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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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权宣言引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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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权宣言引用格式1.引言1.1 概述世界人权宣言是一份关于普遍人权的法律文件,于1948年12月10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

宣言旨在确立每个人的普遍人权,无论其种族、国籍、性别、宗教、年龄或其他身份。

这份宣言迄今为止已经被全球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和认可。

世界人权宣言共包含30条,涵盖了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它承认了每个人享有生命、自由和安全的权利,并禁止任何形式的奴役、酷刑和虐待。

宣言还规定了言论自由、思想自由、宗教自由和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

宣言强调了平等原则,宣称所有人生而自由而平等,并且应当受到同等的对待和保护。

它禁止了任何形式的歧视,包括种族、性别、宗教、国籍、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的歧视。

世界人权宣言在国际上具有很高的权威性。

它成为了国际人权法的基石,并为后续的国际法律文件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它在全球范围内对于推动人权保护和促进民主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尽管世界人权宣言具有普遍性的意义,但它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宣言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的自愿,并需要各国采取有效的立法和措施来确保人权得到真正的保护。

总而言之,世界人权宣言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确立了普遍人权的原则和价值观。

它在全球范围内对于促进平等、自由和尊严发挥着重要作用,提醒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平等对待,并且应该共同努力为所有人的基本人权争取保护和尊重。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如下:在本文中,将按照以下结构展开对世界人权宣言的引用格式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我们将对世界人权宣言的背景进行介绍和梳理,包括其起源、制定的背景以及参与的主要国家和组织等。

接着,我们将重点探讨世界人权宣言的重要性,分析其对全球人权保护事业的重大贡献和积极影响。

通过对历史、社会、政治等多个层面的综合分析,我们将深入探讨宣言在推动人权保护和促进世界和平发展中的作用。

最后,我们将总结世界人权宣言的影响,归纳出宣言对于全球人权保护的启示以及对于今后推动人权事业发展的借鉴价值。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第二十二条
1.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申请难民身份的儿童或按照适用的国际法或国内法及程序可视为难民的儿童,不论有无父母或其他任何人的陪同,均可得到适当的保护和人道主义援助,以享有本公约和该有关国家为其缔约国的其他国际人权和或人道主义文书所规定的可适用权利。
2.为此目的,缔约国应对联合国和与联合国合作的其他主管的政府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所作的任何努力提供其认为适当的合作,以保护和援助这类儿童,并为只身难民儿童追寻其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以获得必要的消息使其家庭团聚。在寻不着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情况下,也应使该儿童获得与其他任何由于任何原因而永久或暂时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按照本公约的规定所得到的同样的保护。
3.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就业父母的子女有权享受他们有资格得到的托儿服务和设施。
第十九条
1.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
2.这类保护性措施应酌情包括采取有效程序以建立社会方案,向儿童和负责照管儿童的人提供必要的支助,采取其他预防形式,查明、报告、查询、调查、处理和追究前述的虐待儿童事件,以及在适当时进行司法干预。
第二十条
1.暂时或永久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或为其最大利益不得在这种环境中继续生活的儿童,应有权得到国家的特别保护和协助。
2.缔约国应按照本国法律确保此类儿童得到其他方式的照顾。
3.这种照顾除其他外,包括寄养、伊斯兰法的“卡法拉”(监护)、收养或者必要时安置在适当的育儿机构中。在考虑解决办法时,应适当注意有必要使儿童的培养教育具有连续性和注意儿童的族裔、宗教、文化和语言背景。
第五条

什么是少数人

什么是少数人

什么是少数人作者:勾清芸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5期摘要少数人权利的保护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及各国人权保障的重要问题之一,但至今对“少数人”如何界定仍存在争议。

本文拟从少数人保护的历程、少数人概念界定的要素及与相关概念的比较,最终提出对“少数人”涵义的界定,力求为少数人权利保障的探讨奠定的基础。

关键词少数人权利保护作者简介:勾清芸,贵州财经学院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271-02一、少数人保护的历程目前就国际社会而言,对民族、宗教和语言上的少数人群体及其成员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已经成为国际人权保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这种国际保护的演绎也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

早期签订的《奥格斯堡条约》(1555)年和《威斯特伐利亚条约》(1648年)中就出现了关于保护“种族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的相关国际性条款,这些条款确立了新旧教平等的原则,不同教派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宗教自由,在那个时代,受到保护的少数人主要是指“宗教上的少数人”即异教徒。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变迁,少数人群体不断地以各种方式(包括暴力手段)争取属于自己的权利,同时各国也越来越重视因少数人群体的问题引起的各种社会问题,因此各国国内立法和相关国际条约也出现了对少数人权利保护的条款。

这些国际公约要求缔约国保障在种族、语言、宗教的少数者与其他公民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至此,少数人的范畴由“宗教上的少数人”扩展至“宗教、种族、语言上的少数人”。

二战后,各国开始普遍关注少数人问题。

迄今为止,《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是保障少数人权利的最重要的具有拘束力的普遍性人权条款。

但令人遗憾的是,第27条却是《公约》中最为模糊、最易引起争议的条款之一。

1966年在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明确宣布:“在那些存在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的国家中,不得否认这种少数人同他们的集团中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这一规定第一次在普遍性国际公约中包括少数人权利的条款。

论人权法上的“少数者”定义及其权利的性质

论人权法上的“少数者”定义及其权利的性质
二 、 际文件 中关 于“ 国 少数 者” 的定 义要素分 析
尽 管 国 际 上 对 于 那 些 群 体 构 成 少 数 者 ( nr mio- i s 不 存在 一致 的定 义 , 是人 们还 是能够从 分歧 中 t) e 但 找 到共 识 。弗 朗塞 科 斯 ・ 普 陶蒂 先 生 ( rn ec 卡 Facso
得 不到 足够 的保 护 。少 数 人 经 常 成 为 全世 界 武 装 冲
现 出为保 持这些 特性 的的 团结 意识 。 @ ”
阿斯 比约恩 ・ 德 先 生 在 他 的报 告 中 给少 数者 艾
突和 国 内斗争 的受 害者 , 民族 、 在 种族 、 教 和语言 上 宗
的少数者 经常 是多种 歧视 的受 害者 , 他们 还可 能缺 乏 国籍 、 当 的居 住条 件 、 地 和 财产 以及 其 他 一 些权 适 土 利 。 另 一 方 面 , 数 者 及其 权 利 的保 护 状 况 , 接 ⑥ 少 直 关 系到 国际和平 和安 全 , 系到 人类 自身 的前 途和命 关
维 护稳定 与 和平 之 间 的密切联 系 , 得保 护少数人 免 使 遭歧 视和 侵害是 现 代 意 义上 的 国际 法所 关 注 的最 古
老 问题之 一 。 有 关 少 数 者 保 护 的 国 际法 规 定 最 早 ⑨
可 以追溯 至 10 6 6年匈 牙利 国王 和特 兰西瓦尼 亚君 主
区 的少 数者 国 际保 护 。 ④
( ) 二 少数者保 护 的意 义
C ptt 在 报告 对《 民权 利 和政 治权利 国际公 约》 ao r) oi 公 第2 7条 中少 数者 作 出 如下 定 义 : 一 个在 数 量 上 少 “ 于该 国其 他人 口, 不 处 于 主 导 地位 的群体 , 们 作 且 他

世界人权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

第十七条
!一 "人 人 得 有 单 独 的 财 产 所 有 权 以 及 同 他 人 合 有 的 所 有 权$
!二 " 任 何 人 的 财 产 不 得 任 意 剥 夺 $
第十八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 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 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
教 育 应 普 遍 设 立 !高 等 教 育 应 根 据 成 绩 而 对 一 切 人 平 等 开 放 ! "二 #教 育 的 目 的 在 于 充 分 发 展 人 的 个 性 并 加 强 对 人 权 和
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 的 了 解 $容 忍 和 友 谊 %并 应 促 进 联 合 国 维 护 和 平 的 各 项 活 动 !
第二十四条
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 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一 "人 人 有 权 享 受 为 维 持 他 本 人 和 家 属 的 健 康 和 福 利 所 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 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 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第二十八条
人 人 有 权 要 求 一 种 社 会 的 和 国 际 的 秩 序 %在 这 种 秩 序 中 % 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
第二十九条
"一 #人 人 对 社 会 负 有 义 务 %因 为 只 有 在 社 会 中 他 的 个 性 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二 #人 人 在 行 使 他 的 权 利 和 自 由 时 %只 受 法 律 所 确 定 的 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 由 给 予 应 有 的 承 认 和 尊 重 %并 在 一 个 民 主 的 社 会 中 适 应 道 德 $ 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世界人权宣言名词解释

世界人权宣言名词解释

世界人权宣言名词解释世界人权宣言名词解释世界人权宣言是现代国际人权法的基石,它是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一项重要法律文件,旨在确保全人类享有普遍的、不可剥夺的人权。

下面是对一些关键名词的解释。

人权:人权是指每个人出于其人类尊严而享有的权利。

这些权利囊括了生存权、发展权、自由权、公平权、安全权等。

人权应该普遍、不可剥夺,并且适用于每一个人,而无论其国籍、种族、性别、语言、宗教或其他身份。

宣言:宣言是对某种原则或权利的公开声明。

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对人权的官方声明,通常被视为一个权威的国际法文件,承认和保护各种人权。

普遍性:普遍性是指人权适用于所有人,而无论其个人或文化差异。

世界人权宣言强调人权的普遍性,即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相同的权利与自由。

不可剥夺性:不可剥夺性是指人权不能被取消或剥夺,除非出于法律规定的理由。

无论个人状况如何,人权都是不可侵犯的。

权利:权利是指个人拥有的自由和利益。

它们可以是政治上的、社会上的、经济上的或文化上的。

世界人权宣言包括了一个广泛的权利范围,例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受教育的权利、工作权利等。

尊严:尊严是指每个人有权被他人尊重和重视。

人的尊严是普世的,不可侵犯的,它是人权的基础。

非歧视:非歧视是指不对个人或群体进行不公平的区别对待。

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一切形式的歧视都是不可接受的。

平等:平等是指每个人都应享有相同的权利和机会,而无论其背景、种族、性别或其他因素。

世界人权宣言强调,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平等对待,没有任何人应该因为其个人特征而受到不平等的对待。

自由:自由是指个人有权行使其意愿和选择的权利。

世界人权宣言强调个人的自由,包括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宗教自由等。

社会公正:社会公正是指社会中资源和机会公平分配的原则。

世界人权宣言强调每个人都有权享有社会公正,包括适当工资、医疗保健、居住、教育等。

平等保护法:平等保护法是指国家制定并执行的法规,旨在保护各种群体和个人免受歧视和不平等待遇。

国际人权法下的少数族群权利保护

国际人权法下的少数族群权利保护

国际人权法下的少数族群权利保护近年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面临着少数族群权利保护的挑战。

无论是种族、宗教、语言还是性别等方面的少数群体,在社会中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国际人权法是保护少数族群权利的重要法律框架,旨在促进和确保各国在这一领域的合作和改进。

首先,国际人权法强调了平等和非歧视的原则。

根据《联合国人权宣言》,所有人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论其种族、宗教、语言或其他身份特征。

这一原则得到了《国际人权公约》等法律文件的进一步确立和细化。

例如,《国际人权公约》规定,国家不得歧视任何个人或团体,必须保护其权利,包括少数族群的权利。

其次,国际人权法鼓励国际社会通过教育和宣传来促进多元文化和包容性社会的发展。

《教科文组织宪章》中明确提到,教育应致力于培养理解、宽容和友好的国际社会。

因此,国际人权法鼓励各国通过教育系统来宣传尊重和理解少数族群的文化和权利。

这样的做法可以帮助减少偏见和歧视,增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此外,国际人权法赋予少数族群广泛的参与和表达意见的权利。

《联合国区域和少数族群权利宣言》中规定,少数族群应享有表达自己意见、参与政治和公共事务的权利。

这一权利可以通过政治组织、社会参与和代表机构来实现。

国际人权法鼓励各国为少数族群提供机会,让他们参与社会和政治决策的过程中发挥作用,确保他们的声音被听到并得到尊重。

另外,国际人权法还规定了少数族群享有文化权利的保护。

不同的文化对于个体和群体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它们是身份和认同的一部分。

根据《联合国区域和少数族群权利宣言》,少数族群应有权保留、开发和表达他们的文化,包括语言、宗教、艺术和传统。

国际人权法要求各国采取措施,确保少数族群能够自由地实践和传承他们的文化,保护他们的文化遗产。

最后,国际人权法强调了国际社会的合作和互助。

各国应该相互借鉴经验、分享最佳实践,共同解决少数族群权利保护面临的问题。

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人权高专办,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推动国际社会在少数族群权利保护方面的合作与进步。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儿童权利公约》的决定中国人大网浏览字号:小中大打印本页关闭窗口(1991年12月29日通过)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1989年11月20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在符合其宪法第二十五条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的前提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履行《公约》第六条所规定的义务。

儿童权利公约中国人大网浏览字号:小中大打印本页关闭窗口序言本公约缔约国,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铭记联合国人民在《宪章》中重申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信念,并决心促成更广泛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及更高的生活水平,认识到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中宣布和同意:人人有资格享受这些文书中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回顾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作为家庭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的成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协助,以充分负起它在社会上的责任,确认为了充分而和谐地发展其个性,应让儿童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亲爱和谅解的气氛中成长,考虑到应充分培养儿童可在社会上独立生活,并在《联合国宪章》宣布的理想的精神下,特别是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精神下,抚养他们成长,铭记给予儿童特殊照料的需要已在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和在大会1959年11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中予以申明,并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23和第24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10条)以及关心儿童福利的各专门机构和国际组织的章程及有关文书中得到确认,铭记如《儿童权利宣言》所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回顾《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确认世界各国都有生活在极端困难情况下的儿童,对这些儿童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适当考虑到每一民族的传统及文化价值对儿童保护及和谐发展的重要性,确认国际合作对于改善每一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儿童的生活条件的重要性,兹协议如下:第一部分第一条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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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宣言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允许从事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 则、包括国家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任何活动。
第九条
联合国系统内的各专门机构和其他组织应在各自权限范围内促进全面 实现本宣言规定的权利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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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各国应采取措施,创造有利条件,使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得以表达 其特征和发扬其文化、语言、宗教、传统和风俗,但违反国家法律和不符 国际标准的特殊习俗除外。
3. 各国应采取适当措施,在可能的情况下,使属于少数群体的人有 充分的机会学习其母语或在教学中使用母语。
4. 各国应酌情在教育领域采取措施,以期鼓励对其领土内的少数群 体的历史、传统、语言和文化的了解。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应有充分机会获 得对整个社会的了解。
12. 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 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
联合国大会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第 47/135 号决议通过 大会, 重申《宪章》所宣布的联合国的基本宗旨之一是不分种族、性别、语 言或宗教,促进并鼓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重申对基本人权、 希望促进载于下列文书的各项原则的实现:《宪章》、《世界人权宣 言》、《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 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 盟约》、《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和 《儿童权利公约》以及其他举世或区域一级通过和联合国个别会员国之间 缔结的有关国际文书, 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 27 条关于在族裔、宗教或语言 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个人权利的规定所鼓舞, 考虑到促进和保护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 权利有利于他们居住国的政治和社会稳定, 强调在基于法治的民主范围内,作为整个社会发展的必不可少的部 分,不断促进和实现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 利,必然会有助于增强各国人民间和各国家间的友谊与合作, 考虑到联合国在保护少数群体方面可发挥重要作用, 铭记在联合国系统内,特别是人权委员会、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 委员会和根据国际人权盟约和其他有关国际人权文书所设立的那些机构, 在促进和保护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方面 迄今所做的工作, 考虑到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为保护少数群体和为促进和保护在 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所做的重要工作, 认识到关于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方 面需要确保更加有效地执行各项国际人权文书, 兹宣布《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 言》如下:
第三条
1. 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可单独和与其群体的其他成员一起行使其权 利,包括本宣言规定的权利,而不受任何歧视。
2. 不得因行使或不行使本宣言规定的权利而对属于少数群体的任何人 造成不利。
第四条
1. 各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可在不受任何歧视 并在法律面前完全平等的情况下充分而切实地行使其所有人权和基本自 由。
第七条
各国应进行合作,促进对本宣言规定的权利的尊重。
第八条
1. 本宣言的任何规定不得妨碍各国履行有关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国 际义务。各国特别应真诚地履行根据其作为缔约国的国际条约和协定所承 担的义务和承诺。
2. 行使本宣言规定的权利不得妨害一切个人享受普遍公认的人权和 基本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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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各国为确保充分享受本宣言所规定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不得因其 表现形式而视为违反《世界人权宣言》所载平等权利。
2. 属于少数群体的人有权有效地参加文化、宗教、社会、经济和公 共生活。
3. 属于少数群体的人有权以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方式切实参加国 家一级和适当时区域一级关于其所属少数群体或其所居住区域的决定。
4. 属于少数群体的人有权成立和保持他们自己的社团。 5. 属于少数群体的人有权在不受歧视的情况下与其群体的其他成员 及属于其他少数群体的人建立并保持自由与和平的接触,亦有权与在民族 或族裔、宗教或语言上与他们有关系的其他国家的公民建立和保持跨国界 的接触。
5. 各国应考虑采取适当措施,使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可充分参与其本 国的经济进步和发展。
第五条
1. 国家政策和方案的制订和执行应适当照顾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合 法利益。
2. 各国间的合作与援助方案的制订和执行应适当照顾属于少数群体 的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
各国应就涉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问题进行合作,包括交流资料和经 验,以期促进相互了解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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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1. 各国应在各自领土内保护少数群体的存在及其民族或族裔、文 化、宗教和语言上的特征并应鼓励促进该特征的条件。
2. 各国应采取适当的立法和其他措施以实现这些目的。
第二条
1. 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下称属于少数群 体的人)有权私下和公开、自由而不受干扰或任何形式歧视地享受其文化、 信奉其宗教并举行其仪式以及使用其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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