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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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考试重点总结

宪法学考试重点总结

1宪法核心:保障人权宪法特征:内容最重要,法律效力最高,修改最严格宪法规范: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两种意义:⑴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一切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⑵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仅指宪法确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宪法规范也同样具有法律规范的三要素:假定条件要素、行为模式要素和处理后果要素特性:⑴根本性和最高性,宪法规范规定的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制度、基本原则,具有根本的创制性,同时它又具有最高的地位,有着最高的权威性,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它为准则⑵广泛性,表现:①内容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诸多方面②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体广泛,包括各民族、各政党、社会团体、全体公民等⑶概括性,宪法对其所规定的内容往往采用较为概括的方式,因为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不可能也没必要作出具体而详尽的规定⑷适应性和稳定性,宪法规范的根本性与原则性,决定了它比一般法律规范有更大的适应性.同时从总体上看,其修改频率慢,修改的范围也相对小一些,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传统的宪法分类:⑴成文宪法(美)与不成文宪法(英)⑵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⑶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2美国宪法特点:⑴是成文宪法.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此宪法于1787年通过1789年生效.值得一提的是北美独立宣言被美国学者视为探索美国延续过程的象征,它确认了"天赋人权"、"人民主权"的原则.邦联条例是美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这两个历史性文献促成美国制定一部成文宪法来巩固资产阶级胜利成果⑵具较强适应性.美国宪法是世界上适用时间最长的宪法,历时已有200多年.这是因为美国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始终没有改变,政治局势相对稳定,没有发生经常的复辟和反复辟斗争,只对其宪法进行小修小补即可适用,且美国宪法的条款具有若干灵活性,同时美国通过修正案、司法审查、惯例等方式来适应变化了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从而适应美国国情的变化和发展3最早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1787年<美国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最早的社会主义宪法:1918年<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历史最悠久的宪法:1787年,<美国宪法>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文献:辛亥革命后1912年孙中山主持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肯定了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等原则.中国第一部宪法:1923年曹锟就任总统时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旧中国最后一部宪法:1946年通过、1947年元旦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中国第一部代表人民利益的宪法性文件:1931年<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4如何理解关于 "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 的规定: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享有的权利,包括人的权利、公民的权利和特殊群体的权利.人权的核心是使每个人的个性、人格、精神、道德和能力获得最充分的发展.同时,任何人都在一定的社会中生活,他所享有的权利不是抽象的,而是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并加以保障的.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社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总是相应地带来人实际享有的法律权利的扩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家经济实力显著增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取得突出成就,人民生活总体达到小康生活水平.作为社会全面进步的一个重要指标,人权保障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宪法修正案在宪法中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把它写入宪法,可以进一步为贯彻执行这一方针提供宪法保障⑴将对我国的立法起到重要指导作用.具体到我国的立法实践,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忠实于人民的利益,对人民负责.在程序上,就是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广集民意、博纳民智,做到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⑵有利于指导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开展工作⑶有利于指导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⑷有利于指导人与环境和资源的协调发展.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都明确地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宪法中作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示,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5宪法基本原则:⑴人民主权原则: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无一例外地承认国家的权利属于人民.并以此作为重要的宪法原则,我国宪法也同样接受人民主权的思想,且体现在制度和组织上.但是这个原则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与西方有所不同.社会主义的宪法理论通常不承认"社会契约",不认为主权是全民的"公共意志"的体现,其权力与西方所认为的全体国民公意的"超阶级"的观点有所区别⑵基本人权原则: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规定和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对公民的宪法保护.2004年,我国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它为我国宪法观念从工具主义向宪政主义转变提供了契机⑶权力的制约原则: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关之间实行民主集中制."⑷法治原则: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通过的新<党章>再次重申了法治原则这一重要原则.十五大的政治报告提出了: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特别强调"依法治国是当领导人民智力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修改宪法,在<宪法>第5条中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在宪法上正式确立了法治原则6宪法的渊源形式:宪法基于不同效力来源所形成的外部表现形式.主要有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宪法解释和权威性宪法著作等等宪法惯例: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和通行并经国家默认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和传统宪法判例: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经国家认可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宪法解释:对宪法条文含义进行的释义和说明我国宪法的渊源形式:大致包括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等等7宪法规范: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特点:政治性、组织性与限制性、最高性、稳定性与适应性、制裁性、原则性、历史性与概括性逻辑结构:⑴假定(宪法规范规定的适用规则的条件)、⑵处理(宪法规范规定的行为模式,以要求、授权、禁止等形式加以表现)⑶制裁(宪法规范规定的因违反规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或具体制裁)种类:⑴确认性规范⑵禁止性规范⑶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⑷程序性规范8宪法关系:也称为宪政法律关系, 是指按照一定的宪法规范, 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 以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性质和特征:⑴是特定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 同时对政治关系产生特定的影响⑵是近现代社会法制体系中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⑶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 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和现实化⑷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静态宪法联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互动的方式⑸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事实关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主体:依据宪法规范直接参与宪政活动的政治实践主体, 是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的直接承担者和直接行使者. 主要有公民、国家和其他主体9违宪行为:以公民等的权利行为或国家的权利行为形式表现出来的,违反宪法的作为或不作为. 包括公民的违宪行为和国家的违宪行为两种基本形式10 宪法基本价值: ⑴人民主权⑵宪政秩序⑶社会发展⑷社会正义11民主和人权是宪法最核心的价值追求:⑴民主和人权是宪政社会区别于专制社会, 宪法区别于前立宪社会各种法律的本质特征⑵宪法其他各项价值的实现必须以民主,人权为基础. 最后宪法以民主和人权为最终归宿宪法对人权的保护和促进作用表现在:⑴宪法规定并不断丰富着人权的内涵,⑵宪法对人权进行着严格的保护宪法对民主的保护和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⑴宪法在保护自由,平等,安全等人权的基础上,规定了公民的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政治权利,为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社会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⑵宪法确定公民参与政治的途径和程序⑶宪法还规定了国家机关产生和运作的基本规则, 以保证国家权力的行使能够遵循民主和法治原则.12宪法规范作用方式:⑴指引作用:宪法或宪法性法律对公民,国家等主体的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⑵评价作用:宪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⑶预测作用:根据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其他人将如何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安排13近代宪法观念主要内容:以自然法理念和社会契约论作为两面旗帜构建宪法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分权原则,保护人权原则,实行法治原则,代议制原则,保护私有财产原则等14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无宪法不一定无宪政:⑴没有成文宪法就实现不了宪政⑵宪法与宪政关系15集体所有权: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和滩涂属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集体所有宪法对土地所有权的规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但使用权可依照法律规定转让.一切土地的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合理利用土地.16政体的种类:⑴君主制:宗主附庸型(早期封建社会)、专制君主制(奴隶制,封建制时代)、等级代表君主制(早期英国)、立宪君主制(英国,日本,丹麦)⑵共和制:贵族共和制(古罗马)、民主共和制(古希腊)、总统制共和制(美国)、议会制共和制(德,意)、半总统制(法国1958年后)、人民代表制(中国)、委员会制(瑞士)17人民代表大会制:⑴逻辑起点: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⑵前提:选民民主选举代表⑶核心: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⑷关键: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18国家结构形式:⑴单一制基本标志:①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个中央国家机关②每个公民只有一个统一的国籍③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均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不能脱离中央而独立④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所拥有的权力都通常由中央以法律形式授予⑤国家整体是代表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唯一主体⑵联邦制基本标志:①联邦和其成员国分别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②公民具有双重国籍③联邦的最高立法机关通常采用两院制④通过宪法划分联邦与成员国之间的权力⑤在对外关系方面,联邦的组成单位一般没有权力,但有的国家允许其组成各单位同外国签订某方面的协定.19行政区划:统治阶级为便于管理,兼顾地理条件、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经济联系、民族分布等因素把国家领土分为层次不同、大小不等的若干区域的制度原则:⑴有利于民族团结⑵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⑶兼顾行政管理效率和地方自主权的实现⑷参照历史状况.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区域的划分和变更,必须将经过法定程序.20民族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21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⑴行政管理权⑵立法权⑶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⑷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利⑸高度自治的其他方面22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同时,他又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对立法会负责.行政长官由年满周岁,在香港或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澳门基本法没有此项规定)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院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院和原诉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初级法院(包括行政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23在重要国家领导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做出杰出贡献的人逝世及对世界和平或人类进步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人逝世,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以示表彰、哀悼和怀念24世界宪政第一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25公民:具有某个国家国籍并根据国籍享有该国规定的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的自然人,包括人民和敌人公民基本权利: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由,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公民基本义务:由宪法规定的,为实现公共利益,公民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必要性.(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26权利: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实现某种愿望的可能性,为法律所认可的权利及法律权利(法定权利)权利特征:⑴法定性⑵可能性(其实现需要积极的行为)⑶具有现实的可能性⑷是可以放弃的义务: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进行某种行为的必要性义务特征:⑴法定性⑵必要性义务的种类:⑴普通义务⑵特定职务或特定职业相关联义务,即职责⑶先前产生的义务权利与义务关系:统一而不可分割,是相对的,是近代民主社会的特点27人权是普遍的,不可剥夺的,不可转让的,是作为人不可缺少的权利历史演变:⑴最初指的是平等权、自由权,封建制度解放的需求⑵参政权、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的权利⑶经济劳动权和文化权利,如1919魏玛宪法,1918苏俄宪法⑷人权出现国际化的趋势(不能以人权的名义践踏主权)人权与公民权的联系:人权是公民权的政治基础,公民权是人权的具体化和法律化区别:⑴实质上区别为性质不同,公民权是法律概念,对其解释由司法机关进行.人权是政治概念,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含义⑵形式不同,人权具阶级性,时代性,地域性,民族性.人权体现为民族的自觉性,人权无国界我国对人权的基本政策:⑴保护和发展人权是我国的政策⑵人权首先是指生存权和发展权⑶主权高于人权28平等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⑴公民在立法上的平等⑵公民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⑶公民在守法上的平等在我国:⑴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一律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⑵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绝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⑶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29公民的政治自由权利:⑴言论自由: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有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是一种绝对自由权利⑵出版自由:公民有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预防治与追惩制相结合⑶结社自由⑷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渊源是公民的请愿权,属于广义的言论自由及表达.英国1628年"权利请愿书"。

宪法学期末考试大纲及知识要点

宪法学期末考试大纲及知识要点

宪法学期末考试大纲及知识要点一、名词解释➢宪法是确认一国民主制度,通过规范控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具有最高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柔性宪法:依据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采用单纯多数决方式),就叫做柔性宪法。

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

英国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不认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刚性宪法: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特别多数决方式通过修宪提案)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

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

划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标准是看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

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不成文宪法:是指一国的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或者判例之中。

不成文宪法不是绝对没有文字,而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

如英国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

平时宪法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凡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

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为钦定宪法。

协定宪法:协定宪法,凡由君主和国民议会协议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

法国君主路易?菲利浦与国会协定而产生的1830宪法即为协定宪法。

名义宪法:只在名义上存在,但在现实中不能发生其规范性的宪法。

规范宪法:为政治权力所适应并服从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

宪法规范: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宪政: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即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德尔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宪政是以宪法为形式、以个人自由为终极目标、以民主为基础、以分权制衡为手段,以法治为保障的现代政制。

同等学力法学综合宪法学考试重点

同等学力法学综合宪法学考试重点

同等学力法学综合宪法学考试重点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同等学力法学综合宪法学考试重点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2004年《宪法修正案》里新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作为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

(07,判断,3)提案权(06,填空,2)(03,填空,2):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有权提出宪法修正案的议案,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解释主要有三种:立法机关解释;司法机关解释;特定机关解释。

(05,不定,15)2004年,我国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05,填空,3)宪法规范的基本特点(05,简答,3):宪法规范是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具有自身的特点:(1)宪法规范的政治性。

(2)宪法规范的组织性与限制性。

(3)宪法规范的最高性。

(4)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

(5)宪法规范的制裁性。

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03,单,10)宪法结构(04,名解,2):宪法结构是指宪法内容的具体组织和排列形式。

同样的内容因排列方式的不同有可能形成不同的宪法结构。

宪法结构的确定即涉及宪法的实体性内容,同时又涉及程序性内容。

我国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05,判断,10)我国的经济基础(04,填空,2):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第三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07,名解,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拥有国家权利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直接选举(06,判断,2);我国宪法规定:“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宪法学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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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的基本原理
1.宪法的终极性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他法律都必
须遵守宪法的规定,任何法律都不得违背宪法。

2.宪法的唯一性原则:宪法是国家的唯一最高法律,任何法律
都不能改变宪法的规定。

3.宪法的稳定性原则:宪法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被改变,宪
法不能被任何法律改变或废止。

4.宪法的权利保护原则:宪法规定的权利不得被剥夺,人民有
权利享受宪法规定的权利。

5.宪法的法治原则: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
社会制度和文化制度,以及国家的行政管理制度,都必须依照宪法执行。

二、宪法的组成部分
1.宪法的实体部分:宪法的实体部分包括宪法的编纂原则、宪
法的基本原则、国家的基本组织、国家的基本职能、国家的基本行政管理体制、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国家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等。

2.宪法的行政部分:宪法的行政部分包括宪法的行政组织原则、
宪法的行政权力分配原则、宪法的行政程序原则、宪法的行政监督原则等。

3.宪法的司法部分:宪法的司法部分包括宪法的司法组织原则、宪法的司法程序原则、宪法的司法职权原则等。

4.宪法的补充部分:宪法的补充部分包括宪法的补充规定、宪
法的实施条例、宪法的实施解释等。

宪法考试复习重点

宪法考试复习重点

宪法考试复习重点一、名词解释1、柔性宪法(2次)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和程序都与普通法律相同,即由国家的立法机关议员按普通立法形式通过,就可以制定或修改的宪法。

3、选举制度:(2次)是关于依照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国家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关制度的总称。

选具体内容一般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

选举权利的确定。

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的代表之间的关系等。

4、经济制度(2次)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所确定和调整的,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为核心的各种经济关系存在和发展的各种原则、规则和政策的总和。

5、国家机构(4次)就是一定的社会的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起来的进行国家管理的执行统治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6、爱国统一战线(3次)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是长期的革命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的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社会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它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治联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着重要内容之一。

7、政权组织形式(政体):(3次)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也称为国家政体,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治理社会所采取的政权组织形式,它是国家形式的一个重要方面。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8、秘密投票(无记名投票)(2次)及秘密投票,指的是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示自己意愿的方法相对应的一种选举方法。

他要求人选举人时只需在投票是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以另选他人或者弃权,而无须在选票上署名。

9、联邦国家(邦联制)(2次)是由若干成员单位(邦、州、共和国等)联合组成统一的复合国家。

在联邦制的形式下,除邦联有一部宪法外,各成员单位都有自己的宪法,处设有联邦的立法机关与邦联政府外还没有自己的立法机关与政府,邦联与成员单位之间的职权划分由邦联宪法确定,各自在自己的范围内行驶。

国家整体和部分的关系表现为邦联和各邦的关系。

自考宪法学考试重点

自考宪法学考试重点

自考宪法学考试重点宪法学是指研究宪法的学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政治生活的总规则,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自考宪法学是自学考试中的一门必修课程,深入学习宪法学知识,对于了解宪法法律体系、维护国家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在自考宪法学考试中,以下几个方面是重点内容。

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在学习宪法学的过程中,首先要了解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组织和运行的基本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包括宪法的概念、宪法的种类、宪法的内容和宪法的形式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还要了解宪法具有的特征,如权威性、稳定性、包容性等。

二、宪法的内容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组织机构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与公民的关系等内容。

在自考宪法学考试中,需要重点学习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修正和解释等内容。

此外,还需了解宪法的原则,如民主原则、法治原则等。

三、宪法的解释和修改宪法的解释是国家最高法院的职责之一,通过对宪法的解释,进一步维护和发展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在自考宪法学考试中,需要了解宪法解释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如历史法理解释、文字解释、制度解释等。

此外,还要学习宪法的修改程序和原则,了解宪法修正的必要性和程序。

四、中国宪法的发展和基本原则中国宪法是中国国家的基本法律,根据中国的国情和历史背景制定。

在自考宪法学考试中,需要重点学习中国宪法的发展历程和基本原则。

中国宪法的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由单一到多元的过程,在学习中需了解各个历史时期的宪法变迁和原因。

同时,了解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社会主义原则、人民主体地位、依法治国等。

五、宪法法律体系宪法是法律体系的基础,是其他法律的总规范。

在自考宪法学考试中,需要了解宪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包括宪法与行政法、刑法、民法等的关系。

同时,要了解宪法法律体系的特点和基本原理,如宪法的优先性原则、宪法与法律的一致性原则等。

宪法学考试八十二重点

宪法学考试八十二重点

1.宪法:保障人权、规定国家权力组织与活动程序的国家根本法。

2.英国是世界上最早产生宪法的国家。

3.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4.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

5.日本《大日本帝国宪法》是亚洲第一部宪法。

6.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致通过中国第一部《宪法》。

7.宪法解释: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界限所做的一种说明。

8.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分别于1988、1993、1999、2004年进行四次宪法修改,都采用了宪法修正案的方式。

9.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1/5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提出修宪提议。

10.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决定和命令。

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12.国体:也称国家性质。

即国家的阶级性质,它是有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根本属性。

13.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14.人民民主专政: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有机结合的一种国家制度。

15.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16.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国有企业都属于全民所有制经济。

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以外的其他一切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

17.城市的土地,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以及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也都属于国家所有。

18.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农村和城市郊区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的土地,农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等,也都处于集体所有。

19.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

指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以实现阶级统治任务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制。

《宪法学》考试大纲

《宪法学》考试大纲

《宪法学》考试大纲宪法(第四版)周叶中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XX年第四版第一编宪法基本理论一、宪法释义:1、宪法释义;2、宪法的本质;3、宪法的分类;二、宪法的制定:1、宪法制定权;2、宪法制定机关;3、宪法制定程序;三、宪法的基本原则:1、宪法基本原则概述;2、人民主权原则;3、基本人权原则;4、权力制约原则;5、法治原则;四、宪法渊源、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1、宪法渊源;2、宪法形式;3、成文宪法的结构;五、宪法的价值与作用:1、宪法的价值;2、宪法的作用;第二编宪法基本制度一、国家性质:1、国家性质概说;2、国家政权的阶级归属;3、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4、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二、国家形式:1、政权组织形式概说;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3、国家结构形式概说;4、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5、民族区域自治制度;6、特别行政区制度;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说;2、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其及界限;3、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4、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5、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及其行使原则;三、选举制度:1、选举制度概说;2、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3、选举的民主程序;4、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四、国家机构:1、国家机构概说;2、代议机关;3、国家元首;4、行政机关;5、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五、政党制度:1、政党与政党制度概述;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第三编宪法实施一、宪法实施及其保障1、宪法实施概述;2、宪法实施的条件及过程;3、宪法实施保障;4、宪法实施评价;二、宪法解释1、宪法解释概说;2、宪法解释的机关;3、宪法解释的原则、方法及程序;三、宪法修改1、宪法修改概说;2、宪法修改的限制;3、宪法修改的方式;4、宪法修改的程序;四、违宪审查制度1、违宪审查制度概述;2、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3、违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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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保障人权、规定国家权力组织与活动程序的国家根本法。

2.英国是世界上最早产生宪法的国家。

3.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4.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

5.日本《大日本帝国宪法》是亚洲第一部宪法。

6.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致通过中国第一部《宪法》。

7.宪法解释: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界限所做的一种说明。

8.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分别于1988、1993、1999、2004年进行四次宪法修改,都采用了宪法修正案的方式。

9.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1/5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提出修宪提议。

10.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决定和命令。

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12.国体:也称国家性质。

即国家的阶级性质,它是有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根本属性。

13.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14.人民民主专政: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有机结合的一种国家制度。

15.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16.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国有企业都属于全民所有制经济。

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以外的其他一切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

17.城市的土地,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以及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也都属于国家所有。

18.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农村和城市郊区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的土地,农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等,也都处于集体所有。

19.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

指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以实现阶级统治任务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制。

20.政体的选择受国体的决定性制约,此外还要受到各国文化传统、民族特点、历史条件、地理环境、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

21.君主制政体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实际上或名义上由君主一人掌握的政体。

22.君主专制政体:由君主一人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政体。

23.君主立宪政体:君主不再享有专制政体下的无限权力,其权力受宪法和议会限制的政体。

因此也称“有限君主制”政体。

君主立宪政体又分二元君主立宪制政体和议会君主立宪制政体两种形式。

24.共和制政体:国家的最高权力实际上或名义上都不属于一人所有,而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掌握的政体。

25.总统制特点:总统由民选产生,对选民负责,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在国家生活中占主导地位。

26.我国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7.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照法定的程序,首先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织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的各级其他国家机关,组成统一协调的国家政权机关体系,共同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权利的一种政治制度。

28.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是全权性的国家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的国家权力。

29.从《宪法》和《选举法》规定来看,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除了年龄和政治权利方面有一定限制外,不受其他任何条件限制。

30.以下人员可行使选举权利:被判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被羁押,正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正在被劳动教养、受拘留处罚的。

31.我国县级以下(包括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采用直接选举方式。

3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则采用间接选举。

33.我国《选举法》规定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使每一个选民和候选人都能够不因经费问题而在选举中受到限制或者出于不利地位。

34.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1.确定选举组织2.进行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3.产生代表候选人4.投票选举代表5.代表的罢免、辞职与补选。

35.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36.我国《选举法》第30条对差额选举作出明确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余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余应选人的1/3至一倍。

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代表名额的1/5至1/2。

37.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38.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39.罢免程序: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联名,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将罢免的决议送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0.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与政权组织形式同属国家形式。

41.单一制和联邦制是国家结构形式基本的结构形式。

42.单一制: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的结构形式。

各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其特征是:1.国家只有一部宪法2.国家只有一个最高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一套完整司法系统3.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政府授予4.国家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法主体。

43.联邦制:两个或多个成员国组成的联盟国家。

其特征是:1.各成员国还有自己的宪法2.各成员国还有自己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系统。

3.联邦与各成员过的职权划分来看,其职权由联邦宪法作出具体划分。

至于剩余权力,有的宪法将它授予联邦。

44.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4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46.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各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

47.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的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48.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49.自治条例:确定如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协调自治地方内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民族关系以及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50.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为了解决某一方面的问题,照顾当地民族的特点而制定的单项法规。

51.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监督权:1.申诉权: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的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

2.控告权: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作出的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控告的权利。

52.任何公民,非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活着决定活着人民法院决定,并有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53.人格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指公民做人所必须具有的自主的资格,从法律上讲,人格就是公民独立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资格。

54.公民的名誉权:一个人在人群中享有良好的声誉。

55.公民的荣誉权:公民对社会的突出贡献而获得精神上的奖励。

5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权: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并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获得报酬的权利。

57.劳动权的内容包括: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和取得报酬的权利。

58.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1.民主集中制原则:宪法规定我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

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

具体表现: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人大领导行政和司法。

中央领导地方。

人大和地方人大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体领导制度,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则实行首长个人负责制。

2.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社会法治:国家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3.精简、效率的原则4.联系群众,为人们服务的原则5.责任制原则:具体表现为集体和个人负责制。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集体领导集体负责机关。

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中央军委、帝反人民政府为个人负责制。

6.民族平等原则7.坚持党对国家机构的领导的原则59.75年宪法将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改为5年。

6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3.决定权:包括三个方面人事、财政、其他重大问题决定权。

4.监督权5.应当有最高权力机关形式的其他职权。

61.人事决定权: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领导人的权力。

62.财政决定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63.其他重大问题决定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等。

6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外部、个委员会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

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6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若干、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

66.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67.除了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外,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6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没有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的许可,闭会期间没有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许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69.我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都是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70.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71.总理负责制:国务院总理有权领导国务院的各项工作,对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拥有完全决定权,同时总理对国务院的工作负相应的责任。

72.国务院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

由总理、副总理、常务委员、秘书长组成。

73.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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