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二章保险合同

附条件成立,保险合同就生效;保险合同无效,即使所附条件成立,保 险合同也不生效。
(2)保险合同的无效 无效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虽然订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国家不予
保护的保险合同。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规定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1)如实告知 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标的重要事实,以口头或 书面形式向保险人作真实陈述。保险标的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 否承保及影响保险费率的事实。我国保险法实行“询问告知”的原则。 (2)交付保险费 (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 (4)危险增加通知 (5)保险事故发生通知 (6)财产保险的出险施救 (7)提供索赔单证 (8)协助追偿 《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保 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还规定:“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 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 相应的保险金。”
• (二)扩展责任条款
• 例如,投保家庭财产保险的可附加盗窃险条款,投保海洋 运输货物保险的水渍险时,可加保战争险,投保企财险可 附加露堆财产特约条款。
• (三)限制责任条款
• (四)保证条款
• 例如,投保仓储险时,附加“不准堆存特别危险品条款”
• (五)特别说明条款
• 例如,在承保银行的抵押品时,如果被保险人要求指定某 银行优先受益,须附加特别说明条款“兹经通知,本保险 单所承保之财产过户给某银行,如遇损失时,赔偿权利应 优先由过户人享有。”这就保护了受押人的权益。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4、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保险人用拟好的保险合同与投保人签定合 同. 原因: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一些专业术语和 国际惯例并不了解,所以需要这种附和性合 同. 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合同都是附和性合同,有 些也可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模板(二篇)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模板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保险第2章保险合同与原则习题与答案

第二章保险原则与合同习题与答案一.名词解释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
保证: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的承诺或确认。
明示保证: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
默示保证: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而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弃权:合同一方任意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的某种权利。
禁止反言:合同一方既然已经放弃某种权利,今后就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利。
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遭受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要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且补偿的数额以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利益。
代为追偿: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物上代位: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利与义务。
实际全损: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致使保险标的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
推定全损: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损失。
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订立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支付保险 费义务
支付保险费
一次支付 分期支付
缴清保费前发生事故是否赔偿,取决于是否有合同 约束(例:是否约定保费缴纳方式,是否允许欠缴)
退费问题:特殊的是人身保险,是否缴足两年保费。
三、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保障义务
提供保险保障,承担风险
第二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
林书童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性质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二、保险合同的性质 三、案例分析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
第一:投保人义务:支付保费;
保险人义务:危险保障
第二:投保人权利:索赔;
保险人权利:赔偿和给付保险金。
补充案例(三)
2001年10月5日,投保人谢先生在听取某人寿保险公司代 理人黄女士对“[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及5个附加险 种的介绍后,产生了投保意向。在代理人的协助下,填写 了投保单和健康告知书,投保主险投资连结保险保额100 万元,附加险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00万元。10月6日, 保险公司向谢先生提交了盖有公司总经理印章的投保建议 书;同日,谢先生根据建议书的内容,向保险公司缴纳了 相当于首期保险费的款项11944元。保险公司向其出具了 一份临时收款凭证。 10月17日,保险公司安排谢先生参加体检。10月18日 凌晨1时左右,谢在意外事故中遇害身亡。 11月8日,谢先生的母亲以受益人身份向代理人黄女 士告知保险事故,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补充案例(二)
1995年10月8日,某夜总会与财产保险公司签订财 险合同,期限为一年。一年后,该夜总会没有续保。 保险公司多次找到经理曾某洽谈续保事宜,仍无结 果。直至1996年11月15日晚,保险业务员杨某再次 拜访曾某,终于说服曾某填了投保单,但因夜总会 手头无现金暂不能交纳10万保费。在未实际收到保 费的情况下,杨某当场开了10万元的收据并盖章签 字,以表示信任。16号清晨,夜总会因电路走火引 发火灾,但保险公司没有人员前来勘查。曾某闻悉 后,迅速到银行将10万元划拨到保险公司账上,然 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法法条全部释义

保险法法条全部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市场的运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经济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活动。
第三条保险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保持市场竞争的公正性。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保险业,保险公司是保险活动的主体。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五条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合同。
第六条保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第七条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的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免赔额、赔偿限额、保险金的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保险合同应当根据投保人的申请和保险公司的核保决定来订立。
第九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交付保险单。
第十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保险费。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有权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提出异议,并要求保险公司作出解释。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率等内容。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的价值变动或者保险风险的增加,有权要求重新核保、调整保险费率或者解除合同。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调查核实,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不得以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保险金。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保险费第二十一条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保险费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
第二十三条保险费的确定应当合理、公正,并与保险责任相对应。
第二十四条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交清、分期交纳或者其他方式。
通用版保险合同(最新民法典版)

通用版保险合同(最新民法典版)第一章保险的目的和原则第一条目的本合同的目的在于为保险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提供适当的风险保障,保险人(以下简称"乙方")承担因风险事件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二条原则1. 诚信原则:甲方与乙方在保险活动中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如实提供保险相关信息。
2. 平等原则:甲方和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平等自愿,合同条款应公平合理,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 公平原则:乙方在理赔时应公平、及时地处理甲方的索赔申请。
4. 互利原则:乙方获得保费收入,甲方获得风险保障。
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合作。
第二章保险责任和保费第三条保险责任1. 乙方对甲方依法投保的风险事项发生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
2. 乙方对于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以上的风险事件造成的损失,应及时赔付。
第四条保费支付1. 甲方按照约定支付保费,以获取乙方的保险责任。
2. 甲方逾期未缴纳保费的,乙方有权中止或解除本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保费,因此导致乙方无法赔付或拒绝赔付的,甲方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第三章保险事故和理赔第五条保险事故1. 保险事故是指本合同约定的风险事项发生,导致甲方财产受损或遭受其他损失。
2. 甲方发生保险事故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六条理赔1. 甲方发生保险事故后,有权向乙方提出理赔申请。
2. 乙方收到理赔申请后,应及时调查核实,并对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申请进行处理。
3. 乙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理赔答复和赔偿意见。
如需更长时间,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合同解除和终止第七条合同解除1. 本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乙方终止合同、甲方解除合同和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等。
2. 合同解除应按照法律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合同终止1. 本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合同期满、甲方或乙方无法履行合同和合同被解除等。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样本3篇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样本3篇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样本第一章保险合同的确定一、本保险合同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共同签订,自双方盖章生效。
二、保险合同内容包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等文件,保险合同生效后一切保险责任及权利以保险合同为准。
第二章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一、本保险合同为固定期间保险合同,在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止。
二、保险金额为合同标的物的价值或合同约定的最高赔偿限额。
第三章保险责任一、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身故负有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应当出现被保险人投保时所声明的风险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身故。
第四章保险费和缴费方式一、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公司约定的保费计算方式交纳保险费。
二、保险费可以一次性交纳,也可以按照约定的期次进行分期缴纳。
第五章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一、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应的证明和资料。
二、保险公司应及时受理申请并进行理赔,给付保险金。
第六章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保险合同变更需经双方书面确认。
二、保险合同解除需保险公司同意,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手续办理解约手续。
第七章保险合同争议解决一、保险合同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向相关监管部门申请调解。
二、如果仍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附则一、保险合同的其他事项双方另行约定。
二、本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生效。
备注:本保险合同内容为示例合同,具体保险合同以双方签署的正式合同为准。
篇2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样本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甲方(投保人):姓名: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公司名称: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二、保险合同的约定内容1. 保险合同的基本信息甲方作为投保人,与乙方签订本保险合同,约定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保险学原理复习要点 第2章 保险合同

第二章保险合同1. 合同是两个及以上的当事人之确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中“保险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与保险人协商约定的在保险合同保障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保险合同是一种经济合同。
我国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发达保险市场多分为寿险合同和非寿险合同。
2.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1)保险合同必须合法;(2)保险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3)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保险合同的特性:(1)保障性;(2)附合性;(3)射幸性;(4)最大诚信性。
2009.7多2011.7多经济合同可以分为协商合同和附合合同两大类。
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绝大部分合同是由缔约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后订立的,因此属于前者;但保险合同则不同,其条款通常由保险人事先拟订好,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订立或不订立合同的考虑,而就合同的条款内容没有太大的协商余地,所以保险合同具有附合性2009.4判。
射幸性的特点体现在当事人双方基于不确定的事件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而达成的协议。
2010.7单在确定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范围时,我国采用明确说明。
2015.4名告知: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方应对已知或应知的与风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方作如实的陈述。
3. 简述保险合同的单证形式:(1)投保单:也称要保书或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保险的一种书面形式2009.4单2011.7单。
(2)暂保单: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在正式发出保险单以前,出立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种临时性保险凭证,表明已按保险契约办理了保险手续。
具有同正式保险单同等的效力,一般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
(3)2011.4多保险凭证:保险人给投保人的一种表明保险契约已经生效的书面证明,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2010.7单。
如货物运输保险、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4)保险单:简称保单,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证明文件2009.7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流动式合同 流动式合同是指一种适合财 产变化比较频繁的保险合同。 该合同通常不规定保险金额, 只规定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责任 限额,采用该合同的投保人通 常是仓储性企业。
四、保险合同的形式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 暂保单 批单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三、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违反告知的后果
《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
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 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 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 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 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 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 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人告知
保险人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是足以影响善 意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投保以及投保条件 的事实。 保险人告知的事实包括:制定的条款、保 险单的具体内容、保险费率及其他条件等。这 些事实与投保人的利害相关,是足以影响投保 人作出投保决定的事实。 我国《保险法》第17条对保险人的告知行 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1)保险代理人
(2)保险经纪人 (3)保险公估人
保险代理人 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 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 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 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个人。
保险经纪人 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 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 佣金的机构。
保险公估人
保证的违反
被保险人违反了保证条款,保险人有权解除
合同,并在以后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拒赔。
二、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及条件
2.保险利益的认定
3.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 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含义与条件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 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条件为: 合法利益 确定利益 经济利益
5.特定式合同、总括式合同、 流动式合同和预约合同
这是根据保险合同保障标的进行的 分类。
特定式合同 特定式合同是指保险人只 对事先商定的具体保险标的进 行承保的保险合同。该保险合 同对保险人而言,承保时相对 烦琐,但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 则有利于保险人。
总括式合同
总括式合同是指只规定保险 人可以承某种类别的保险标的, 而对该类别保险标的不再分类的 保险合同。该合同承保时较方便, 但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的工作较 复杂。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案例-卢斯兰诉格罗费德案(l806) 有关海上保险利益的解释,不能不提到英国 最古老的,然而又是最权威的海上保险案例的判 决---卢斯兰诉格罗费德案(l806)。
在该案例中,皇家政府特派员投保了在公海 上被英国海军捕获的一些敌军船舶。按法律规定, 只有当这些船舶到达英国港时,英国才能对这些 船舶具有实际的控制权。但到达英国港之前,很 多船舶在海上灭失。特派员提出索赔,保险公司 以特派员对船舶不具备保险利益而拒赔。双方诉 到法院,法官对特派员的保险利益问题进行了激 烈的争论。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章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的原则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无效和终止
与形式
一、 保险合同的概念
二、 保险合同的基本特征 三、 保险合同的分类
四、 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
(理论定义)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2)投保人
投保人
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 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 务的人。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 •
被保险人 受益人
被保险人
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 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的人。
保险合同是合同双方当
事人围绕着设立、变更与终止 保险法律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保险合同
(法律定义)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 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基本特征
双务 有偿 附合与约定 射倖 要式 诚信 保障
三、保险合同的分类
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特定风险合同和综合风险合同 特定式合同、总括式合同、流动式 合同和预约合同 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告知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保险人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 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 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 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 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 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 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 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 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这是根据保险合同的标的进行 的分类。
财产保险合同
是以财产及其有关 利益为保险标的保 险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 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 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2.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
保险合同
这是根据保险合同订立时是否确定
保险价值进行的分类。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 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 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
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
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 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 或解除,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信息不对称 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信息不对称
保险双方掌握的保险标的 风险信息的不对称 保险双方对于保险条款信 息的不对称
禁止反言(16条)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
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 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
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最大诚信原则的违反
告知的违反 保证的违反
违反告知的形式
告知违反的条件:这种事实是重要事
实;未告知、误告、隐瞒或欺诈的事实存在。
特定风险保险合同是指 承保一种或某几种风险责任 的保险合同。该合同通常是 以列举的方式进行,如地震 险或战争险。
综合风险合同 综合风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 “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危险造成 的损害负承保责任的合同。 该合同订立的特点是以列举 “责任免除”的形式约定保险合同 适用的险情。
在现实生活中,总括险保险合同的使用越 来越广泛。
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的保险 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只载明 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而未载明其保 险价值的合同。在不定值保险合 同中,仅载明保险金额,并依此 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至于保险 标的的保险价值则处于不确定的 状态。财产保险多采用不定值保 险合同。
3.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
性保险合同
这是根据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的行为性质不同进行的分类。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1)告知 (2)保证 (3)弃权与禁止反言
告知的含义
告知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 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 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 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告知的内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必须 告知的事实是重要事实。 重要事实是足以影响谨慎的保险 合同当事人双方决定是否订立保险合 同以及条件的事实。
7.保险金额 8.保险费以及支付方法
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方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第三节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 三、近因原则 四、损失补偿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2.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3.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告知的时限
订立保险合同时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保险事故发生时
保证
含义
类型 案例
含义
保证 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 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存在或不存在的允诺。 保证是一项从属于主要合同的承诺,违反 保证使受害方有权请求赔偿;保险合同的保证 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它可以使受害方 有权解除合同。
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依法为 保险合同当事人办理保险标 的的查勘、鉴定、估损及理 赔款项清算业务,并予以证 明的人。
二、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 和住所,以及受益人的名称和住 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价值
违反告知的后果
《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主要有三种情况: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 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 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 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 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