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研究所诉成都正大电器机械厂专利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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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环保典型案例

十大环保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支持环境资源保护2015-12-29 10:25:00 来源:央广网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央广网北京12月2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10点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介绍,今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级法院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0331件,其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2595件。

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贵州、山东、江苏、福建等1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法院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5件。

最高法今天发布的十起典型案例中,有三起是环保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包括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还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其余七起是公民诉环境污染企业环境侵权案,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粉尘污染。

典型案例包括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判断、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理和审理等问题,还包括在普通环境侵权诉讼中界定环境侵权案件范围、适用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把握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合理准确界定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以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判断方法等问题,通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正确认定侵权责任,运用科学手段固定证据,及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实践中环境侵权案件的审判误区。

典型案例显示,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

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

中日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中日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中日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日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众多,其中涉及到知识产权侵权、专利申请、商标纠纷等方面的案例颇具代表性。

以下将列举几起中日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并对其进行简要概述。

1.三星电子诉乐金电子专利侵权案该案是中国和日本之间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典型案例之一、三星电子在2024年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乐金电子侵犯了其与中国专利局合作开发的LCD面板技术专利。

中国法院随后判决乐金电子支付三星电子近2亿元的赔偿金,并禁止其销售涉案产品。

该案展示了中日企业在专利权保护方面的冲突,也突显了中国法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2.钓鱼岛商标争议案钓鱼岛商标争议案是一起中日商标纠纷的典型案例。

中国企业青岛钓鱼岛香港有限公司和日本企业引力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中日两国分别申请注册“钓鱼岛”商标。

在国际商标申请上,中国企业争取到了商标注册权。

该案引起了中日两国民众的广泛关注,涉及到领土争议等政治问题。

3.雅虎诉阿里巴巴商标侵权案这是一起在中国法院进行审理的案件,雅虎公司起诉阿里巴巴公司侵犯其商标权。

雅虎声称阿里巴巴在其电商平台上销售涉嫌侵权的商品。

中国法院随后判决阿里巴巴支付雅虎近300万元的赔偿金,并禁止其继续销售涉案产品。

该案凸显了中日企业在商标保护方面的冲突,以及中国对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

4.中日企业对中泛利特定商标权侵权案这是一起涉及中国和日本企业之间商标权纠纷的案件。

中泛利特定公司注册了“Panavision”商标,并向中国市场销售涉案产品。

该公司声称这一商标在中国享有一定知名度,并认为中国企业侵犯了其商标权。

最终,中国法院判决中国企业赔偿中泛利特定公司149万元,并禁止其在中国销售和制造涉案产品。

这一案例反映了中日企业在商标保护方面的纠纷。

在中日之间的知识产权领域,典型案例众多,涉及到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方面。

这些案例反映了中日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纠纷,也突显了两国的法律和执法机构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努力和进步。

专利之战,逢敌亮剑当自强

专利之战,逢敌亮剑当自强

三等奖专利之战,逢敌亮剑当自强——彩电企业应对涉外专利纠纷的思考伍小云吴小平王华钧深圳TCL新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为中国企业大规模进军国际市场,创造了有利的、必要的条件。

在进军国际市场,且占领一定市场份额之后,中国企业必然会触动国际跨国企业原有的奶酪。

为了保护本国市场,贸易对象国也纷纷设置了WTO规则中的贸易技术壁垒。

在贸易技术壁垒中,高新技术、标准、环保等较为常见。

而专利许可是其削弱中国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之一。

近年来,为了阻止中国企业占领其市场,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纷纷拿起了专利大棒打向中国企业。

如思科公司诉华为、因特尔诉东进、索尼诉比亚迪公司等等。

在面临一轮又一轮的专利侵权诉讼时,中国企业该如何应对?是跪地求饶还是刚直不阿?是退缩还是亮剑?华为和比亚迪公司给出了响亮的答案:逢敌亮剑当自强。

华为公司和比亚迪公司一举漂亮的亮剑,为诉讼取得了合理的解决方案,为企业赢得了应有的市场和地位,也为中国企业树立了榜样。

自2000年起,中国彩电行业从以国内市场为主,转变为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并举。

彩电产品出口量逐年增长,其中,美国、欧洲是中国彩电出口的最主要市场。

为了保护市场、保护品牌,削弱中国企业的产品竞争力,充分利用其国际标准制定、标准相关专利的优势,国外彩电相关企业纷纷拿起手中的专利大棒,向中国彩电企业发起了一场又一场专利大战。

随着数字电视时代的来临,对于缺乏核心专利的中国彩电企业来说,形势更为严峻。

面对涉外专利之战,中国彩电企业如何应对?这无疑是摆在中国彩电企业面前的一道难题,也是值得我们去深深思考的重要问题。

一、数字电视时代,中国彩电企业的知识产权囚徒困境随着电视技术的发展,数字电视是未来电视发展的主要方向。

数字电视(Digital TV)是指从电视信号的采集、编辑、传播、接收整个广播链路数字化的数字电视广播系统。

数字电视利用信源压缩的方法,把现行模拟电视制式下的图像、伴音信号的平均码率压缩到大约4.69—21Mbps,其图像质量可以达到电视演播室的质量水平,图像水平清晰度达到500—1200线以上;采用AC—3声音信号压缩技术,传输5.1声道的环绕声信号。

我国国际知识产权司法案例

我国国际知识产权司法案例

我国国际知识产权司法案例
我国国际知识产权司法案例:
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一直积极探索和落实,并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的国际知识产权司法案例。

以下是其中一些典型案例:
一、华为诉三星:
在这个案件中,华为公司起诉三星公司侵犯其专利权,并要求三星支付巨额赔偿。

最终,中国法院判决三星公司侵犯了华为的多项专利权,并判决三星支付了巨额赔偿费。

这个案例被广泛关注,不仅展示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也体现了中国企业在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主动权。

二、新飞诉美的:
这个案例涉及到家电行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新飞公司起诉美的公司侵犯了其涉案外观设计专利。

中国法院在审理中认定美的公司确实侵犯了新飞公司的专利权,并判决美的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巨额赔偿。

这个案例体现了中国法院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重视,也为其他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提供了有力依据。

三、苹果诉高通:
这个案例涉及到移动通信领域的专利权纠纷。

苹果公司起诉高通公司滥用专利权,制订不公平的专利授权费用。

中国法院在审理中认定高通公司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判决高通公司支付高额罚款。

这个案例反映了中国法院对专利权保护和反垄断的重视,为提升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这些国际知识产权司法案例体现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积极探索和努力,也证明了我国的司法体系在国际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的重要地位。

它们对于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提高我国企业的创新竞争力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最高法院公布十个驰名商标认定案例

最高法院公布十个驰名商标认定案例

最高法院公布十个驰名商标认定案例发布时间: 2005-04-26 16:57:10一、甘肃奇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谈宏伟商标侵权纠纷案甘肃奇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正公司)系医用药品藏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公司。

1997年取得“奇正(汉字)+奇正(藏文)”(以下简称“奇正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商品项目为第5类(医用药品及其包装袋)和第10类(外科、医用及兽医用医疗仪器、设备)。

此后至2004年1月间,奇正公司又在24种商品及服务类别上对汉字“奇正”、“正奇”进行了商标注册。

奇正公司研制、生产的使用“奇正商标”的“奇正消痛贴膏”等产品销往中国绝大部分地区及境外,近几年该产品在国内同行业的市场占有率达23至25%。

奇正公司投入1.8亿元用于大量广泛的广告宣传。

2002年“奇正商标”被评为“第三届甘肃省著名商标”。

奇正公司的产品1997年被甘肃省人民政府授予“陇货精品”称号、1999年被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西藏自治区名优产品”称号。

谈宏伟系加工出售肉食制品的个体工商经营户。

在其店铺门口正上方放置的大型招牌上标有“奇正排骨卤肉坊”字样,并占招牌的绝大部分版面。

该字样用红色、大号字体分两行排列,“奇正”二字排在第一行,“排骨卤肉坊”排在第二行。

奇正公司以谈宏伟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使用“奇正商标”的奇正公司的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较大市场份额。

经过近十年的经营和市场宣传,“奇正商标”已为国内广大消费者知晓,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符合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奇正商标”应为驰名商标。

谈宏伟在其店铺招牌上突出使用与“奇正商标”中相同的文字、相近似的字体,虽双方当事人不属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但谈宏伟的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对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

因此认定谈宏伟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判决,谈宏伟停止将“奇正”二字作为经营字号使用的侵权行为。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愈发重要。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经典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例,深入探讨知识产权侵权的表现形式、法律责任以及防范措施。

案例一:“王老吉”与“加多宝”的商标之争“王老吉”作为中国著名的凉茶品牌,拥有悠久的历史和广泛的市场知名度。

然而,在商业运作中,“王老吉”商标的归属问题引发了一场激烈的纷争。

起初,加多宝公司通过与广药集团签订协议,获得了“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

在加多宝的精心经营下,“王老吉”凉茶的销售额大幅增长,品牌影响力不断扩大。

但随着合作协议的到期,广药集团决定收回“王老吉”商标,加多宝公司则推出了“加多宝”品牌的凉茶。

在这一过程中,双方就商标的使用、宣传等方面产生了一系列纠纷。

加多宝公司在宣传中强调“加多宝就是原来的王老吉”,这一表述引发了广药集团的不满,认为其构成了对“王老吉”商标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加多宝公司的相关宣传行为构成侵权,并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这一案例反映了商标权在商业竞争中的重要性。

企业在合作过程中,应当明确商标的归属和使用权限,避免因合同纠纷导致商标权的争议。

同时,在品牌推广和宣传中,也要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案例二:微软诉某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微软作为全球知名的软件企业,其拥有众多具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

某公司在未经微软授权的情况下,大量复制和使用微软的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用于其企业的办公和生产经营。

微软通过调查取证,发现了该公司的侵权行为,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微软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软件的著作权以及该公司的侵权事实。

法院判决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未经授权的软件,并赔偿微软的经济损失。

此案例凸显了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力度。

企业应当树立正版软件使用意识,尊重他人的软件著作权,避免因使用盗版软件而面临法律风险。

成都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2022年)

成都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2022年)

成都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2022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3.04.26•【分类】其他正文成都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2022年)目录1.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某(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高某、长沙某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某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四川某猕猴桃种植有限责任公司与马边彝族自治县某猕猴桃专业合作社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3.某汽车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某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某智慧出行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成都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4.联合利华服务(合肥)有限公司与成都忆某芸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微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高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成都市妍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5.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田某源、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金某林、鲁某进不正当竞争纠纷案6.范斯公司与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金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7.成都某系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元件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8.容某与九寨沟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广播电视集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9.方某“谭鸭血”假冒注册商标罪案10.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案例1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某(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高某、长沙某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某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索引】一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初192号【基本案情】“微信”系腾讯公司研发并运营的软件产品,囊括社交网络、电子商务等十种功能及服务。

某(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了“微小V智能营销软件”,并将该软件预安装在手机上进行销售。

201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201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201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新材料技术领域等同判定专利侵权案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爱蓝天高新技术材料(大连)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2.“威极”酱油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威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3.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诉前行为保全案杨季康与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诉前行为保全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保字第9727号民事裁定书〕4.“奥特曼”著作权纠纷案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上海圆谷策划有限公司与辛波特·桑登猜、采耀版权有限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上海音像出版社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259号民事裁定书〕5.树脂专利相关信息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圣莱科特国际集团、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与华奇(张家港)化工有限公司、徐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6.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案件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IDC公司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7.确认“两优996”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无效纠纷案福建超大现代种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确认植物新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无效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皖民三终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8.“圣象”驰名商标保护案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河北广太石膏矿业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行提字第24号行政判决书〕9.“金骏眉”通用名称商标行政纠纷案武夷山市桐木茶叶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业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1767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0.假冒食用油注册商标犯罪案宗连贵等28人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知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2013年中国法院十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1.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与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2.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研发公司与黄孟炜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3.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2352号民事判决书〕4.谷歌公司与王莘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5.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终字第194号、(2012)苏知民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6.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北童霸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7.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与上海淮海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知行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8.李隆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三亚市海棠湾管理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知行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9.卡比斯特制药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知行字第75号行政裁定书〕10.江西亿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沃德打印机设备有限公司、余志宏、罗石和、李影红、肖文娟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珠中法刑终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201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1.马培德公司与阳江市邦立贸易有限公司、阳江市伊利达刀剪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2.宜宾长毅浆粕有限责任公司与潍坊恒联浆纸有限公司、成都鑫瑞鑫塑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309号民事裁定书〕3.北京市捷瑞特弹性阻尼体技术研究中心与北京金自天和缓冲技术有限公司、王菡夏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146号民事裁定书〕4.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与三门峡赛诺维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5.陈顺弟与浙江乐雪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何建华、温士丹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6.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大连北兴构件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大民四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7.塞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知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8.陈锡奎与晋江市凯达石材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9.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江门气派摩托车有限公司、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湘潭瑞骑力帆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中民五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10.江门市亚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雷炳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11.吉林美术出版社与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欧亚商都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150号民事裁定书〕12.景德镇法蓝瓷实业有限公司与潮州市加兰德陶瓷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392号民事裁定书〕13.窦骁与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演出经纪合同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14.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智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8854号民事判决书〕15.哈尔滨秋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秋林糖果厂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黑知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16.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福建双飞日化有限公司、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17.郑子罕与杭州市普通教育研究室著作权权属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知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18.蒋友柏与周为军、江苏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北京凤凰联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知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19.广州万唯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海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三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20.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大宝日用化学制品厂、深圳市碧桂园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21.陕西茂志娱乐有限公司与梦工场动画影业公司、派拉蒙影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3027号民事判决书〕22.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华商汽车进口配件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津高民三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23.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李菊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赣民三终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24.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际通文具有限公司、青岛际通铅笔有限公司、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三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25.河南杜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汝阳县杜康村酒泉酒业有限公司、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民三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26.湖北十堰武当山特区仙尊酿酒有限公司与湖北神武天滋野生葡萄酒业有限公司、武汉天滋武当红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三终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27.广州饮食服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西关世家园林酒家有限公司商标及老字号品牌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28.北京王致和(桂林腐乳)食品有限公司与桂林花桥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桂民三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29.路易威登马利蒂与三亚宝宏实业有限公司宝宏大酒店、三亚宝宏实业有限公司、潘小爱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琼民三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30.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31.宜宾五粮液股份公司与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终字665号民事判决书〕32.普拉达有限公司与陕西东方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华商报社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四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四)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案件及其他33.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国栋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海南欣安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542号民事裁定书〕34.济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福瑞康正医药技术研究所技术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718号民事裁定书〕35.湖北洁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润达电力清洗有限公司、陈庭荣、吴祥林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36.北京天道新源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哈知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37.江苏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与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38.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有限公司与江苏紫峰绿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知民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39.曹彬与济南乾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三终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40.襄阳市农业科学院与四川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三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41.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IDC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42.兰州正丰石油化工技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奋图过滤材料有限公司、王京良、无锡奋图网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甘民三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43.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郑亚俐、佛山凯德利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易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知行字第53-1号行政裁定书〕44.北京世纪联保消防新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山西中远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提字第20号行政判决书〕45.株式会社岛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行提字第21号行政判决书〕46.新日铁住金不锈钢株式会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李建新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1754号行政判决书〕(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47.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佛山市名仕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提字第28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8.尤艳、宋兵峰、马化涛侵犯著作权罪案〔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3)禹知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49.王文利、张剑毅、陈邦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厦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50.周开忠、蔡细漂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宜昌中知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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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研究所诉成都正大电器机械厂专利侵权纠纷案上传时间:2007-9-7原告: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研究所。

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九号。

法定代表人:蒋耀忠,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张模方,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研究所职员。

委托代理人:罗仑,成都国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正大电器机械厂。

住所地:成都市火车北站东第二路四号。

法定代表人:赖羿,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赖禹,成都正大电器机械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赵传华,四川省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化研所)因与被告成都正大电器机械厂(以下简称正大厂)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正大厂生产和销售的正大牌复印机臭氧与室内空气二次净化器(以下简称二次净化器),其主要技术特征均落入原告所有并许可给成都科成环境工程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科成公司)有偿使用的“复印机臭氧净化器”、“室内空气净化器”和“一种离心风机低噪音叶轮”等三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请求判令正大厂立刻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赔偿由于侵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5万元,并在《中国专利报》、《四川日报》、《成都晚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保证今后不再发生侵权行为。

原告化研所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3,是中国专利局授予原告化研所“复印机臭氧净化器”(专利号:87205109.9)、“室内空气净化器”(专利号:89213104.7)、“一种离心风机低噪音叶轮”(专利号:90211733.5)等三个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证书和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中国专利局收取专利年费的收据。

证据4和6,是被告正大厂生产的“二次净化器”产品说明书、价目表、图片。

证据5、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原告化研所的委托,于1996年8月26日对“二次净化器”是否落入化研所的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所出具的《专利侵权技术判定咨询意见书》。

证据7、济南市天桥中南现代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该公司于1994年底收到“二次净化器”产品销售广告的证明。

证据8、被告正大厂于1995年3月31日印刷2000张“二次净化器”广告的发票。

证据9、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于1995年9月1日对“二次净化器”出具的成质检(电)字第(950780)号检验报告。

证据10--18,是四川省电力局、EDS公司等单位购买或者代销“二次净化器”情况的证明。

证据19、原告化研所于1990年3月30日与科成公司签订的关于“复印机臭氧净化器”、“室内空气净化器”、“铸字机废气净化器”的专利技术转让协议。

证据20、原告化研所于1990年7月8日与科成公司签订的“一种离心风机低噪音叶轮”专利普通实施许可合同。

证据21、原告化研所于1993年6月30日与科成公司签订的关于“复印机臭氧净化器”的企业接收课题组技术成果合同。

证据22--35,是科成公司于1994年4月4日至1997年11月20日期间,以技术转让费、管理费、上交款、技术使用费、综合技术费、技术成果使用费等名义,分14次向原告化研所支付986090.59元的转帐支票、记帐凭证。

被告辩称:(1)被告生产“二次净化器”使用的是名为“复印机臭氧与室内空气二次净化器”的专利技术,产品已经通过了质量检验并获得推荐证书,与原告的专利不属同一领域,不具有可比性。

(2)被告所使用的叶轮,是从九里堤塑料厂合法购买的。

(3)原告的“复印机臭氧净化器”实用新型专利已于1995年7月17日失效。

(4)原告在1994年3月就知道被告在搞“二次净化器”,而于1996年5月才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三项专利。

被告正大厂为证明上述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1996年1月28日,中国专利局授予赖禹“复印机臭氧与室内空气二次净化器”实用新型专利权证书(专利号:ZL9422997.2),以及该专利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

证据2、1995年9月1日、1996年10月18日,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二次净化器”进行检验后分别作出的成质检(电)字第(950780)号、成质检(电)字第(961529)号检验报告。

证据3、1996年10月20日,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给“二次净化器”颁发的产品推荐证书和被告的声明。

证据4和11、被告正大制定的“二次净化器”企业标准、“二次净化器”说明书。

证据5、1995年9月19日,科成公司委托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塑料厂加工叶轮的委托书。

证据6、1996年5月29日,九里堤塑料厂出具的收到被告正大厂购买叶轮100个、价值300元的收据。

证据7、1994年10月22日,科成公司与被告正大厂签订的委托制作叶轮模具协议;1995年6月16日、7月18日,科成公司给正大厂支付模具款的转帐支票、增值税发票。

证据8、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1996年8月26日出具的《专利侵权技术判定咨询意见书》。

证据9、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1998年3月14日对“室内空气净化器”(专利号:89213104.7)作出的《无效公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证据10、成都市锦江区天北印刷厂于1995年12月16日出具的被告正大厂交纳印制“二次净化器”说明书2000张的费用收据。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庭调查中,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

被告正大厂对原告化研所出示的证据1--6、证据8--10、证据16无异议;对证据7、证据11--15、证据17--35有异议。

化研所除对正大厂出示的证据6有异议,对其余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原告化研所享有的“复印机臭氧净化器”(专利号:87205109.9)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期至1995年7月18日止。

该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基本特征:由集风罩(1)、接管(2)、净化器外壳(3)、抽风机(4)、抽风机排气管(5)、净化排气管(7)组成,其特征是在净化器外壳(3)中设有装有催化剂的净化箱(6),该净化箱一面与抽机排气管(5)连接,另一面与净化排气管(7)连接。

原告化研所享有的“室内空气净化器”(专利号:8923104.7)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期至1997年7月31日止。

该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基本特征:由净化器外壳(1)、设于外壳(1)内的抽风机(2)、与抽风机(2)排气管相连通的接管(3)、净化排气管(5)和设于净化排气管(5)管口或其附近的施香器(6)组成,其特征是在净化器外壳(1)内设有装有活性炭吸附剂的净化箱(4),该净化箱的一面与接管(3)相连通,另一面与净化排气管(5)相连通。

原告化研所享有的“一种离心风机低噪音叶轮”(专利号:90211733.5)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期至1998年1月12日止。

该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基本特征:在其中心部位有一个可与离心风机转同连接的轴套(3),在轴套(3)上有起坚固作用的坚固螺钉(4),其特征是在轴套(3)的一端设有与轴套(3)垂直的具有中心圆孔、该圆孔周边与轴套外周密封连接的圆底板(5),在圆底板(5)朝向轴套(3)的面上,沿其边周部位均匀设有与圆底板(5)板面相垂直的其数量可等于或大于8的形状相同的弧形叶片(2),各弧形叶片(2)的凹面朝向风机电转轴转动方向,弧形叶片(2)凹面的曲率半径R≥6mm,凹面两端连接的弧统线与本叶轮圆心至该统线靠近叶轮中心的端点的延长线之间的夹角θ为0°≤θ≤60°,各弧形叶片(2)的另一端与圆环板(1)相连接,该圆环板与圆底板(5)平行、同心。

由圆环板(1)、圆底板(5),以及在两板(1、5)之间并与之相生趣且均匀设置的各弧形叶片(2)组成以轴套(3)为中心的离心风机低噪音叶轮。

原告化研所取得上述3个专利后,均以每年不等的价格有偿许可其下属科成公司使用。

从1995年8月16日至1998年1月12日,科成公司共向化研所交纳专利实施许可费计584521.57元。

二、被告正大厂生产“二次净化器”使用的“复印机臭氧与室内空气二次净化器”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94229927.2),申请日为1994年11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9月6日。

该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基本特征:由集气盒(1),与集气盒相连的连接管(2),净化器外壳(3),进风盖壁(4),抽风机外壳(5),与之相连的抽风轮(6),排风道(7),复印机臭氧一次净化用活性炭(8),复印机臭氧一次净化箱出风口(9),臭氧与室内空气二次净化入风口(10),抽风机固定螺钉(11),净化箱(12),空气净化灭菌灯(13),空气二次过滤活性炭(14),施香器(15),空气净化后的排风器(16),双头式电机(17),室内空气进风口(18),复印机(19),净化箱内隔壁(20),净化箱内隔网(21),电机轴(22),电机(固定座,23),连接净化箱螺钉(24)。

“二次净化器”包括了该专利中除空气净化灭菌灯(13)、施香器(15)和复印机(19)之外的全部部件。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被告正大厂生产的“二次净化器”进行了质量检验,并分别于1995年9月1日、1995年10月18日作出了成质检(电)字第(950780)号、(961529)号检验报告。

检验结论均为符合所检项目标准要求。

在成质检(电)字第(950780)号检验报告上载明,企业的标准备案号为B5101001821--1996),检验结果为:净化后粉尘排放浓度为2.73mg/立方米标干,粉尘净化效率为59.66%,臭氧净化效率为85.42%,净化后臭氧排放浓度为6.39×10(-3)(上角)mg/立方米标干。

1995年8月16日,被告正大厂销售给四川省电力局一台“二次净化器”。

1998年3月2日,销售给成都恩威药业有限公司一台“二次净化器”。

三、1994年10月22日,科成公司委托被告正大厂加工制作听轮模具,双方签订了一份委托制作协议。

该协议载明,此叶轮用于复印机臭氧净化器,且该模具系科成公司独家享有。

而正大厂生产“二次净化器”所使用的叶轮,与原告化研所享有的“一种离心风机低噪音叶轮”实行新型专利(专利号为90211733.5)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相同。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被告正大厂生产的“二次净化器”,虽是使用了赖禹取得的“复印机臭氧与室内空气二次净化器”实用新型专利,但因其生产该产品的技术方案与原告化研所的“复印机臭氧净化器”和“室内空气净化器”两个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等同,即以等同的方式落入了“复印机臭氧净化器”、“室内空气净化器”的保护范围之中。

二、被告正大厂生产“二次净化器”所使用的叶轮,因与原告化研所享有的“一种离心风机低噪音叶轮”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相同,故以相同的方式落入了“一种离心风机低噪音轮”的保护范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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