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门诊药费报销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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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农合政策

2012新农合政策

2012新农合政策2012年新农合政策作者:党政办日期:2011-09-17 22:58:13.0 浏览次数:26006 次2012年新农合筹资标准及调整后的补偿政策为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保障能力和参合农民受益水平,根据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11]27号)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县新农合补偿政策作进一步调整。

调整内容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筹资标准2012年每人筹资50元。

二、补偿模式实行“住院统筹(含单病种定额)+门诊统筹(含特定慢性病门诊)”补偿模式。

三、补偿标准(一)门诊补偿标准2011年个人门诊补偿封顶线由45元提高到60元。

2012门诊补偿每人每年提高到70元。

参合农民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门诊补偿标准由80%提高到85%。

门诊产生的医药费用仍实行“整户封顶,户内通用,当年有结余,不转下年使用”原则。

(二)住院补偿标准1、住院补偿封顶线由8万元提高到10万元(首次补偿6.5万元,二次补偿3.5万元不变)。

2、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由80%提高到85%。

3、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由60%提高到70%。

4、县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由40%提高到50%。

5、县外民营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由10%提高到15%。

四、住院分娩实行单病种定额补助为发挥降消项目与新农合补偿资金的最大效益,切实降低孕产妇的死亡率,将两项资金捆绑使用。

对县内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实行单病种定额补助,住院分娩如有产后大出血和严重并发症的按同级住院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一)平产定额标准1、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平产定额900元,定额补助900元,实行免费接生。

2、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平产定额1200元,定额补助1100元,个人自负100元;按临床路径实行管理,定额1700元,定额补助1600元,个人自负100元。

2012年度医保报销通知

2012年度医保报销通知

通知
为方便我院参保学生报销,现将2012年度医保门诊报销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销人员范围:已参加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报销且个人信息
已录入郑州市医保系统。

二、发生费用时间及要求:2012年1月1日——2012年11月31日期间在郑州本市医疗机构及校医务室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报销流程:
1、将2012年1月1日——2012年11月31日期间,在郑州本市医疗机构及校医务室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收据及机打发票粘贴至《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门诊报销登记表》,并将《登记表》信息填写完整。

注:《登记表》登录学工处网站下载打印。

(用B5纸张打印)。

2、报销学生将填写完毕并粘贴门诊医疗费用收据及机打发票的《登记表》于2012年12月9日(限当天)交至各班班长或生活委员。

3、积攒一定数量,本班无学生提交《登记表》的时,班长或生活委员将本班的《登记表》审核、装订之后报送至学工处。

4、报送时间:2012年12月10日——2012年12月12日
四、报销要求:
1、为节省时间,报销同学以班级为单位集中办理报销事宜。

2、如果同学手中的发票金额较少,可留存好发票,积攒几次一起报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2012年度医疗报销比例

2012年度医疗报销比例
在职 退休 市级劳模 起付标准 1300 1300 1300 最高限额 (年) 30万 30万 30万 5.5万以下 5.5万以下 支付比例 85% 90% 95% 5.5万-30万 5.5万-30万 80% 80%
3.住院待遇标准
人员类别 在职 退休 第二次及以上住院 市级劳模 起付标准 一级医院 800 800 270 二级医院 1100 1100 350 同上 三级医院 1700 1700 500 30万 最高限额 (年) 支付比例 5.5万以下 5.5万-30万 85% 90% 同上 95% 80% 80% 80%
2012年度城镇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简表
1.门(急)诊待遇标准
人员类别 在职 正 不满60岁 常 人 退休 60岁(含)-70岁 群 70岁(含)以上 市级劳模 建国前老工人 两航起义 伤残军人 起付标准 800 800 5500 700 650 同上 600 600 0 5500 10000 10000 不限 100% 95% 75% 65% 55% 75% 最高限额 (年) 支付比例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药店
4.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住院分娩最高限额 产前检查最高限额 顺产(含社 会因素剖宫 产) 3000 剖宫产 3600 生育津贴基础标准 顺产(含社会 因素剖宫产) 90天 剖宫产 105天 津贴增加标准 晚育独生增加30天,多胎等 特殊原因依据政策增加相应 天数。
1100
1.生育津贴计发办法:生育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社保缴费基数÷30.4×享受津贴天数。 2.注:此表数据仅供参考,各项待遇标准均按照现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文件执行。

2012年北京市保险报销详细说明

2012年北京市保险报销详细说明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中家鑫园温泉酒店说明日期:2012-12-13 中家鑫园温泉酒店人力资源部一、医疗保险改革目的建立全社会统一的,广泛覆盖人群的,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以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补充医疗保险为补充的,满足不同层次、不同人群需求的医疗保障制度。

二、医疗保险费用来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负担的原则,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全市统筹使用。

三、基本医疗与大额互助医疗缴费办法单位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职工月均工资的9%大额医疗互助职工月均工资的1%个人交纳基本医疗保险月均工资的2%, 退休人员不缴大额医疗互助每人每月缴纳3元, 含退休人员即9%+1%+2%+3外地农民工由单位每年缴纳288元个人不缴纳四、基本医疗保险组成部分职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分三部分报销: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部分;补充医疗保险报销部分,三部分之和为职工所报销的医疗费,部分自费和全自费医疗用品不能报销。

五、个人帐户的建立参保后每个人要拿到标有“医保”字样的北京银行的存折,即本人个人账户,由医保机构按本人缴费水平注入一定的资金,在职人员个人交纳的2%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单位缴纳的9%中拿出一定比例记入个人帐户,个人账户的费用主要用于支付自己看病时的起付线,个人账户的资金可以随时取出,可以继承,可以用于消费,但不能往里存钱。

个人帐户划拨费用比例:按照职工不同年龄划分档次,35岁以下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0.8%划入,个人帐户实际比例是2.8%,35-45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1%划入, 个人帐户实际比例是3%,45至退休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2%划入, 个人帐户实际比例4%,70周岁以下按本市社平工资的4.3%划入,70周岁以上按本市社平工资的4.8%划入。

退休人员个人帐户:从2006年4月起由社保机构采取全市统一定额标准划入个人帐户。

2012医保报销规定

2012医保报销规定

门诊2000元以上的可以按比例报销;如果住院要以住院费用为准,超过1300元起付线才可以报销的,仔细看这个吧!一、门诊费用(一)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在个人选择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A类医院(友谊、宣武、广安门中医、同仁、协和、北医三院、北大人民、北大第一、积水潭、朝阳、健宫、良乡)发生的普通门诊、急诊费用。

(二)报销比例: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普通门诊急诊费用在职人员累计超过2000元,2000元以上的部分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

退休人员累计超过1300元,1300元以上的部分布满70周岁的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70周岁以上的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

(三)就医管理:普通门诊,急诊费用个人现金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要符合医疗保险三大目录库的范围,外购药品时要先在定点医院开具专用处方并加盖医疗保险外购专用章,再到定点药店购药。

(四)报销流程: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将单据交到单位或社保所,单位或社保所将单据录入企业版,将电子信息及单据申报到医保中心。

医保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五)申报材料:普通门诊、急诊收据,医疗保险处方(处方双划价),检查治疗的费用明细。

(六)申报日期:每月1-20日,当月费用次月申报,当年费用需再次年1月20日前申报。

二、住院费用(一)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在个人选择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A类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

(二)报销比例: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300元,以后每次650元。

支付比例分三个档,以三级医院为例,起伏标准:3万元,在职85%,退休91%,3万-4万在职90%,退休94%,4万以上,在职95%,退休97%。

普通住院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精神病住院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起伏标准减半。

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最高7万元。

2012年居民医保就医报销政策

2012年居民医保就医报销政策

2012年居民医保就医报销政策答疑(不含大学生)作者:区居民医保中心文章来源:区居民医保中心点击数:1308 更新时间:2011-09-07 14:36:51.0参保时间、地点参保时间:2011年9月1日至11月30日、中小学生2010年9月1日至10月30日。

参保地点:户口或常住地的街镇和居(村)委会,区属中小学学生在其就读学校参保。

享受时间: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参保个人需缴多少钱一般人员个人缴费:一档50元/年,二档120元/年;困难群众(低保对象,一、二级残疾人员,重点优抚对象,本人月收入低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个人缴费:一档10元/年,二档60元/年;其中低保对象中的重病人员,低保对象中的重残人员,低保对象中的70岁以上老人,除在乡老复员军人以外的其他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缴费二档30元/年;农村五保户、在乡老复员军人、城镇三无人员由民政部门全额资助参加二档。

家庭中凡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须选择同一档次参保。

办理参保需要带些什么区内居民:续参保人员带上居民医保卡,新参保人员带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困难居民还需带其困难人员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区外居民:带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其户口所在地居民医保中心的未参保证明。

中途参保:上一年未在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的居民,可在当年全额缴费(包括政府财政补助部分),在申报参保批准90天后方可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终结后三个月内转为居民医保的,在申报参保批准之日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儿落地参保:新生儿母亲当年已参加居民医保,新生儿可自出生之日起自动纳入参保,随母亲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出生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与其母亲合并计算,直至最高封顶线。

错过参保缴费时间的新生儿也可在出生3个月内缴纳全款(不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独立参保,享受未成年人待遇,不设待遇支付等待期。

出生3个月后参保的,按中途参保办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支付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支付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支付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12〕35号保护视力色:2012年03月31日【字体:大中小】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经研究,市政府决定自2012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支付办法,现就若干事项作如下通知:一、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支付办法(一)在职职工一年内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由其个人医疗账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

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1500元),超过部分按下列规定支付(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1.44岁以下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附加基金”)支付6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50%。

2.45岁以上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60%。

(二)退休人员一年内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由其个人医疗账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

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700元),超过部分按下列规定支付(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1.69岁以下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0%。

2.70岁以上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

二、对原“退休老人”和原“中一”人员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支付,采用以下过渡办法:(一)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原“退休老人”),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300元,超过门急诊自负段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照原规定执行,即: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0%。

20121医疗报销通知

20121医疗报销通知

关于2012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相关要求的通知各位员工:针对2012年未使用社保卡实时结算的(已使用社保卡的无需提交)医疗保险费用,请于2012年11月10日前说明:社保卡下发必须使用社保卡就医,否则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除急诊就医外。

一、关于医疗费用的申报1、为了解决群众反映的医疗费用申报时间过长,个人垫付资金过重,尤其是异地安置人员发生的外埠医疗费用更为突出的此类问题,请各单位每季度申报上一季度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要积压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

2、2012年度上半年发生的医疗费用请务必在9月前申报完毕;第三季度发生的医疗费用请务必在11月前申报完毕;第四季度前二月发生的医疗费用请务必在12月前申报完毕。

3、每年12月20日(节假日顺延)前申报结算当年12月15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12月15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费用在次年的1月5日前申报;每年的12月31日为当年医疗费用清结日期。

逾期申报医疗费用不予审核支付。

北京市医疗保险报销说明:一.普通门(急)诊医疗费报销起付线在一个医疗年度内(自然年度),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的费用,数额累计超过1800元以上的费用,社保报销70%,个人承担30%。

二.北京市医疗保险报销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社保卡(已启用社保卡的参保人员提供);2.医保手册(未启用社保卡的参保人员提供);3.《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复印件(新参保未发卡的参保人员提供)4. 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收据;5.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底方;6.检查治疗费用明细清单;7.急诊(未收入院)的提供盖有急诊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收据、专用处方底方、检查治疗费用明细清单。

注:上述资料必须齐全,否则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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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门诊药费报销通知
为做好2012年门诊药费的报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门诊药费上报时间为11月10日前,(逾期为12月15日前上报)未按时上报的责任自负。

2、患有指定慢性病的职工因特殊原因未在医院结算的门诊药费由本人持慢性病卡、身份证、建行或工行银行卡到保险所报销,以后再发生的慢性病药费由本人持慢性病卡到自己指定的医院直接结算。

3、门诊药费须按在职职工、家属、独生子女分类汇总、粘贴,汇总表项目填写要准确、齐全,不得涂改。

4、生育门诊药费必须本人到保险所报销,如果和医疗药费混淆,后果自负。

5、报销药费时,本单位代办人员需带建行或工行银行卡,代办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当年药费当年必须报销,过期责任自负。

6、其他相关事宜:
(1)家属初次报销需带以下资料:
关系人身份证和户口的原件及复印件,家属身份证和户口的原件及复印件,家庭住址和电话,A4纸复印(2)独生子女初次报销需带以下资料:
关系人身份证和户口的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子女户口和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家庭住址和电话,A4纸复印。

(3)每人药费单独粘贴,每张粘贴单最多粘贴药费张数不得超过10张,粘贴不得超过装订线,处方单独装订,不得与药费粘贴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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