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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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作风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毕节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作风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毕节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作风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细则(试行)xx年5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十项规定,坚决整治“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含垂管部门)、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借调(挂职)人员、聘用人员和村(居、社区)干部。

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追究方式第四条责任追究方式:(一)组织处理:责令个人承担费用、责令退赔、责令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免职、辞退或解聘等;(二)党纪政纪处分;(三)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

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要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追究情形第五条有下列违反工作纪律和会议纪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作出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处理及党政纪处分。

(一)违反机关考勤和请销假制度,上班迟到、早退和擅自离岗的;(二)违反会议纪律,无故迟到、早退、缺会、未经批准请人代会、擅离会场,在会场内高声喧哗、玩手机、睡觉、聊天的;(三)工作时间上网聊天、购物、炒股、看电影、看电视剧、玩游戏,或者做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第六条有下列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个人承担有关费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解聘、辞退处理及党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收受礼金、礼品、购物卡、网购卡、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二)公款赠送礼金、礼品、购物卡、网购卡、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三)违规滥办酒宴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的;(四)违反规定公款订购挂历、明信片、报刊杂志和音像制品、烟花爆竹和杀年猪、吃年饭的。

毕节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毕节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毕节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毕节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保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廉洁高效、公正透明,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改造任务。

根据《毕节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责任主体第四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行首长负责制。

乡镇办事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

第五条责任追究对象为:(一)乡镇办事处党委书记;(二)乡镇长、办事处主任;(三)分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乡镇办事处副科级领导;(四)乡镇办事处危改办主任;(五)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乡镇办事处副科级领导和乡村干部。

第六条乡镇办事处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方针、政策;(二)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年度计划,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维修、改建工程,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三)坚持“最危险房屋和最困难群众”优先改造的原则,合理确定改造对象;(四)调查处理涉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信访案件;(五)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建设质量管理;(六)及时上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进度。

(七)农村危房改造农户信息数据的录入与工程进度同步;(八)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及时兑现补助资金;(九)做好工程的逐户验收;(十)收集、整理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档案资料。

第三章责任追究第七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责任追究方式:(一)通报批评;(二)戒勉谈话;(三)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四)经济处罚;(五)党纪或政纪处分;(六)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过错行为程度和社会影响,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乡镇办事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7.24•【字号】黔建村通[2008]403号•【施行日期】2008.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黔建村通〔2008〕403号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规划和建设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贵州省进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危房改造应以保证农房重建、维修的质量,保护农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农民居住条件为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技术标准。

第四条农村危房改造应服从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并将农村危房改造与村庄整治、人居环境改善相结合。

第五条农村危房改造应坚持安全、经济、适用、美观、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六条农村危房改造应与历史文化和少数民族特色文化保护相结合,建筑风格应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

第二章建设规划第七条农村危房改造中需拆除集中重建和因地质灾害需整体搬迁的,应当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规划应经县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应遵循以下要求:(一)规划应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和人居环境治理相结合;与推进扶贫开发、改善群众生活相统一;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相衔接。

(二)规划应以集约利用土地为宗旨,提高土地的综合利用效益。

应本着不同地段土地赋予不同使用功能的原则,综合考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有效集约利用土地,使土地价值最大化。

(三)规划应延续乡村及地域自然人文特色,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

(四)规划应尊重原有村庄的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要服从规划,完善配套。

(五)规划应与农村生产活动相结合,充分考虑农民的生产活动,使规划不仅改善农民的生活居住环境,更有利于农民开展生产活动。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毕府办发[2017]54号【发布部门】毕节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7.17【实施日期】2017.07.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毕府办发〔2017〕54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毕节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7日毕节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贵州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2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大扶贫”战略行动,严格按照“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动态管理、资源统筹”基本原则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确保2020年实现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政策衔接。

在坚持依法行政、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加强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

1.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

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农村低保对象中的计划生育家庭、单亲家庭、老年人、重残人员、患重大疾病人员及在校学生等特殊困难群体,按当地低保标准10%-30%的比例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第一批计划的通知-毕市府办通[2010]29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第一批计划的通知-毕市府办通[2010]29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第一批计划的通知正文:----------------------------------------------------------------------------------------------------------------------------------------------------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第一批计划的通知(毕市府办通〔2010〕29号)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毕节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安排2010年毕节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第一批计划的通知》(毕地危改办发〔2010〕6号文件),2010年安排我市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计划9098户,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计划下达给你们(详见附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批任务要以解决经济最困难、房屋最危险的群众为主,全面完成五保户危房改造,基本消除茅草房低保户和困难户一级危房。

二、要严格按照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毕节市2010年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安排落实,并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送审花名册、农户摸底表、审批表及电子台帐上报市危改办。

三、各镇乡、办事处必须在2010年7月31日前全部完成第一批改造任务数。

四、五保户一级危房原则上实行集中改造建设(含农村老年公寓)。

特此通知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附:毕节市2010年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分配表乡镇办事处合计茅草房一级危房五保户危房小计低保户贫困户小计一级二级三级合计90987856389839581242978249151流仓桥1221110102三板桥44223大新桥381156272524海子街221 185 9194361015小坝170 159798011116田坝桥151 1256263261887八寨126 1256263118何官屯287 243 120 123 4429159水箐311 278 149 129 333310对坡208 180 8991281911燕子口241 220 109 111 212112亮岩278 239 118 121 392810113清水铺294 280 129 151 1414 生机301 271 144 127 30 16 1415 林口223 214 106 108 98116 大银266 221 109 112 45 30117团结252 235 116 119 171718层台213 195 92 103 1814419小吉场340 324 160 164 1620 阿市310 238 118 120 72 60 1221 普宜407 337 167 170 70 64622 大屯398 355 186 169 43 3423龙场营367 337 175 162 30209124田坎371 304 150 154 67541325鸭池166 150 7080161626 梨树177 140 65 75 37 35227 朱昌279 192 90 102 87 8728 岔河202 164 81 83 38 3829 千溪121 1055253 16 1630 田坝170 152 75 77 18 1831 阴底395 353 175 178 42 3332长春堡211 150 747661469633撒拉溪254 219 113 106 353534杨家湾319 260 129 131 595035 放珠230 194 96 103 36 323136 野角244 232 115 117 12 1237 青场308 283 140 143 25 2538大河2331808496533320——结束——。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第一批计划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第一批计划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第
一批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毕市府办通[2010]29号
【发布部门】毕节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2.28
【实施日期】2010.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第一批计划的通知
(毕市府办通〔2010〕29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
根据毕节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安排2010年毕节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第一批计划的通知》(毕地危改办发〔2010〕6号文件),2010年安排我市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计划9098户,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计划下达给你们(详见附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批任务要以解决经济最困难、房屋最危险的群众为主,全面完成五保户危房改造,基本消除茅草房低保户和困难户一级危房。

二、要严格按照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毕节市2010年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
方案》的要求,认真安排落实,并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送审花名册、农户摸底表、审批表及电子台帐上报市危改办。

三、各镇乡、办事处必须在2010年7月31日前全部完成第一批改造任务数。

四、五保户一级危房原则上实行集中改造建设(含农村老年公寓)。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附:毕节市2010年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分配表。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毕节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毕节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毕节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31•【字号】毕市府发[2000]20号•【施行日期】2000.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毕节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毕市府发〔2000〕20号)一、基本原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附属物是指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或构筑物。

本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控制人口密度的原则,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在规定的拆迁范围内进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下同)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合同,组织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第四条拆迁应当遵循先补偿和安置后拆迁的原则。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含协议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拆迁公有住宅房屋(含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和直管公有住宅房屋,下同),拆迁当事人应按照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确定的原则和规定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本市规划、建设、公安、工商、税务、商业、办事处、教育、邮政、电讯、供水、供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毕府通〔2015〕18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毕府通〔2015〕18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毕府通〔2015〕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毕节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第一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

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抓好贯彻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1日毕节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有序推进“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或翻建房屋及其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属于农村危房改造的按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办理。

城市规划区内乡(镇、街道)作为城市发展控制区,其农村村民建房按照城市规划区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建房,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本村集体土地建造住宅的行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也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建造私有房屋的建设用地。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面积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同户(以户籍证明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具备分户条件,人均住房面积达不到50平方米,确需另立门户建房的;(二)按照村镇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三)原宅基地被征收征用,未实施安置,该户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四)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或易地新建的;危险住房是指根据我国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经鉴定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五)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或住房处在易发自然灾害的区域,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六)符合村庄规划及用地选址要求,经当地政府批准同意建设发展农家乐及农家旅舍(馆)的;(七)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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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保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廉洁高效、公正透明,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改造任务。

根据《毕节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责任主体
第四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行首长负责制。

乡镇办事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

第五条责任追究对象为:
(一)乡镇办事处党委书记;
(二)乡镇长、办事处主任;
(三)分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乡镇办事处副科级领导;
(四)乡镇办事处危改办主任;
(五)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乡镇办事处副科级领导和乡村干部。

第六条乡镇办事处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年度计划,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维修、改建工程,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三)坚持“最危险房屋和最困难群众”优先改造的原则,合理确定改造对象;
(四)调查处理涉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信访案件;
(五)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建设质量管理;
(六)及时上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进度。

(七)农村危房改造农户信息数据的录入与工程进度同步;
(八)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及时兑现补助资金;
(九)做好工程的逐户验收;
(十)收集、整理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档案资料。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七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责任追究方式:
(一)通报批评;
(二)戒勉谈话;
(三)取消评先选优资格;
(四)经济处罚;
(五)党纪或政纪处分;
(六)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过错行为程度和社会影响,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乡镇办事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一)周报工程综合进度排列位于全市后五位的;
(二)阶段性安排的工作逾期十日未完成的;
(三)改造对象信息录入与上报的工程进度不一致的;
(四)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的;
(五)不按规定公开、公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危房改造对象等有关内容,负面影响较大的;
(六)接待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人或群众来访时,不按工作程序办理,发生越级上访事件的。

第九条月末综合进度低于全市平均水平且排列为后五位的乡镇办事处,由市分管领导进行戒勉谈话,记黄色预警一次,限期整改。

(结合市实绩考核办相关规定进行,下同)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乡镇办事处责任人员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一)季度考核被确定为“不满意”等次两次的;
(二)被市分管领导戒勉谈话三次以上的;
第十一条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行调度制度,进度滞后的乡镇办事处为会议筹办单位,承担会务所需费用,并作表态发言。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乡镇办事处责任人员,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执行政策不严格,确定改造对象偏差较大,将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家庭住房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
(二)监管不力,导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达不到技术规范要求,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的;
(三)对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对象未经村、乡镇办事处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的;
(四)滥用职权,优亲厚友,擅自改变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危房等级、家庭类别的;
(五)虚报农村危房库存的;
(六)从事管理和审批工作的人员丢失、毁损相关材料的;
(七)玩忽职守、擅自改变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用途的;
(八)向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人索要财物,收受申请人财物、刁难申请人、延误办理时间的;
(九)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家庭住房拒不受理或拒不签署同意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
(十)所辖区域发生贪污、截留、挪用、套取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补助资金的。

第十三条有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等行为的,从重问责。

第十四条乡级责任追究对象的问责结果,列入干部工作实绩考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因管理和审批行为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造成国家赔偿的,由直接单位或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责任:
(一)发现错误审查、审核、审批后及时纠正,尚未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审查、审核、审批延误期限的。

第四章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责任追究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纪委(监察局),由市纪检(监察局)、生态办、实绩考核办、督办督查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组成, 具体落实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生态文明家园建设办公室对各乡镇办事处农村危房改造工程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将考核结果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对需要实行问责的,联席会议研究并报经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纪检监察机关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二)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住房与城乡建设、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经查实需要实行问责的,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研究并报经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三)问责决定机关根据问责建议,集体讨论作出问责决定,将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人及其单位。

第十九条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条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的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单位。

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执行问责决定:诫勉谈话由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谈,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参加,按有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由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行文;被责令公开道歉的干部应当在相应的新闻媒体和领导干部大会上公开道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被问责人的考核、评优及任用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将被问责人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廉政档案。

组织人事部门及时将被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干部的问责情况记录在案,将被责令公开道
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问责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问责实行情况应当及时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毕节市危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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