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要求
食品经营卫生标准

食品经营卫生标准食品经营卫生标准是指在食品经营过程中,为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它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食品经营卫生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食品经营场所的卫生要求。
食品经营场所应该具备一定的卫生条件,如通风、排水、垃圾处理等。
同时,食品经营场所还应该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如手洗设备、消毒设备等。
2. 食品储存的卫生要求。
食品储存应该符合一定的温度、湿度和通风条件,以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食品储存还应该注意防潮、防虫、防鼠等问题,以免食品受到污染。
3. 食品加工的卫生要求。
食品加工应该符合一定的卫生标准,如操作人员应该穿戴干净的工作服、戴口罩、戴帽子等。
同时,加工设备也应该符合卫生标准,如设备表面应该光洁无菌等。
4. 食品销售的卫生要求。
食品销售应该符合一定的卫生标准,如销售人员应该穿戴干净的工作服、戴口罩、戴帽子等。
同时,销售环境也应该符合卫生标准,如摊位应该摆放整齐、清洁无菌等。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外,食品经营卫生标准还涉及到食品检测、食品包装、食品标签等方面。
在食品检测方面,食品经营者应该定期对自己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测,以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
在食品包装方面,食品经营者应该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并在包装上标注清晰的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在食品标签方面,食品经营者应该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标签,并在标签上标注清晰的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总之,食品经营卫生标准是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在日常经营中,食品经营者应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标准,以保证自己经营的食品质量和安全。
同时,消费者也应该关注自己购买的食品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以保证自己的饮食安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3一、总则为确保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食品中致病微生物限量等要求。
二、农药最大残留限量1. 农药残留限量指标: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农药残留的最大限量,包括有机磷类、有机氯类、拟除虫菊酯类等农药。
2. 检测方法: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应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定的方法进行。
3. 标准制定依据: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农药的毒理学评价、残留试验、膳食暴露评估、风险评估等。
三、食品中污染物限量1. 污染物指标: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重金属、有害元素、有机污染物等污染物的最大限量。
2. 检测方法:污染物含量的检测应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定的方法进行。
3. 标准制定依据:污染物限量标准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污染物的毒理学评价、暴露评估、风险评估等。
四、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1. 真菌毒素指标: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等真菌毒素的最大限量。
2. 检测方法:真菌毒素含量的检测应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定的方法进行。
3. 标准制定依据:真菌毒素限量标准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真菌毒素的毒理学评价、暴露评估、风险评估等。
五、食品中致病微生物限量1. 致病微生物指标: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致病微生物的最大限量。
2. 检测方法:致病微生物的检测应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定的方法进行。
3. 标准制定依据:致病微生物限量标准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致病微生物的毒理学评价、暴露评估、风险评估等。
六、其他要求1. 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本标准,确保食品安全。
2.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违反本标准的违法行为。
3. 本标准如有更新,以最新发布版本为准。
(注:本文仅为示例,内容仅供参考,实际标准内容以国家相关部门发布为准。
食品生产环境卫生要求规范

食品生产环境卫生要求规范食品安全是人们所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而食品生产环境卫生的要求规范是确保食品安全的基础。
本文将围绕食品生产环境卫生要求规范展开讨论,从食品生产设施、操作规程以及清洁和消毒等方面,探讨保障食品生产环境卫生的关键要点。
一、食品生产设施规范食品生产设施的规范包括场地选择、建筑结构、空气质量、通风设备等方面。
首先,场地选择应远离有害物质源,如工业废气排放口等,并且要满足食品生产的各项要求。
其次,在建筑结构方面,应保证建筑材料无毒、无污染,并且不易受损、易于清洁和消毒。
此外,要定期检查通风设备的运行状况,确保室内空气流通,不积聚有害气体和微生物。
二、操作规程的规范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操作规程是确保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
操作规程包括食品原料的采购、储存、加工和包装等环节的规定。
对于原料采购,应选择质量可靠、经过合格检测且来源明确的供应商。
储存方面,应遵守食品储存温度要求,防止食品变质或受污染。
在加工环节,严格控制操作流程,保证食品的熟化、蒸煮、烘烤等加工过程符合卫生要求。
最后,要注重食品包装的密封性和清洁卫生,确保包装材料不产生有害物质。
三、清洁和消毒要求规范食品生产环境的清洁和消毒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
清洁应定期进行,清除地面、墙壁、天花板等表面的污垢和积尘。
清洁剂的选择应符合卫生标准,使用过程中要注意稀释比例和清洗时间,并彻底冲洗干净。
消毒则是在清洁后进行,常用的消毒方法有物理消毒和化学消毒。
物理消毒包括高温蒸汽、紫外线照射等,化学消毒则需要根据食品生产环境的不同使用适当的消毒剂,如过氧乙酸、次氯酸钠等。
消毒剂的选择和使用应符合卫生标准,并注意剂量和接触时间的控制。
总结食品生产环境卫生要求规范是确保食品安全的基础,涵盖食品生产设施、操作规程以及清洁和消毒等方面。
在实践中,食品生产企业应依照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生产过程的把控,确保食品生产环境的卫生安全。
只有通过严格遵守规范要求,才能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产品。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安全要求

• 3、不得由于使用食品添加剂而降低了良好的加 工措施和卫生要求。
• 4、专供婴儿用的主辅食,不得加入人工合成甜 味剂、色素、香精、谷氨酸钠等。
• 5、 必须按照卫生标准,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使 用量。
如何选用食品添加剂
• 1、必须是列入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 标准》GB—2760的品种;
• 消毒应注意问题
• (1)清洗能有效地减少微生物,因此在消 毒前进行有效清洗,可提高消毒效果。
• (2)在选择消毒方法时,应本着物理学方 法(包括加热方法、照射方法、等)为主, 化学消毒方法辅助的原则,以减少化学 消毒剂对食品的污染。物理学消毒方法 有82℃热水消毒法、臭氧消毒法、高压 蒸汽消毒法。
肉与肉制品的销售应掌握三个原则:
1、防止生熟食品的交叉污染
2、防止畜类和禽类的交叉污染
3、防止肌肉与内脏的交叉污染
饮料食品的销售卫生要求
销售饮料应注意产品不同的生产日期和批次。 商店储存各种饮料食品时,应做到先进先出, 及时周转,防止积压变质。对于冷库库门要严 密,保证低温和防蝇、防鼠、经常保持清洁。
(二)保证食品不受外部因素的污染和影响
保证食品不受外部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三方面 的内容:一是要对存放的食品的容器保持清 洁、卫生,对包装食品要保证食品包装完好、 无破损、积压等外界破坏;二是要避免食品 受到灰尘、昆虫、老鼠的侵袭;三是防止食 品被销售人员污染。
(三)食品销售人员符合卫生要求
每年应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并要养成良 好个人卫生习惯。坚持“四勤”(勤洗手、 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 勤换工作服)。
4、任一环节的食品均不得直接或间接接触 有毒物质和不清洁的物品。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食品安全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方面,食品经营过程的卫生规范至关重要。
以下是食品经营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卫生规范的一些要点:1. 食品经营场所的规划和设计:食品经营者在选择食品经营场所时应考虑场所周围环境和卫生条件,确保食品安全。
经营场所的设计应合理布局,有清洁、疏通、通风、光照、防渗漏和防鼠虫等设施。
2. 食品经营场所的卫生管理:食品经营场所应保持清洁,要定期清理卫生死角,每天使用干净的清洁剂清洗设备、桌面、餐具和工具等,确保无沾染污物。
经营场所内应该设置垃圾箱,并定期进行垃圾清理和处理。
3. 食品原料的选择与采购:食品经营者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原料,确保原料新鲜、无污染,并通过正规渠道采购原料。
经营者必须查验原料的进货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确保原料的合法和安全。
4. 食品加工的操作规范:食品加工人员应身体健康,对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卫生操作要求有严格的规范。
加工人员应保持整洁,勤洗手,佩戴洁净的工作服和帽子,以及其他必要的防护措施。
食品加工过程中,禁止将生食与熟食放在同一个工作台上,以免交叉污染。
5. 食品储备和保存:食品经营者应确保食品储备和保存的环境卫生。
食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无异味、无害虫的地方,避免阳光直射。
应严格按照食品的储藏要求存放各类食品。
6. 食品销售和供应:食品销售和供应过程中应保持食品的新鲜度和卫生安全。
食品销售地点应保持干净整洁,食品陈列要整齐有序,避免暴露在空气中。
销售人员应保持手部卫生,佩戴手套等防护用具。
食品应配备合格的包装材料,包装后应贴上标签,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
7. 食品残留物的处理:食品经营者应妥善处理食品残留物,防止污染环境和引起传染病。
食品残渣应及时清理,避免放置时间过长导致传染病传播。
经营场所应设置合适的垃圾箱,定期进行垃圾清理和无害化处理。
总之,食品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规范对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健康至关重要。
食品经营者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确保食品的卫生质量,为人民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
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标准

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需求,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安全保障则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此,制定一份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标准,以保障人们的饮食安全,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下面,我将介绍一份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标准,以供大家参考。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求:1. 具备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2. 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并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3. 注重职工健康教育,提高职工食品卫生意识;4. 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掌握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5.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预案机制,确保出现问题能够及时应对;6. 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监督和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确保食品安全。
二、食品生产过程要求:1. 原料供应:采购原料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原料的安全性和合规性;2. 进货验收:对每批次原料详细进行检验和记录,确保原料符合质量标准;3. 储存条件:原料和半成品应分别储存在不同的区域,不同的温度和湿度条件下保存,避免交叉污染和品质变化;4. 生产过程:采取科学的生产工艺,控制生产环境和操作条件;5. 食品添加剂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非法添加;6. 质量控制: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进行生产过程监控、检验和记录;7. 质量检验:对成品和半成品进行全面检验,确保产品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8. 包装及标签:确保食品包装符合卫生标准,标签内容真实准确;9. 追溯制度: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制度,确保能够及时追踪和处理质量问题。
三、食品销售过程要求:1. 建立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明确销售过程中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2. 销售场所:销售场所要符合卫生要求,保持干净整洁;3. 温度控制:对需要冷藏、冷冻的食品要控制好温度,确保产品的品质;4. 食品标识:确保食品标签的真实准确,消费者可以清楚识别产品信息;5. 监管检查: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和抽检,配合监管部门开展调查。
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国家卫生标准要求一、食品卫生食品卫生是公共卫生的核心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健康和公共安全。
为了确保食品卫生,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规范,包括食品卫生基本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食品添加剂的卫生要求、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卫生要求等。
二、水质卫生水质卫生是人民健康的重要保障,也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
国家对饮用水、工业用水、农业用水等水质制定了明确的标准,包括《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等。
三、场所卫生场所卫生主要包括公共场所卫生和学校卫生。
公共场所卫生要求各类公共场所达到无鼠、无蝇、无蚊、无污垢、无异味等基本要求,并规定了具体指标。
学校卫生则重点对学校的教学和生活环境进行规范,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
四、医疗保健医疗保健的卫生标准主要包括医疗机构的设置、设备配置、人员资质、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医院分级管理办法》等制度,提高了医疗服务水平,保障了人民健康权益。
五、卫生应急卫生应急是指在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采取紧急措施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过程。
国家建立了完善的应急体系,制定了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规范,提高了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
六、化学品管理化学品管理是指对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运输和废弃等过程进行监管和控制。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了对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监管力度,保护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七、预防接种预防接种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重要手段。
国家建立了完善的预防接种体系,制定了预防接种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确保疫苗接种的安全有效。
同时,加强了对疫苗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管,保障疫苗质量和安全。
八、病媒生物控制病媒生物控制是指采取措施消除或减少病媒生物的密度,防止和控制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发生。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病媒生物控制标准和规范,包括灭鼠、灭蝇、灭蚊等方面的要求,加强了对病媒生物的监测和控制力度,有效预防和控制了相关疾病的发生和传播。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的有关要求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的有关要求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的有关要求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的有关要求一、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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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前言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主要特点如下:——规定了食品经营过程从食品采购、运输、验收、贮存、销售各环节以及现场加工食品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适用于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预包装、散装食品的经营过程;——强调了在食品采购、运输、验收、贮存、销售各环节防止污染的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经营过程从食品采购、运输、验收、贮存、销售各环节以及现场加工食品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规范适用于各种食品的经营过程。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散装食品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
2.2 现场加工食品在商场的门店的操作间内,由食品操作者对食品进行切割、腌渍、烹饪,或蒸、烤、炸、烙等加工后,可直接食用的食品,或消费者购买后不需要清洗即可直接加工的食品。
包括各种熟食、面包、点心、冷菜、凉菜、切割果蔬、半成品等。
3 食品经营卫生管理要求3.1 食品经营者应保证经营环境、设施设备、人员满足食品经营卫生要求。
3.2 食品经营者应对所经营食品安全进行承诺。
3.3 经营单位应设立食品安全控制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经营卫生管理。
3.4 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每年一次的食品安全培训。
3.5 经营单位应建立与食品经营相关的卫生管理制度。
4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要求4.1 采购4.1.1 应建立食品采购制度。
包括供货商的选择和评价、采购流程、食品验收标准等内容。
4.1.2 应设立食品采购质量控制部门,对供应商的合法资质、生产能力、加工条件、卫生状况、质量管理水平、信用资质等进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方档案。
4.1.3 应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存档备案。
4.1.4 采购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应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QS 标志。
4.1.5 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4.2 运输4.2.1 应建立食品运输制度。
明确送货人员在食品运输过程中对于车辆卫生、食品卫生的质量安全职责。
4.2.2 食品运输应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
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
4.2.3 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4.2.4 运输包装材料或容器应完整、清洁、无污染、无异味、无有毒有害物质,达到相关食品卫生标准要求,且应具有一定的保护性,在装卸、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能够避免内部食品受到机械或其他损伤。
4.2.5 散装的食品应该具备符合安全卫生和运输要求的独立外包装。
4.2.6 冷藏食品的运输可采用冷藏车、保温车、冷藏列车、冷藏船、冷藏集装箱等运输工具。
一般情况下,允许冷藏温度接近的多种食品拼箱装运,但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不得进行拼箱,避免串味或污染:a)不同加工状态的食品,如:原料、半成品、成品;b) 不同种类的食品,如:水果和肉制品;蔬菜和奶制品;蛋制品和肉制品;c)具有强烈气味的食品和容易吸收异味的食品;d) 产生较多乙烯气体的食品和对乙烯敏感的食品。
4.2.7 冷藏食品运输包装应使用GB/T 191规定的“温度极限”标志或用文字直接标明食品应保持的最低温度和最高温度。
4.2.8 冷藏食品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应符合GB 6388的规定。
4.2.9 冷藏食品的运输包装尺寸应符合GB/T 15233和GB/T 16471的规定,采用托盘包装时还应符合GB/T 16470的规定。
4.2.10 食品运输有冷藏、冷冻温度要求的,应符合GB/T 24616的相关规定。
4.3 验收4.3.1 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4.3.2 经营单位应设立验收机构。
食品应根据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双方制定的合同(协议)进行验收。
4.3.3 应查验索取供应商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明及认证证书,并备案。
4.3.4 建立进货和验收记录,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信息。
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
4.3.5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4.3.6 货证不符的应拒收或单独存放并做好标识;应检查标识是否清楚、正确,标识不清楚的单独应存放。
4.4 贮存4.4.1 应建立食品贮存制度。
贮存管理人员应熟悉制度要求和各类食品贮存的基本要求。
4.4.2 贮存场所应建在地势较高,干燥,交通方便的地区,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4.4.3 贮存食品的场所应保持清洁,定期清刷,无积尘、无食品残渣,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应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
应有充足的自然光线或人工照明,亮度应能满足工作需要。
4.4.4 食品常温贮存的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空气清新。
4.4.5 食品贮存仓库和货架的设计应满足食品卫生要求,在食品贮存区域,不同类别食品应进行适当的物理隔离。
食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应在10cm以上。
4.4.6 具有强烈挥发性气味和腥味的食品,要求不同冷藏温度的食品,需经特殊处理的食品,容易交叉污染的食品应专库储存,不应混放。
4.4.7 上架食品应分类贮存。
4.4.8 贮存的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4.4.9 贮存有温度要求食品的场所应有降温或调节温度的设施。
贮存冷却物和冻结物的冷藏间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GB 50072的规定4.4.10 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定期检查库存食品的质量和数量,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4.5 销售4.5.1 应建立食品安全销售管理制度。
明确销售人员在食品销售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责任。
4.5.2 应有与经营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销售场所。
营业场所应布局合理,与生活等区域分开。
4.5.3 应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施设备。
食品销售有温度要求的应配备销售冷冻食品必备的冷藏库(柜)、冷冻(库)柜等设施设备。
4.5.4 销售场所应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和消毒的设施设备。
照明设备安装在食品的正上方应使用防爆型照明设备。
4.5.5 与食品表面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无毒、无害或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表面平滑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质制造。
4.5.6 销售场所应进行定期卫生检查和清洁,冷藏、冷冻库(柜)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清洗、清除异味,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
4.5.7 销售冷藏、冷冻食品应按食品标签明示的温度进行控制,超出温度、湿度规定应及时采取措施。
4.5.8 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4.5.9 销售的食品应分类上架摆放或垫离,不应落地码放。
4.5.10 上架销售的食品必须严格控制在保质期内,做到先进先出,并为消费者预留合理的存放和使用期。
4.5.11 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应延长原有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不应拆封后重新包装或散装销售。
4.5.12 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应以破坏性方式处理销毁,并记录。
4.5.13 应建立食品销售台账,记录销售食品的基本情况。
4.6 现场加工食品4.6.1 设施卫生要求4.6.1.1 加工食品场所不应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
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4.6.1.2 建筑结构应坚固耐用、易于维修、易于保持清洁,能避免有害动物的侵入和栖息。
4.6.1.3 应设置原料和(或)半成品贮存、切配、加工和销售的场所。
应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和消毒的设施设备。
安装在食品暴露正上方的照明设施宜使用防护罩。
4.6.1.4 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
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宜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并应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出口、入口宜分开设置。
4.6.1.5 食品加工场所内应至少分别设置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水产品的清洗水池可独立设置,水池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
食品处理区内应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应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操作过程。
4.6.1.6 食品加工区天花板应选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天花板与横梁或墙壁结合处宜有一定弧度;水蒸汽较多场所的天花板应有适当坡度,在结构上减少凝结水滴落。
4.6.1.7 食品加工区地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应平整、无裂缝。
食品处理区墙壁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构筑。
4.6.1.8 食品加工区内可能产生废弃物或垃圾的场所均应设有废弃物容器。
其结构应密闭,能防止害虫进入、孳生且不污染环境。
4.6.2 设备与工具卫生要求4.6.2.1 加工用设备和工具的构造应有利于保证食品卫生、易于清洗消毒、易于检查,避免因构造原因造成润滑油、金属碎屑、污水或其他可能引起污染的物质滞留于设备和工具中。
4.6.2.2 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食品的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设备内部角落部位应避免有尖角,以避免食品碎屑、污垢等的聚积。
4.6.2.3 设备的摆放位置应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减少交叉污染。
4.6.2.4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原料加工中切配动物性和植物性食品的工具和容器,宜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4.6.3 加工过程卫生要求4.6.3.1 应符合4.1的要求并索取发票等购货凭据,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
4.6.3.2 食品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4.6.3.3 食品贮存应符合4.4的要求。
食品冷藏、冷冻贮藏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和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并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得在同室内存放。
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宜设外显式温度(指示)计,并定期校验。
4.6.4 操作卫生要求4.6.4.1 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应加工和使用。
4.6.4.2 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应分池清洗,水产品宜在专用水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应消毒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