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作业
国际法练习题集

国际法练习题集国际法练习题集国际法是一门研究国家之间关系和国际组织活动的法律学科。
它规范了国家之间的行为,维护了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国际法,我们可以通过练习题来加深对国际法的理解。
练习题一:主权和领土完整1. 什么是主权?为什么主权在国际法中如此重要?2. 什么是领土完整?国家如何保护自己的领土完整?3. 请列举一些侵犯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行为,并分析其合法性。
练习题二:国际人权法1. 什么是国际人权法?它的目的和原则是什么?2. 国际人权法保障了哪些基本权利?请列举一些例子。
3. 请解释国际人权法中的非歧视原则,并提供一个实际案例。
练习题三:国际人道法1. 什么是国际人道法?它与国际人权法有何区别?2. 国际人道法保护了哪些人群和情况?请列举一些例子。
3. 请解释国际人道法中的区分原则,并提供一个实际案例。
练习题四:国际刑法1. 什么是国际刑法?它的目的和原则是什么?2. 国际刑法如何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请解释国际刑事法院的角色。
3. 请列举一些国际刑法所涉及的罪行,并分析其刑事责任。
练习题五:国际经济法1. 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它的目的和原则是什么?2. 国际经济法如何调节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请解释世界贸易组织的作用。
3. 请列举一些国际经济法所涉及的规则和原则,并分析其影响。
练习题六:国际环境法1. 什么是国际环境法?它的目的和原则是什么?2. 国际环境法如何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请列举一些例子。
3. 请解释国际环境法中的预防原则,并提供一个实际案例。
通过以上练习题,我们可以对国际法的不同领域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国际法不仅仅是一套规则和原则,它反映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和价值观。
在全球化的时代,国际法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我们应该不断学习和探索国际法,为维护国际和平与正义做出自己的贡献。
国开作业国际法-形考作业4(单选11题11分,多选7题14分)67参考(含答案)

题目:下列各项不属于国际法主体的是()选项A:香港、澳门和台湾选项B:中国选项C:巴勒斯坦民族组织选项D:联合国答案:香港、澳门和台湾题目: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这是一条()。
选项A: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选项B:重叠性冲突规范选项C: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选项D:双边冲突规范答案: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题目:英国凯英公司与我国贝华公司签订合同,在我国共同投资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如果凯英公司与贝华公司之间就此合同发生争议,提起诉讼,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表述中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第三国管辖,我国法院就没有管辖权选项B:可以在英国诉讼选项C: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英国管辖,我国法院就没有管辖权选项D:必须在中国诉讼答案:必须在中国诉讼题目:下列有关条约保留的说法不正确的( )。
选项A:提出保留的依据在于国家主权选项B:保留的目的在于免除公约的某些条款对当事方的适用效力选项C:保留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选项D:保留一般不可以随便撤回答案:保留一般不可以随便撤回题目: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下列有关承运人的适航义务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选项A:承运人应适当地配备船员、设备和船舶供应品选项B:承运人应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运载货物的部位适宜并能安全地接收、运送和保管货物选项C:承运人应在整个航程中使船舶处于试航状态选项D:承运人应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答案:承运人应在整个航程中使船舶处于试航状态题目:下列哪个选项关于《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的规定是正确的( )。
选项A:缔约国中营业地处于同一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汽车的买卖选项B:缔约国中营业地处于同一国家的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国际法》作业参考答案

《国际法》作业参考答案一、填空题1.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2.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 3.领空底土4.国际海底管理局平行开发5.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6.政权组织主权 7.不超过十二海里8.《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 9.合并、分离、分立 10.国际不当行为损害行为 11.时效 12.12 13.属人管辖权(属人优越权) 14.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权)15.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二、判断题1.错 2.对 3. 对 4.错 5.错 6.对 7.错 8.错 9.错 10.对11. 错 12.对 13.错 14.错 15.错 16.对 17.错 18.对 19.错 20.错 21.错三、单项选择题1B 2B 3C 4C 5C 6D 7C 8C 9C 10D 11B 12C 13D 14B15D 16C 17D 18D 19B 20A 21C 22A 23D四、名词解释1.国家主权,指国家统治的权力。
它包括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
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对其内外事务行使最高权力,对外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国际法原则,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而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
它体现为政治独立、领土完整和经济自主。
2.国际罪行指违背对于保护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紧要的国际义务,以致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是一种罪行的行为。
3.引渡,指一国应有关国家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而被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4.庇护是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
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犯,也包括从事科学或创作活动而受迫害的人。
5.条约的保留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弃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6.反报指一国以同样或类似的行为对待某国的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正的行为。
国际法作业与答案

《国际法》作业本课程作业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客观题部分”,由15个选择题组成,每题1分,共15分。
第二部分为“主观题部分”,由简答题和论述题组成,共15分。
作业总分30分,将作为平时成绩记入课程总成绩。
客观题部分: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15题,在每小题所给出的被选答案中,有1个或1个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里。
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1.甲乙两国以黑河为界,根据国际法的一般规则,下列选项中不符合一般国际法的是(C)A.黑河沿岸及水域分属甲乙两国,且两国对分属本国部分享有领土主权B.甲乙两国对黑河有共同的使用权,但不得损害对方国家的利益C.两国渔民可以在黑河上自由捕鱼,任何一国不得限制对方渔民到本国一侧捕鱼D.两国船舶只要有明显的国籍标志,即可在黑河上平等自由地航行,但一般不能到对岸港口停靠2.甲乙两国均为1982年《海洋法公约》缔约国。
甲国与乙国就某岛屿的归属长期争执不下,甲国渔民在该岛屿附近捕鱼时,经常遭到乙国军舰的驱逐。
在最近一次类似事件中,乙国军舰使用高压水枪将两名甲国渔民冲至海中身亡。
为彻底解决该岛屿归属,甲国与乙国拟将该争端通过国际司法途径加以解决。
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A.双方可以选择将该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法庭B.如国际法院的法官中有一人为甲国人,则为确保公平审理,该法官必须回避C.由于海洋法庭可以受理自然人或法人为当事方的案件,因此甲国受害渔民家属可向海洋法法庭起诉乙国要求赔偿D.甲国在国际法院起诉乙国解决岛屿归属问题时,甲国受害渔民家属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参与案件的审理3.下列关于大陆架的表述,哪项是错误的? ( A)A.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B.国家对其大陆架的资源具有主权权利及相应的管辖权,但它又不属于国家的领土,国家对其大陆架不具有领土的完整主权,大陆架上仍允许他国保持某些权利,且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及其上空的地位C.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但这种权利不是专属的D.大陆架不仅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其领海之外的延伸,而且是该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4.甲国公民A在乙国故意杀害丙国公民B,后A逃往丁国,甲乙丙三国都向丁国要求引渡则丁国应把A引渡给哪个国家( D )A.甲国,是罪犯本人所属国 B.乙国,是犯罪行为发生地国C.丙国,是受害人所属国 D.由丁国决定把罪犯引渡给上述国家之一5.甲国与乙国之间不存在有关引渡的国际条约,现甲国公民丙某在甲国犯罪,后偷渡到乙国,甲国要求引渡丙某,乙国拒绝,乙国不予引渡的理由不正确的是( D )A.乙国认为丙某是政治犯,政治犯不引渡B 丙某的行为在乙国不认为是犯罪C.乙国引渡法规定对于丙某在甲国的犯罪行为不予引渡,应在乙国起诉D.乙国认为甲国是专制国家,其司法程序不正当,不能有效地保障犯罪人的人权6.差别待遇作为给予外国人的一种特殊待遇,在国际法上的适用是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的,以下哪种情形是为国际法所禁止的差别待遇?( B)A.基于地理的原因给予的差别待遇B.基于宗教的原因给予的差别待遇C.基于历史的原因给予的差别待遇D.基于民族的原因给予的差别待遇7.下列选项中,哪一个是我国还没有加入的有关外空方面的国际条约?( C )A.《外空条约》 B.《营救协定》C.《月球协定》 D.《责任公约》8.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相关实践,对于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B )A.凡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都可以在国内作为国内法直接适用。
国际法(第2版)-在线作业-1

国际法〔第2版〕_在线作业_1交卷时间:2021-05-24 18:26:17一、单项选择题1.(5分)甲、乙两国为陆地邻国,由于边界资源的开采问题,两国产生了剧烈的武装冲突,战火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
甲、乙均为联合国成员国。
针对此事态,如果拟通过联合国安理会采取相关措施以实现停火和稳定局势,根据?联合国宪章?有关规定,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只有甲、乙两国中的一国把该事项提交安理会后,安理会才有权对该事项进行审议• B. 在对采取措施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时,假设获得全体理事国中1/2多数的同意,其中包括常任理事国的一致同意,该决议即被通过• C. 在对采取措施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时,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任何一国投弃权票,不阻碍该决议的通过• D. 只有得到甲、乙两国的分别同意,安理会通过的上述决议才能对其产生拘束力纠错得分: 5知识点: 9 联合国和区域性国际组织2.(5分)根据国际法有关规那么和我国有关法律,当我国缔结且未作保存的条约条款与我国相关国内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那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何者优先适用• B. 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那么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 C. 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那么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裁量,以公平原那么确定优先适用• D. 我国缔结的任何未作保存的条约的条款与中国相关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都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纠错得分: 5知识点: 13.3 条约的遵守、适用及解释3.(5分)甲国人詹氏,屡次在公海对乙国商船从事海盗活动,造成多人死亡;同时詹氏曾在丙国实施抢劫,并将丙国一公民杀死。
现詹氏逃匿于丁国。
如果甲乙丙丁四国间没有任何司法协助方面的多边或双边协议,根据国际法中有关规那么,以下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A. 丁国有义务将詹氏引渡给乙国• B. 丁国有义务将詹氏引渡给丙国• C. 丁国有权拿捕詹氏并单独对其进行审判• D. 甲国有权派出警察到丁国缉拿詹氏归案纠错得分: 5知识点: 3.4.1 引渡4.(5分)联合国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具有广泛的职权。
2023年国际公法第一次形成性作业参考答案

1. 拟定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条件之一是(有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2.关于国家管辖豁免问题,(绝对主义)立场在19世纪末期由比利时和意大利等国的司法判例正式确认。
3.甲国发生的叛乱运动已经被甲国政府和国际社会认可为叛乱团队。
该叛乱在其控制的一些地区,强行掠夺或占用外国侨民和外国国家的财产。
下列关于甲国政府是否承担责任的说法哪个是对的的?甲国政府和叛乱运动共同承担直接责4.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这表白(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均应具有强行法的各种条件和特性)。
5.国家的核心构成要素是(主权)。
6.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使国际法法典化 )。
7.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认可,属于对(新政府)的认可。
8.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下列哪个说法是对的的?(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集体自卫)。
9.国家领土自然划界的方法有(以山为界)10.确立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最重要的国际条约是(《联合国宪章》)。
11.最先把国际法著作系统的译成中文的人是(丁韪良 )。
12.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国际习惯是指(习惯国际法 )。
13.国家可以自由决定与其他国家缔约、建交、结盟或进行其他往来,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任何形式的干涉,这是国家(独立权)的体现。
14.根据保护条约将本国重要的国际事务交由保护国管理,但可以在保护条约所允许的范围内自行解决某些对外事务的国家被称为(被保护国)。
15.学者对国家认可的效果的研究从理论上提出了两种主张,其中之一是. 宣告说16.一方面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家是中国、印度和缅甸17.国际法委员会于( 1948)年经选举正式成立。
18.从国家结构形式上看,美国是复合国19.确立南极法律制度的基本条约是南极条约20.各国采用(采纳或转化)的方式将国际法纳入国内法,使其在国内得以合用。
1. 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A. 国际法主体的增长B. 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C. 国际法调整对象和范围的扩大D. 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国家行为?( )2.选择一项或多项:A.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国家支配的机关的行为B. 驻外记者在国外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C. 实际代表国家行事的人在执行公务时的行为D. 外交代表在国外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3.关于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的主体地位,下列哪种说法对的的( )。
国际法课堂作业

国际法作业1.结合1982年《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及南海区域的历史与现实,谈谈你对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仲裁案的看法。
南海作为中国固有的领土,自汉代以来中国政府便利用各种合适的时机和方式宣示南海的主权,这在中国古籍中多有记载。
明清时期,大量编修的航海图和舆图将南海及其岛屿正式列入版图。
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政府始终强调对于南海主权的历史性权利,反对近代以来任何对我南海主权的无理侵占行为,并主张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南海争端。
菲律宾就中菲南海争端提起强制性仲裁程序的依据是《公约》第287条和附件7。
第287条是《公约》第15部分——《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条款。
附件7仲裁方式表现为“强制性”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公约》第287条第1款、第3款和第51、中非南海争端不是法律争端,菲律宾就两国南海争端提起强制性仲裁,意在攫取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及其附近海域的海洋权益。
所以其实质上是涉及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政治争端。
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并执意推动的“中菲南海仲裁案”,是对中国岛礁的非法侵占为基础,通过仲裁,达到否定中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目的的政治挑衅,实质是为非法侵占中国岛礁的行为披上合法化外衣。
即使从菲律宾的立场看,中菲南海争端也不属于法律争端,更为接近混合型争端或者是欲通过法律方法解决的政治争端。
因此,从本质上看《公约》对中菲南海争端应不适用。
2、陆地统治海洋原则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主要内容是,国家的领土主权是确定海洋权益的基础、前提和条件,海洋权益由领土主权衍生。
具体包括:沿海国陆地领土状况必须作为确定海洋权益的出发点、海洋权益源自沿海国的陆地主权等内容。
根据陆地统治海洋原则,陆地是“源”,海洋是“流”,在不确定领土主权归属的情况下,无法单独明确海洋权益。
据此,如果菲律宾要证明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益主张超出《公约》规定的范围,那么必须先确定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益,而确定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益又依赖于确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
国际法作业之一

国际法作业之一1、以下关于国际法效力的根据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国家的协议或国家的承诺B.国家对外政策C.势力均衡D.社会连带的法律良知或民族的法律良知2、国际法效力根据的表述中,以下正确的选项是哪项?〔〕A.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社会连带关系的事实,并且由统治阶级把这种连带关系的事实制定成条约或者法律的形式B.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现实的国际意志C.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表达各国的协调意志的协议D.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自然人和国家意志的合一3、对于国际习惯法,各国一般采用〔〕将其接受为国内法以在国内执行。
〔〕A、采纳〔纳入,并入〕B、批准C、转化D、保留4、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相关实践,对于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以下哪些判断是错误的?〔〕A.但凡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都可以在国内作为国内法直接适用B.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我国为当事国的条约规定与国内法的规定不同时,适用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留的条款除外C.我国作为当事国的任何条约的规定,假设与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在国内法院都直接并优先适用这些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留的条款除外D.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在国际上所有已生效的民商事方面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如与我国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都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答案:A、C、D〕5、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相关实践,对于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以下判断正确的选项是( )。
A.但凡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都可以在国内作为国内法直接适用B.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我国为当事国的条约规定与国内法的规定不同时,适用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留的条款除外C.我国作为当事国的任何条约的规定,假设与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在国内法院都直接并优先适用这些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留的条款除外D.由于WTO协议的复杂性,在国内的实施方面,我国采用直接适用的方式6、甲公司是瑞士一集团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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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拉克战争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影响关键词:伊拉克战争不使用武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国际人道法国际法制摘要: 美英发动的伊拉克战争对国际社会提出了一系列值得认真思考的国际法问题。
本文着重探讨这场战争对国际法基础的冲击以及违反联合国宪章规定非法使用武力问题,探讨在国际武装冲突中实施国际人道法面临的困境。
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国际法加强治的若干建议。
一、伊拉克战争的历史背景中东地区素有世界油田之称。
据不完全统计,中东地区已经探明的石油储量,约占世界石油总量的40%。
该地区因其丰富的石油资源而成为大国竞相掠夺的对象。
二战以后,中东地区的民族解放运动风起云涌,伊拉克人也赢得了国家独立,走上了建设新国家的道路。
在萨达姆执政以后,因石油利益纷争和边界争端等问题,先后引发了两伊战争和海湾战争。
1990年8月2日,伊拉克非法入侵和占领科威特。
针对伊拉克的国际不法行为,在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下,由美英等三十四国组成的多国部队,使用武力驱赶了侵占科威特的伊拉克军队,恢复了科威特的国家独立和主权。
海湾战争结束以后,美英等国以保护伊拉克境内的少数民族为由,在伊拉克南部和北部划定了“禁飞区”。
与此同时,联合国也开始对伊拉克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情况进行核查。
1991年4月3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687号决议,决定建立对伊武器核查机制,核查的内容是核、化学和生物武器,同时禁止伊拉克拥有射程超过150公里的弹道导弹。
同年5月,在联合国特委会和国际原子能机构领导下的武器核查人员进入伊拉克境内,利用一切高科技手段进行核查。
截止1998年底,7年多的时间里,武器核查小组共进行了400多次核查。
据当时特委会的负责人里特估计,武器核查解除了伊拉克90%至95%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1998年10月31日,伊拉克宣布彻底中止同特委会任何形式的合作,联合国武器核查小组于一个半月后全部撤离伊拉克,美英在12月17日凌晨发动了“沙漠之狐”空袭行动,对伊武器核查工作此后中断。
2002年底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1441号决议,一方面谴责伊拉克未按照687(1991)号决议的要求准确、充分、彻底、完全地透露其发展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方案,另一方面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尽管包括中国、法国、俄罗斯和德国等在内的多数国家强烈要求核查工作仍应继续进行,同时应给予伊拉克一定的时间与监核会保持密切合作,消除可能存在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从而避免使用武力,以便在联合国框架内政治解决伊拉克问题。
但美英等国将1441号决议对伊拉克的警告“伊拉克如继续违反义务将面临严重后果”,解释为可以对伊拉克采取军事行动。
在没有得到联合国安理会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发动了对伊拉克的军事打击行动。
因此,这场战争虽然与海湾战争有联系,但与海湾战争的性质有明显区别。
二、伊拉克战争对国际法的影响1. 伊拉克战争严重地冲击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般说来,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1]国际法基本原则作为整个国际法体系的法律基础,属于“强行法”的范畴,必须得到绝对的执行和遵守,也就是象施瓦曾伯格所说:“它们是基本工程的一部分,与国际法的基础牢固地联系在一起,它们是国际法的支柱”。
[2]遵守和严格执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任何一个主权国家承担的国际法义务,也是国际法赖以存在的保证。
因此,任何国家违背了国际法基本原则,都是一种国际违法行为,都要承担国际责任。
而美英的军事行动,冲击了下列具体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主权是构成一个国家的必要条件之一,是一个国家的固有属性,它是指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利。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原则体系中历史最为悠久的一项原则,在国际法原则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核心。
[3]尤其是在今天全球化趋势日益加强的国际社会中,各个国家彼此互相依存联为一个整体。
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单独解决国际社会中出现的问题,而不论它多么的强大和富有。
国家之间的合作是解决国际问题的基础。
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的涵义之一,就是意味着每一个国家都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人格,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他国的国家主权。
只有这样,才能构成一个公平、合理的国际秩序。
而美英发动的伊拉克战争,是对伊拉克主权的赤裸裸侵犯,严重地冲击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4]第二、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的确立,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延伸,是随着人类对战争的危害性和破坏性的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
在传统的国际法中,战争是一个国家拥有的解决国际争端的合法的绝对权利,也是一个国家推行其外交政策的工具。
然而,随着世界和平力量的兴起,随着国际社会有识之士日益认识到战争的危害性,人类社会也经历了一个从承认战争到限制战争再到废弃战争的过程。
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即《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废弃战争的国际条约。
条约第1条规定:“缔约各方以它们各国人民的名义郑重声明,它们斥责用战争来解决国际纠纷,并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上废弃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
其第2条进一步规定:“缔约各方同意,它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一切争端或冲突,不论其性质和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和解决”。
[5]然而条约的缔结,并未能阻止二战的爆发。
残酷的战争,再一次教育了人们。
《联合国宪章》第1条把“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制止侵略行为或其它和平之破坏”作为第一宗旨。
并在第2条第4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6]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作为一个国际习惯法规则得到《联合国宪章》的进一步的确认成为现代国际法上的一个基本原则。
此项原则,不仅禁止侵略战争,而且进一步确认,禁止一切武装干涉、进攻或占领以及以武力相威胁的其他方式。
当然,此项原则也并非绝对地禁止使用武力,它允许在符合国际法的条件下合法使用武力,其中有:单独或集体自卫。
然而美英两国的军事行动,不属于单独或集体自卫。
自卫权作为国家主权的一项重要权能,是指国家在遭受武力攻击时,可以单独或集体地采取相应的武力措施进行反击的权利。
但自卫权同任何其他权利一样,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滥用。
从《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规定来看,国家行使自卫权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是:一个国家受到他国的武力攻击。
这一点,在国际法院1986年审理的“在尼加拉瓜境内及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中得到确认。
在该案中,国际法院指出:“不论自卫是单独的,还是集体的,它只能为回击‘武装进攻’而实施”。
另外,国际法院还指出:“在习惯国际法中,不论是一般性的,还是中美洲特有的,没有任何规则允许在缺乏武装进攻援助请求时行使集体自卫。
习惯法亦要求受害的国家应宣布它遭受了武装进攻。
”[7]在西方的国际法学界中,还有一种意见认为, 《联合国宪章》第51条所肯定的是国家对付外来武装进攻进行自卫的权利,但并不排除国家可以行使自卫权的其他情况,或者说,不能认为只有针对武力攻击的武装自卫是合法的。
与此理论相适应,在国际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国家在认为遭受到某种威胁后,也采取了所谓的“自卫”行动的事例。
如,1962年,美国对古巴强加海上隔离,并以自卫作为它行动的辩护理由,认为苏联船舶将攻击性导弹运到古巴,使美国本身安全受到直接威胁。
又如,1981年,以色列攻击伊拉克的核装置(是对以色列的),理由是这种行动是对伊拉克可能发展核武器的能力,致使以色列的安全受到紧迫威胁的正当自卫。
[8]这种理论与实践,我认为,都是对自卫权的曲解和滥用。
它为一些地区大国或世界强国轻启战端提供了口实,在实践中也侵犯了一个国家的主权,是不符合《联合国宪章》和一般国际习惯法的。
伊拉克战争就属于这种情况。
第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国际争端,是国家之间利益冲突的产物,它伴随着国际关系的产生而产生,伴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
历史告诉我们,国际争端如若解决的不好,必将严重危及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宁。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一项具有国际习惯法地位的习惯规则,早已为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接受和认可。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2款重申:“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与正义”。
并有“争端之和平解决”的专门一章对此做出规定,其中对于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作了详细的规定,使该原则具体化。
《国际法原则宣言》也对此原则的内容作了详尽的阐述,其内容包括:第一,各国应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利用区域机关或办法或其选择的他种和平方法,寻求国际争端早日及公平解决;第二,争端各方遇有未能以上述任一和平方法达成解决的情形时,有义务继续以其商定他种和平方法寻求争端和平解决;第三,国际争端的当事国及其他国家应避免从事使情势恶化的任何行动;第四,国际争端应根据国家主权平等的基础并依据自由选择方法原则解决。
[9]作为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现了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各主权国家,既有要求与其存在争端的国家以和平方法解决相互间争端的权利,又有以和平方法解决与其他国家间的争端的义务。
任何国家都不能在国际关系中把自己一方的意志强加于人,更不得恃强凌弱,借解决国际争端之机,损害其他国家的权利和利益。
反观伊拉克战争,是在国际社会的外交努力已经取得积极成果,和平的大门尚未关闭的情形下开始的。
战争,使国际社会的和平努力付诸东流。
战争,体现了伊拉克战争背后的美国的战略意图:即推翻萨达姆政权,建立一个亲美的政府,消除伊拉克对美国利益构成的威胁与挑战。
这是一种强权政治、霸权主义的体现。
美英的军事行动,严重地违背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构成了对国际和平的威胁。
2. 联合国的地位和作用受到冲击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人类惨遭浩劫,在战争废墟上孕育起来的《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成为当代最重要的国际公约和当代国际法基本原则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联合国宪章》被认为是联合国的基本大法,它既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组织机构设置,又规定了成员国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遵守联合国宪章、维护联合国威信是每个成员国不可推脱的责任。
第一、冲击了联合国作为构成——协调各国行动中心的地位联合国是二战后成立的一个全球性的政府间组织。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条的规定,为了实现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方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促成国际间有关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的合作”的宗旨,联合国应当“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
这也是各国成立联合国组织的理由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