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与管理细则》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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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与管理细

则》文本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第一部分文本部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及评审程序................................................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从业单位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章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一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技术细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二选址(或出让)阶段和报建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技术细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A 规划单元分区、交通设施服务水平分级 .......................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B 部分条文解释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昆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与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为了促进昆山城市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的协调发展,规范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昆山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 141-2010)、《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2012年修订)》、《江苏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要点》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昆山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阶段划分】交通影响评价(简称“交评”)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简称“控规阶段”)、选址阶段或地块规划条件核提阶段(简称“选址(或出让)阶段”)、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项目方案设计阶段(简称“报建阶段”)三个阶段。

第五条【交评的效力】控规阶段交评应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评审的必要组成部分;选址(或出让)阶段交评应作为项目选址或地块规划条件核提的必要依据;报建阶段交评应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必要依据。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及评审程序

第六条【编制程序】控规阶段交评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编制;选址(或出让)阶段交评以控规阶段交评作为依据组织编制;报建阶段交评应与控规阶段交评、选址(或出让)阶段交评相符合。

第七条【评审程序】控规阶段交评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一并组织评审;选址(或出让)阶段和报建阶段交评根据城市规划管理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各区、镇规划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公安、交通、住建、城管、公交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应出具评审意见。由各区、镇规划部门负责组织联审的项目审查通过后应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交评编制与管理细则的制定、从业单位管理以及全市交评项目的备案工作。

第八条【规划核实】在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时应核查建设项目交评报告所提出必要性措施的实施情况,未予实施的建设项目不予通过规划核实。

第三章从业单位管理

第九条【从业单位工作模式】对于选址(或出让)阶段和报建阶段交评,采用“编制单位+审查单位”工作模式:编制单位负责交评报告编制工作,审查单位负责交评报告技术审查工作。审查采取匿名形式,送审的交评报告中不得出现任何有关编制单位的信息。

第十条【编制单位职责】根据建设项目性质及规划建设阶段开展交评工作,保证评价报告中数据的客观性、方法的科学性以及改善措施的可行性。

第十一条【审查单位职责】在交评项目评审前对报告进行技术上的复核、校验,提供客观、详实的书面审查意见,并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交评报告的依据之一。审查单位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交评报告内容的完整性、成果的规范性、调查方法和数据的客观性、关键技术的合理性、交通影响程度判定和改善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等。

第十二条【从业单位管理】从事交评编制的单位原则上须具备城乡规划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或同等级资质。从业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准入并通过审核后,纳入编制机构库,可开展交评编制工作。未纳入交评编制机构库的单位,不得从事交评编制工作。以每半年或一年期限对从业单位进行考核评价,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价机制,以末位淘汰的形式实现从业单位的优胜略汰。

第十三条【审查单位确定】交评的审查单位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过委托或招标等方式确定,同一项目交评编制和审查单位不能相同。

第十四条【违规处罚】从业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分包、转包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取消其从事交评编制工作的资格。被取消资格的从业单位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准入。区、镇规划部门发现编制单位存在违规行为时,应及时上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昆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附录一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技术细则

【阶段定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指导下,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2012年修订)》的要求,对规划编制单元、基本控制单元及地块的交通供应、组织方式与用地开发等进行互适性分析,对规划用地布局、开发强度以及相关指标进行校核修正,有效发挥交通对土地利用的引导作用,促进合理布局和交通减量。

【交评范围】控规阶段交评的评价范围与控规规划范围相一致。

【评价年限】控规阶段交评的评价年限与控规规划远期年限相一致。

【评价内容】控规阶段交评以宏观层面的分析与评价为主,应对道路网络与用地布局的协调、交通容量与开发强度之间的协调进行评价,提出用地布局、开发强度方面的调整建议;对交通系统的需求与供给能力进行评价,提出影响显著道路的红线、断面优化调整的建议,提出公交设施、停车设施等建设指标优化与调整的建议。

【交通影响程度】控规阶段交评评价范围内的3个及以上快速路或主干路路段叠加交通饱和度大于,即判定其交通影响程度为“显著”。

【成果编制要求】控规阶段交评成果编制内容要求如下: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交评应包括概况、评价范围与年限、评价范围现状与规划情况、现状交通分析、交通需求预测、交通与用地互适应分析、交通设施建设指标建议、结论与建议以及相关图纸。

①规划研究范围图

②用地及道路交通设施现状图

③现状路网机动车交通流量图

④用地及道路交通设施规划图

⑤规划用地开发布局与强度建议图

⑥规划年规划路网机动车交通流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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