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酒官司”遇上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题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题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
在现实生活中,侵权责任法案例时有发生,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些典型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侵权责任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王某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文章,内容涉及到了李某的个人隐私信息,引起了李某的不满。
李某认为王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构成侵权行为。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王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和道歉赔礼道歉。
案例分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的名誉、隐私等人格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王某在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公开了李某的个人隐私信息,侵犯了李某的隐私权。
因此,王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李某的精神损失费和公开道歉。
案例二,张某在其微博上发布了一张摄影作品,未经摄影师许可,侵犯了摄影师的著作权。
摄影师对此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张某赔偿摄影师经济损失,并停止侵权行为。
案例分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未经摄影师许可,擅自使用其摄影作品,构成侵权行为。
因此,张某应当赔偿摄影师的经济损失,并停止侵权行为。
案例三,李某在其个人博客上发布了一篇文章,文章内容涉及到了某公司的商业秘密,引起了该公司的不满。
该公司起诉李某侵犯了其商业秘密,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李某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并删除相关侵权内容。
案例分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公开了某公司的商业秘密,侵犯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
因此,李某应当赔偿该公司的经济损失,并删除相关侵权内容。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法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时刻注意遵守法律法规,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明知驾驶人醉酒仍然乘坐,乘坐人需对自身损害担责

明知驾驶⼈醉酒仍然乘坐,乘坐⼈需对⾃⾝损害担责来源:韶关市中级⼈民法院【基本案情】叶某与钟某⼀同吃饭、喝酒。
饭后,叶某明知钟某喝醉酒仍然主动乘坐钟某驾驶的⼩汽车去吃宵夜。
后⼩汽车与饶某驾驶的⼤货车发⽣碰撞,致叶某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钟某与饶某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叶某不承担责任。
叶某治疗终结后,其右脸、右眼分别被鉴定为九级和⼗级伤残。
叶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交通事故各责任⽅赔偿其损失,赔偿其医疗费、误⼯费、护理费等共计33万余元。
诉讼中,钟某认为叶某明知其喝醉酒仍然乘坐其驾驶的车辆,虽对交通事故的发⽣没有责任,但对事故损害后果具有明显过错,应分担责任。
【裁判结果】韶关中院⽣效裁判认为,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叶某各项损失数额共计297251.34元,综合事故各⽅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侵权⼈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认定钟某应赔偿叶某131526.67元。
在交通事故认定上,叶某虽然对交通事故的发⽣不承担事故责任,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被侵权⼈对损害的发⽣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的责任”的规定,叶某明知钟某酒驾仍乘坐钟某驾驶的车辆,其对⾃⼰的⾏为后果能够预见,但其懈怠或轻信可以避免,叶某对造成⾃⾝的⼈⾝损害具有过失,可以减轻钟某对其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酌情减轻了钟某1万元的赔偿责任,判决钟某赔偿121526.27元给叶某。
【典型意义】酒驾极⼤地增加了发⽣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和危险性,社会公众对此都有普遍的认知。
如乘车⼈明知驾驶⼈酒后驾车仍然乘坐,发⽣交通事故导致⾃⾝伤害的,乘车⼈⾃⾝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其所乘坐车辆驾驶⼈对其所负的赔偿责任。
在社会交往中,当发现驾驶⼈有酒后驾驶等危险驾驶⾏为的,不仅不能冒险乘坐其驾驶的车辆,还应劝阻危险驾驶⾏为,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或损害的扩⼤,这也是每⼀个公民在社会⽣活中对⾃⾝及他⼈的⼈⾝和财产安全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酒后人身伤害赔偿案例讲解

酒后人身伤害赔偿案例讲解邀请他人饮酒醉酒造成伤害共同饮酒人应对损害结果承担过错责任现实生活中,请客喝酒或相约喝酒后,喝酒人因醉酒受伤或死亡的现象并不少见,且因此类事件形成诉讼的案件也呈逐年上升之趋势,这与当前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和法律体系的日趋完善密不可分。
那么在共同饮酒行为中,当醉酒者因饮酒行为引发伤害后果时,其他共饮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起兴喝酒人之情不料引发悲惨事现年36岁的刘晓伟,是河南省某县一农民,他性格好爽,为人直率,虽生长在农村,但交际广泛,朋友较多。
2010年6月8日,张文强家有事需要人手帮忙,于是打电话叫来好友刘晓伟、李健,两人帮张文强把事处理完后,张文强就叫妻子准备一桌好酒好菜,招待好朋友表示感谢,三人畅快痛饮。
酒席散后,李健和刘晓伟一同离开张文强家,在回家路上,碰到了老同学郭云飞,一月之前在农忙时节,刘晓伟曾帮过郭云飞收割小麦,所以郭云飞这次逮着机会,强力邀请喝酒聊天,刘晓伟看到郭云飞真诚邀请,不想就这样扫了别人的兴,于是满口答应。
郭云飞在自家二楼摆下酒席三人一同饮酒,边聊边喝,在郭云飞的极力劝酒之下,三人喝的更是畅快之极,特别是刘晓伟兴奋之极,索性就敞开了喝酒,不一会儿,刘晓伟眼中所看之物都摇摆不定。
在李建的极力劝说下,酒席就此结束,谁知悲剧就此发生,刘晓伟在下楼时不小心踩了个空,一下子从二楼滚到一楼,身上到处是伤痕累累,当时吓坏了郭云飞,郭云飞马上就打了个120的电话,不多一会儿,救护车就把刘晓伟送到了医院,进行了紧急处理。
人身损害谁之过责任追究上法院刘晓伟因为喝酒摔伤先后在医院治疗一月之久,共支出医疗费12857.32元。
2010年12月2日,刘晓伟提出伤残鉴定申请,同年12月16日,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书,认定刘晓伟的伤情构成一级伤残,后刘晓伟要求郭云飞支付一部分医药费,而郭云飞坚持认为刘晓伟的伤残与自己无关,开始不想支付,后来争吵激烈,于是昔日朋友反目成仇,矛盾越来越大,刘晓伟一怒之下将郭云飞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0941.88元。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侵权责任法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在侵犯他人权益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侵权案例时有发生,下面我们就来分析几个典型的侵权责任法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这一法律。
案例一,小明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一篇文章,内容涉及到了某公司的商业机密,导致该公司的商业利益受损。
公司对小明提起了侵权责任诉讼。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小明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因为他未经授权就泄露了公司的商业机密,给公司造成了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小明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公司的损失。
案例二,小红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文章,内容涉及到了某个公众人物的隐私信息,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该公众人物因此感到受到了侵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小红的行为侵犯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因为她未经授权就公开了他人的隐私信息,给公众人物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
根据法律规定,小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公众人物的精神损害费。
案例三,某家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了另一家公司的注册商标,导致了消费者的混淆。
被侵权的公司提起了侵权责任诉讼。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而未经授权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因为这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给被侵权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侵权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被侵权公司的经济损失。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了知识产权、商业秘密、隐私权等多个方面。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侵犯他人的权利,以免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如果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也应当及时向法律寻求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侵权责任法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只有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也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希望大家能够加强对侵权责任法的学习和理解,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公司聚餐饮酒造成损害 责任由谁赔偿

公司聚餐饮酒造成损害责任由谁赔偿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注重员工的团队建设和文化建设。
公司聚餐饮酒正是其中的一种形式,它不仅可以增强员工之间的凝聚力,更可以展示公司的人文关怀和企业文化。
然而,公司聚餐饮酒同样也存在一些风险和风险控制问题。
如果在公司聚餐饮酒中造成了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责任由谁赔偿呢?本文将从法律层面和风险管理角度探讨这一问题。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在我国《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法律框架下,对于公司聚餐饮酒中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责任由谁赔偿往往受到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1. 合同约定在公司聚餐饮酒之前,公司和餐厅之间往往会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用餐时间、用餐标准、菜品价格、支付方式等等。
如果在公司聚餐饮酒中员工发生了醉酒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者因不慎打翻桌子、碰坏餐具等造成的物品损坏,公司和餐厅之间的合同约定可以作为责任界定的重要参考,因为它规定了用餐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在此情况下,如果餐厅存在明显的过错或者违约行为,那么餐厅应当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2. 管理责任除了合同约定,对于公司聚餐饮酒中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公司自身的管理责任同样不能忽视。
具体而言,公司应当制定详细的酒桌文化和用餐规范,加强对员工的醉酒和饮酒管理,确保员工的用餐安全和财产安全。
此外,对于发生的事故,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且跟进事情的处理流程。
一旦公司管理缺失或者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那么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违法行为最后,如果公司聚餐饮酒中存在涉及到酒驾、吸毒、赌博、乱打乱闹等违法行为,那么相关员工和公司都将面临法律的追责和处罚。
在此情况下,责任由员工和公司共同承担。
综上所述,公司聚餐饮酒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责任由谁赔偿,既受到合同约定的制约,也涉及到公司自身的管理责任和员工的行为规范。
因此,有效地进行风险控制,包括加强管理、规范用餐和饮酒行为、加强合同管理等,是避免和减少公司聚餐饮酒损失的有效手段。
劝酒法律责任民事案件(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酒文化在我国源远流长,劝酒现象也普遍存在。
然而,劝酒行为往往伴随着潜在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以一起劝酒引起的民事案件为例,分析劝酒的法律责任及其民事案件的应对策略。
一、案件背景某日,李某(原告)与赵某(被告)等人在一家餐厅聚餐。
在聚餐过程中,赵某多次劝李某饮酒,李某在无法拒绝的情况下,被迫饮酒。
餐后,李某因酒精中毒导致胃出血,住院治疗。
李某认为赵某的劝酒行为导致其身体受到伤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案件分析1. 劝酒行为的法律性质劝酒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不当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劝酒行为导致他人身体受到伤害,侵犯了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属于侵权行为。
2. 劝酒行为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劝酒行为导致他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劝酒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赵某作为劝酒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若赵某的劝酒行为构成故意伤害,其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3. 民事案件的应对策略(1)收集证据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应收集以下证据:- 餐饮场所的监控录像,证明被告劝酒的事实;- 医院病历、检查报告等,证明原告受到的伤害与被告劝酒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劝酒的事实。
(2)确定诉讼请求原告可要求被告承担以下诉讼请求:-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 精神损害抚慰金;- 诉讼费用。
(3)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原告应着重阐述以下观点:- 被告劝酒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侵犯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 被告劝酒行为与原告受到的伤害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总结劝酒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侵权行为,劝酒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劝酒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某日,张某在朋友的邀请下参加了一场聚会。
聚会期间,众人纷纷劝酒,张某在酒精的刺激下,逐渐失去了理智。
在聚会结束后,张某驾驶一辆轿车回家。
途中,由于酒精作用,张某操作失误,将一辆正常行驶的摩托车撞倒,造成摩托车驾驶员李某当场死亡,张某也受伤。
经鉴定,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二、案件审理李某家属将张某及其劝酒者刘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刘某、王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三、法院判决1.张某作为肇事者,负主要责任,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2.刘某、王某作为劝酒者,在明知张某已经醉酒的情况下,仍劝其饮酒,导致张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劝酒者刘某、王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案例评析1.劝酒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刘某、王某劝酒的行为与张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劝酒行为的危害性劝酒行为容易导致饮酒者失去理智,从而引发交通事故、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
在此背景下,劝酒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劝酒者的法律责任劝酒者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民事赔偿责任:劝酒者应当承担因劝酒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
(2)刑事责任:如果劝酒行为构成犯罪,劝酒者将面临刑事责任。
五、案例启示1.劝酒者应提高法律意识,避免因劝酒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
2.饮酒者应自觉抵制劝酒,避免酒后驾车、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
3.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营造文明饮酒、安全驾驶的良好氛围。
4.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劝酒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酒后驾车等违法犯罪行为。
总之,劝酒行为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劝酒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喝酒引起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同村村民,平日里关系尚可。
某日,张某家中举办了一场聚会,邀请了李某等几位好友前来。
聚会过程中,众人畅饮啤酒,气氛热烈。
酒过三巡,张某与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情绪激动。
在酒精的作用下,两人言语越发激烈,进而动手打架。
在场的其他村民试图劝阻,但未能成功。
打架过程中,张某用啤酒瓶将李某头部打伤,李某随即倒地不起。
事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脑震荡,住院治疗一周。
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拘留。
案件经过:1. 事发经过:聚会当天,张某家中来了几位好友,其中包括李某。
在饮酒过程中,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情绪激动。
在酒精的作用下,两人言语越发激烈,最终动手打架。
在场的其他村民试图劝阻,但未能成功。
打架过程中,张某用啤酒瓶将李某头部打伤,李某随即倒地不起。
2. 报警处理:事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脑震荡,住院治疗一周。
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拘留。
3. 案件审理:李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
案件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3.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一、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在与李某发生争执时,在酒精的作用下,用啤酒瓶将李某头部打伤,导致李某脑震荡。
张某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 故意性:张某在发生争执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伤害到李某,但仍故意实施伤害行为。
2. 伤害性:张某用啤酒瓶打击李某头部,造成李某脑震荡,具有明显的伤害性。
3. 严重性:张某的行为导致李某受伤,住院治疗一周,具有严重性。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张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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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酒官司”遇上侵权责任法
近年来,由于喝酒伤亡引发的官司屡见不鲜,法院判决也五花八门:有的判请客者赔偿;有的判同桌酒友赔偿;有的判酒店赔偿。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判决了一起“酒官司”,酒友无过错,就无须向饮酒死亡者赔偿
孟亚生国人对酒有着一种特别的情愫,“无酒不成宴”已成为一种习俗。
但近年来,由于喝酒伤亡引发的官司屡见不鲜,法院判决也五花八门:有的判请客者赔偿;有的判同桌酒友赔偿;有的判酒店赔偿。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喝酒死亡索赔案件,适用的是今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改写了以往“喝酒死亡,酒友赔偿”的历史,判决没有责任的酒友无须向喝酒死亡的人赔偿。
酒后猝死是否白死
韩力曾是江苏省南京市一家企业的管理干部,在职时,由于手上有职有权,许多人竞相请他吃饭喝酒,久而久之,他落下了好酒的毛病,平时在家也要喝上几两白酒解馋。
两年前退休后,他又迷上了钓鱼,时常约上三五朋友,垂钓碧溪,还带着一壶小酒,边小酌、边等鱼上钩。
钓完鱼后,大家轮流坐庄请客,畅谈钓鱼经验。
大家既是钓友、又是酒友的退休生活,倒也其乐融融。
2010年2月7日晚,年关将近,10名钓友又相聚到南京市一家土菜馆,推杯换盏,开怀畅饮,不知不觉3瓶白酒下肚。
韩力很开心,一人就饮下了近半斤。
韩力平时的酒量在一斤以上,大家一致认为他还未尽兴,于是又开了一瓶白酒。
饮了一会儿,大家发现韩力已现醉意,说话开始卷舌头。
晚7时许,韩力竟然靠在椅背上睡着了。
见此情景,同桌的两位钓友立即起身,赶到韩力的家门口,可不管怎么敲门,家里就是无人应答,只好又折回酒店。
这时,韩力的手机突然响了起来,一位钓友接过电话,方知是韩力的妻子打来的,她说刚才听见敲门声音的时候在洗澡,待出来打开门时,已经不见人影。
她得知丈夫已经喝醉,便请钓友将韩力送回家。
随后,几名钓友将韩力送回了家,并直到放在床上后才放心离开。
第二日清晨5时刚过,韩力的妻子像往常一样,催促韩起床晨练。
然而,连叫了几声,不见回应,赶忙摸他的额头,发现韩力的身体已经凉了,也没有了呼吸。
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显示,韩力死亡原因为“猝死”。
南京市栖霞区警方应韩力家属的要求,立即投入警力进行调查。
警方传唤了当时参与喝酒的全桌酒友,发现当晚9人喝了大约3瓶半白酒。
所有人的陈述都是一样:韩力喝酒是自愿的,大家没有向韩力强行劝酒,更没有斗酒。
警方于是终止了对此案的侦查。
处理好韩力的后事,韩力的家属找到了参与喝酒的钓友,商谈赔偿事宜。
钓友们认为,韩力猝死,他们也十分难过,但如果要求赔偿,无论如何不能接受,因为那天晚上是他自愿喝酒的,没有人强迫他饮酒,他的猝死与钓友没有关系。
“你们那天不请他喝酒,他就不会出事。
”随后,韩力的家属将6名参与喝酒的钓友告上了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索赔各种损失45万余元。
没有义务就没有责任
今年4月7日,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认为:韩力是经过钓友们的一再劝说才去喝酒的,并且喝了比其他人更多的酒。
按照9
人喝3瓶半白酒计算,每人不到3两半,而韩力一人却喝了大约半斤。
钓友们与他同桌饮酒,显然没有尽到劝阻的义务。
总之,6位钓友明知过量饮酒会损害其身体健康,但仍极力劝酒,最终造成韩力猝死,应当承担责任。
6名被告反驳说:聚餐是正当的交际,钓友们当天没有强行要求韩力赴宴,聚餐之时,也没有对他强行劝酒和灌酒,韩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饮酒过量有所注意,而他却自我放任这种行为,因此他本身对损害后果应负有一定责任。
钓友在饮酒过后,已尽到了相互保护安全的义务,将其安全送回家中,他的妻子也没有提出异议。
现有的证据也无法证明,韩力的猝死与饮酒之间有因果关系。
原告不认同被告的抗辩理由,坚称如果那天被告不请韩力赴宴喝酒,就不会发生醉酒,如果那天韩力呆在家里,就不会出现酒后猝死,所以被告必须担责,“谁教你们请他喝酒呢”?
被告坚称:“无过错,就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
而原告则认为,即使没有过错,依照公平责任原则,被告也应补偿。
结果,双方在赔偿金额上一直无法达成协议,调解失败,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今年9月底,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韩力的死亡与饮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6名被告与韩力共同吃饭、饮酒的行为并不会必然导致韩力的死亡,所以,6名被告对韩力的死亡后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详细解释了判决的依据: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该案中,死者韩力与6名被告在饭店吃饭、饮酒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6名被告在饮酒过程中对韩力有劝酒或强迫饮酒的行为,且在韩力酒醉后,积极将其护送回家并交给成年家属照看,已做到了合理的照顾,不存在过错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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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认为此案值得借鉴
因饮酒所发生的民事责任,法律界有多种看法。
有人士认为,人们共同饮酒,酒友之间并无劝诫、照顾义务。
理由在于,饮酒与否纯属个人私事,他人对因饮酒所导致的人身损害后果当然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也有人士认为,酒友相互之间的劝诫、照顾仅为道德上的义务而非法定义务。
因未尽道德上的义务而导致其他饮酒人发生人身损害后果的,无须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还有人士认为,人们共同饮酒,无论有无注意义务,且不管为何种义务,只要共饮者因饮酒而发生了人身损害的后果,其他酒友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针对此案,南京大学民法专家说,因为看法不一,各地在有关喝酒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上,司法判决也千差万别,导致民众议论纷纷,对法律产生疑惑。
该专家说,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以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审理判决了这起喝酒伤亡赔偿案件,将有效地解决乱象丛生的“酒官司”,值得推广。
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民事侵权纠纷,法院一般或者运用过错责任,或者运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喝酒引发的侵权纠纷当然不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该专家认为,今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了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条件是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
而现行法律并没有作特别规定,因此饮酒过程中产生的责任并非无过错责任。
我国法律没有禁止成年公民饮酒,只是限制或禁止公民饮酒后进行某些特定行为。
据此,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因共同饮酒的酒友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
如,劝酒是否采用强制手段,是否存在喝酒人自己不愿意喝酒,酒友采用强制的手段强迫其喝酒的情况;酒友是否存在故意,如应当知道他人因身患疾病不能饮酒,或因病愈不久等原因不宜饮酒,或者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某一共饮
者不宜继续饮酒,仍违背其意愿力劝、强劝其共饮,就可以认为劝酒者在主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或者过失。
最后,要看在哪种情况下须对其他酒友承担救助责任。
如果共饮者中有人已经失控或者出现失控的迹象,就应当认为其他共饮者明知此人已经醉酒,应当予以救助。
只要采取的处臵方式符合一般正常人通常的处理方式,就不宜让其承担责任。
不少地方对喝酒引发的侵权纠纷采取了公平责任原则分担责任,此案原告也提出了依照公平责任原则要求被告作出补偿,可是法院并没有采纳。
专家指出,公平原则虽有法律明确规定,但因为适用标准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引起争议。
出于公平和分担社会风险的考虑,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比如,喝酒时,受害人是为了酒友的利益而受损,如因主动替酒友挡酒而饮酒过多导致死伤;主动替吃请者或酒友向生意合作伙伴敬酒导致伤亡等,此时可考虑对该共饮人课以一定的补偿责任。
而此案未曾出现此种情况,韩力酒后死亡完全是自己造成的,他作为一个成年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对自己的饮酒和酒后行为后果负责。
俗话说,酒逢知己千杯少。
亲朋好友聚会,在饭桌上喝点酒、聊聊天,是一种常见的联络和增进感情的方式。
我国酒文化还诠释着诸如面子、义气、豪爽等关键词,更演绎着诸如好客、人情、关系等人际内涵。
但是,专家提醒说,无论是自饮还是劝酒,都应该把握好尺度,适可而止。
因为一旦喝酒喝出意外,不仅伤人伤己,还有可能惹上官司。
我们应该在现代文明背景下反思酒文化,扬弃、压缩酒文化中落后而陈旧的精神内涵的生存空间,让酒官司越来越少,直至绝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