人民群众健康需求。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修订、发布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标准制定和修订第五条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基础,充分考虑食品原料、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等环节的安全性。
第六条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应当依据科学数据和证据,充分听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消费者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第七条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和其他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结合我国国情和人民群众饮食习惯,确保食品安全标准科学合理。
第八条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修订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确保标准的技术性和可操作性。
第九条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修订后,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条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发布后,应当及时更新相关法规、政策和宣传资料,确保食品安全标准得到有效实施。
三、标准实施和监督第十一条国家和地方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培训和指导,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人员和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确保生产、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监督实施,对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定期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复审,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技发展、人民群众需求等因素,及时修订或制定新的食品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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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为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卫生部起草并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该办法分七章,包括:总则,规划、计划和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和发布,修改和复审,附则,共计四十二条。
《办法》规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和制(修)订计划的内容及制定程序、标准起草过程要求、公开征求意见要求、标准审查程序、标准批准发布形式及实施后的管理等。
《办法》从内容上体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强调了标准制定过程的科学性,要求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制定标准的主要依据,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同时充分考虑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二是在标准起草、审查等环节均体现了公开透明原则。
要求标准在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
经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初审通过的标准,要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三是鼓励社会广泛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标准制(修)订的建议,对公开征求意见的标准草案发表意见,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是突出标准审查工作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为了保证标准审查质量,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将审评委员会内的审查细化为秘书处初审、专业分委员会审查、主任会议审议三个环节,同时增设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审核环节。
该中心多年来一直承担着对各专业卫生标准报批材料的审核工作,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增设此环节,有利于保证报至卫生部的标准报批材料的规范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77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9月20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编辑本段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1]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卫生部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审评委员会设专业分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四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以及修改与复审等。
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规划、计划和立项
第六条卫生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
第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近期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九条各有关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在每年编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向卫生部提出立项建议。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标准候选起草单位,并将立项建议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第十条建议立项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
第十一条审评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进行研究,向卫生部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卫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实施计划及制(修)订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
第三章起草
第十四条卫生部采取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共同起草标准。
第十六条承担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与卫生部食品安全主管司局签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第十七条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保证标准起草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
标准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
征求意见时,应当提供标准编制说明。
第十九条起草单位应当在委托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并将送审材料及时报送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第四章审查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按照以下程序审查:
(一)秘书处初步审查;
(二)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
(三)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秘书处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完整性、规范性、与委托协议书的一致性。
第二十二条经秘书处初步审查通过的标准,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第二十三条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送交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完善,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专业分委员会负责对标准科学性、实用性审查。
审查标准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
审查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
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参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的,标准通过审查。
专业分委员会应当编写会议纪要,记录讨论过程、重大分歧意见及处理情况。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专业分委员会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文件,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
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审。
审查原则通过但需要修改的标准,由秘书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专业分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修改后的标准再次进行会审或者函审。
第二十五条专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审查意见后,提交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标准草案,应当经审评委员会技术总师签署审议意见。
审议未通过的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
审议决定修改后再审的,秘书处应当根据审评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组织标准起草单位进行修改后,再次送审。
第二十七条标准审议通过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报批需要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八条秘书处对报批材料进行复核后,报送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第二十九条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应当按照专业分委员会审查意见和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意见,对标准报批材料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秘书处。
审核通过的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报送卫生部。
第三十条遇有特殊情况,卫生部可调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并可直接由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共同审查。
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按照规定履行向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通报程序。
第五章批准和发布
第三十二条审查通过的标准,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三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三十四条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以卫生部发文形式公布,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修改和复审
第三十五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时,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
第三十六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后,审评委员会应当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
对需要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及时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立项计划。
第三十七条卫生部应当组织审评委员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九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
第四十条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根据卫生部、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编号工作应当根据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委的协商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