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之民事责任重难点分析

合集下载

民法重点,难点,易错点

民法重点,难点,易错点

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易出错点汇总 (1)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重点汇总 (2)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难点汇总 (5)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易出错点汇总一般来说,民法学考试中易出错点主要是对一些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的区分和对一些相联系的法律制度的理解。

考生复习时,要善于将那些相关联的概念或制度进行比较,通过综合分析,深入理解有关的概念和制度的含义。

下面是考生在考试中常出现错误的地方。

1。

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

这两个概念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考生要注意民事法律行为只是民事行为的一种,是合法行为;民事行为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合法行为),也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不合法民事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包括行为人合格、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形式合法。

但欠缺这些条件,并不能认为行为无效,它还可能是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或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考生在复习这一内容时,可以结合合同法的有关条文加以理解。

3。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是在条件满足和期限到来时就发生效力的行为。

所附条件可以是生效条件,也可以是解除条件;所附期限,可以是生效期限,也可以是终止期限。

考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条件或期限的性质。

4。

代理人和代表人。

代理人不同于法人的代表人。

代表人是根据法律所确定的,他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其所表示的意思就是法人的意思;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代理权的产生是基于授权或法律的规定。

5。

代理和委托合同的关系。

委托合同是合同法中规定的内容,但它和民法总论部分的代理制度密切联系。

考生在复习时,要结合这两部分的内容,进行分析比较,明确代理和委托合同的关系。

特别要注意,代理权的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有一方的授权行为,代理权就产生,而且代理权也可能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产生。

2014政法干警民法备考:民事责任部分的核心重点

2014政法干警民法备考:民事责任部分的核心重点

2014政法干警民法备考:民事责任部分的核心重点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中,民事责任包括三大部分,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这些也是政法干警考试中经常考查的重点之一,在这一部分主观题和案例分析题占的比重较大,复习的时候一定要以理解为主,把民法学知识点放到案例中去理解,不能仅仅停留在知识的表面。

下面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大家收集整理了政法干警民法考试中民事责任部分的核心重点,帮助大家更有效的进行备考,祝考生们在今年的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政法干警民法学民事责任部分的核心重点内容:(一)缔约过失责任。

了解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表现形式,以及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意义,重点理解什么情况下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二)违约责任。

掌握违约责任产生的原因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这是考试的重点。

(三)侵权责任是这一部分的绝对重点。

其中比较重要的内容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尤其是要把归责原则理解透彻,而且,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几个过错推定责任(口诀记忆法)和无过错责任(分类记忆法)一定要记清楚。

掌握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

接下来就是侵权责任法当中规定的几个特殊侵权责任,这里重点掌握责任的承担主体,归责原则,以及最终责任的承担。

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动物侵权致人损害、监护人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过错补充责任、安保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构成过错补充责任、教育机构责任、网络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由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机动车侵权、医疗损害赔偿、环境污染赔偿、物件侵权责任等等。

在注意侵权责任的同时注意免责是事由的总结。

受害人故意免责、不可抗力、在紧急避险等。

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更多信息请关注:更多相关信息请关注:政法干警考试交流群319327779。

司法考试全科重难点讲解

司法考试全科重难点讲解

司法考试全科重难点讲解司法考试是对法学专业知识和能力的综合考查,涵盖了民法、刑法、商法、行政法、宪法等多个学科。

为了帮助考生顺利通过司法考试,本文将针对司法考试中的全科重难点进行讲解。

以下将从各个学科的重点内容展开,以便考生更好地复习备考。

一、民法民法是司法考试中最重要的一科,主要考察民事关系的基本理论和法律规范。

重点内容包括:物权、债权、合同、侵权责任等。

1. 物权:物权是指人们对物体享有直接支配和支配他人的能力的权利。

在物权的考察中,主要以物权的获取、变动和灭失为重点。

2. 债权:债权是指债权人凭借债权法规定的事实要件,获得债务人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力。

债权的考察主要涉及债权的种类和产生、变动、消灭等问题。

3. 合同: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违约责任都是考察的重点。

4.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法律责任,主要涉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产生的法律后果等。

二、刑法刑法是司法考试中的另一门重要科目,主要考察犯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和刑罚。

重点内容包括:刑法基本原理、主体、客体、情节、刑种、刑事责任等。

1. 刑法基本原理:刑法的基本原理是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等基本因素的体现。

对刑法基本原理的了解,有助于理解和掌握刑法的具体规定。

2. 刑法总则:刑法总则是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考察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法益保护原则等。

3. 罪名与刑种:犯罪行为需要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才能构成犯罪,罪名的划定和刑种的选择是刑法考试的重点内容。

4. 量刑准则和刑事责任:量刑准则是刑法对犯罪的刑罚数额进行规定的依据,而刑事责任则与犯罪人的责任能力有关。

三、商法商法是指与商事活动有关的法律规范,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国际贸易法等。

重点内容包括:公司设立与经营、合同的成立与履行、国际贸易法规等。

1. 公司设立与经营:公司法是商法的基础,涉及公司设立的主体、条件、手续等问题,以及公司经营中的重要举措和义务。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试考情分析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试考情分析

20XX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试考情分析(一)总论总论部分由概述、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合伙、民事行为、代理和诉讼时效这八部分构成的。

1.概述。

主要考点集中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尤其近两年真题都在考查这个点。

尤其注意公平原则和自愿原则。

主要考查形式选择。

2.民事法律关系。

该部分是总论当中的一个重点,该部分主要考查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以及民事权利。

民事法律关系在09年真题当中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出现。

而民事权利考查核心是民事权利的分类,希望广大考生多多注意。

3.自然人。

该部分重点注意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以及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法当中一个基础性的必会知识点,所以这部分一定要掌握,而在13年真题当中以简答形式出现。

而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几乎是每年必考点,所以希望广大考生引起注意。

4.法人。

该部分考查较少,基本上隔一年一道单选。

5.合伙。

该部分考查较少,近两年主要集中在普通合伙的入伙、退伙以及债务承担部分。

6.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属于考试的重中之重。

重点把握民事行为的分类、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以及民事行为的效力三部分。

7.代理。

代理主要集中在滥用代理权这部分,而14年真题考察了表见代理,所以希望引起注意。

8.诉讼时效。

该部分主要注意诉讼时效的种类和状态。

(二)人身权这部分相对比较简单,内容较少,主要考查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分类,以及一些典型的人格权,如名誉权和隐私权。

另外主要出题形式考法人与自然人共有的人格权。

14年考了一道简答,今年出答题可能性不大。

(三)物权物权主要是由概述、变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这六部分构成。

1.概述。

主要集中在物的分类这一部分近三年每年必考。

2.物权变动。

这部分近几年真题没有出现。

但希望大家要引起重视,该部分属于物权法中一个基础性的必会知识点。

3.所有权。

这部分是物权的重点。

几乎每年的主观题都会从这部分出。

如09年论述、11年论述、12年简答、13年简答都是出自该部分。

政法干警民法考试大纲:民事责任概述

政法干警民法考试大纲:民事责任概述

政法干警民法考试大纲:民事责任概述
【导读】2015年河南政法干警考试尚未开始,如何做好考前复习很重要。

民法作为政法干警考试科目中比较难复习,河南华图网络编辑们,特意为大家制作了民法考试大纲复习纲要,让考生在复习的时候更加轻松。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1.民事责任,简而言之,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2.在我国民事立法中,民事责任包含两种含义:
①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而引起的民事责任,民法理论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②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引起的民事责任,民法理论称为侵权的民事责任。

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
二、民事责任的特征
1.民事责任以违反民事义务为前提
2.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3.民事责任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害为目的
4.民事责任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
本文转自[华图教育] 转载请注明出处原文链接:/2015/0726/337626.html
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

民法学(2)重难点分析最新

民法学(2)重难点分析最新

民法学(2)重难点分析(3)一、留置成立的条件有哪些?1.知识点:留置2.参考答案:留置成立的条件有:(1)必须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2)必须是债务人的债务因债权人取得占有的同一合同约定的应付给的款项(3)必须是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3.常见错误:(1)回答不全或表述不准确(2)不清楚留置必须是债务人的债务因债权人取得占有的同一合同约定的应付给的款项。

二、民事责任的特征是什么?1.知识点:民事责任2.参考答案:民事责任的特征是:(1)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故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2)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

(3)民事责任的范围与损失的范围相适应。

(4)民事责任是一种对违法行为的强制措施。

3.常见错误:(1)回答不全或表述不准确(2)不清楚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区别(3)不清楚民事责任的性质。

三、案例分析曾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1992年曾某的妻子去世,1995年曾某另娶一妻丙,丙有一子丁。

曾之女乙于1996年结婚,1997年乙生一子,1998年乙因病去世。

1999年曾某去世,过了两个月曾之妻丙因思念过度亦去世。

现甲和丁因挣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甲认为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丁无继承权。

问:1.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 2.本案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分析:1.知识点:继承人的范围与的顺序、代位继承、转继承2.参考答案:(1)甲有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2)丁无继承权,不能直接继承曾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丁与曾某系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是法定继承人。

(3)丙是与曾某是夫妻关系享有继承权。

(4)乙有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5)乙之子因乙去世享有代位继承权。

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

(6)因丙后于曾某死亡,因此丙所继承的份额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由丙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民事责任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民事责任

【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民事责任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民事责任。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我们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
1、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简而言之,是民事主体违反约定或者法定的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制度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没有民事责任,民事义务的约束性就得不到体现,民事权利的保护也就不能实现,因此,民事责任制度对于预防民事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2、民事责任的特征
(1)民事责任以违反民事义务为前提。

(2)民事责任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害为目的。

这种特点体现了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区别。

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更多体现的是对加害人的惩罚。

(3)民事责任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

民事责任的这一特征,将民事责任同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相区别开来,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都是责任人向国家承担的责任。

3、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2)行为违法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的过错
4、民事责任的分类:。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专题系列及重难点.doc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专题系列及重难点.doc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专题一专题一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母法条:民法通则:9,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36,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合同法:47,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消的权利。

撤消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相关法理: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简言之,有民事权利能力,才有成为民事主题的可能。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言之,民事行为能力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提供了现实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死亡包括生理死亡与宣告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因个体心智,健康状况而有差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均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知识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认定自然人出生时间的标准依次为: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有关证明)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有继承关系的多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如何确定死亡时间(继承法意见第2条: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果机关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例外规定A,关于胎儿的应留分额:继承法28条(死体/活体/出生后死亡)B,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问题(此时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完全行为能力(注意童工下限为16周岁),限制行为能力(年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无行为能力(年龄/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5,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纯获利益,无行为能力人处分零花钱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纯获利益,能力范围内,此外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与合同法的区别)7,特殊行为能力:适用特别法:如结婚能力8,法人权利能力与经营范围之关系:合同法解释10条禁止性规定:限制经营/特许经营/法律,行政法规(不包罗其他立法文件)禁止经营机关法人签定的营利性质合同为无效行为总之要灵活理解该条子法条:民法通则11,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2,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通意见: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之民事责任重难点分析
2011年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大纲中明确规定了考查内容及考查比例,今年的考查内容是民法总论、物权、债权、人身权及婚继法、民事责任,取消了往年考查的知识产权部分,新增了婚姻法,明确了五个部分所占的比例是20%。

民事责任部分相对知识点较少,在这样的考查比例下,意味着对民事责任的考查深度较深、考查难度较大,对这部分的备考,考生需在全面的基础上掌握难点、突出重点。

民事责任是指是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也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

民事责任主要是由三个部分的内容构成,包括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成立前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先合同义务而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这部分内容相对来说是比较简单的,考生需要把握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构成条件、表现类型这三个知识点即可,不需要投入过多的时间。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依法所要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这部分主要是结合合同法分论部分,特别是合同履行这个知识点进行考查的,因此相对来说,考查难度不大,考生备考过程中主要掌握违约责任的类型: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实际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实际违约分为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其他不完全履行的行为。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此部分内容是民事责任的重中之重,在民法体系中,侵权责任是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的,另外,2010年《侵权责任法》的正式实施,也标志着这部分内容因涉及新的社会热点、新的法律是命题人考查的热点。

考生对这部分的复习会觉得此处知识难以理解、对法条难以记忆,很多考生对这部分的内容选择了放弃或者是死记硬背法条规定,这两种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对这部分的知识,建议应该从两个方面入手,主要是把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特殊侵权的类型。

要能应对这部分的考查,首先要掌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还延伸出过错推定的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根据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判定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其次,要掌握的是特殊侵权的类型及其责任的承担。

在大纲中明确规定的12种特殊侵权类型中,重点掌握的是监护人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动物饲养责任、建筑物责任及教育机构的责任这5种特殊形式,理解归责原则是掌握特殊侵权责任的基础。

另外,笔者对此部分内容进行了总结,对几种特殊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了分类(分类见文后所附内容),希望对考生备考给予帮助。

附:特殊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分类:
一、无过错责任
(1)监护人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职务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污染环境责任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过错推定责任
(1)物件致损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医疗损害责任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三、补充责任
(1)教育机构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职务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