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督察法律法规规定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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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前言矿产资源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财富,其开采和管理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可持续利用。

为了保护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其价值,保障公共利益,制定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是必要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产资源的管理行为,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矿产资源的开采、开发、利用、管理和监督,以及相关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国家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依法保障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有序进行,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矿产资源的分类和管理第四条矿产资源按经济性质分为能源矿产资源和非能源矿产资源。

第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根据矿产资源的质量、储量、开采技术和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合理划分和管理。

第六条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矿产资源数据库,定期公布矿产资源的储量和开发潜力信息。

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第七条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采用先进的开采技术和环境友好型的利用方式。

第八条开采单位应当依法申请相应的矿业权,严格遵守矿产资源开采许可制度。

第九条采矿企业应当制定科学的开采方案,合理设计矿井结构,确保矿产资源的安全开采。

第十条矿产资源的利用应当有利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推动绿色矿山的建设,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四章矿产资源的保护和修复第十一条国家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和修复工作,保护矿产资源的完整性和可持续利用能力。

第十二条开采单位应当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方案,采取措施减少矿山开采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十三条开采单位在矿山关闭后,应当进行矿山生态环境的修复工作,保护矿山地质遗迹和生物多样性。

第十四条国家加强矿山环境监测和事故防控,及时处理矿山环境问题,保障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安全。

第五章矿产资源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加强对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估和储备工作。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和管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矿产资源是指自然界中保存着固体矿产、液体矿产、气体矿产以及能源矿产等实质性的自然资源。

第三条矿产资源开发是指经过科学勘探、设计评审、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等环节,对矿产资源进行有效利用的过程。

第四条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是指国家和地方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矿产资源的监管、审批和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

第五条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原则。

第二章矿产资源权属和获取第六条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实行属于全民所有的矿产资源产权制度。

第七条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依法获得采矿权或者勘查权。

第八条矿产资源采矿权的获取应当通过招标、拍卖、协议出让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矿产资源勘查权的获取应当按照程序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矿产资源权属确权应当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确权结果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章矿产资源开发第十一条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应当依法设计和建设矿山设施,并按照规定使用、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矿山环境保护评估,采取必要的环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第十三条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采取安全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四条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应当建立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报送和台账记录。

第四章矿产资源环境保护第十五条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应当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第十六条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应当制定环境保护方案,并报经有关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矿山尾矿、废弃物和渣滓的处理与排放制度。

第五章矿产资源管理第十八条各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矿产资源的审批、监管和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的规划、布局和监测工作。

第二十条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矿山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矿产资源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矿产资源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矿产资源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规定矿产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对于国家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矿产资源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一、矿产资源管理规定1. 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规定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是确保科学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环节。

根据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规定,对于新发现的矿产资源,需要进行详细调查和评价,确定其规模、品质和可开采性等重要参数。

这有助于科学规划资源开发布局,确保资源开发的可持续性。

2. 矿权管理规定我国矿权管理涉及到采矿权的授予、转让、终止和规范。

根据矿权管理规定,矿权的授予应符合资源利用和生态保护的原则,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

同时,对于矿权的转让和终止,需要遵循法律程序和相关规定,确保矿权流转的公平合法。

3. 矿产资源保护规定矿产资源保护是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矿产资源保护规定,对于具有特殊意义、独特价值或者极易破坏的矿产资源,可以划定为矿产资源保护区,严禁采矿活动。

同时,对于具有重要意义的矿产资源,应制定相应保护措施,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

二、安全生产监督规定1. 矿山安全规定矿山是矿产资源开采的主要场所,安全生产监督对于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和矿山设备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根据矿山安全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和设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矿山,设定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措施,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

2. 矿山环境保护规定矿山开采活动往往伴随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了保护矿山周边的生态环境,我国制定了矿山环境保护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矿山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减少矿石粉尘、废水和废气的排放,遵守土地回填和生态修复的要求。

同时,加强对矿山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环境问题。

3. 矿区综合治理规定为了实现矿区的可持续发展,矿区综合治理规定强调了资源合理利用、生态修复和社会稳定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矿业秩序,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登记,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可依法转让。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探矿权人有优先取得勘查区块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矿产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下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在本省合资、合作或独资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信息,引导国内外投资者来本省投资勘查、开发矿产资源。

第二章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

第九条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格。

第十条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的勘查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探矿权申请人必须是企事业法人。

第十一条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旨在规定矿产资源的管理、开发和保护,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矿产资源按照其归属方式分为国有矿产资源和非国有矿产资源。

第三条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禁止对矿产资源进行非法采集、挖掘等行为。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矿产资源的科技创新和开发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环境保护水平。

第二章:矿产资源权属第五条国有矿产资源属于全民所有,国家对国有矿产资源实行所有权。

第六条国有矿产资源可以依法划归地方所有,由地方依法进行管理和开发利用。

第七条非国有矿产资源属于具有使用权的单位、个人所有,但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管理和约束。

第八条企业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取得非国有矿产资源的矿业权,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开发利用。

第三章:矿产资源管理第九条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条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优先保障国家的经济战略需求和国家安全。

第十一条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

第十二条矿产资源的盈利权属于其开发利用者,但需履行相应的税费和社会责任。

第四章:矿产资源保护第十三条国家对矿产资源进行保护,禁止无序采集、破坏矿产资源等行为。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矿产资源的保护研究和科技创新,提高资源储量的探测和评估水平。

第五章: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第十五条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实现最大限度的资源利用效益和环境保护。

第十六条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推动矿区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十七条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环境污染。

第十八条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优先发展矿业产业,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和优化经济结构。

第十九条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充分发挥矿业企业的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的参与。

煤矿安全检查法律依据

煤矿安全检查法律依据

煤矿安全检查法律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范性文件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2)国务院办公厅《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国办发〔2017〕3号)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安委办〔2016〕3号)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5)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7〕7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2014年12月1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号,2009年8月27 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主席令第45号,2013年6月29日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2015年1月1日1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2009年5月1日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13年7月1日1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1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2007年11月1日15)《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7月1日施行)1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17)《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9月1日18)《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2000年12月1日19)《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总局令第86号20)《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总局令第85号2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总局令第16号2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总局令第493号2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家总局令第708号2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2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6)《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73号)27)《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17]第5号)2. 技术标准28)《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29)《矿山救护规程》AQ1008-200730)《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3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3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 3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34)《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50197-2015)35)《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15)3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与评价
第五条【勘查许可】勘查矿产资源,应当向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勘查许可。
第六条【勘查登记】勘查单位申请勘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六十三条【信用评价】国家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的信用评价制度,对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
第六十四条【应急预案】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制定矿产资源应急保障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第六十五条【技术标准】国家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智能化技术标准,引导和规范行业发展。
第六十六条【试点示范】国家开展矿产资源智能化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试点示范,总结经验,推广典型。
AI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以下为全文的五分之四内容,遵循您的要求,不包含任何与正文无关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智能技术应用】国家鼓励和支持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条【数据共享】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职业病防治】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
第三十六条【资源税】采矿权人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资源税的征收标准和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采矿权有偿取得】采矿权有偿取得,采矿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基本制度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基本制度
• 将本法中的“国营矿山企业”修改为“国有矿山企业”,“乡镇集体矿山企 业”修改为“集体矿山企业”。
法律
源 法 律宪法体 系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
中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 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 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
部门规章 地方规章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 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矿产资源 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一、矿产资源法律体系—地方性法规
(8)《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 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法律
源 法 律宪法体 系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
中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 第七条 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应当加强开采管理,选择合理的采矿方 法和选矿方法,推广先进工艺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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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二)我国矿产资法律框架与主要制度
1、中国特色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 概括为
宪法是 矿产资源 法律体系 建立的基

刑法是实 行矿产资 源保护的 坚强后盾。
《矿产资 源法是系 的核心。
行政法规 和地方性 法规是法 律体系的 组成部分
和补充
9
宪法
立法法
刑法
矿产资源法
配套法规
国务院文件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Hale Waihona Puke 大家好1国外发达国家地质调查成果 社会化服务现状及趋势
矿产督察工作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
2006·8·青海西宁
2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 简政放权等改革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重
大改革要于法有据。 ◆ 政府要以刚性的制度来管权限权,厉行法
治,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 坚持职权法定原则,建立“三个清单”
核定结果报部备案,注册登记发证。申请人地 质勘查资质证书,原持地质勘查资格证书交回。 国土资源部(厅)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地质勘查 资质单位公告
25
● 监督管理的政府和部门。

国土部负责全国;省级人民政府
产 监 督
国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地方政 府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秩序。
管 理
● 监督管理的实施。四级

监督管理体系;年检、矿山督察;
2.部门规范性文件 例如,《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国土资发[2003]197号); 《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建[2006]694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等。
14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
▲ 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探矿
权、采矿权必须依法申请并经批

准取得。探矿权两级审批登记,采

矿权实行四级审批登记。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通过转让

,有效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19
公益性地质工作 矿产勘查 矿产开采
停采闭坑
矿业权管理流程图
地质调查
矿产地公告 勘查区块登记
划定矿区范围 采矿登记
28
(一)主要职责
矿产督察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聘请矿产督察 员依法对矿业权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勘查 开采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它是一项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以专业技术为基础,以监督检查为手段的工作 ,是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 本制度。
29
矿产督察定位
国土资源部颁布的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规章主要包括, 《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社会公益 性地质调查成果资料使用办法》、《地质资料管理 条例实施办法》、《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等。
12
国务院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条例》等。
矿 产
征收使用费;低风险类矿产探矿

权和无风险类采矿权,一律实行
源 经
有偿出让。
济 制
● 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

缴纳补偿费,补偿费按费费率征
收;分成比例。
22
●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评估。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由国务院地
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

进行评估。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评估。转
评 估 制

勘查监督与开采监督。
26
●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建立矿
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补偿和恢
其 他
复责任机制。

● 矿山安全生产。《安全生产
关 制
法》规定

● 矿业用地。“谁破坏、谁复垦
”。
● 国家禁采区。
27
二、矿产督察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一)矿产督察工作基本职责 (二)规范矿产督察工作的法律文件 (三)矿产督察主要任务 (四)矿产产督察员管理制度规定
31
(二)规范矿产督察工作的法律文件
(一)矿产督察有关文件 1.《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87〕42号)
第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 门根据需要向重点矿山企业派出矿产督察员,向矿山企业集 中的地区派出巡回矿产督察员。派出督察员的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2. 《关于重组矿产督察员队伍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 279号)。

用监督管理,省级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
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管理。
24
地质勘查资质登记流程示意图
申报及受理 审查核定
结果公示
备案发证及 公告
向国土资源部(厅)提交注册登记申请材料及初 步核查意见书。经注册登记工作人员清点核实符 合要求的正式受理
部(厅)组织核查专家组对已正式受理的申请材 料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依照规定条件 核定申请人的勘查资质类别和级别正式受理 对初步核定结果公示30天,申请人可以申辩。 对举报和反映的问题,立即调查核实,情况属 实的及时纠正
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 采矿权,必须进行评估。

● 价款评估管理分工。部颁发
证的,处置工作由部负责;其余
由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
23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制度。
●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矿山
储量实行年度统计制度。


矿业权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 地质资料管理。国土资源部负
理 制
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
国土资源部颁布的部门规章主要包括:
《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 《社会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办法》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等。
13
(三)规范性文件
作为法律法规的细化,国家的矿产资源政策常常是以规范性 文件,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红头文件的形式来规定的。
1.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例如,《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 通知》(国发[2005]2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

院行使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地表或
源 国 家 所
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 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 同而改变。”

►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具体体现。任何

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

权;国家建立矿业权制度,使用权让渡
;国家从矿产资源开发的收益中实现矿
产资源国家所有权。
18
11
(二)国务院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为了实施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 配套的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 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 定》、《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地质灾 害防治条例》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
10
(一)《矿产资源法》 按照宪法的原则性规定,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
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通过 修正案。现在执行的是1996年经过修正的《矿产资 源法》,这是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基本法,是我们 一切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 的出发点。 《矿产资源法》确立了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法 律制度,主要有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矿产资源集中 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勘 查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矿 产资源有偿开采、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矿产资源勘 查开采监督管理等制度。
问题是督察人员的两项主要工作。可现场制止违法行
为,但对问题最后处理则要通过行政管理机关。 30
矿产督察员督察的主要作用
矿产督察员对管理相对人具有警示作用;是联系 行政管理机关与矿山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发挥彼 此的联络作用;发挥专家业务优势,为矿业权人提 供技术、政策等服务;与行政管理机关的各项中心 工作紧密结合,是矿政管理工作的重要补充。 将矿产督察员督察与整个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联 系起来,才可以发挥督察工作的更大作用。如矿产 督察员对某一矿山的督察结论,与矿山的年检结果 、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转让等的审批结合起来 ,督察工作也会得到矿山企业的重视。
闭坑储量评审备案、登记、资料汇交,环境恢复
20
● 统一规划。在时间和空间上 所做的总体安排和布局。
● 规划构成。由全国性地区性
矿 产
和行业性规划构成。

● 规划原则。下级服从上级规
源 规
划;专项服从总体;行业性和地

区服从全国。
● 编制与批复。
21
● 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
。国家出资查明矿产地缴价款;
以权力清单明确政府能做什么 以责任清单明确政府该怎么管市场 以负面清单明确对企业的约束有哪些
3
介绍三个方面
一、矿产资源法律与主要法律制度 二、矿产督察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矿产督察工作要求
4
一、我国矿产法律法规框架及管理制度
5
(一) 矿产资源立法演变
第一,时间:世界,300多年历史(17世纪中叶) 中国,30多年历史 (改革开发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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