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如何在海洋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发挥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

最⾼⼈民检察院、⽣态环境部及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检察院、⽣态环境厅(局)及发展和改⾰委员会、司法厅(局)、⾃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产建设兵团⼈民检察院、⽣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发展和改⾰委员会、司法局、⾃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现将《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执⾏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最⾼⼈民检察院、⽣态环境部及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司法部、⾃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报告。
最⾼⼈民检察院⽣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司法部⾃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1⽉2⽇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各项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政执法机关职能作⽤,最⾼⼈民检察院、⽣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司法部、⾃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就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合⼒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共同推进⽣态⽂明建设,形成如下协作意见。
⼀、关于线索移送的问题1.完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机制。
各⽅应积极借助⾏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经验做法,逐步实现⽣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相关信息实时共享。
⾏政执法机关发现涉嫌破坏⽣态环境和⾃然资源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办理。
2.建⽴交流会商和研判机制。
各单位确定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建⽴执法情况和公益诉讼线索交流会商和研判机制,由检察机关召集,每年会商⼀次,确有需要的,可随时召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5.10•【文号】法释〔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5.15•【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2022年3月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5号(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2022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为依法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损害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地在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海域内,因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而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第二条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由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在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对侵权人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规定,遵循诉讼制度的原则,遵循审判权、检察权运行规律。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制。
第八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向人民检察院送达出庭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并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派员出庭通知书。
派员出庭通知书应当写明出庭人员的姓名、法律职务以及出庭履行的具体职责。
第九条出庭检察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宣读公益诉讼起诉书;(二)对人民检察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三)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辩论并发表意见;(四)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职能定位的思考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职能定位的思考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提起公益诉讼的最根本性职能自然是法律监督职能。
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建立。
但是,现有法律规定仍然比较原则,相关配套制度亟待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有必要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进一步梳理和研究。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授权试点时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具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项原则性职能。
其他的具体职能应在此基础上设置、调整和完善,进而构建科学合理、全面准确、统一协调的职能体系,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能。
一、深刻认识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也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指出:“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已有规定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和“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授权和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明确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新职能,该职能符合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总体定位,并带有一定的自身特性。
公益诉讼制度是有别于传统私益诉讼的一种诉讼类型。
与私益诉讼追求个人的具体权益不同,公益诉讼是为保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比如对环境污染提起公益诉讼,具有通过司法纠正危害公益行为的公共目的性。
公益组织在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主体适格性案例评析

公益组织在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主体适格性案例评析
韩枫
【期刊名称】《世界海运》
【年(卷),期】2018(41)7
【摘要】[提要]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明确赋予社会公益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随后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目前我国海洋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下社会公益组织不是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无权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
【总页数】3页(P54-56)
【作者】韩枫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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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助力生态环境保护

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助力生态环境保护7月19日,方圆杂志社主办的“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助力生态环境保护”研讨会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举行。
来自全国16个省份的检察机关代表和专家学者共计120余人参加了会议。
与会代表交流了各地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经验。
广东省清远市检察院用无人机、卫星地图来固定公益诉讼案件证据,成功办理环境污染大案;河南省南阳市检察院通过积极参与南水北调“保水质、迎通水”“保护母亲河”等专项活动,推动当地人大出台首部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普洱市检察院树立“大多数案件通过诉前和诉中协调解决,少数典型案件才通过审判解决”的理念,实现了有效解决问题与节省司法资源的共赢。
与会代表认为,检察机关要积极创新生态检察工作的方式方法,进一步强化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
要创新检察建议形式,探索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补偿机制,构建“党政支持、人大授权、部门协作、区域联动”生态检察机制等,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推动生态环境保护。
邱景辉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推动地方立法、司法、行政综合施策,协同各职能部门标本兼治,动员和鼓励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帮助行业、企业加强自治自律和转型升级,积极为美丽中国、健康中国、法治中国建设贡献检察智慧和检察方案。
额尔登达来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检察院检察长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伊金霍洛旗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地域特色,提出“七个坚持、七个更加”的发展思路,充分发挥司法办案的示范作用,树立“监督一起案件,保护一个领域,教育一个行业,规范一个地区”的办案理念,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延伸法律触角、推进检力下沉,着力打造“百姓家门口的检察院”,坚持不等不靠,主动出击,抓紧抓好有关生态环境各类案件的推进办理,坚持依法打击生态环境犯罪,深化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完善生态环境机制,着力纠正和预防生态资源保护领域违法行为,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问题与对策

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问题与对策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意义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违反环境保护、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提起的诉讼。
它具有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正、加强政府约束等重要意义。
二、行政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1. 检察机关权力过大,可能导致滥用职权。
2. 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繁琐,需要消耗大量人力物力财力。
3. 行政公益诉讼缺乏有效的执行机制,导致判决难以得到落实。
4.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数量较少,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5. 行政公益诉讼标准不明确,导致审查标准不一致,难以确保司法公正性。
三、解决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的对策1. 加强监督机制,防止检察机关滥用职权。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检察机关权力的监督。
2. 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建立简便快捷的行政公益诉讼程序,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
3. 建立有效的执行机制。
加强对行政公益诉讼判决的执行,确保判决得到落实。
4. 加大宣传力度,增加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数量。
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增加人们对行政公益诉讼的认识和了解,促进其案件数量的增加。
5. 明确标准,确保司法公正性。
建立明确的审查标准和判决标准,确保审查过程中不受个人主观因素影响,保障司法公正性。
四、结语行政公益诉讼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在维护社会公正和促进政府约束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只有通过加强监督机制、简化程序、建立有效执行机制、增加案件数量和明确审查标准等对策才能够解决这些问题,并使行政公益诉讼更好地发挥其应有作用。
关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的思考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是全球性的议题,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构的检察机关,在这方面肩负着重要的责任。
在这里,我将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进行一些思考。
一、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的重要性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础,而生态环境破坏所带来的后果也是不可逆转的。
为了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珍稀物种和濒危生物,检察机关应当加大对于生态环境犯罪的查处力度。
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也应当得到加强,保护公民的生存权和健康权。
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的重要性资源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而资源的过度开采和浪费对于环境和生态的破坏也是巨大的。
对于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检察机关有责任对于资源犯罪进行严厉打击,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资源利益。
三、当前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在当前,我国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部分地区对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了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问题。
一些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犯罪的案件难以侦破,监督力度不够,导致了一些违法行为屡打不绝的现象。
一些地方政府对于环保检察工作的支持不够,导致了环保力度的不足。
四、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的途径和方法为了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我们应当综合运用法律手段、技术手段和社会手段,共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应当加大对于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的生态环境司法体系,提高对于环保案件的查处率和定罪率。
应当加强对于环保技术的支持和应用,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再次,应当增强社会的环保意识,让每个公民都成为生态环保的参与者和推动者。
应当加强对于地方政府的监督和指导,推动其加大对于环保工作的支持和投入。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唯有加强对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法律监督,才能将我国建设成为美丽我国的目标变为现实。
五、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为了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我们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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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如何在海洋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发挥作用作者: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36期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12.336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自然资源的大量消耗,引发了相应的环境污染问题。
让人们意识到通过法制手段进行环境资源的保护已成实现绿色可持續发展的根本要求。
其中,海洋环境资源保护可谓是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
我国作为海洋大国,近些年因海洋污染和灾害导致的经济损失过重,遭受了风暴潮、赤潮、海啸等的侵袭。
对沿海地区的环境保护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形成巨大威胁与制约。
因此,在党和国家的层面积极探索出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促进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位于司法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如何正确行使检察公益保护职能,对于我国的海洋环境资源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最早关于海洋环境的立法原则是依据大陆法系的法律规范制度制定出来的。
《宪法》一直把海洋环境保护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进行确认。
它详细规定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这为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根本依据和立法基础。
而具体的法律颁布表现为1979 年首次对海洋环境的法律保护做了规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试行)》。
其后的1983、1999、2013、2017年分别实施和完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为了有效贯彻落实上述法的执行,在“船舶污染、拆船污染、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陆源污染、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管理”方面相应颁布了6个有效保证该法实施的配套法律条例。
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为海洋环境资源的保护作出了具体、可行的规定,很大程度上明确了相应政府部门于海洋环境资源保护上的职责。
并达到了由各层级的相关政府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与内部监督,再由涉海部门根据我国现有的海洋法律体系实施严格监督的管治体制。
但是由于相关职能部门过多、法条规定过于笼统以及海洋环境与资源法律法规对各部门之间的分工相对于种类复杂的海洋环境与资源而言尚不够明确,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各部门各司其职、分头管理、无法及时协调沟通,经常引发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降低了办事效率,造成群众行政负累。
众所周知,在法治国家,诉讼是权力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我国对于保护海洋环境资源的诉讼制度,《海洋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规定由拥有海洋环境资源的监督权与管理权的部门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对海洋环境资源的损害作出赔偿。
在这样的损害赔偿制度下对海洋环境负有监督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是对破坏海洋环境提出损害赔偿的适格主体。
这就产生一个问题,当海洋环境遭受破坏,作为诉讼主体的行政机关如果不能依法履职,对海洋环境资源的权益保护如何进行救济。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对社会活动中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的个体、群体以及没有认真履行和落实职责的单位、部门提起海洋环境资源公益诉讼。
面对海洋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通过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利用公权力对破坏海洋环境的行为进行强制干预和治理已成当务之急。
这对我国有效保护海洋环境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海洋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属于一种创新的举措,是典型的“理论先于实践”的发展模式,对促进我国的法律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对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及相应的深化改革为法律的健全、完善与改革带来了新的机遇。
2012年起相应的司法体制改革正式开展。
由此,相应的检察改革也在依法治国和深化改革的环境下逐步推进。
从2016年起检察机关的职能在完成一番改革和实践后渐渐聚焦于“监督”,同时拓展和延伸到相应的诉讼监督职能,一定程度上扩宽了检察监督范围,进而积极参与和服务社会管理创新。
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代表,无疑是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可或缺的力量。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正式提出的探索,其为我国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创新提供了必要的方向。
在后续的发展中《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于2015年通过,并且由最高检印发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实行了两年的“检察公益诉讼”试点探索。
在 2017年《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中,“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
各地检察机关均提起过具有典型意义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开展海洋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生态环境等涉及民生领域公益诉讼,顺应了社会公众对“健康生活、快乐工作”的强烈愿望。
对检察机关实现多元化监督意义重大,“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功能上可概括为“一体两翼”,具体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为主体,相应的督促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和推进环境治理为促进手段。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环境公益诉讼,可以说是在探索、争议、实践、完善之路上逐步确定的。
从宏观上的政策制定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过渡,到相关司法解释,再到具体的法律颁布。
整个过程体现出“步步为营”的立法历程。
这在一方面是对实践的探索经验所得,另一方面更是体现出我国检察机关作为民事、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从迟疑到试用再到确立的过程。
对我国的司法制度建设而言是巨大的进步,同时与社会经济发展和时代进步的必然形成呼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可知,2013-2017年间关于环境保护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已经较多。
说明法律层面的环境保护意识明显加强。
而当“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确立后的一年间,全国范围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受理数量同比增长33.21% ;具体的审结数量同比增加28.41%。
上述数据表明了我国法律对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的决心。
同时也说明了在法律体系逐渐健全的过程中,相应司法部门和机构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上的职能体现和处理质量均有提升。
在这样的背景下,海洋环境资源的保护,可借助司法体系所具备的强制力对相关破坏海洋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干预和制止,进而实现我国海洋环境资源保护过程中充分发挥司法效果。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法律正确实施的职责,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下一旦有国家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时,可由具体的检察机关替代国家和群众提起相应的公益诉讼。
这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不仅可以通过司法强制力和公权力对公共环境实施保护,同时也起到监督和预防的效果。
故此,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的诉讼主体是较为适合的。
其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除了利用调查核实权,还不会局限于仅提起刑事诉讼的层面,这对于有效补救环境资源上造成的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来说“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有效利用了检察机关固有的国家、社会利益保障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组织资源优势的情况下,实现对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功能。
在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决定中可以明确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生态环境及资源破坏行为的,则能够依法提起环境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
该项规定是此前试点阶段实践经验的立法体现,其一方面填补了在生态环境自身受损时利益维护主体的缺失,指明了检察机关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对易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企业或其他主体能起到相应的威慑和预防作用。
当纷繁复杂的环境公共问题大量涌现,仅仅凭借行政机关的力量难以得到有效处理。
环境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环境治理的参与主体,其对环境共治的推动作用不仅仅是在于诉讼结果,而是蕴含于整个诉讼程序前后的过程当中。
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处于补充、兜底地位,具有三项职责:首先是履行诉前程序,依法督促相应的机关或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其次,在具体的机关和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后,给与其诉讼支持;最后,当相应的环境破坏事实发生,但没有相应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的状况下,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因此检察机关可以督促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在内的有关主体先行提起诉讼,支持起诉,并在符合条件时自行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前提是“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诉讼监督,在生态海洋环境保护过程中,除了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之外,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审判、执行等方面还负有诉讼监督的职责,这些工作已经是检察机关常规开展的工作,不存在太多制度衔接问题,只需要对此给予更多关注即可。
对于此类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41条第1款的规定,依职权进行监督。
另一方面,从刑法的角度出发剖析我国的法律系统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治理和干预情况,可知在《刑法》中已有专门的法律章节对环境犯罪进行了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海洋环境资源保护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已占据一席之地,相应的海洋环境破坏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具体在《刑法》中与海洋环境资源相关联的法律条文有第338、339、340条,其中,非法进境抛置废物的行为可给予刑事处罚,而其余的条文内容对刑事上的处罚均以“重大”为前提。
根据相应环境犯罪的研究和分析,大都以行政违法为前提的。
然而,我国法律在海洋环境资源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衔接问题尚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均以“重大”来概括。
例如“重大事故”“重大损失”“严重后果”等描述呈现出一定的不确定性、不可量化性、不具备操作性等,相应的主观性较强,相应较为明确的内容急需补充和制定。
这样的局面让实际的执法过程加大了办案的难度,导致很难达到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之间的顺利衔接。
检察机关发挥公益保护职能,保护海洋环境,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利于第一时间证据收集与固定,及时惩治非法捕捞、污染环境等破坏海洋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的同时争取民事赔偿,有效服务于海洋环境保护。
笔者从所在基层检察院工作实践出发,探讨检察机关在开展公益诉讼实践中如何保护海洋环境资源。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立足该县黄海海岸线长、滩涂面积大、近海资源丰富的地域特征,并针对本地区违法违规捕捞、违法违规用海行为多发的实际情况,与海洋渔业部门会签《关于在海洋環境资源保护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以此建立了联席会议、信息共享、联合检查、线索移送、案件互询、案件办理、调查取证、执法监督、联动宣传、纠纷化解等十项合作机制。
打造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群众三方联动的海域生态共治体系。
针对部分海域使用权主体拖欠海域使用金,经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催收仍未缴纳的情形,办理了全省首例涉海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助推县海洋部门向9家用海企业清收拖欠的海域使用金3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